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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民教育階段宗教自由權利內涵及其界限

第五節 兼顧容納的二種類型與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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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兼顧容納的二種類型與審查方式 

本文已經原則性的介紹了國民教育階段宗教自由之權利內涵及其界限,以下 本文將進一步探討當教育法令或教育措施涉及學生或父母的宗教自由時,其具體 的審查方式為何。本文第四章曾經提及,從「主要涉及之宗教自由領域」來說,

「兼顧容納」可區分為「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所要求的」(constitutionally required) 與「憲法政教分離原則所容許的」(constitutionally permissible)兩種類型。本文於 此將以這兩種類型的「兼顧容納」為基本架構,並結合本節以上的討論,來說明 兼顧容納宗教自由的審查方式。

一、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所要求的兼顧容納 

適用在國民教育領域中,「憲法宗教信仰自由所要求的兼顧容納」所問的是,

當某一普遍適用的教育法令或教育措施侵害到學生的宗教自我認同與父母(包括 宗教社群)的宗教教育自由時,學生與父母可否基於憲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條 款,而要求豁免於該法令或措施以外?

就此一問題而言,本文的立場於第四章已經提及,於此應再次重申:我們應 該揚棄「形式中立觀」,不以特定法令或措施形式上無涉於宗教為已足,更應重 視該法令或措施在實踐上對於宗教信徒所造成的實質影響。因此,要判斷宗教學 生或父母得否要求豁免於某一教育法令或措施,首要的是必須審查該法令是否已 經對學生或父母的宗教自由構成了「負擔」。

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可說某一教育法令已經對宗教自由構成了負擔呢?本 文認為在國民教育階段必須區分「公立學校」與「私教育領域」兩種不同的情形。

在「公立學校」的情形中,又可進一步劃分為「課程」與「其他規範」這兩個部 分。就公立學校所教授的「課程」而言,如果學校的教育內容直接抵觸了宗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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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皆是如此,因為「私教育領域」中的宗教學生也會成為未來的國家公民,因此 也需要藉由民主教育來培養理性思辨的能力與相互尊重之精神。因此,我們進而 需要判斷,不將宗教學生豁免於某一教育措施所加諸的義務之外,是否為學校實 踐民主教育的「最小侵害手段」。換言之,我們必須判斷,將宗教學生豁免於此 一義務之外是否可能對於民主教育的實施造成「嚴重的傷害」。以及是否有其他 替代的教育方式,能夠足以達成民主教育所期待之教育內容的同樣效果(特別是 在私教育領域中)。

二、憲法政教分離原則所容許的兼顧容納 

「憲法政教分離原則所容許的兼顧容納」涉及的是政教分離原則的問題。在 國民教育領域中,它所關注的議題是:當公立學校主動將某一宗教行為豁免於學 校課程之外,或教育法令或學校的教育計畫,基於促進宗教自由之考量,將某種 程度的宗教元素導入學校正規的教學與課程之中,是否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美國 學者 Michael W. McConnell 曾經針對如何審查政府主動兼顧容納宗教自由的合 憲性問題,提出了四個判斷標準。54本文認為其所提出的判斷標準也可適用在國 民教育領域中,因此以下本文將就這四的判斷標準作一簡要介紹。

1.政府利益是否廣泛的使多數人雨露均霑?

McConnell 認為,當政府將某一宗教行為豁免於法律義務的適用範圍之外,

或對某一宗教團體或宗教信徒提供利益時,第一個判斷標準是「該政府利益是否 使大多數人(不論有無信仰)雨露均霑?」55McConnell 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 Brennan 在 Texas Monthly, Inc. v. Bullock56一案判決中的意見指出:「當某一政府補

       

54  See Michael W. McConnell, Accommodation of Religion: An Update and a Response to the Critics 60 Geo. Wash. L. Rev. 685, 698-708 (1992). 

55 Id. at 698

56 489 U.S. 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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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是基於追求正當的世俗目的,而廣泛的賦予給許多世俗團體和宗教團體時,則 宗教團體偶然性的獲得利益的這一事實,不會使該補助與政教分離條款所要求的 世俗目的與首要效果(不得促進宗教)相違背。」57而針對政府利益所賦予的「範 圍」而言,McConnell 認為不需要使每一個與該宗教團體相似的世俗團體都獲得 該利益,授予利益的範圍只需要廣泛到一個程度,能夠證明宗教不特意的被挑選 出來的(singled out)。58

McConnell 指出,如果政府利益是一視同仁的賦予宗教和世俗團體,那麼即 已符合國家中立與政教分離原則之要求,不需要再就賦予該利益的合憲性作進一 步的檢視。只有當該利益幾乎完全的流向宗教團體或宗教信徒時,才需要已接下 來的三個判斷標準進行檢驗。59

2.是否為了減輕宗教實踐的負擔?

