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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河川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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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河川土石採取與砂石供需政策

2.3.2 杜絕河川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

五、公共工程主辨單位自行規劃開發砂石料源,以充裕料源供應並 導引陸上砂石開發:

(一)陸上砂石資源賦存資料提供公共工程主辦單位參考。

(二)公路、鐵路、橋樑、捷運、港灣、水壩(庫)、填海造陸等 公共工程主辦單位,應將所需砂石料源規劃納入計畫辦理。

(三)砂石用量較大之公共工程主辦單位,設置砂石料源供應區。

六、砂石替代物及其他砂石回收利用方法之研究:

鼓勵現有研究單位繼續推動砂石替代物之利用、營建工程剩餘 土方、廢棄建材之回收利用、減少建築物砂石使用量及機械製砂之 研究。

肆、機關權責分工:

一、經濟部礦業司負責有關砂石開發制度、政策、方案之訂定;經 濟部礦務局負責砂石開發執行面之推動、協調及督導。

二、目的事業工程主管機關負責所屬工程主辦單位需求、開發申請 規劃等事項。

伍、執行經費:

主協辦單位配合執行事項所需經費,於各年度預算內編列。

害各項公共安全情事日增,行政院遂於85年6月24日核定「杜絕河川 砂石盜(濫)採行為改進方案」,並將本方案納入「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之 中 , 成 為 其 中 第18個 子 方 案 , 並配合「砂石開發供應 方案」同步實施,期能杜絕河川砂石盜濫採行為,解決所引發之各 項公共安全問題。後於90年10月8日,核定「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杜 絕河川砂石盜(濫)採行為部分」修正案。本方案所列之工作項目 如下:

一、應建立明確之書面審核制度、研訂審查之標準及要件。

要求砂石業者依據土石採取規則提出採石計畫,並由主管機關 確實審核砂石業許可採取地點、面積及數量、高程,洗選加工場地 點,加工能力及運輸路線及作業時間。

二、加強河川採石區之管理與查核

(一)確實落實許可採石區之查核工作及加強非許可土石區盜採砂 石之巡防取締,並由經濟部水利署會同各該主管河川鄰接之 地方機關共同成立盜採砂石專案小組指揮執行作定期(含夜 間)或不定期之巡防取締,如有違規情形,應予以依土石採 取規則及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現為河川管理辦法)廢止處 分。

(二)建請當地砂石公會約束所屬會員不得從事盜濫採砂石外,並 基於維護本身權益之立場,協助政府查報違法盜、濫採砂石 工作。

(三)輔導業者設置合法砂石碎解洗選場。

(四)聯合環保、工商管理及建管、水利礦業單位全面清查違反建

築、工商登記及水利環保之違法砂石場。

三、超深或危險河段之全面查核禁採。

(一)基於河防安全之需要河川區段之跨河橋樑或其他重要設施,

除繼續監管外應不定期校測,如遇土石區有越區違規超深採 取情事時或危險河段採取砂石,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主要採石河川重新檢討超深或危險可段公告禁採。

四、妥善研擬分段分期河川疏濬採石計畫。

(一)訂定全省各採石河川之疏濬計畫,就緊急性、重要性、需要 性之考量,擇定砂石料含量低、品質不佳之河段或因缺乏誘 因而長期淤積影響水流之河川辦理疏濬工作,使砂石得以有 計畫之開採。

(二)定期觀測疏濬河段河道斷面之地形變化,供今後其他河川疏 濬之參考。

(三)辦理河川疏濬工程配合高灘地美綠化及低水護岸治理計畫一 併實施。

五、加強陸上砂石開發。

配合砂石開發供應方案,積極推動陸上砂石開發,及土石方資 源回收利用,並朝多元化供應為目標,逐年降低河川砂石之供應量 至每年3,000萬立方公尺。

六、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當地警察機關派遣警力配合支援當地水利 主管機關成立盜(濫)採砂石專案小組執行取締。

(一)運用遙測技術及通訊設備,並配合警察單位從陸空聯手展開 違法取締,並日夜追蹤列管。

(二)警察單位配合水利主管機關作橋樑上下游禁採範圍之加強取 締工作。

(三)蒐集提供情報加強查緝砂石黑槍改善治安。

(四)審慎認定專供盜採砂石之機具,確實執行盜採砂石機具之拖 吊處理,並由當地主管機關提供存放場地。

七、執行取締相關之法規依據

(一)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百一十條(警察機關)。

(二)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二一十三條、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一條(警察機關)。

(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警察機關)。

(四) 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七點(警察 機關)。

八、橋梁安全維護

(一) 橋梁單位於河川區域內施設橋樑或保護工規劃設計時,應妥 與水利單位協商,水利單位可就河川治理、河防安全及相關 規定提供意見。

(二) 橋梁單位辦理新建、保護工程時,除注意河川主流改道及沖 刷等因素外,應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完成河川使用許可。

(三) 橋梁單位應依相關養護規定辦每年按鐵公路相關規範辦理 檢查。

(四) 橋梁單位如需辦理橋基保護者,可請水利單位提供必要之協 助。

(五) 重要橋梁,於兩瑞橋頭豎立告示牌,載明河川及橋梁管理單 位、聯絡電話等資料,方便用路人與河川及橋梁管理單位聯 絡並反映意見。

(六) 擴大維護河川及保護橋梁安全聯繫會報功能。

九、定期督導

針對立即採行措施項目,由經濟部水利署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年 中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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