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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之比較

第三章 相互保險公司概述

第五節 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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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險事故的發生機率,包括對被保險人的工廠作經常性的檢查,且要 求被保險人的工廠必須滿足嚴格的安全及建築標準,否則被保險人即失去 投保資格無法投保工廠相互保險,即使在投保之後,工廠相互保險公司也 會進行定期的檢查,如工廠是否具有自動灑水系統等防火措施。由於工廠 相互保險公司提供損失預防服務且定期檢查工廠之安全,故其成本較高,

保費也因此較為高昂,因此事實上只有資本雄厚及擁有良好工程設施及管 理設備的大型工廠才會購買工廠相互保險,蓋其不僅能負擔高額保費,同 時對工廠的風險管理也較為優良,故相較於小型工廠更符合投保工廠相互 保險之資格。

第五節 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之比較

第一項 股份制保險公司概述

股份制保險公司為今日保險業經營之主流型態,荷蘭早於 1629 年即採 用股份有限公司制經營保險業,其後開始在各國保險業開始風行,至今尚 存之最古老之股份制保險公司為 1702 年在英國成立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 與倫敦保險公司。股份制保險公司係基於第三者之立場與被保險人訂立保 險契約,並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而於契約約定範圍內,於保險事故發 生時,對被保險人負擔損失補償責任,無形中成為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中 心,將各被保險人之風險間接集合,而形成危險共同體。而就被保險人立 場而言,其僅需繳交固定保費,除保險契約有所變更之外,不須對股份制 保險公司負擔額外之費用,且透過股份制保險公司的中介,使得其個人風 險間接分散給其他被保險人,而達到危險分擔之目的,即所謂間接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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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而股份有限公司適於經營保險,主要有以下理由110

一、 資金籌集容易

股份制保險公司,由於可公開發行股票,得以利用資本市場迅速籌集 資金,資金的充足加上股份制保險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使得股份制保險 公司將更專注於保險技術之改進,以降低損失率,並樂於開發新的保險險 種,吸引消費者投保,增加其營業額。

二、 經營效率高

股份制保險公司為了吸引股東投資,其財務狀況及營業績效必須優良,

從而經營者將致力於經營效率的提升,以增加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故對 保險業務之拓展將更為積極,尤其有利於各種新業務的試辦與推行。

三、 人才羅致方便

保險經營技術性較高,需要有相當之專門技術人員,如精算人員、核 保人員、理賠人員等。股份制保險公司之組織規模通常較大,資本也比較 雄厚,對於人才的羅致和培養,自然較為便利。也由於優秀人才的招募,

使得股份制保險公司對危險的選擇,再保險的安排,賠款的處理與資金運 用等,皆能夠達到經營穩健與利潤優厚之目標。

四、 保費負擔固定

股份制保險公司多採確定保費制,使被保險人的負擔確定,可依其財 務安排按時繳交保險費,而不會有事後補繳的顧慮。且公司經營有盈餘時,

雖然係將盈餘分配給股東,但在虧損時,其並不得向股東或被保險人追收

110 袁宗蔚,同註 81,頁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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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一方面使公司經營者必須努力經營避免虧損,一方面使被保險人 能將未來之不確定之風險轉為確定之保費,使被保險人樂於向股份制保險 公司投保。

按我國保險法第 151 條,保險公司除保險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而依公司法第一條,公司法所稱之公司為以營 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據此可謂股份制保 險公司係為營利法人,其成立目的係以追求股東利益為目的。

然而保險之本質乃在於聚集大眾資金以分散風險,以使大眾之生命財 產獲得保障,故具有相當之社會性,因此股份制保險公司與一般商業股份 有限公司完全競爭逐利的性質應有所不同,其僅屬追求股東合理理論之公 司組織,因此針對股份制保險公司之設立資本、董事及經理人之資格,保 險費率之計算以及資金運用,保險法都有較嚴格的監理制度,避免股份制 保險公司為了股東利益而犧牲大眾權益。

第二項 相互保險公司與股份制保險公司之優缺點比較

相較於股份制保險公司而言,相互保險公司因其組織的獨特性而有下列優 缺點:

