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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減租政策初期耕地租賃權之分析

第三節 自動退租問題的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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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自動退租問題的進一步思考

對於前述減租政策初期自動退租問題的分析,可知業佃雙方協議終止 租約係受到當時政府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限制。而政府的作為係一方 面醜化此一現象;一方面積極遏止自動退租的發生,其目的係在於維持土 地改革政策的正當性。然而,自動退耕問題究其成因為何,尚須進一步加 以分析。

一、問題與假設

按當時省政府所提出的說法,「所有退耕問題,可以說絕大多數都是地 主的誘迫所造成的。」縱有少數係為承租人自願退耕,亦「千無一二」。另 徐世榮(2006:14、29)對於分析自動退租問題後,認為:「業主的生活因 為土地改革的實施而陷入窘迫,難怪部分佃農會反過來同情共有出租耕地 的業主,願意自動退耕,將土地歸還給這些業主,…」據其說法,自動退 耕的發生,並非地主的誘迫所造成,甚至有部分為佃農同情地主,而自願 放棄租賃權之行為。前述二種主張,雖然全然不同,但均認為自動退耕問 題有其特殊的成因,並非單純業佃之間合意終止租約之行為。

上述二者說法何者為真,或可由二方面加以分析。一方面,可藉由訪 談方式,詢問現存 375 租約之出、承租人;另一方面,則可由雙方終止租 約有無予以補償?暨補償金額之多寡,而加以判斷。倘租約之終止,多數 係為雙方合意;並無所謂誘迫行為,而協議終止租約並無補償;或僅有少 量補償,其金額與租賃權價值難以對應,則可認為徐世榮之主張確係真實。

反之,則當時省政府的說法為真。除此二者外,尚有另一種可能性。倘租 約之終止,多數係為雙方合意;且補償金額與租賃權價值有對應關係,則 自動退耕問題可視為單純業佃之間合意終止租約之行為。前述二種說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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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過度解讀之嫌,而不可採。

二、訪談結果

茲將相關問題之訪談結果分述如下:

(一)關於地主誘迫行為之有無

28 位受訪者(出租人 18 位、承租人 10 位)均表示未曾有過此等行為,

即出租人表示從未威脅利誘承租人以終止租約;承租人表示不曾遭受威脅 利誘。雖有一位表示係有些地方上的人情壓力存在,但亦自承未達所謂威 脅程度。44惟進一步詢問渠等是否有聽聞此種情事,且在當時(1950~1953)

此種情事是否普遍,則有出租人 2 位及承租人 2 位表示確曾聽聞,但在其 所在鄉、鎮及親友鄰里間並未有確實個案,更遑論普遍與否。雖然樣本數 偏低,但無論如何,省政府所提出:「所有退耕問題,可以說絕大多數都 是地主的誘迫所造成的」之主張,恐係難以成立的。

(二)自動退耕的原因與補償

關於受訪者(出租人)以協議方式終止租約者,雖有16件之多(參見 次節圖3-5),但發生於民國38~49年間者僅有4件。另受訪者(含出、承租 人)表示另有7件協議不成立(出租人4件、承租人3件)係發生於當時,其 原因則為因當時法令所限制,即使雙方合意,政府仍不予核准,故一併將 其列入。

經受訪者(出租人8位、承租人3位)表示,當時的協議,不僅無所謂 誘迫行為存在,更因為業佃雙方長期關係良好,協商過程快速而順利;尚 無重大爭執產生。其中有5位受訪者(出租人3位、承租人2位)表示,由於 出租人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實施後,所有土地大量減少,在雙方溝通後,

承租人同情其處境,自願將承租耕地歸還。如吳姓受訪者(承租人)表示:

44 參見註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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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地主家,自我阿公那一代就有租賃關係,大家相處得不錯,從小就認 識;也是鄰居…。有時生活難過,地主還會加減幫忙,我長子的學雜費也 是跟他借的…。我家除了種田外,也有兼做粗工,收成時也去地主家幫忙,

