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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民教育階段宗教自由權利內涵及其界限

第三節 宗教教育自由與信仰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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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宗教教育自由與信仰傳承 

一、概說 

從父母與宗教社群的角度而言,國民教育階段中的宗教自由尚應包含「宗教 教育自由」,使父母與宗教社群得以將宗教信仰與宗教文化認同傳承給下一代。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盟約第13 條第 3 項即已明確承認父母的宗教教育自由 權利:「本盟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 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 教育之自由。」

我國學者周志宏教授也認為,宗教教育自由應屬於宗教自由之內涵及保障範 圍:「宗教教育之實施不論作為個人在追求宗教的自我實現所必須的過程,或作 為宗教團體藉以傳播信仰、教義之宗教活動或宗教行為之方式或型態,都應在宗 教自由的保障之下。」24周教授認為「宗教教育自由」之範圍應包括實施宗教教 育之自由、接受或不接受宗教教育之自由。另外在權利主體方面,則可區分為「宗 教團體」與「一般人民」。就「宗教團體」而言,其宗教教育自由的內涵是:「應 有依其宗教信仰,實施宗教教育以宣傳、普及其宗教教義之自由。」25而在「一 般人民」方面─特別是在國民教育的階段中─,首要者即為父母傳承其信仰給孩 子的自由,這包括「父母得為其未成年子女選擇宗教教育之方式,以及決定是否 使其子女進入宗教學校就讀之自由。」26

       

24 周志宏,〈高等教育階段中的宗教教育問題─教育基本法第六條與思立學校法第九條之檢 討〉,《法令月刊》,51 卷 10 期,頁 694-695 (2000)。

25 周志宏,前揭文,頁 695。

26 周志宏,前揭文,頁 695

有傳承其宗教文化認同至下一代的自由。美國學者Stephen Carter 就此有相當精 闢的說明:他認為,宗教就是一個群體與其所信仰之神之間的歷史故事。27這個 對於宗教簡明而獨特的定義中包含兩個重點。第一,宗教不僅是一種「個人」的 選擇,更是一種「群體」的活動;第二,宗教不是一時的、短暫的,僅僅存在於 特定時間和地點的,反之,宗教是有著豐富的傳統和獨特的敘事方式(narrative) 的。28而既然宗教是一套歷史性的故事和論述,那麼它就有著「代代相傳」的需 要。Carter 指出,「一個宗教是透過傳統而生存,而傳統乃是一代接著一代的。

在此一觀點中,一個宗教如果不能在時間遞嬗的過程中延續自身,它根本就不是

27 Stephen L. Carter, Parents, Religion, and Schools: Reflections on Pierce, 70 Years Later, 27 Seton Hall L. Rev. 1194, 1204 (1997). 可能會引領社會的變革。See, Id. at 1204-1205.

29 Id. at 1205.

30  Id. at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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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孩子的自我實現產生衝突? 

關於父母的宗教教育自由,一個常見的質疑是:父母的宗教教育自由與對於 信仰傳承的需求,難道不會與孩子的自我實現產生衝突嗎?Williams Douglas 大 法官在 Wisconsin v. Yoder31中的反對意見,可視為這種質疑的典型代表。他認為:

「雖然父母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為家庭成員發言,但是在孩童的教育上,孩童的觀 點才是具有決定性的。他可能想成為一個鋼琴家、太空人或是海洋科學家,要這 麼做他就必須擺脫阿米敘人的傳統。…如果父母不讓孩童於小學之後繼續就讀,

孩童就會永遠無法進入我們今天所擁有的新奇而驚人的世界中。…如果我們要尊 重孩子作為其命運的主宰的權利,那麼孩童的判斷才是重要的,而不是父母的判 斷。」32

這樣的觀點基本上是把父母的宗教自由與孩童的自我實現相互對立起來,認 為衝突是發生在「父母」與「孩童」之間,而要尊重孩童的利益,就必須讓其接 受國家的世俗教育,使其能認識我們「新奇而驚人的世界」。但是筆者並不認為,

接受國家的世俗教育是一個尊重孩童自我利益最有效、最無庸置疑的方式。從多 元文化主義的觀點來說,世俗教育本質上亦為一種特定文化的傳輸,即便世俗教 育以自由主義的公民教育為其內涵,亦然。

美國政治哲學家Michael Walzer 認為,即便是所謂「自由個體」也是需要經 過社會化的過程。33Walzer 提出質疑,「我們真的能夠想像有許多個體完全沒有 任何非自願性的束縛,不受階級、族群、宗教、種族或性別的約束,而能夠完全 自由?」34他認為我們的社會也許能培養出一批獨立自主的人,他們可以自行決 定人生計畫,自行決定要加入什麼團體,或與什麼人產生連繫,不接受任何的束        

31 406 U.S. 205 (1972)

32 Id. at 244-245.

33 MICHAEL WALZER,POLITICS AND PASSION:TOWARD A MORE EGALITARIAN LIBERALISM 17(2004).

34 Id. at 14

37 Id. 16. See also, Nomi Maya Stolzenberg, “He Drew a Circle that Shut Me Out”: Assimilation, Indoctrination, and the Paradox of a Liberal Education, 106 Harv. L. Rev. 581, 658-660 (1993).

38 當然,筆者於此並非質疑自由主義公民教育的適當性,也不認為父母的宗教教育與公民教育 必定水火不容,毫無妥協的可能。筆者也相信,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宗教父母相當願意讓孩子們 接受世俗教育,並且也期待看到孩子們能夠在世俗的教育體系中成功。筆者於此僅試圖陳明,世

連繫,是一種「非自願的結合關係」(involuntary association)。39我們的宗教文化 認同與宗教成員資格也往往是在這樣的「非自願結合關係」承繼而得來的。根據 Walzer 的觀察,他認為一個人多半是願意留在其「非自願結合關係」中,而且人 的確也有相當重要的理由要留在其中,這些理由包括安全感、社群或家庭傳統的 豐富內涵,或是基於對世代連續性(generational continuity)的渴望。40Walzer 也發 現,宗教社群或種族團體的成員,大部分都不希望看到她們所屬的團體瀕臨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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