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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各章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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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各章簡介

本文第二章首先將針對「多元文化主義」之內涵作一般性的介紹,並探討多 元文化主義如何為自由主義憲法理論注入不同思考。自由主義的兩大核心概念是

「自我決定」與「國家中立」。但是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由於文化認同深刻形 塑了人的自我認同,並對其自我決定造成深遠影響,因此如果我們尊重個人的自 我決定和人性尊嚴,我們也必須承認人有「維繫其文化認同並在其中生活」的權 利。另一方面,國家許多政策與決定必然涉及對於主流文化的支持和背書,因此 國家是不可能在不同的文化認同之間維持中立的。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重要的 不是堅持絕對的客觀中立,而是應盡量傾聽並引入差異者的觀點。本章也將以多 元文化主義的理論內涵為基礎,來檢討我國釋字573 與釋字 617 等兩號解釋。

本文第三章所關注的重要問題是,教育如何「兼顧容納」具不同身分認同的 學生。本章首先分別從理論層面與歷史發展過程來探討國家與教育之關係。其後 回到憲法規範,來看我國憲法對於國民教育之定位。此部分除了整理學者對憲法 上教育權利之論述外,並著重探討基本國策第159 條「平等受教育機會」條款之 意義。最後,則探討如何以多元文化主義充實「平等受教育機會」之內涵,使我 國憲法對於不同族群學生之需求更為敏銳。

本文第四章討論法律如何「兼顧容納」宗教。宗教的「兼顧容納」是宗教憲 法學上一個獨立且重要的議題。在此一議題上,我國大法官釋字第490 號解釋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近年來之見解不謀而合,亦即站在「形式中立」之立場來處理 宗教行為與一般法律規範之衝突。但宗教多元文化主義者則對「形式中立」立場 提出質疑,認為此一立場並未正視宗教對一個人的深刻意義,對信徒而言,「形 式中立」可能恰恰是不中立的。

綜合前面各章之討論,本文第五章將針對本論文之主題─國民教育應如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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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容納宗教自由─提出筆者之看法。筆者認為,為了使具虔誠宗教信仰學生有「平 等受教機會」,其宗教身分認同應獲保障。我們也需要重視宗教父母之信仰傳承,

因信仰傳承是「宗教自由」的重要部分。然而宗教學生與父母在主張其憲法上的 權利時,亦不能以此全盤否定公民教育之重要性。而本文亦主張,學生與父母的 宗教自由與公民教育之核心目的─「民主教育」為其中重要項目─是可以並存 的。因此,若某一教育措施侵害學生與父母的宗教自由,又與民主教育無直接關 係,學生應具有豁免於該措施的權利。而在不違反「政教分離」原則下,我們甚 至可以嘗試在教育環境中導入某些宗教元素,這不僅使宗教學生得以有一個更為 友善的學習環境,也進一步促進了民主教育之精神。

本論文第六章總結性的探討我國教育規範與教育實踐在不同的教育領域中 應分別作出何種調整,以建構一個兼顧信仰與學習的教育環境。在「私立宗教學 校」的部分,本文將著重探討私立學校從事宗教儀式的自由以及教科書的選擇 權。私立學校法第7 條規定「私立學校不得強制學生參與宗教儀式」,此一規定 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私立學校可否豁免於教科書「審定制」之外,自主選擇合適 的教科書?在「公立學校」的部分,本文認為,為了確保學生的宗教自由,應使 其免於接受某些侵害或限制宗教自由的教育措施與課程。另一方面,本文也主張 應該在公立學校中建立正規宗教課程,使學生得依其不同信仰進行選修。本文認 為,在適當的設計之下,學校中的正規宗教課程不必然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甚且 有助於使學生的宗教身分成為學校生活中正常、積極的元素。使虔信學生得以在 一個尊重並承認其宗教身分的環境中開展其宗教認同。本文曾在前文提及,台北 新約教會信徒由於拒絕依法申請辦理在家教育,遭到區公所裁罰,因而向台北市 政府訴願會提出訴願。本章的最後一部分也將介紹此一訴願案,並探討新約教會 信徒可否基於宗教信仰,而主張豁免於在家教育法規範的適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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