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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問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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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問題提出

本文的論述將環繞在以下幾個問題,並嘗試對其作出說明:

一、首先,作為一個背景的問題,本論文嘗試理解,教育與宗教為什麼會產 生衝突?從政治哲學的角度來說,當代自由主義在處理差異與多元時,最典型的 方式就是區分「公領域」與「私領域」。在公領域中,國家必須維持中立,將每 個人視為擁有相同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個體;而在私領域中,個人則可以自由追求 自己的生活方式,發展差異性。30現代社會中,公立學校教育屬於國家職能的重 要環節,自然也屬於公領域的一部分。我國教育基本第4 條前段規定:「人民無 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

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同法第6 條前段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此二 條文揭示,教育作為公領域之一環,亦須恪遵「國家中立」與「平等對待」之要 求。但是如果教育是中立的,而宗教僅是私領域中個人不同的選擇,那麼二者井 水不犯河水,為什麼還會衝突呢?

二、就國民教育的特質而言,如果我們相信,國民教育階段是一個形塑學生 人格並孕育未來公民的重要過程,必然涉及基礎價值的認定與傳輸,31那麼一個

「中立」的國民教育是否存在?國家在國民教育中傳輸基礎公民價值的時候,會 不會一步步走向「同化主義」,而對於學生不同的身分認同造成壓迫?除了追求 這些基礎公民價值之外,可否將原屬於私領域的各種─基於族群的、性別的、階 級的─不同價值觀引入教育環境中,使其成為國民教育的一部分?我國憲法對於 國民教育的定位為何?憲法是否容許,甚至要求國民教育必須關注學生基於其身 分認同而有的不同生命觀與價值觀?

       

30 江宜樺,《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頁 109-110 (1998 年)。

31 許育典,〈論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實質法治國的實踐─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0 號解釋〉,劉孔 中、陳新民主編,《憲法理論與實務(第三輯上冊)》,頁 339,(2002 年)。

「兼顧容納」(accommodate)32宗教的需求?具體言之,如果某一宗教行為牴觸了 一般法律規範(例如因信仰因素而拒服兵役),宗教信徒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權利要

(syncretism)33說的。根據社會學者林端的看法,「綜攝主義」的特徵之一是「會 使得一般社會大眾,很容易改變他的宗教信仰與宗教信仰的對象。而且並不會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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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誠的宗教信徒是認真看待他們所屬的宗教的。宗教深刻的影響了他們的價值觀 和生活舉止,宗教對他們而言並非可輕易變換的身外之物。筆者認為,不論我們 對於宗教的態度是採取「綜攝主義」或是「虔信者」的立場,本質上並無對錯可 言。但是由於多數台灣人民的宗教觀是「綜攝主義」,而如果我們相信社會中的 多數可以透過立法機關來照顧其權利,而弱勢者更需要倚靠憲法基本權與司法審 查機制來確保其自由不受侵害,那麼在探討憲法上宗教自由的權利內涵時,我們 即必須嘗試使「虔信者」的觀點受到更多關注。

       

而言,具有相對於西方社會更強烈的工具意義。」吳志光,〈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之意義-本土化 觀察之嘗試〉,蘇永欽主編,《部門憲法》,頁658-659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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