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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國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比較

第一節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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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國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比較

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因應各國之文化背景不同,而有不同之 發展,未必皆以相互保險公司之型態運作,但其共通點係由醫療人員所組 成之機構,為醫療人員提供符合其需求之醫療責任保險,仍不失其相互性 之 特 色 , 在 加 拿 大 主 要 為 加 拿 大 醫 療 保 護 協 會 ( Canadian Medical Protective Association;CPMA )為其醫療人員提供醫療責任保險,在英 國則為三大醫療維權機構(Medical Defence Organisations ;MDOs),包 括醫療維權聯合會( Medical Defence Union )、醫療保護協會( 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 )、蘇格蘭醫療維權聯合會(Medical and Dental Defence Union of Scotland )三者提供醫療責任保險,在美國則為醫療 責任相互保險公司,具代表性的如加州的 The Doctors Company,在日本 則為日本醫師會( Japan Medical Association : JMA ),發行日本醫師 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及日醫醫賠特約保險為其公會會員提供醫療責任保 險之保障,以上醫療責任保險組織雖具有醫療人員為醫療人員保險之相互 性,但運作模式仍有其差異性,從而以下將介紹上述醫療責任保險組織。

第一節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

第一項 概述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為一非營利性醫療組織,在加拿大約有 95%的執 業醫師加入該協會,危險共同團體大,風險承受能力強,該協會不僅提供 醫師醫療責任保險,同時也提供教育訓練、醫學建議及法律服務等全面性 的服務,致力於改善加拿大之醫療環境。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成立於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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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由一群醫療人員組織,其宗旨為由醫療人員為醫療人員服務 ( for physicians by physicians ),加拿大醫療護協會對其會員有保障之責任,

而會員必須對其他會員及協會也同樣有保護之責任。在 1983 年以前,該協 會對所有會員不論其風險等級都收取相同會費即保險費,但在 1983 年一 般保險人針對低風險領域的醫生收取較低的保險費與該協會競爭,迫使該 協會在 1984 年針對不同風險等級的醫學領域採取差別費率,也使得一般 保險人退出醫療責任保險市場,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獨占醫療保險法人的 地位延續至今142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依其章程,由會員依分區及執業領域(如婦產科、

外科)選出 30 位執業醫師所組成的理事會143,而由該理事會經營協會之日 常業務。由於理事會係由不同領域之醫師所構成,故不論會員執業領域為 何,皆能提供其專業的建議及支持,並能利用其跨領域的團隊,為各領域 的醫師收集並分析關於醫療及法律的訊息(medico-legal information), 如醫療過失的認定,以衡量醫療風險的趨勢,提供其會員更好的教育訓練 及保障,以降低醫療過失發生的機率,同時保費的精算也將更為精確,而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該協會不僅會為醫生雇用律師處理,且賠償額度也沒 有限制,從而使醫師更能無後顧之憂的執業144

142 Coyte, Peter C., Donald N. Dewees, and Michael J. Trebilcock. Medical malpractice—the Canadian experienc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324.2 91-92 (1991)

143 參考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網站,網址:https://oplfrpd5.cmpa-acpm.ca/who-we-are

144 OECD Medical Malpractice — prevention, insurance and coverage options 10 (2006) available at:

http://www.aemh.org/pdf/oecdmedicalmalpracti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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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法律規範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雖然成立於 1901 年,但直至 1913 年加拿大國會 始通過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設立法案(An Act to Incorporate The Canadian Medical Protective Association),賦予其法律地位,使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 由非法人團體轉為法人團體,以下就法案內容簡要介紹之145

一、 設立法人名稱(Incorporation Corporate Name)

Adam T. Shillington, Robert Wynyard Powell, Frederick Montizambert, Henry Beaumont Small and John D. Courtenay 等醫生以及其他目前為非法人 團體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的會員和其他將來可能為該協會的會員,在此核 准共同設立法人團體,其名稱為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為協會。

二、 設立目的(Objects) 協會設立的目的應為

1. 支持、維護及保護會員的榮耀、名譽和利益。

鼓勵醫學界為正直的醫療行為。

2. 給予會員協助及建議,並維護及幫助會員免於其在任何醫療糾紛下,

於訴訟程序中所遭遇的不公平及威脅。

3. 促進並支持任何與改善醫療行為有關的方法。

三、 權限 (Powers)

為了實現協會的目的,該協會有以下權限

1. 可透過購買、租賃、贈與、遺贈或其他方式取得並持有任何不動產、

145 參考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網站,網址:https://oplfrpd5.cmpa-acpm.ca/web/guest/-/act-of-incorpor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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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債權或特權,也可透過銷售、管理、開發、抵押或其他方式處 分其資產,但協會每年處分房地產的所得到的收益不得超過 25000 加 幣。

