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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多元文化主義與憲法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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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結 

本章引介多元文化主義的核心內涵,以及多元文化主義對於傳統自由主義憲 法理論所提出的反省與批判。茲將本章所討論之重點與結論臚列如下:

(一)當代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是以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為藍本進行建構的,而 自由主義的核心概念即為「自我決定」與「國家中立」,亦即人可以自主形塑人 生目標,不受任何傳統和文化的束縛,而國家必須尊重每個人的自主決定,在各 種不同的善觀念之間保持中立。以美國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之權利內涵的界定為 例,1970 年代以後,美國最高法院開始以「內容中立」原則檢視限制言論之規 範的合憲性,並以「個人自我實現」作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主要理據。我國憲 法學說對於「人性尊嚴」的論述,也強調個人的「自治」與「自決」,乃是人性 尊嚴的本質內涵。但是本文反對僅從個人主義的角度來理解人性尊嚴,因為抽象 的強調人是獨立自主的個體,將會弱化、人與其所屬文化社群的密切關係。而且 個人主義式的理解方式可能與我國憲法條文之明文規範不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的各項規定並不將人僅僅視為抽象的個人,更將「個人」與「身分」連結 一起,而將人視為從屬於某一文化群體中的成員。

(二)我國憲法中以群體身分為區別所進行的規範方式,促使我們重新省思我 們對於憲法上人性圖像的基本理解─人僅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抽象個體,還是 一個活在具體關係脈絡中,具有「獨特文化觀點」的個人呢?這樣的省思已經出 現在美國二十世紀下半葉所進行的種族融合教育的過程中。種族融合教育雖然使 非裔學生有與白人學生在同樣的學習環境中上課的平等權利,卻並未使非裔學生 的文化認同受到同等的尊重和承認,並進而影響其學業表現。加拿大政治哲學家 Will Kymlicka 闡述了文化認同對於個人所造成的重大影響,他認為文化不僅擴 大了人的自主選擇,文化成員資格也影響了我們與他人的互動方式,並進而形塑 了我們的自我認同。鑑於文化身份與個人自我認同這種緊密交織的關係,我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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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承認人有「維繫其文化認同並在其中自由生活」的權利,使具有獨特文化觀點 與獨特生活方式的個人,能夠在社會中與其他主流群體之公民平等共存。

(三)除了對「獨立自主的抽象個體」的質疑,多元文化主義也對於「國家中 立」的概念提出了批判。Kymlicka 認為,國家是不可能在不同的文化認同與生 活方式之間維持中立的,國家許多政策必然涉及對於某一特定文化的支持和肯 認。Jürgen Habermas 分析法律的制定過程,認為法體系不僅反映了普遍的基本 權利,更是「一種特殊生活方式的表達」。由於法律是一種對於特定觀點、特定 生活方式的表述,就不可能是絕對中立的。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追求「公正」

不是抽象的探究何為「中立」,而是要盡力傾聽並引入差異性的觀點。憲法學者 Martha Minow 對「中立」與「差異」的關係有著十分精闢的分析。Minow 認為,

社會中的有權者往往將自己當作客觀中立的標準,而將具有不同文化認同的族群 標籤化為「差異者」,藉此遂行排除與隔離。但是差異是存在於關係之中的,沒 有所謂的「個人的」、「本質的」差異。因此,相對於排除與隔離,法官於判決時 必須積極「引入」差異者的觀點,使其獨特文化認同能獲得尊重與承認。

(四)最後,本文以前述之多元文化理論,具體分析兩則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五七三號解釋與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省思應如何將多元價值注入憲法解釋中。

釋字第五七三號解釋宣示應將「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作為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 目標,並以「國家中立」原則與「國家寬容」原則作為落實此一目標的手段。本 號解釋雖已承認了多元文化之價值,並試圖將其融入基本權利內涵的闡釋中,但 是弔詭的是,多元文化主義的重要命題之一,就是國家是不可能在文化事務上維 持中立,法律也可能僅是一種特殊文化觀點的表述。釋字五七三號解釋對於多元 文化主義的理解似乎仍嫌粗糙,仍然未能跳脫傳統自由主義的理論框架。釋字第 六一七號解釋雖已承認「少數性文化族群」的存在,但是仍處處以「社會多數」

之性道德感情為客觀標準。大法官於解釋憲法時,應積極引入少數文化群體的觀 點,並以多元文化和多元價值的平等共存為己任。不同文化觀之間的相互尊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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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才是建立平等和諧社會秩序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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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民教育、文化差異與教育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