第一款 優點

第一目 保費價格較低廉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通常包含了經理人、所有人、消費者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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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關係團體,其彼此間容易產生利益衝突,為了降低這些衝突所產生的 成本即所謂的代理成本,例如資訊成本、監督成本,而這種代理成本將 反應在保費之中,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而保險公司中的利益衝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所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 的衝突,主要表現在股東會為了追求更多的利潤而犧牲被保險人的保單 紅利或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進而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另一種是所有 人與經理人之間的衝突,表現在經理人因為追求更多的報酬而為更多的 投機性行為,進而犧牲股東的權益,或為自身利益而為不當交易,損害 公司的利益。

然而相互保險公司因為不存在股東,且將所有人與被保險人相結合,

從而不會產生所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衝突,惟其仍存在所有人與 經理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不過僅消弭所有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之利益衝突,

已足以使相互保險公司在經營上的成本降低,蓋其不用像股份有限公司 一樣顧慮股東利潤,也不需花費額外的資訊成本向大眾揭露股東的紅利,

從而能節省成本回饋給被保險人,且保費不包含預期利潤,保費因此較 股份有限公司低廉111

第二目 對被保險人利益較重視

由於相互保險公司不需要顧及股東利益且係以非營利為目的,故能 更專注地為被保險人同時也是所有人服務,設計符合要保險人所需求的 保單。再者相互保險公司因為無法有效利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投資標

111 Birkmaier, Ulrike, and David Laster, supra note 93, at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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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有所限制,公司的清償能力完全仰賴被保險人所繳交的保費,因此 其對保險業務的經營將更加謹慎及穩健,特別是在風險管理方面,比起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更加注重,以期降低損失發生的機率112,有助於其永 續經營。

此外,被保險人與所有人身分合而為一,使被保險人不僅可以以被 保險人的身分獲取公司的財務狀況等業務上的資訊,亦得利用所有人之 身分獲取公司內部之資訊,較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被保險人有更多獲取 公司資訊的管道,更能降低資訊不對稱的影響,減少公司利用資訊不對 稱來侵害被保險人的利益113,也更能有效監督公司的經營。

第三目 特定險種具有優勢

特定險種的相互保險,如醫療責任險及農業保險,相互保險公司較 股份制保險公司具有優勢,理由在於相互保險公司較能克服資訊不對稱 的問題,蓋其社員大多為同一職業,對於職業本身的風險較為了解,且 因相互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共同所有,被保險人彼此之間較不會產生欺 騙的情況,較能夠避免道德危險及逆選擇的問題,從而更能降低損失的 發生率。再者,此類相互保險公司會更積極發展事故的防衛機制,重視 風險管理政策,如透過教育課程教導被保險人如何防止事故的發生,藉 此降低索賠的發生機率及幅度。最後,特定險種的相互保險公司所面對 的被保險人同質性較高,能透過與職業相關機構合作銷售保險商品,例 如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可透過與醫療人員公會合作銷售醫療責任險,

112 吳景煥,同註 88,頁 87-88,轉引自野津武,相互保險的研究,頁 308

113 王新,同註 103,頁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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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了一般保險公司須利用保險中介機構銷售的成本。

另外在長期性保險商品,例如人壽保險,相互保險公司也有其經營 優勢,蓋股份制保險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迫於股東壓力更加注重獲利 迅速的短期性投資,而忽略長期性投資標的,也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在經 營長期性保險商品時,其不確定因素較大,可能因投資標的無法與長期 性保險商品的期間相配合,而在保險理賠時投資無法回收導致無法給付 保險金。而相互保險公司因為沒有股東的壓力,投資不需要專注在能迅 速獲利的短期性商品,故在長期性保險商品的經營有更大的彈性,因為 其能投資對被保險人有利的長期性投資標的,不僅風險較低且能與保險 期間相配合,更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再者,相互保險公司為被保險 人所有,其經營階層有比較少的誘因進行投機行為,例如透過訂立較低 準備金標準而將多餘的資金進行風險性投資,且其所訂立的保費標準也 不會為了競爭而使準備金的提撥不足,蓋其投資限制較多,無法利用投 資利潤彌補保費的短收,因此經營將更為保守但也更為穩健,同時其經 營長期性保險商品之風險較低。最後,相互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所有,

被保險人對相互保險公司不會有所有人與被保險人的衝突,被保險人也 會因為其為相互保險公司之一份子而樂於交易,因此其對相互保險公司 相較於股份制保險公司的信任感為強,更有助於相互保險公司經營長期

被保險人對相互保險公司不會有所有人與被保險人的衝突,被保險人也 會因為其為相互保險公司之一份子而樂於交易,因此其對相互保險公司 相較於股份制保險公司的信任感為強,更有助於相互保險公司經營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