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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國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比較

第三節 日本醫師會

償責任保險計畫(JMA’s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

以相互保險的模式經營,其保障為每一事故發生賠償額度為 100 萬日元,

153 參考日本醫師會網站 http://www.med.or.jp/english/about_JMA/index.html

154 Kinoshita, Katsuyuki.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 of the Japan Medical Association.

Japan Medical Association Journal 50.5 39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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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相應的會費,且不論醫師之科別為何皆繳交相同之會費,其承保額度 提升至一億日元,但自負額為 100 萬日元,其承保之危險僅限於投保醫療 責任保險之 A 級會員,如醫療院所雇用非醫師會之 A 級會員醫師,縱使該 醫療院所需承擔其醫療責任,亦不受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所保障

155,之後至 2001 年,由於醫療訟訴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度的情況一再發 生,超過之部分即須由醫生或醫療院所負擔,從而醫療院所所需負擔的金 額日益增加,故其強烈的要求日本醫師會必須擴張其醫療責任保險保障的 對 象 , 因 此 日 本 醫 師 會 增 設 日 醫 醫 賠 特 約 保 險 (JMA supplementary physicians’ li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承保醫療院所因醫療行 為而產生之醫療責任,且承保額度每一案件由原來 1 億日元提高至 2 億日 元,一年總賠償金額額度為 6 億日元,承保範圍擴張至非 A 級或非日醫會 員之醫師的醫療行為責任156

雖然目前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目前已非以相互保險之模式經 營,但就被保險人即醫師而言,其所繳交之保險費,係以會費之形式繳交 給日本醫師會,且日本醫師會為非營利組織,係由其會員所構成,且對保 單條款之訂立較一般要保人有斡旋之實力,能影響保險公司使其訂出較符 合醫療人員需求的保單條款,仍具有醫師為提供醫師保障之相互性特色,

故本文認為不妨將日本醫師會視為保險組織,而其與共保組織所簽訂之保 險契約係具有再保險之性質,從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仍為廣義 之相互保險。

155 王惟琪,醫師責任保險研究─ 兼論採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可行性.國立台灣大

學法律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頁 98-101

156 同前註,頁 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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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 日本醫師會

保險人 由下列保險公司組成共保組織,主共保人負責與要保人 簽訂契約並處理理賠事宜

主共保人: 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從共保人: 株式會社損害保險ジャパン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日本興亞損害保險株式會社 被保險人 日本醫師會之 A 級會員

承保範圍 因醫療過失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超過 100 萬日元以上 之部分

保險理賠及承 保額度

保險理賠包含損害賠償金及律師費用,每一人一年最多 理賠額度為 1 億日元

自負額 每一保險事故發生之自負額為 100 萬日元 保險期間 原則為一年,每年更新一次

保費 保費由日本醫師會負擔,但實際上係為會員所繳交之會 費

表格 1: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架構157

157 Kinoshita, Katsuyuki, supra note 154, at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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