如果政府的行為是為了減輕宗教實踐的負擔,使宗教信徒能自由的接受並實 踐其宗教信念,而不受到任何不當的干涉時,則此時政府為兼顧容納宗教自由所 採取的行為就是正當的。反之,如果政府優待宗教的效果,是引誘人來接受某一 宗教信仰,加入某一宗教團體,則此時政府的行為即已違反了政教分離原則。60

McConnell 認為「減輕宗教負擔」與「引誘(迫使)人接受信仰」在許多情況 之下是有清楚的區別的。61例如,在公立學校的集會中邀請牧師來禱告,明顯的 就是一個具有迫使學生接受特定宗教信仰的政府行為。但是在另外的情境中,政 府行為則並未有誘使人或迫使人改教的性質。例如政府若免除伊斯蘭教什葉派信 徒在建築工地戴硬盔安全帽的義務,這不太可能具有迫使其他工人接受伊斯蘭教        

57 Id. at 14-15.

58 Id. at 698-699

59 Id. at 699

60 Id. at 700

61 Id. at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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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的效果。同樣的,准許猶太教的軍官戴圓頂小帽(因而將其豁免於關於軍人 於營中執行勤務時的服裝規定),也不會鼓勵或誘使其他人為了要戴圓頂小帽而 接受猶太教信仰。在這些情況中,政府的行為只是移除了信徒實踐宗教信仰的阻 礙,而不會對其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造成影響。

當然,某些政府行為的確同時兼有二者的效果,而成為判斷上的灰色地帶。

例如,將信徒完全豁免於兵役義務之外(而沒有任何的替代措施),一方面確實具 有減輕宗教實踐負擔的效果,因為對於某些教派的信徒而言,從事軍事訓練活動 對於其誠摯的宗教信念是嚴重冒犯。然而從另一面來說,不可否認的是,這也可 能會導致少數役男為了逃避兵役義務,而選擇接受該宗教的宗教信仰。McConnell 認為,要在這種情況中平衡「減輕負擔」與「引誘接受信仰」的雙重效果,解決 的方式就是接受該主張(要求完全豁免)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權利」,而拒絕接受 其作為一種「憲法上的權利」。62

3.是否使未接受該利益的人承受不合理負擔?

政府兼顧容納信徒的宗教自由,使對於信徒宗教自由的一種保護,使其免受 不當的干預和限制。但是政府在提供保護時,也不應該使其他人付出不合理的代 價。McConnell 認為,一個真正中立的政府行為,一方面應該考量其行為對於宗 教實踐所造成的實質影響,但也不會容許此一考量壓倒其他相關聯的利益。63因 此,在判斷政府行為是否違反政教分離原則時,也應檢視該減輕宗教實踐負擔的 政府行為是否使其他人承受了不合理的負擔。

在具體的判斷上,我們要問的是:是否有其他足以兼顧容納宗教自由,但是 對他人所造成的負擔較小的替代方案?64以美國公立學校的「開放時間計畫」

       

62 Id. at 702

63 Id. at 702

64 Id. at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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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time program)為例,此一計畫容許宗教學生在一天中的特定時段內,可 以離開學校,至教會或其他地方接受宗教教育課程。McConnell 認為「開放時間 計畫」的確具有減輕宗教實踐負擔的效果,因為某些宗教信徒因為較為貧窮,無 法就讀私立宗教學校,但是這個計畫則讓她們即便在世俗的公立學校中,仍然能 有機會接受某程度的宗教教育。但是對於其他沒有選擇參加此一計畫的學生,她 們這段時間在學校中有沒有接受同樣良好的教育課程?如果學校並沒有針對留 在學校中的學生提供一個同樣良好而富有吸引力的課程,那麼這些學生的在校的 寶貴時間就會浪費了,而且某些學生甚至還會比較想參加宗教學生的「開放時間 計畫」。McConnell 認為在這種情形中,應該可以認為該計畫對於其他學生構成 不合理負擔,而違背了政教分離原則。65

4.是否平等的將利益提供給所有類似處境的宗教?

憲法上宗教自由條款的一個最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國家必須平等對待不同宗 教團體,而不能因其特定信仰內涵而予以歧視或壓迫。適用於此處,也就是政府 必須同時兼顧容納所有面臨相似處境的宗教團體實踐其宗教信念的自由。66但這 不是說,當某一法律只將某一特定的宗教行為豁免於法律適用範圍之外時,就必 然違反政教分離原則。重點在於,政府的兼顧容納的行為是否及於「所有具有類 似處境與困難的宗教信徒」?因此,當規範工作時間的法律將遵守安息日信仰的 員工豁免於星期六的工作要求之外時,這不是一種對於其他宗教的歧視,因為並 非所有宗教都有禁止信徒在特定日期或時間工作的要求。但是如果同時有兩個不 同的教派,皆基於其誠摯宗教信念而反對接受軍事訓練,然而國家只豁免某一教 派信徒的兵役義務,那麼此一行為就構成了對於另一教派信徒的歧視,因而違反

       

65 Id. at 705.但是 McConnell 認為救濟的方式並不是取消「開放時間計畫」,而是要建立一個良好 而豐富的課程,讓選擇留在學校的其餘學生皆能參與。

66 Id. at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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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政教分離原則。67

綜上所述,當國家為了兼顧容納宗教自由,而對宗教信徒提供某種利益或優 待時,只要此一利益的賦予是平等的使所有世俗團體和宗教團體雨露均霑,換言

綜上所述,當國家為了兼顧容納宗教自由,而對宗教信徒提供某種利益或優 待時,只要此一利益的賦予是平等的使所有世俗團體和宗教團體雨露均霑,換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