(因地主家的人手不足,所謂幫忙是受雇而非無償)…。後來地主家田減 少很多…,對啦,說是耕者有其田徵收的,有來跟我商量,要把田收回去,

我想說他家生活也是受影響,攏也不好過,就答應了。我惦念過去的關係,

也沒有開甚麼條件,反正就要搬家了。阿龍(指地主)有包個紅包給我(金 額不記得了),意思一下,還送了我2塊布料。…後來也有聯絡阿,不過自 阿龍60幾年時往生,就少來往了…。

另有張姓受訪者(承租人)則表示:

其實大家相處的還不錯,政府不用管那麼多。我和地主是鄰居,差沒 幾歲,都那麼熟,生活也能過,其實也沒說一定要多少補償,我自己租的 地在 41 年就還給地主了,當時有請我吃飯;又送我幾件家具,也有加減補 貼我搬家,好像是一千多…,太久,記不清了。另外 2 筆我是和我哥一起 租的就繼續承租。只是聽說,連我們佃農要放棄也不行,真奇怪…。

對照受訪者的說法,或可驗證徐世榮所認定「部分佃農會反過來同情 共有出租耕地的業主,願意自動退耕,將土地歸還給這些業主」,應屬真 實。另有部分自動退耕則屬於單純業佃之間合意終止租約之行為,尚無當 時政府所稱地主的誘迫行為存在。

就當時終止租約的補償費或權利金觀之,據受訪者表示,有數萬元至 千餘元不等;甚至有布料、家具及日用品等,實難以推估當時民間習慣終 止租約補償的行情為何,與地價之間亦無所謂的比例關係。當時省政府雖 認為佃農係迫於威脅而自動退耕,卻亦肯認「祇好收取一點補償金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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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45,參照徐世榮的見解,或能解釋此一現象。

然而,當時雙方協議終止租約所談定的補償金或權利金,能否將其解 釋為對於承租人喪失租賃權的損失補償,即大有疑問。倘由政府機關的文 獻及受訪者的說法,當時終止租約所收取的僅是「一點補償金或權利金」;

甚至是日用品,實難將其歸類於正常租賃關係下的租賃權補償,反而較偏 重於對於搬遷的補貼、地上物的補償;或單純為出租人的一種心意的表達。

當時雙方在協議時,甚至不曾考量有關租賃權及租賃權補償的問題,前述 吳姓受訪者的說法,更為明確:

我們鄉下人怎會知道瞎密租賃權,過去租約都是一年、二年,有時候根本 就是講好就好,也沒有訂租約,後來 375 了才從 37 年訂約到 40 年,說是 3 年一訂,到了 44 年才又改成 6 年一訂,這樣是有比較安定啦…,可是我們 也沒差阿,之前就租了二、三十年了。所以我們也沒要求補償,承租很久 也夠了阿,地主給的東西和包那個紅包,根本不是甚麼租賃權補償,我們 都沒聽過這個,怎會知道租賃權怎算…。就講好要給我補貼搬家用的…。

三、分析結果

經由對於減租政策初期自動退租問題的進一步分析,本文認為:

(一)當時並無所謂因地主的誘迫行為而使佃農退租之情事。縱有此等情 事存在,亦為少數。當時省政府的調查與說法,顯難以成立。

(二)徐世榮所主張「部分佃農會反過來同情共有出租耕地的業主,願意 自動退耕,將土地歸還給這些業主」,確實存在,但缺乏足夠樣本,

難以推估此種情形的數量與比例。

(三)當時雙方協議終止租約所談定的補償金或權利金未必與租賃權補償

45 同註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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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應關係,往往只是出租人的一種心意的表達。這或可驗證日後46 政府規定所謂「三分之一地價補償」時,其立法理由所稱「現行民 間終止租約之習慣…,」之說法,並非事實。

46 參見民國 49 年獎勵投資條例第 28 條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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