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4 縣市主管機關對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考量因素
3.4.3 政策目標及效益分析
法令辦理。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 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以杜絕弊端。並且從出售土石料源的收費中,由縣政府獲利潤。
三、提供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工程所需之砂石
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於90年 7月開始動工,所需工程用之砂石約 400 萬立方公尺,宜蘭縣政府認為若由外縣市供應,砂石車將橫行於 北宜公路、濱海公路及縣內,對民眾生命、財產構成威脅。若蘭陽溪 辦理疏濬採取土石供應,配合管制砂石車行駛路線、行車時間等措施,
將可降低人民的安全與對環境的衝擊,並解決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線砂 石料源不足的問題。
從宜蘭縣政府以上的宣示,可謂公共造產辦理疏濬之政策是一種 多元目標取向,希望同時解決河川疏濬,落實是計畫採取砂石數量,
防杜越界超深採取土石,並供應北宜高速公路平原縣工程施作所需砂 石,及衍生的車輛運輸問題。並從公共造產出售土石料源的經濟行為 中,創造事業盈餘,以回歸至公共造產制度,充裕地方政府自治財政 的目標。
宜蘭縣政府以公共造產方式辦理河川疏濬暨土石採取之效益分析 如下公共造產基金歷年財務收支表[36]:
表3.11 公共造產基金歷年收支決算表 (單位:萬元)
項目
年度 事 業 總 收 入 事 業 總 支 出 盈 餘 備 註 88 1,102 710 392 89 9,655 5,264 4,391
90 8,172 4,274 3,898 91 8,963 4,814 4,149
92 1,996 1,539 457 93 10,279 7,262 3,017
94 26,254 12,843 13,411
表3.12 以事業別分-歷年實際收入明細表(一) (單位:萬元)
項目
年度
土 石 採 取 土資場 殯 葬 服 務
利 息
收 入 合 計
88 南 澳 南 北 溪
996 - - 106 1,102
南 澳 南 北 溪 8,823 89 東 澳 北 溪
649
- - 183 9,655
90 南 澳 南 北 溪
8,012 - - 160 8,172
91 南 澳 南 北 溪
8,546 278 - 139 8,963
92 蘇 澳 新 城 溪
263 1,679 - 54 1,996
蘇 澳 新 城 溪 3,906 93 蘭 陽 溪
5,765
431 - 177 10,279
94 蘭 陽 溪
14,909 193 11 23 15,136 合計 51,869 2,581 11 842 55,303
表3.13 以事業別分-歷年實際支出明細表(二) (單位:萬元)
項目
年度 土 石 採 取 土 資 場殯 葬 服 務
總 務
費 用
利 息
支 出 合 計
88 710 - - - - 710
89 5,264 - - - - 5,264 90 3,524 202 - 548 - 4,274 91 3,927 316 - 571 - 4,814 92 189 540 - 793 17 1,539 93 5,538 637 - 1,030 57 7,262 94 7,018 279 119 660 101 8,177 合計 26,170 1,974 119 3,602 175 32,040
表3.14 南澳南北溪:(自88年 3月-91 年10月止,共4 年7 個月)
一、採量(單位:萬立方公尺):
計 畫 疏 浚 量 實 際 疏 浚 量 比 較 增 減 備 註 287 376 +89
二、收支(單位:萬元):
年 度 實 際 收 入 實 際 費 用 盈 餘 備 註
88 996 710 +286
89 8,823 4,919 +3,904 90 8,012 3,524 +4,488 91 8,546 3,927 +4,619 合計 26,377 13,425 +12,895
附註:除表列「實際費用」以外,無其它資本投資。
表3.15 東澳北溪:(自89年 5月-89 年11月止,共 7個月)
一、採量(單位:萬立方公尺):
計畫疏浚量 實際疏浚量 比較增減 備註
10 9 -1
二、收支(單位:萬元):
年 實 際 收 入 實 際 費 用 盈 餘 備 註
89 649 345 +304
附註:除表列「實際費用」以外,無其它資本投資。
表3.16 蘇澳新城溪:(92年12 月至93年8 月,共9 個月)
一、採量(單位:萬立方公尺):
計 畫 疏 浚 量 實 際 疏 浚 量 比 較 增 減 備 註
100 41 -59
二、收支(單位:萬元):
實際收入 實際費用 盈餘 備註
4,169 854 3,315 每 立 方 公 尺 售 價 100 元。
三、表列實際費用以外資本投資:
(一)蘇澳新城溪完成疏浚後,修護聯外道路舖設瀝青支出125萬 元。
(二)公務預算編列6,800萬元,徵收蘇澳新城溪疏浚範圍內用地。
(三)因上述徵收土地費用,故議會認為本疏浚虧損 3,485 萬元而 非盈餘3,315 萬元。
表3.17 蘭陽溪:(93年5 月27 日迄今)
一、採量(單位:萬立方公尺):(本疏浚計畫至95 年12 月31 日,
下表數據統計至94年 9月 30日止,共1 年4 個月)
計畫疏浚量 實際疏浚量 比 較 增 減 說 明
387 104 283
經濟部水利署於93.1.27 核定委由 本府辦理,執行期間92 年至 95 年、分年分期執行。
二、收支(單位:萬元):
實 際 收 入 實 際 費 用 盈 餘
20,674 12,556 8,118
備註:
1.自 94 年 4 月 20 日起採「重量法」管制。
2.每立方公尺售價 200 元,94 年 7 月 18 日起售價調整為 170 元。
三、表列「實際費用」以外尚有下列其他資本投資:
其他資本投資興建「蘭陽溪東西向砂石專用道工程」費用 計3 億5,226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