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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互保險公司概述

第三節 相互保險公司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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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復甦階段

2008 年金融海嘯之後,消費者看見股份制保險公司之高階經理人貪婪 的一面,也對金融商品失去信心,因此消費者開始找尋更安全的保險商品 來投資他們的保費,於是價格低且低風險的相互保險成為其選擇,根據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nd Mutual Insurance Federation(ICMIF) 的報告,在 2007 年到 2012 年,全球保費收入只增加了 11.8%,而相互保 險則增加了 27%,且相互保險的全球市場佔有率也從 2007 年的 23.4%,增 加到 2012 年的 26.7%101,其中美國相互保險的整體市場佔有率從 2007 年 的 29.5%成長至 2012 年的 34.2%102,而歐洲相互保險的整體市場佔有率則 從 2007 年的 22.1%成長至 2012 年的 28.4%,從而相互保險公司的市場占 有率在全球市場已呈現復甦的趨勢。在此也可推論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 保險公司的消長關係,係由於外在的經濟環境所影響,理由在於 1990 年代 經濟繁榮時,相互保險公司紛紛非相互化為股份制保險公司,以利用資本 市場的資源,也大大的減少相互保險公司的市場佔有率,然而在金融海嘯 後,資本市場萎縮,股份制保險公司的優勢降低,相互保險公司的市占率 則開始上升。

第三節 相互保險公司的特點

第一項 非營利性組織

不同於股份制保險公司之經營係以營利為目的,必須透過保險業務來

101 ICMIF, 2012 Global Mutual Market Share, available at http://www.icmif.org/2012-global-mutual-market-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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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利潤,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是在互助共濟的基礎下,為其社員提 供保費低保障高的保險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縱使有盈餘,也是回饋給 相互保險公司之社員,故相互保險公司為非營利性法人。而所謂非營利性 法人僅表示其經營不以利潤為目的,其仍得為營利行為,如透過所收取的 保費來投資賺取利潤。不過一般而言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同樣 都會維持一定的盈利率,以維持其競爭力103

第二項 基金的類股本性

相互保險公司之基金係由社員事先繳納或向外募集所得,其性質與股 份制保險公司之資本相當,但性質上並不完全一致,故稱之為類股本性。

其相異性在於股份制保險公司之資本,除了支付公司經營所需成本外,最 大的目的是擔保公司的清償能力,然而相互保險公司之基金,主要是支付 公司初期創立所需費用以及公司經營所需成本,擔保性質較股份有限公司 之資本薄弱,然而並不表示基金無擔保之性質,蓋基金之清償在清算、破 產之情形係處於最後順位。

再者,相互保險公司之基金屬於公司之債務,非屬公司所有,其所有 權仍屬基金醵集者所有,故必須支付利息給基金醵集者且在一定時期內償 還本金,此基金性質類似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為公司之債務,但其 與普通債務不同,必須填補公司承保業務之損失後,始能給付該債務之利 息,且基金的攤還,必須等到全部創立費用及業務費用攤銷且扣除準備金 後,仍積有與基金同額的積存金,始能攤還基金,其原因基金為相互保險 公司設立之基礎,性質雖然類似公司債,但其作用卻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

103 王新,論相互保險公司法律制度的構建,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頁 7,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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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股本,有擔保資本之性質,如基金之清償順序優於或等同普通債權,則 可能導致相互保險公司初期所發行的保單保障不足,而無人願意與相互保 險公司交易104

第三項 被保險人身分的雙重性

相互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同時具有公司所有人之身分,而有其特殊性,

在被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並繳納保險費後,一方面與相互保險公司具有 保險關係,另一方面與相互保險公司具有社員關係(類似股東之地位),享 有參與公司盈餘分配及選任董事等各項經營參與權,而保險關係與社員關 係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學說上有三種不同見解,以下分述之:

第一款 重疊說

此說認為保險關係與社員關係性質不同,僅係由於投保行為而同時發 生,兩種關係仍保持其獨立性而重疊並存,在重疊說下,保險關係與社員 關係既然各自獨立,則保險關係消滅並不影響社員關係之效力105。換言之,

即便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契約,仍不影響其為相互保險公司社員之資格,仍 能參與公司之經營。

第二款 吸收說

此說否定保險關係與社員關係係個別獨立存在,而主張一種關係為另 一種關係所吸收,從而相互保險公司之被保險人在法律上僅有一種地位,

104 吳景煥,同註 88,頁 125-128

105 同前註,頁 51-52,轉引自栗津清亮,日本保險法論,頁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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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學說又可再細分為兩說106

一、 社員關係吸收說:

此說為吸收說之通說,其認為規範相互保險公司之規範(如公司章程),

優於規範保險契約之規範(如保單條款),從而保險關係應受社員關係約束,

而為社員關係所吸收,從而相互保險法律關係之全部權利義務,係由社員 關係所規範,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保險契約,僅具有形式上之意義。

二、 保險關係吸收說:

此說認為規範保險契約之規範,優於規範相互保險公司之規範,故社 員關係僅為保險關係之補充,應由保險關係吸收,亦即保險關係之權利義 務具有雙重性質,保險關係的規範原則上排斥社員關係的規範,僅有在保 險關係未規範時,社員關係始有補充規範之餘地。

第三款 結合說

此說反對保險關係與社員關係具獨立性的重疊說,亦反對兩種關係有 優劣之分之吸收說,該說主張加入相互保險之行為,乃結合兩種關係為目 的之一種特殊行為,簽訂保險契約即同時取得兩種關係之法律上地位107

第四款 小結

重疊說主張保險關係消滅之後,社員關係仍存在,不符合現代相互保 險公司經營實務,蓋相互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關係隨保險契約關係之存

106 同前註,頁 52-53,轉引自野津武,相互保險的研究,頁 115-117

107 袁宗蔚,保險法,頁 258,1969 年,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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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而存在,亦隨保險契約關係之消滅而消滅,如保險關係消失,社員關係 仍為存在並參與公司經營,其地位無異於股份制保險公司之股東,破壞相 互保險公司之相互姓,故重疊說不可採。至於吸收說,如何判斷保險關係 與社員關係之規範,孰優孰劣,其依據標準為何,故有其不確定性而易生 爭議,亦不可採。最後,結合說較符合相互保險公司之特性,蓋相互保險 公司的被保險人在加入相互保險時,即認知到其將同時具雙重身份,且該 雙重身分係不能割裂而存在,否則即失去相互保險之相互性特色,故本文 採結合說,相互保險之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同時具保險關係及社員關係,

兩種關係同時存在且因同一行為產生(簽訂保險契約),亦因同一行為消滅 (終止保險契約)。

第四項 損益歸於社員

一般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盈餘,除須彌補虧損及提撥法定公積,剩餘利潤 將按股權比例分配給股東,然而相互保險公司因為沒有股東,故剩餘利益 完全由其社員共享,或攤還基金、提撥公積及準備金,因此相互保險公司 所提供的保單皆為分紅保單。然而如果公司經營遇到虧損,一般股份制保 險公司仍需全額給付保險金給被保險人,公司之虧損由股東或公司自行承 擔,而相互保險公司在以公積及準備金彌補虧損仍有不足時,可採取減額 賠償,減少部分的保險金給付,因此相互保險公司之社員不論公司經營好 壞,皆承擔其後果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