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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分析架構與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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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分析架構與研究方法 

一、分析架構 

為了對第二節所提出的問題有更深入的掌握,本文擬以「多元文化主義」作 為解析問題的切入點。多元文化主義的基本提問是,公領域如何調整容納弱勢文 化團體的身分認同,使人們獨特的身分認同不僅是一種私領域的差異,更具有公 領域的重要性。35在法規範領域中,多元文化主義者對於「法律的中立性」提出 了質疑與批判。他們認為法律可能是為社會中的優勢族群所量身訂作的標準,藉 此使主流文化的優勢地位制度化,並使弱勢族群的文化認同受到壓抑或成為一種 負擔。36

「多元文化主義」應用在國民教育領域中特別凸顯其闡釋價值。正如本文第 二節所提到的,國民教育是公領域的一部份,而此一公領域獨特之處在於它涉及 了基礎價值的認定與傳輸,換句話說,國民教育是一個文化灌輸與文化傳承的重 要途徑。但重點是,灌輸的是誰的文化?傳承的是誰的價值?是共同的文化,還 是主流的偏見?

另外,從「多元文化主義」看宗教,也可以提供一個更為貼近信徒立場的觀 點。就信徒觀點而言,宗教不僅是一種信仰,更是一種文化,一種生活方式,信 徒透過宗教來理解這個世界,理解周遭的人事物,也透過宗教來認定事情的是非 對錯。就此而言,宗教對於信徒而言實具有「認識論」上的意義。37採取「宗教 作為一種文化」的觀點,除了更貼切的說明宗教對於信徒所具有之意義,同時也        

35 Amy Gutmann, Introduction, in MULTICULTURALISM : EXAMINING THE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4(Amy Gutmann ed., 1994)

36 Iris Marion Young, Polity and Group difference: A Critique of the Ideal of Universal Citizenship, ETHICS,VOL.99,NO.2, 269, (1989).

37 STEPHEN CARTER,THE CULTURE OF DISBELIEF:HOW AMERICAN LAW AND POLITICS TRIVIALIZE RELIGIOUS DEVOTION 168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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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採文獻分析法(literal review),蒐集國內、國外與本研究 主題相關之司法判例與學術文獻,進行整理、比較和分析。而在國外文獻的蒐集 部分,基於以下之原因,本論文將以美國法上相關資料為主:

第一,本論文係從「多元文化主義」之觀點解析教育與宗教之衝突。而多元 文化主義之政策與理論建構主要是起源自美國。德國社會理論學者Axel Honneth 曾經指出,「認同政治」基本上是源自於美國經驗,相對的,「在法國、英國和德 國,認同政治的社會鬥爭目前僅扮演一個次要的角色,而傳統的問題,諸如勞工 政策、社會福利、環境議題等,更強烈地形塑了公領域的辯論。」38的確,多元 文化主義的萌發,一面是導因於 1970 年代美國社會的非白人移民比例日漸增 加,非白人移民排拒「同化主義」,並渴望主流社會接納其族群認同。一面是導 因於1960 年代末、70 年代初期,「黑人權力運動」(black power movement)的興 起,非裔美國人開始強調對於非裔文化的認同與忠誠,藉此建立民族自尊。39因 此美國文獻上對於多元文化主義的討論,相較於其他歐陸國家,是更為豐富且深 入的。

第二,學者指出,就政治與宗教之關係而言,各國憲法上有不同的規範類型 模式,分別是「政教合一制」(部分回家國家),「國家與宗教自由並存制」(英國),

       

38 NANCY FRASER &AXEL HONNETH,REDISTRIBUTION OR RECOGNITION?A POLITICAL-PHILOSOPHICAL EXCHANGE 117-118 (2003).

39 See WILL KYMLICKA,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177 (1995); Martha Minow, We’re All For Equality in U.S. School Reforms: But What Does It Mean? In JUST SCHOOL:PURSUING EQUALITY IN

SOCIETIES OF DIFFERENCE 21, 26 (Martha Minow, Richard A. Shweder, &Hazel Rose Markus, ed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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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節,而導致了「憲法異化」之情形。44蘇教授指出,「憲法的規範過程不是單 向的演繹、歸攝,而毋寧是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詮釋循環」,45而「經由部門整體 的詮釋循環,規範領域(Normbereich)所發生的變化即可導引規範內涵(Norminhalt) 的改變,使憲法可以因時適變,跟上社會各部門的發展。」46「部門憲法」強調 唯有藉由對現實的更深入的掌握,才能作更有效之規範。47

本論文之研究主題係「國民教育階段中之宗教自由」,本即涉及「教育」與

「宗教」兩個部門之間的互動與調整,因此嘗試援用「部門憲法」之取徑探究本 文所提出之問題。在「國民教育」領域部分,本論文除了將討論教育基本權利之 性質與內涵,並嘗試將基本國策中涉及教育的規定與憲法第21 條之人民受教育 權之規定作連結與整合。在「宗教自由」部分,我國學者近年來在此一領域之研 究,已出現企圖更貼近社會現實的「本土化」的嘗試。48本論文將以這些研究作 為對話的重要對象,期盼藉此凸顯受規範者─作為社會現實的一部分─的觀點,

並由此觀點來思考相關規範之妥適性。

       

44 蘇永欽,前揭文,頁 10。

45 蘇永欽,前揭文,頁 15。

46 蘇永欽,前揭文,頁 25。

47 蘇永欽,前揭(註 40)文,頁 156。

48 例如,顏厥安,〈凱撒管得了上帝嗎?─由法管制理論檢討宗教立法〉,《月旦法學雜誌》,24 期,頁34-43 (1997 年 5 月);吳志光,前揭(註 32)文,頁 647-675 (2005 年);林端,前揭(註 31) 文,頁625-646 (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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