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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售分離推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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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分析

3.3 中央主管機關對河川土石採取方式之考量因素

3.3.3 採售分離推動過程

(1)行政院第 2988 次(950503)院會院長指示:「水利署在不影響河

743 758 781 770 798

929 919

889 909

795 780 764

0 200 400 600 800 1000

94.10 94.11 94.12 95.01 95.02 95.03 95.04 95.05 95.06 95.07 95.08 95.09

砂石總庫存量(萬立方公尺)

川安全下,儘速採河川砂石,並應採、銷分離。」

(2)院長95年 5月 6日視察大甲溪時指示:「河川砂石應以疏濬為主、

採料為輔,並以採售分離方式執行」。

(3)中國大陸公告自 95年5 月1 日起禁止天然砂出口,惟受預期漲 價心理因素影響,致業者囤積惜售,砂石價格仍居高不下,行政 院除請公平會及司法單位進行查處外,水利署遂依95年 4月 25 日行政院砂石供需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所作結論略以:「關於河川 疏濬的辦理方式,請經濟部水利署檢討研議比照宜蘭縣政府公共 造產方式採疏濬、挖取、標售分開辦理之可行性,以穩定河砂供 應價格。」

二、採售分離方式

1.原規劃之「採取-堆置-販售」作法

(1)原規劃河川疏濬採取後,運至適當地點堆置存放,再予販售,惟 因堆置存放場地涉及環評(5 公頃以上)及水污、空污、用地變 更、居民抗爭等問題,濁水溪及八掌溪曾尋獲適當地置地點推動 試辦,惟上開問題仍難以突破解決,致未能執行。

(2)另在水庫疏濬方面,商請國軍工兵部隊於95年 4月 17日進場協 助辦理石門水庫羅浮橋段清淤工作,至95年 5月 19日結束,累 計清淤量為12.2萬方,運至指定地點暫置,由北區水資源局另案 辦理標售。

2.近期推動試辦之「即採即售」作法

近期為因應中國大陸禁止砂石出口台灣,並配合政府緊急增供砂 石、分散料源及平抑價格政策,依採售分離原則,在河川疏濬採取方

面,除商請國軍工兵部隊協助疏濬,或由公開發包方式,由得標廠商 處理疏濬作業支出部分,在販售方面則公告販售價格、申購廠商資格 及數量限制,申購時段,公開受理申購,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如申購 數量超過規劃採取量時則公開抽籤,再通知廠商繳費及指定時間至疏 濬現場取貨,其作業流程如圖3.6[32]。水利署初期已規劃完成濁水溪 及高屏溪支流武洛溪兩「採售分離」、「即採即售」計畫,總計73萬立 方公尺,已分別於95年 5月 22日及6 月1 日開始出料。另大安溪及 大甲溪亦已完成疏濬採取、土石售出及監控管制等先期作業,總計50 萬立方公尺,已自95 年8月 10日起開始出料,詳如表3.9、3.10[32]。

為加強土石採取之監控措施,採取區均設置視訊及地磅設施,並 建置數位化之單據管理系統及單一出入口,土石計算單位改以重量

(噸)為依據,以各採區挖取之土石做相對密度實驗,其最小及最大 乾密度平均值計算,求得單位體積(立方公尺)之重量(含水量不計), 且規定採取時間(一般為正常上班時間),其餘時間禁止採取及進出運 輸,必要時可限制每日採取量,或依採區規定車輛進出場週轉率。

三、採售分離試辦成果初步檢討

1.阻絕盜採砂石:疏濬採取及土石販售分開辦理,土石非屬採取者所 有,降低誘因有效阻絕盜採砂石情事發生。

2.落實砂石總量管制:以售出砂石量進行總量管制,配合河床斷面高 程檢測,出售砂石公平合理,亦兼顧河川疏濬之目的。

3.有效之加強管制措施:規劃單一進入疏濬區管制站,並增設地磅進 行載運管制,配合全程之影像監視系統,達到嚴密之管制效果。

4.公告販售價格、限定申購資格及數量:配合砂石供應政策,達到平 價供應公共工程取得砂石、分散料源,平抑砂石價格之初步成效。

計畫報水利 署核定

成立預算書

監控管 土石出

疏濬採

公告受理申

購或標售 公開招標 商請國軍協 公開招標

資格審查、

抽籤或決標 決標訂約 決標訂約

繳費分配及 核發取貨單

設立基準 樁、疏濬界 樁、地磅、

管制站及影 像監控系統

設施運輸便 道及試挖

疏濬採取及 供料取貨

容量或重量檢 查管制

土石運離完 成取貨

應急作法

圖 3.6 採售分離之即採即售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5年 表3.9 經濟部水利署初期推動採售分離試辦計畫統計表

國軍支援 河 川 水

地點 規 劃 量

(萬方)

(天)

販 售 價 格

(元/m3) 人力 挖土機 堆土機及裝土機

開工 日期

濁水溪 集鹿大橋上游 33 70 210 94 10 10 5/22

高屏溪 廣福橋上下游 40 70 290 119 8 8 6/1

大安溪 河口段 25 50 260 公開發包 8/10

大甲溪 龍安橋段 25 50 270 公開發包 8/10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5年 表3.10 採售分離初期試辦之執行模式比較表

項次 主要項目 濁水溪及高屏溪執行模式 大安溪及大甲溪執行模式 公共工程

比例限制

公共工程類與非公共工程類之 比例為7:3

同右 販售對象 國內合法登記之營造業、土木

包工業及預拌混凝土廠、瀝青 混凝土廠之廠商為限

1. 公共工程類:承攬公共工程 之營造業(綜合、專業及土木包 工業)、預拌混凝土廠、瀝青混 凝土廠及水泥製品工廠

2. 非公共工程類:合法登記之 買賣、加工或土石採取業 販售價格 依礦務局提供自 93 年至 94 年

止,產地所在縣市之砂石場成 交之砂石成品最低月平均售 價,代入水利署訂定之河川土 石零售價格計算公式,計算出 統一販售價格

依礦務局提供自93 年至 94 年 止,產地所在縣市之砂石場成交 之砂石成品24 個月平均售價,

代入水利署訂定之河川土石零 售價格計算公式,計算出統一販 售價格

販售方式 公告受理申購並以抽籤決定之 販售廠商

同右 申請販售

數量

每家以5000 立方公尺為限 土木包工業每家調整為1000 立 方公尺,其餘每家調整為3000 立方公尺

申購區域 限制

濁水溪:以嘉義縣(市)以北 至台北縣

高屏溪:以雲林縣以南至台東

雲林縣以北至基隆市以南

疏濬採取 國軍工兵部隊協助疏濬採取砂

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疏濬採 取砂石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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