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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建構一個兼顧信仰與學習的教育環境

第五章 國民教育階段宗教自由權利內涵及其界限

第一節 引言:建構一個兼顧信仰與學習的教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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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引言:建構一個兼顧信仰與學習的教育 環境 

一、宗教在公領域中的圖像 

本研究探討的是我國的國民教育如何「兼顧容納」宗教自由。正如本文在第 四章所指出的,「兼顧容納」一詞隱指宗教信徒身上同時具有兩種身分認同─他 們既是「國家公民」,又是「神的子民」。而問題在於,國家應如何看待這兩種身 分認同,如何謀求這兩種身分認同的兼籌並顧,以及其界限與分際為何。

在這個問題點上,「形式中立觀」採取的立場是強調「國家公民」的身分認 同,而極度貶抑「神的子民」的身分認同(宗教身分認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Employment Division, Dept. of Human Resources v. Smith1一案中表示,只要某一中 立性的法律並非以禁止宗教實踐為其「目的」,只是在普遍性適用的過程中造成 了禁止宗教實踐的「偶然效果」,則此一法律並不因此違背宗教自由條款。換言 之,即便某一宗教實踐對於信徒宗教自我認同的維繫具有重要意義,只要與中立 性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公民義務相衝突,仍然不得豁免於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外,宗 教身分認同還是必須屈從於國家公民身分認同之下。

1.形式中立觀將宗教視為公領域中的負面因素

最高法院在 Smith 中之所以採取這樣的立場,一個重要的基礎是其對於信徒 宗教身分認同既定的負面觀感。Scalia 大法官認為,要求在這類型案件中適用「嚴 格審查標準」,無異是在追求「無政府主義」。他認為,只要「豁免宗教」的大門 一開,將導致一發不可收拾的情形,使得國家法律所施加的公民義務在各方面都 會遭遇宗教信徒的挑戰,而使社會無法正常運作。此一觀點基本上把信徒的宗教        

1  494 U.S. 872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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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認同理解為公領域中的負面因素,不僅不能為公領域做出貢獻,甚且可能嚴 重破壞國家社會的正當秩序。在這樣的理解之下,宗教信徒只是公領域中的潛在

「違法者」,憑藉其宗教確信(迷信?)無端挑戰國家權威。

宗教在我們觀念中的圖像為何,會影響我們對於宗教在公領域中所應扮演的 角色的判斷。本文的立場是,宗教身分認同及其獨特的價值觀,在適當的界線之 內,不僅不是「破壞者」,更是「貢獻者」,能夠為公民社會作出許多積極正面的 貢獻。美國憲法學者Daniel O. Conkle 教授即曾嘗試對於宗教在公領域中所扮演 的角色,以及宗教所能為公領域做出的貢獻進行實質評價。以下本文簡略介紹 Conkle 教授所提出的觀點。

2. Daniel Conkle:對公領域中的宗教進行實質評價的嘗試

Conkle 教授認為,最高法院在 Smith 中所堅持的─形式意義的─「宗教平等 原則」,將導致宗教的「齊一化」(leveling),而「齊一化」的結果就是嚴重削弱 宗教在公領域中的地位─大家都一樣不重要。2由於形式的「宗教平等原則」─只 要法律無涉於宗教,就是中立、平等的─禁止國家對宗教進行規範性評價與比 較,因此可能將宗教化約為一種個人的「品味」,沒有高低之分:「我對於酒的品 味並不比你的品味更好,而宗教也是如此;不論『品味』對於一個人而言多麼重 要,它絕不應該成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3當宗教被化約為一種個人的偏好,

它就失去了在公領域中發聲的立場,而成為一個無足輕重的因素。

但 Conkle 反對這樣的觀點,他認為宗教並非齊一,而且不同宗教的差異性 也會對於其在公領域中所能扮演的角色有著重大的影響。當然 Conkle 也承認宗 教介入公領域時仍須有界限,例如不能制定法律來壓迫他人的言論與宗教自由,

       

2 Daniel O. Conkle, Different Religions, Different Politics: Evaluating the Role of Competing Religious Traditions in American Politics and Law, 10 J. L. & Religion 1, 2 (1994).

3 Id. at 8

介入世俗政治事務的前提之下,Conkle 嘗試對於不同類型的宗教在公領域中所 能作出的貢獻作實質評價。亦即,哪一種宗教論述在公領域中是更有價值的?哪 一種宗教論述是我們應該予以批評的?5

為了便於評價,Conkle 將美國的宗教分為三種類型:「宗教基進主義者」

(religious fundamentalists)、「宗教現代主義者」(religious modernists)與「宗教妥協 者」(religious reconcilers)。6「宗教基進主義者」的特徵在於將其宗教經典(或宗 教權威)視為絕對、直接、不可改變的真理來源。然而由於「宗教基進主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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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一種獨特的宗教思維方式。8

立場介於「宗教基進主義者」與「宗教現代主義者」之間的則是「宗教妥協 者」。「宗教妥協者」不會把宗教經典視為絕對、直接、不可改變的真理來源,但 是他們也不會輕忽宗教經文的重要性,也不會為了呼應時代潮流而稀釋宗教經文 所要傳達的訊息。他們堅持宗教經典是一個重要而獨立的真理來源,但是他們也 願意抱持開闊的心胸來與世俗的價值觀進行對話。由於「宗教妥協者」樂意與各 種可能的真理來源進行溝通對話,因此他們並不會與當代審議式、對話性的民主 決策機制互相扞格;另一方面,由於他們仍然堅持自身的宗教傳統,因此他們有 能力提供一個非世俗性的真理來源,一種超脫性的價值判斷。因此Conkle 認為 我們應該鼓勵「宗教妥協者」在公領域中的參與,因為他們的參與可能使公共生 活與政策辯論的層次更為提升。9

二、以宗教作為積極貢獻者的觀點,建構兼顧容納的學習環 境 

Conkle 教授所提出的評價宗教在公領域中的貢獻的方式,對於本文在思考 教育如何兼顧容納宗教自由時有相當大的助益。因為如果我們認為宗教信徒是公 共秩序的破壞者,宗教身分認同是公領域中的負面因素,那麼國民教育作為培養 未來公民的重要階段,可能就不需要重視學生的宗教身分認同。但是如果我們確 信,在適當的界限之內,一種「堅持自身傳統,又樂意與人溝通」宗教是能夠為 公領域作出許多無可取代的積極貢獻時,那麼我們就需要思考,我國的國民教育 是否有培養出這類宗教公民的空間存在?

本文的立場是:我們應該將宗教視為公領域中的積極貢獻者,並且在國民教

       

8 Id. at 19

9 Id. at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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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的階段,致力於建立一個使宗教學生能同時兼顧信仰與學習的教育環境。這個 立場又可區分為兩個思考軸線:一方面,我們應該將學生的宗教自我認同視為公 民社會的重要資產,而省思如何使宗教學生作為一個完整而健全的個體,在一個 接納多元文化的教育環境中成長;另一方面,宗教學生作為未來公民,也需要接 受合適的教育,使其能與其他公民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並願意以包容尊重的態 度與其他公民溝通對話,甚至為公領域作出積極的貢獻。本文以下即秉持此一觀 點,並以本論文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論述為基礎,來探討國民教育階段中宗教自由 的權利內涵及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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