2. 可發行、接受、背書、承兌匯票、本票和其他可轉讓證券。

3. 協會的剩餘資金用於投資或其他用途必須經過協會決議。

4. 借款僅能在為了達成協會目的而協會有需要時為之。

5. 任何直接或間接有利於協會目的之其他合法行為。

四、 章程(By-laws)

協會可經委員會決議制定章程,但章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及本法案。

五、 實行(When in force)

協會的章程必須送至國務秘書部存查,且公布於加拿大官方公報,

並經總督簽署一個月後,協會章程始能生效。

六、 絕對效力(Existing Charters not Affected)

本法案規定之效力,不受任何加拿大省政府立法賦予醫師協會的權 利或特權所影響。

從而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已非單純之非法人團體,而係受政府高度監 理的法人團體,蓋其除限制房地產處分之利益不得超過 25000 加幣,以避 免協會過於投資房地產而導致資金流動率不足,有礙協會財務的穩健,且 該法案對協會章程的生效規定也較一般法人團體要求嚴格。又於法案中規 定協會設立之目的為何,由此推論加拿大政府係有意使加拿大醫療保護協 會肩負加拿大醫療環境的維護及改善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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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保障範圍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主要提供會員兩大保障,法律服務及醫療責任保 險,以下分述之

第一款 法律服務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醫生往往因為不了解法律而不知所措,有鑑於此,

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提供法律服務幫助醫師解決因訴訟、申訴及其他醫療 法律困難(medical-legal difficulties)所產生之困擾,而醫生常見的醫 療法律困難如下146:

1. 民事法律行為,如醫生遭遇一般侵權訴訟

2. 病患的向監督機關的投訴及監督機關所為的調查程序 3. 協助法醫為死因調查

4. 帳目之審計和調查

5. 醫院投訴和醫師權益問題

6. 刑事訴訟程序,如醫療過失訴訟 7. 醫療契約相關事項

8. 違反隱私權法律之行為及其投訴 9. 人權申訴,如安樂死問題

由上可知,醫療法律困難係指該事件包含醫療面及法律面,通常係由醫 生為醫療行為或執業行為時,違反法律規範所引起,從而必須借助醫療及 法律專業才能完整解決,蓋醫學及法律各有其專業性,如不能先了解醫療 行為的意義,在法律上的評價恐無法精確,而難以尋求解決之道,有鑑於

146 參考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網站,網址:https://oplfrpd5.cmpa-acpm.ca/medico-legal-difficu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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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立基於醫療背景,提供其會員法律服務,當會員 遭遇醫療法律困難並連絡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時,會先由具備醫學背景的 專員提供諮詢服務,蓋其較法律人員了解會員所遭遇的情況,而能夠給予 適當的建議,如果仍無法解決則再進一步安排法律顧問諮詢,而協會的法 律顧問因長期與協會合作,處理過較多醫療法律困難事項,較一般法律人 員更具經驗及醫學知識而更能妥善解決會員的困擾。如需要訴訟,協會也 會提供律師為會員辯護並支付律師費用。

第二款 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的保費即為會費,會費的收取主要是依據會員執業的科 別及地區(魁北克省、安大略省及加拿大其他地區三者來分區)而有不同的 收費標準。蓋不同的科別及地區有不同的風險,而每年加拿大保護協會皆 會制定收費表(Fee schedule),會員僅須依該收費表繳交會費,不會因會 員個人之前的索賠記錄而使保費增加或減少,當醫療糾紛發生,病患向會 員請求損害賠償時,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會依情況來為其會員辯護或者賠 償病患之損失,如果會員所提供的醫療服無符合當時醫療水準,則加拿大 醫療保護協會將捍衛會員的誠信和名譽,拒絕保險理賠而請律師盡力為其 會員辯護,但如果經由專家鑑定結果認為會員之醫療服務未達當時醫療水 準,且其行為與病患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將會給予病患或病患的家屬保 險理賠,而就律師費用及保險理賠的支付,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並未設有 上限,為其與一般醫療責任保險不同之處147,亦即不論病患請求之損害賠 償金額為何,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皆會全額賠償,不僅使其會員能受到充 分保障,避免理賠額度不足而需負擔額外的賠償,也使病患能一次性得到

147 參考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網站,網址:https://oplfrpd5.cmpa-acpm.ca/how-we-protect-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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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額賠償,免於往後的訟爭。

除了賠償金額未設有上限之外,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所提供的醫療責 任保險,係採事故發生基礎制,而非目前一般醫療責任保險為了解決長尾 責任所採取之索賠基礎制,蓋雖然長尾責任帶給一般保險公司較大的不確 定性及財務負擔,但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認為,醫生所遭遇的醫療糾紛,

常常是在提供醫療服務經過相當時日之後,病患才來請求損害賠償,但醫 生可能不再執業或是已退出協會,而不具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會員之資格,

故採事故發生基礎制,保障該會員不會因索賠時不具會員資格而無法受到 保障148,可見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就醫療責任保險的經營係完全以其會員 的權益為依歸,與一般保險公司在經營上有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