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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二節 制度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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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制度的交易成本

制度必須創新、執行與監督,都需要成本。制度的交易成本國家是制 度中正式規則的主要制度主體,政府是法令制定者,也是制度強制力的來 源,因此,欲探討制度的交易成本必須將政府因素納入考慮。

一、國家(政府)的制度作用與交易成本

(一)諾斯悖論(North’s Paradox)

諾斯悖論又叫國家的兩難,正適合說明國家的制度作用,是指這種情 況:國家提供的基本服務是規則與執行,主要用以界定與維護財產權制度。

沒有國家權力及其代理人的介入,財產權利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與實 施。因此,國家權力構成有效產權安排和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沒有國家 就沒有產權。另一方面,國家權力的介入常常侵害個人的財產權,危及有 效產權安排,甚至常常出於司利而建立和維持無效的產權安排,從而造成 所有權殘缺,導致無效產權和經濟的衰弱。亦即「沒有國家辦不成事,有 了國家又有很多麻煩」。

在一人的世界中,沒有交易,自無須界定產權。在二人的世界,即有 界定財產權及提供公共財等公共事務問題,但可藉由二人彼此相互的協 商、執行與監督而解決。但在當前人口眾多的複雜社會,不僅財產權的關 係複雜;公共事務的規模也龐大,為減少交易成本,而產生專業的經常性 組織來負責公共事務,此種專業性的組織即為的國家。

國家產生的原因係為了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國家同樣地產生龐大的交 易成本,是以必須衡量政府所減少的交易成本與所增加的交易成本間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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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在民主開放程度越高、社會資源及暴力潛能分配越平均,政府的制度 法令較能降低社會整體的交易成本。反之,在專制封閉、社會資源及暴力 潛能分配分配不均、訊息成本非常高的社會中,政府組織的剝削性格會較 強烈,是以,政府所主導的正式規則未必能降低社會整體的交易成本。由 於國家既為社會契約(即法令制度規章)之制訂者,又是社會強制力的最終 來源,因此國家為成員彼此爭取權力的戰場。在組成社會的各個成員之暴 力潛能(violence potential)分配不均的情況下,國家往往成為在暴力潛能 分配方面具有強勢的團體所掌控制的組織,透過制度設計成為該團體獲取 超額利潤工具。縱然如此,較之無政府狀態,社會整體的交易成本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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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的交易成本的不同分類

交易成本是決定制度形式與制度變遷的關鍵,由於觀察及探討面向的 差異,有關制度的交易成本,亦有不同的分類。

(一)市場交易成本與政治交易成本

Furubotn and Rithter(2000:41~42)將交易成本分為三種,分別為市 場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係指利用市場的成本、管理交易 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係指在廠商內下達命令行使權利的 成本,與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係指政治體制之制 度架構的運行與調整有關的成本。本研究所探討有關租賃權規定的制度變 遷,主要係與前述市場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有關,故並不論及管理交 易成本的部分。交易成本各可以分為兩個變數:(1)固定交易成本,即設 立制度安排的特殊投資;以及(2)變動交易成本,即決定於交易數目或數 量之成本。(Furubotn and Rithter,2000:42)

1.市場交易成本

對於此項成本,最具代表性的定義當為Coase(1960:25)引下的敘述:

為了進行一項市場交易,人們必須尋找他願意與之進行交易的對象;

告知交易的對象與之進行交易的意願以及交易的條件,與之議價並敲 定價格;簽定契約;進行必要的檢驗以確定對方是否遵守契約上的規 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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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的敘述中,可將市場交易成本分為(1)準備簽約的成本(狹義 的搜尋與訊息成本),(2)完成簽約的成本(談判與決策成本),以及(3)

監督與執行契約義務的成本。(Furubotn and Rithter,2000:44)

(1)搜尋與訊息成本(Search and information costs):打算在特別市 場交易的人,必須尋找合適的當事人與其交易,而尋找過程中不 可避免地會發生成本。

(2)談判與決策成本(Bargaining and decision costs):這個成本的支 出是在契約簽訂當時,有關的當事人因談判與協議時產生。不只 是處理過程中的時間,也包括所需昂貴的法律顧問。如果存在著 訊息不對稱(亦即談判當事人擁有私人訊息),會出現無效率的 結果。

(3)監督與執行成本(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costs):這些成本 會因監督協議交付時間、衡量產品品質與數量等等之需而增加。

(Furubotn and Rithter,2000:46-47)

2.政治交易成本

Furubotn and Richter(2000:53-54) 認為組織(地方、國家或國際組 織的政治社群(political community))及相關公共財的提供也包含成本,

這些是政治交易成本。「藉由集體行動提供公共財的成本,可理解為好比 一種管理交易成本。特別是:

