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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國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比較

第五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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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小結

第一項 各國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的發展趨勢

各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雖然組織架構、經營模式不盡相同,但皆係 因醫療過失責任逐漸加重,賠償金額日益增加,而市場無法提供相因應 或符合醫生需求的責任保險,而由醫生自發性組織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 司,或由醫生公會主導提供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障,改善醫生所面臨的醫 療風險,而不同於先前的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 織所提供的醫療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可歸納為由醫生組織經營、完整 的法律服務以及完整的醫生執業風險保障,以下分述之:

第一款 由醫生組織經營

各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除了具備一般相互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即為 所有權人之相互性特色,緩和所有權人與被保險人間之衝突外,經營權 也多由具備醫生資格之董事或醫師公會及醫療維權組織之理事所主導,

緩和了相互保險公司經營階層與所有權人之衝突,蓋不同於一般相互保 險公司發展規模過大時,因為被保險人即公司所有權人難以監督,導致 經營階層易於以自己利益為依歸,缺乏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之理念,與相 互保險公司成立之宗旨背道而馳,然而醫療責任相互保險組織的核心理 念係為由醫生為醫生服務,且由具備醫生資格的董事或醫師公會更能以 同理心和被保險人相同之立場制定組織政策,凡事以醫生權益為依歸,

盡力滿足醫生的需求,更能體現相互保險公司共有、共治、共享之基本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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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完整的法律服務

不同於一般責任保險公司的醫療責任保險僅提供醫療訴訟發生後,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的保障,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所提供的醫 療責任保險,包含完整的法律服務,除了在醫療訴訟發生時提供訴訟費 用及律師費用的負擔,亦幫助醫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使醫生能免於為 了尋找專業可靠的律師而煩惱。且醫療責任相互保險組織所聘請之律 師,較一般律師有更多處理醫療訴訟之經驗,能更有效的為醫生辯護,

保障醫生的權益,且在醫療事故發生時,醫療責任相互保險組織即會提 供專業的法律顧問給予醫生諮詢,使醫生能在事發當時冷靜處理、保全 相關證據,避免後續不必要的訴訟,並在平時宣導醫療法律風險的重要 性,使醫生能在執業行為時避免引發醫療法律風險困難,從而降低醫療 糾紛的發生機率。簡而言之,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所提供的法 律服務,係以預防勝於治療為宗旨,蓋醫療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且訴訟 費用高昂,如能在醫療糾紛發生當下立即處理,透過和解、調解及仲裁 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解決,不僅能使醫療糾紛迅速解決,節省訴訟費 用,亦能避免醫生及病患在法庭上針鋒相對,導致醫病關係惡化,故醫 療責任相互保險組織之法律服務係從事前、事中、事後之角度,提供醫 生完整之法律保障。

第三款 完整的醫生執業風險保障

一般醫療責任保險,僅承擔因醫療行為導致他人損害之損害賠償責 任,然而隨者醫生的風險意識逐漸增加,政府對醫生執業的監理規範越 來越嚴格,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提供給醫生的保障,從單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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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風險擴張到醫生執業所面臨到的種種業務行為風險,包括來自 政府的監理風險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實行後的法律風險,從而醫生在執 業上所面臨的風險,大多都能由醫療責任保險所承擔,使醫生在執業時 不需過於恐懼訴訟或其他政府行為,而有害於醫療行為及日常業務之執 行,能更專注於為病患最佳利益而採用最佳醫療方案,也使得醫療責任 保險對醫生更有吸引力,在未採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區域,能促進醫療 責任保險的投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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