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相互保險公司概述

第七節 股份制保險公司之相互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規範商業保險之保險法中,實有研究之餘地135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保險合作社無法取代相互保險公司,宜修法恢復 設立相互保險公司,且保留保險合作社,蓋任何一種組織都有其功能性及 優勢,政府僅需訂立良好的監理規範,即可讓市場自由競爭,使保險市場 得以健全發展,滿足社會大眾的需求。

第七節 股份制保險公司之相互化

第一項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化之意義

由於我國目前無相互保險公司組織,且縱使未來立法核准相互保險公 司之成立,相互保險公司之發起人要求及基金要求,恐使對相互保險公司 之成立造成阻礙,而使我國建構相互保險組織制度之腳步趨緩,故為迅速 建構相互保險制度,有必要利用現有之股份制保險公司,使其透過「相互 化」(Mutualization)成為相互保險公司,利用其現有之基礎避免尋找發起 人及籌集基金之困難,從而本節將介紹股份有限公司之相互化。

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資產大部分是責任準備金和盈餘的累積,實質上為 被保險人所繳之保費,但該資金實際上卻由對公司資本僅有少數貢獻的股 東所控制,從而基於為被保險人利益之考慮,股份制保險公司有相互化之 必要,而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化通常有兩種模式,以下分述之:136

135 袁宗蔚,同註 81,頁 180

136 袁宗蔚,同註 81,頁 18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轉變為混合公司

所謂混合公司,係指在不變更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原則下,導入相互 保險之功能,其經營方式,主要即對被保險人予以公司經營之參與權,公 司之部分董事係由被保險人所選舉決定,剩下之董事仍由股東選任之,或 者混合公司所發行之保單為分紅保單,與相互保險公司相同,被保險人可 透過分紅保單享受公司盈餘。此外,混合公司也會限制股東對盈餘的分配,

例如股東僅能分配公司因投資所得盈餘,而不能分配保險差益所得之利潤。

雖然理論上,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有使被保險人參與公司經營或者發行分紅 保單,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謂為混合公司,然為使混合公司有相互保險公司 之相互性,美國及加拿大的保險法對於混合公司之成立,以被保險人有選 舉董事之投票權為要件。

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改組為相互保險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在經營一段時間之後,將累積一定的盈餘,如該盈 餘超過公司之資本且仍有餘裕時,股份有限公司可利用其資金收購股東之 股份,待收購完畢之後,公司即可將所有權由股東移轉給被保險人,而轉 變為相互保險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改組成相互保險公司之程序,必須先 擬定相互化之改組計畫,改組計畫中應包括股份之收購價格及收購條件,

經董事會同意通過後,並主管機關核准,通知股東及被保險人徵求其同意 並收購其股份,而辦理收購時應成立信託基金,並由其代表公司收購股份,

故收購時股份將先轉讓給信託基金,信託基金再於全部股份收回時,轉送 給公司註銷股份,此時所有基於股份而生的權利將隨之消滅。公司於此時 不再有任何股東亦無任何股份,而為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具有相互保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公司之特質。

理論上,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化之程序並不困難,但是實際上可能會因 股東認為收購價格過低,而不願轉讓股份,甚至訴諸法院,而使公司股份 收購困難,阻礙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化,因此加拿大保險法即規定如百分之 九十的股東同意公司所提供的收購價格時,即可改組為相互保險公司,而 就其餘股東提出同一收購價格,如在六個月內未獲承認,即視為其股份已 由公司收購,以避免股東拖延相互化之程序137。惟縱使無上述規定,在公 司改組計畫實行後,由於公司股票已不能在市場上交易,而不具一般市場 價格,股東必然在訴訟中敗訴,而只能接受收購價格並轉讓股票,故股份 有限公司仍得為相互化,不過必須耗費較多的時間。

第二項 股份制保險公司相互化的影響

股份制保險公司相互化所產生的影響,不僅涉及被保險人及股東,也 將影響保險公司公司本身、銷售人員及主管機關,以下分述之。138

第一款 對被保險人之影響

長期以來,股份制保險公司競爭逐利的形象深植人心,對股份制保險 公司的觀感不佳,再者股份制保險公司相較於被保險人利益而言,對股東 利益更為重視,將影響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的意願,而股份制保險公司相 互化即是一種保護消費者的具體行動,改善公司競爭逐利的形象,且被保 險人可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對保險商品也將更為肯定,藉此提高消費者投

137 國泰人壽譯,Joseph B. Maclean 原著,人壽保險學通論,頁 250,1972 年,3 版

138 梁百霖,壽險公司組織相互化之探討,載:相互保險公司之研究,頁 45-47,1989 年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保的興趣及有效契約的繼續率,同時相互保險公司較重視被保險人之利益,

因此對被保險人的保護也會更加的完善。

第二款 對股份制保險公司的影響

股份制保險公司相互化影響最鉅者,乃公司之股東,公司經營者如何 訂出讓股東滿意的收購價格,及說服股東放棄既得利益轉讓股份,乃股份 制保險公司在轉化的過程中最困難的部分,而在轉化之後,事實上公司經 營並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因為決定相互化者即為公司的董事會,故被保險 人通常能信任並接受原本的董事會繼續領導公司。再者相互保險公司與股 份制保險公司實質上之經營模式並無太大之差異性,改組前的董事會在經 營上並不會有太大的困難。此外,股份制保險公司相互化後可望提升消費 者的投保率,從而提高企業經營的成就與地位,並使保險公司真正做到「取 之社會,用之社會」。

第三款 對銷售人員的影響

股份制保險公司主要透過保險代理人或業務員來銷售保險商品,並支 付給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一定之佣金。而相互保險公司的銷售模式,主要 透過其支薪之職員以及特定的職業工會、地域性團體來販售保險商品,較 少透過佣金來鼓勵保險代理人為其銷售保險,銷售成本因此較為低廉,故 股份制保險公司改組為相互保險公司後,為了降低銷售成本,勢必會減少 使用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或降低其佣金,就減少使用保險代理人及業務員 而言,或可使其因人數較少而更為專業,並汰除不良之銷售人員,降低社 會大眾對業務員觀感不佳的印象,提升保險商品的購買率,而就降低佣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0

之部分,除了能避免銷售人員因為佣金而有不當行為,如與被保險人共同 就保險契約為不實說明以使公司核保賺取佣金,改組後可能使消費者投保 率的提升,業績成長快速,雖然每件契約的佣金減少,但整體而言銷售人 員的收入反而可能增加。

第四款 對主管機關的影響

對於股份制保險公司相互化,在相互化之前主管機關應訂立良好的相 互化規範,如相互保險公司的營業許可,組織變更等作詳細規定,而在相 互化之過程中對於股份收購的價格,股東的異議等事項,主管機關皆有義 務做好溝通協調的工作,使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化更易於進行。在相互化之 後,被保險人的權益雖將更為擴大,如選任董事、分配盈餘,但主管機關 仍應對公司經營者嚴密的監督,使得龐大的責任準備金能妥善運用,盈餘 分配能更加公平、公開,使被保險人能享受真正的盈餘分配。故主管機關 必須更了解相互保險公司之經營模式,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化之過程,以及 持續關注股份制保險公司改組為相互保險公司的表現,以作為其未來是否 核准股份有限公司轉化為相互保險公司的參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