(1)設立、維護、改變一個體系之正式與非正式政治組織的成本(The costs of setting up, maintaining and changing a system’s formal and informal political organization):包括法律架構的設立、行政結構、

軍事、教育體系、司法制度等之成本。此外,關於政黨及壓力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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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成本也要計入。總之,這些成本都是為了達到「高壓教化」

( domestication of coercive force ) 或 實 現 「 組 織 暴 力 壟 斷

(monopoly of organized violence)」的不小支出。

(2)運行政治體制的成本(The costs of running a polity):這些是先 前所設立「主權責任」(duties of the sovereign)事務的現金支出,

包括立法、國防、法務、交通及教育。就像私部門,政府事業計 畫也必須支付搜尋與訊息成本、決策成本、下達命令的成本、監 督執行官方指示的成本。亦可加入參與或試著參與政治決策過程 之組織運作的成本,這些組織包括政黨、工會、雇主協會及壓力 團體。最後,還可加入談判成本。」

Levi(1988:12)的定義則更為簡捷,其將政治交易成本描述為「衡 量、監督、創造及執行順從的成本」。

(二)制度運作與制度改變的成本

張五常(1991:177)認為無論那一種經濟制度,它的運作費用都不輕。

在私有企業制度下,有劃分和保護產權的費用,有商議和督察合約的費用,

有找尋適合的合約夥伴的費用,有防止欺騙,有協調生產活動等等的費用。

在魯賓遜的一人世界裏,這些費用是不存在的。只有在群居的社會裏,這 些費用才會產生。因為若要將這些費用清楚的分類,往往極端困難,甚至 根本不可能,故將這些費用都撥歸在交易費用下。在制度不存在的情況下 (如魯賓遜經濟)交易費用不會出現;反之,若交易費用不存在,制度便無 從確定。張五常所稱的交易費用,係指制度費用(institutional costs),即 本文所稱制度的交易成本。

其將制度的交易成本分成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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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個制度在運作時所要付出的費用。

2. 採用某個制度或者制度在蛻變時所要付出的費用。

包括改變制度所需要付出的協商費用,若協商不成立,還要包括用 武力或其他手段所要付出的代價。而其最顯著的費用,就是資訊費用 和說服那些因制度轉變而導致收入減少的人所需的費用。

(1)搜集有關其他制度的資訊所需付出的費用。

搜集訊息的費用往往相當高昂,它的高低對於制度改變能否順利 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因為一定要一群核心人物獲得充足的資料,

並且對另一種制度的組織形式深具信心,他們才可以對制度的改 變作認真的探討。

(2)說服或逼使在制度改變後實質收入會減少的人所需的費用。

任何產權結構的改變,必然為影響收入的分配,原先享有利益的 階級會起而反對,如果制度改變使每個人都利益增加,那麼問題 便不大,只需克服資訊費用即可。不過倘改變會使一部分人得益 但另一部分人卻受損,縱使制度改變會為社會帶來淨利益,反對 的力量必然存在,使用武力鎮壓是一個解決方法,或者假設反對 的人不多,或全無勢力,置之不理也可以。

張五常基於前述制度的交易成本的概念下,獲得以下之結論:

1.假若採用或改變某一個制度足不需要付出代價的,人們必定會選擇 一個運作費用較低的制度,來支配資源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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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若採用或者改變一個制度要付出高昂的代價的話,在眾多的選擇 之中,被採用的制度的運作費用並不一定是最低的。在這情形下,

倘若不把改變制度所需要付出的代價考慮在內,在表面上來看,社 會是有浪費的。21

3.假若有一個運作費用較低的制度,而改變制度的代價是少於這制度 所能節省的運作費用,那麼制度就必然會改變。

(三)動態與靜態的交易成本

Challen(2000:178)將把制度之交易成本分為:

1.動態(dynamic)的交易成本

包括了在制度形成或是變遷過程中,因為政治過程中可能帶來的組織 間協商成本,影響制度變遷之產量。

2.靜態(static)的交易成本:

係指制度執行中規範個體(亦即被管制者)面對既定制度規範之遵行 成本。

前述有關制度的交易成本的分類方式,本研究主要採取Furubotn and Richter之見解,而分為市場交易成本與政治交易成本,並在二種交易成本 下再予以分類。理由在於這樣的分類方式不僅明確,且便於說明制度變遷 時交易成本的變化。當然,張五常所提出制度變遷的三點結論,亦有重要 的參考價值,因其簡捷地說明了制度變遷的原理。

21 換言之,有時所採用的制度其運作費用未必較低,但此一制度採用或變遷的成本較低,

其運作費用與採用的成本總和較低,才是其採用的理由。倘僅由運作費用觀之,可能

其運作費用與採用的成本總和較低,才是其採用的理由。倘僅由運作費用觀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