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3 中央主管機關對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考量因素
3.3.3 採售分離推動過程
(1)行政院第 2988 次(950503)院會院長指示:「水利署在不影響河
743 758 781 770 798
929 919
889 909
795 780 764
0 200 400 600 800 1000
94.10 94.11 94.12 95.01 95.02 95.03 95.04 95.05 95.06 95.07 95.08 95.09
砂石總庫存量(萬立方公尺)
川安全下,儘速採河川砂石,並應採、銷分離。」
(2)院長95年 5月 6日視察大甲溪時指示:「河川砂石應以疏濬為主、
採料為輔,並以採售分離方式執行」。
(3)中國大陸公告自 95年5 月1 日起禁止天然砂出口,惟受預期漲 價心理因素影響,致業者囤積惜售,砂石價格仍居高不下,行政 院除請公平會及司法單位進行查處外,水利署遂依95年 4月 25 日行政院砂石供需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所作結論略以:「關於河川 疏濬的辦理方式,請經濟部水利署檢討研議比照宜蘭縣政府公共 造產方式採疏濬、挖取、標售分開辦理之可行性,以穩定河砂供 應價格。」
二、採售分離方式
1.原規劃之「採取-堆置-販售」作法
(1)原規劃河川疏濬採取後,運至適當地點堆置存放,再予販售,惟 因堆置存放場地涉及環評(5 公頃以上)及水污、空污、用地變 更、居民抗爭等問題,濁水溪及八掌溪曾尋獲適當地置地點推動 試辦,惟上開問題仍難以突破解決,致未能執行。
(2)另在水庫疏濬方面,商請國軍工兵部隊於95年 4月 17日進場協 助辦理石門水庫羅浮橋段清淤工作,至95年 5月 19日結束,累 計清淤量為12.2萬方,運至指定地點暫置,由北區水資源局另案 辦理標售。
2.近期推動試辦之「即採即售」作法
近期為因應中國大陸禁止砂石出口台灣,並配合政府緊急增供砂 石、分散料源及平抑價格政策,依採售分離原則,在河川疏濬採取方
面,除商請國軍工兵部隊協助疏濬,或由公開發包方式,由得標廠商 處理疏濬作業支出部分,在販售方面則公告販售價格、申購廠商資格 及數量限制,申購時段,公開受理申購,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如申購 數量超過規劃採取量時則公開抽籤,再通知廠商繳費及指定時間至疏 濬現場取貨,其作業流程如圖3.6[32]。水利署初期已規劃完成濁水溪 及高屏溪支流武洛溪兩「採售分離」、「即採即售」計畫,總計73萬立 方公尺,已分別於95年 5月 22日及6 月1 日開始出料。另大安溪及 大甲溪亦已完成疏濬採取、土石售出及監控管制等先期作業,總計50 萬立方公尺,已自95 年8月 10日起開始出料,詳如表3.9、3.10[32]。
為加強土石採取之監控措施,採取區均設置視訊及地磅設施,並 建置數位化之單據管理系統及單一出入口,土石計算單位改以重量
(噸)為依據,以各採區挖取之土石做相對密度實驗,其最小及最大 乾密度平均值計算,求得單位體積(立方公尺)之重量(含水量不計), 且規定採取時間(一般為正常上班時間),其餘時間禁止採取及進出運 輸,必要時可限制每日採取量,或依採區規定車輛進出場週轉率。
三、採售分離試辦成果初步檢討
1.阻絕盜採砂石:疏濬採取及土石販售分開辦理,土石非屬採取者所 有,降低誘因有效阻絕盜採砂石情事發生。
2.落實砂石總量管制:以售出砂石量進行總量管制,配合河床斷面高 程檢測,出售砂石公平合理,亦兼顧河川疏濬之目的。
3.有效之加強管制措施:規劃單一進入疏濬區管制站,並增設地磅進 行載運管制,配合全程之影像監視系統,達到嚴密之管制效果。
4.公告販售價格、限定申購資格及數量:配合砂石供應政策,達到平 價供應公共工程取得砂石、分散料源,平抑砂石價格之初步成效。
計畫報水利 署核定
成立預算書
監控管 理 土石出
售
疏濬採 取
公告受理申
購或標售 公開招標 商請國軍協 公開招標
助
資格審查、
抽籤或決標 決標訂約 決標訂約
繳費分配及 核發取貨單
設立基準 樁、疏濬界 樁、地磅、
管制站及影 像監控系統
設施運輸便 道及試挖
疏濬採取及 供料取貨
容量或重量檢 查管制
土石運離完 成取貨
不 合 格
應急作法
平時
圖 3.6 採售分離之即採即售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5年 表3.9 經濟部水利署初期推動採售分離試辦計畫統計表
國軍支援 河 川 水
系
地點 規 劃 量
(萬方)
工 期
(天)
販 售 價 格
(元/m3) 人力 挖土機 堆土機及裝土機
開工 日期
濁水溪 集鹿大橋上游 33 70 210 94 10 10 5/22
高屏溪 廣福橋上下游 40 70 290 119 8 8 6/1
大安溪 河口段 25 50 260 公開發包 8/10
大甲溪 龍安橋段 25 50 270 公開發包 8/10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5年 表3.10 採售分離初期試辦之執行模式比較表
項次 主要項目 濁水溪及高屏溪執行模式 大安溪及大甲溪執行模式 一 公共工程
比例限制
公共工程類與非公共工程類之 比例為7:3
同右 二 販售對象 國內合法登記之營造業、土木
包工業及預拌混凝土廠、瀝青 混凝土廠之廠商為限
1. 公共工程類:承攬公共工程 之營造業(綜合、專業及土木包 工業)、預拌混凝土廠、瀝青混 凝土廠及水泥製品工廠
2. 非公共工程類:合法登記之 買賣、加工或土石採取業 三 販售價格 依礦務局提供自 93 年至 94 年
止,產地所在縣市之砂石場成 交之砂石成品最低月平均售 價,代入水利署訂定之河川土 石零售價格計算公式,計算出 統一販售價格
依礦務局提供自93 年至 94 年 止,產地所在縣市之砂石場成交 之砂石成品24 個月平均售價,
代入水利署訂定之河川土石零 售價格計算公式,計算出統一販 售價格
四 販售方式 公告受理申購並以抽籤決定之 販售廠商
同右 五 申請販售
數量
每家以5000 立方公尺為限 土木包工業每家調整為1000 立 方公尺,其餘每家調整為3000 立方公尺
六 申購區域 限制
濁水溪:以嘉義縣(市)以北 至台北縣
高屏溪:以雲林縣以南至台東 縣
雲林縣以北至基隆市以南
七 疏濬採取 國軍工兵部隊協助疏濬採取砂 石
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疏濬採 取砂石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