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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國民教育階段宗教自由權利內涵及其界限

第四節 界限:民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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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界限:民主教育 

藉由以上的討論,本文已經指出國民教育階段中的宗教自由的重要權利內 涵。從學生的平等受教育機會來說,應該承認宗教信仰對於宗教學生是一個深刻 的自我認同,並且也應使宗教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有一個維繫並自由開展其宗教自 我認同的空間,以確保學生的宗教自我認同為基礎,進而確保學生的平等受教育 權利。從父母的宗教教育自由來說,由於宗教作為一種與神之間的關係的歷史敘 事,本質上就有「代代相傳」的強烈需求,因此限制父母透過教育的方式將其宗 教文化認同傳承至下一代,也對宗教自由造成了直接的限制。

以上從多元文化的觀點來探討國民教育中的宗教自由,著重在學生與父母的

「宗教信徒」身分,以及此一身分認同的維繫、開展與傳承。然而如本節開頭所 述,信徒除了「宗教信徒」的身分之外,尚有「國家公民」的身分。宗教學生作 為未來的公民,自然需要與其他公民保持良好的交往與互動。並且宗教學生也需 要秉持開放的胸襟,在公領域中與其他不同文化群體的公民進行溝通與對話,使 其能為整體社會作出更為積極的貢獻。就此一觀點而言,本文認為我們必須以「民 主教育」作為公民教育的重要目的之一,42而且「民主教育」也應該構成在國民 教育階段中兼顧容納宗教自由的界限。亦即,宗教信徒在追求開展其宗教自我認 同的同時,原則上也不應揚棄「民主教育」的重要精神。以下本文將進一步說明

「民主教育」的理據與內涵。

本文於第三章曾依據美國政治哲學家Amy Gutmann 之論述,指出在「國家 與教育之關係」上,有三種不同的理論模式,分別是「家國」(the family state)、

「眾家庭之國」(the state of families),和「眾個體之國」(the state of individuals)。

       

42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揭示教育之目的為「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即已經蘊含 了民主教育的重要精神。

Gutmann 檢討這三種理論後指出,由於沒有任何單一的教育目的是「中立」

的,也沒有任何單一的教育標準能回應不同公民所具有的不同善觀念,因此我們 必須轉而尋求一種雖「非中立」,但是更具「包容性」的教育目標。44Gutmann 認為,雖然我們無法致力於共同建立一套特定的教育目標,但是我們可以致力於 在教育目標的設定上,達成一種共同的協議。這種致力於達成共同協議的努力,

其核心本質乃是「有意識的社會再生產」(conscious social reproduction),45希望 透過社會整體的共同參與和討論,而有意識的建立一套我們皆能同意的教育目標 視性原則」。47「非壓迫性原則」(nonrepression)要求國家或任何群體,不得透過        

「非歧視性原則」(nondiscrimination)與「非壓迫性原則」有著相同的邏輯,

但基本上是在處理「範圍」的問題。「非歧視性原則」要求所有孩童都應該平等

「非排除原則」(nonexclusion)─確保沒有任何群體被排除在公領域的對話溝通範 圍之外。

Gutmann 認為,「非壓迫性原則」與「非歧視性原則」支持思辨的自由與社 群的自我決定,而思辨自由與社群自決又將確保社會中所有群體的公民,皆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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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共同進行下一代社會的再生產。52因此,這兩個原則即構成了民主教育中的核 心內涵。

       

52 Id. at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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