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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籌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之立法與政策

第一節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之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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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籌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之立法與政策

第一節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之現況

我國目前醫療責任保險主要有兩種,一種係為醫療院所而設計的醫 院綜合意外責任保險,另一種則為醫師所設計並須由醫師自行投保的醫師 業務責任保險,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商品資訊查詢 系統,以「醫院」以及「醫療機構」作為關鍵字搜尋,截至民國 103 年底 為止,目前在市場上販售醫院綜合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有兆豐產物、

富邦產物、明台產物、第一產物、旺旺友聯產物、新光產物、華南產物、

國泰產物、臺灣產物、泰安產物、台壽保產物、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以及安 達產物等 13 家保險公司,而販售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則以「醫 師」為關鍵字搜尋,共有臺灣產物、兆豐產物、富邦產物、蘇黎世產物、

泰安產物、明台產物、第一產物、旺旺友聯產物、新光產物、華南產物、

國泰產物、新安東京海上產物、台壽保產物以及安達產物等 14 家保險公司

166,從而我國目前不論是醫院綜合意外責任保險或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皆 係由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公司所販售,由於各家保單內涵大致 相同,故以下將以富邦產物所販售之醫師業務責任保險167以及醫療機構綜 合責任保險168作介紹。

166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保險商品查詢,網址:

http://insprod.tii.org.tw/database/insurance/index.asp

167 99 年 9 月 29 日(99)產意字第 073 號函備查(公會版),99.10.18 富保業字第 0991000317 號 函備查

168 99 年 10 月 29 日(99)產意字第 084 號函備查(公會版),103.08.18 富保業字第 1030001463 號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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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第一款 承保對象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之承保對象限於領有醫師證書,經主管機關發給執 業執照並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執業或服務於公私立醫院、診所、衛生所執 行醫療業務之醫師,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實習醫院醫師指導下實 習之實習醫師,換言之醫師業責任保險限於可執業之醫師以及實習醫師,

而依專業領域風險之不同,風險越高,相應的保費也會較高,以下係以風 險高低區分為五類,甲類風險最低、戊類風險最高:

甲類:牙科、中醫

乙類:一般內科、家庭醫學科、皮膚科、性病科、病理科、 神經內科、

胸腔內科、復健科、感染控制科、檢驗科

丙類:小兒科、耳鼻喉科、眼科、精神科、核醫科、放射線科、新陳代 謝科、腫瘤科、疼痛科、腎臟科、腸胃科、心臟科

丁類:外科(一般外科、骨科、小兒外科、胸腔外科、心臟血管、大腸直 腸外科、整型外科、神經外科;泌尿科)

戊類:婦產科、麻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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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而導致病 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 償請求時,保險人即須負賠償之責,亦即採索賠基礎制,降低醫師長尾責 任被求償之風險(例如:後遺症)。

此外保險事故次數之認定,非以第三人之請求次數為準,而係以醫療 行為數認定,苟第三人所提出之數次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

則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保險人僅就契約所約定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 負賠償之責,而被保險人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

保險人僅就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第三款 不保事項

相較於承保事項僅以因執行醫師業務導致對第三人產生損害賠償責 任,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的不保事項係以具體條列的方式規範,然而項目多 達 25 項,其中包含一般常見之不保事項,如任何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 實、惡意行為,從而以下僅就與醫師執行業務較相關的不保事項作介紹:

一、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

二、 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如醫學美 容)

三、 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手術。

四、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五、 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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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感(Avian Influenza or 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六、 因基因受損或操縱基因所致

七、 被保險人因牙醫業務行為所為之全身性麻醉,或在全身性麻醉所 為之牙醫業務行為。

八、 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

九、 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十、 因血庫之經營所引發之賠償請求;但因保單所載之業務行為而供 血或提供血製品者,不在此限。

十一、 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二、 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

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

十三、 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 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分,而非直接醫療行為所 致之賠償責任者(雇主責任)。

十四、 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十五、 被保險人違反醫師法所規定之強制診療服務。

十六、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 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 所有者,且無論該電腦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 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 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 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 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 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 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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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的保單有兩類,保險期間皆為一年,A 類保單為每次 事故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250 萬元,

然而為因應醫療訴訟賠償金額日益增加,進而產生 B 類保單,其為每次事 故保險金額 2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 500 萬元,而不論 A 類保 單或 B 類保單,自負額皆為每一意外事故損失之百分之十,最低為 5,000 元169,以增加被保險人之風險意識。

而就保險費的計算依不同的分科類別以及不同的保單類型而有不同的 收取標準,以下表表示之:

A 類 B 類

甲類 NTD 8,000 NTD 12,000 乙類 NTD 21,600 NTD 32,400 丙類 NTD 26,400 NTD 39,600 丁類 NTD 32,000 NTD 48,000 戊類 NTD 47,200 NTD 70,800 表格 3: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費收取標準表170

169 富邦產險,新種保險總覽,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網址:https://www.fubon.com/insurance/B2C/content/Casualty_Coverage/index.html#C05

170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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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

第一款 承保對象

以符合醫療法之規定,得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為要保人及被保 險人,亦即經主管機關核准開業之公、私立醫院、診所及衛生所皆可為 被保險人。

第二款 承保範圍

一、 公共意外責任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意外 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 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約 定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電梯、通道、儀器或其他設 施,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之受雇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或被保險人 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 醫療過失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事人員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在營業處所內或 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 任,直接導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 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保險人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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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不保事項

由於醫療機構綜合責任險的承保範圍涉及公共責任及醫療過失責 任,其不保事項包含了公共意外責任險常見之不保事項,從而以下僅就 涉及醫療過失責任及醫療業務執行之不保事項作介紹:

一、 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所致之賠償責 任。

二、 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所致之賠 償責任。

三、 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後天免疫力缺乏症、禽流感或其病原體 有關之賠償責任。

四、 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

五、 被保險人或其醫事人員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 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 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醫師執行醫療義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第四款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醫療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的保單亦可分為兩類,保險期間皆為一年,而 其中包含公共責任保險與醫療過失責任保險兩個部分,公共責任保險之保 險金額皆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 1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責任 400 萬元,每 一事故財務損失責任 1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賠償金額 1000 萬元,自 負額為每一事故 2,500 元,保費皆為 3,500 元。

而就醫療過失責任之部分,其保單類別及保險金額與自負額皆與醫師 業務責任保險相同,而就保險費之計算係以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醫師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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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 中醫 牙醫 合計

11,587 3,561 6,565 21,713 表格 8:2013 年醫療院所數175

第一款 醫療責任保險比率偏低之原因

第一目 保單設計不符需求

目前市場上的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系將醫師依科別分為甲乙丙丁 戊五類,然而此種分類方式過於概略,未顧及各科別細節性業務內容或 項目,亦會影響醫師執行業務之風險,例如,若同屬戊類的麻醉科醫

目前市場上的醫師業務責任保險保單系將醫師依科別分為甲乙丙丁 戊五類,然而此種分類方式過於概略,未顧及各科別細節性業務內容或 項目,亦會影響醫師執行業務之風險,例如,若同屬戊類的麻醉科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