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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我國籌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之立法與政策

第三節 籌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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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險公司之會計制度仍應遵守一般會計準則,且相互保險公司之基金 本質及其功能與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實不相同,性質上難以準用,此外基 金本質雖為債務,亦與公司債有所不同,蓋其清償條件較公司債為嚴格,

從而宜獨立規範之,最後就相互保險公司之會計制度為獨立規範,更能使 初期接觸相互保險之保險監理官,對其會計制度有一全盤性的認識,而能 更完善的為監理行為。

第四項 解散清算

相互保險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基本上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從而可 準用公司法或保險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包括解散原因、解散程序 以及清算程序等,惟就解散清算程序涉及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修正為社 員總會決議,且決議模式應以社員總數取代股份總數作計算。此外另應特 別規範基金之清償順序,前以述及,以及公司之剩餘財產應如何處理,蓋 相互保險公司之所有人為社員,其剩餘財產應歸於社員,故剩餘財產如何 分配,處理收益可仿照日本保險業法之規定委由社員總會以普通決議為之。

另外,為保障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利益,可仿照德國立法例,於相互 保險公司清算時,人壽保險契約不得終止。

第三節 籌組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

第一項 適合台灣之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模式

第一款 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模式

各國由醫生主導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組織可歸納為醫療法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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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合作模式以及相互保險公司模式,以下分述之:

第一目 醫療法人模式

由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提供醫療責任保險,本文定義為醫療法人模 式,由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即醫療法人向醫生收取保費,形成一個風險共 同團體,自行聚集資金,醫療法人如同一般保險公司承擔風險,並處理相 關保險核保及理賠事宜,此模式之風險多由醫療法人承擔,故該醫療法人 必須有充沛的承保能量,因此本文認為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能推行其醫療 責任保險,成功的原因在於其有 95%的執業醫生加入,使其有足夠的承保 能量及危險共同團體承擔即分散醫療風險。此外,醫療法人模式的推行必 須醫生間具有強大的凝聚力,且醫療法人能提供一般保險公司無法提供的 保障(如民事賠償額度沒有上限),否則市場上一般保險公司能提供更佳的 保險商品時,醫療法人即必須與其競爭,而無法維持其主導地位。

第二目 再保險合作模式

由英國醫療維權聯合會服務有限公司與日本醫師會提供的醫療責任保 險,本文定義為再保險合作模式,保單的設計與風險的承擔係由商業性保 險公司提供,醫療維權聯合會服務有限公司與日本醫師會僅提供銷售、核 保及理賠等中介功能,但商業性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服務仍保留相互保 險之特質,如保險的經營和利潤的分配仍由醫療維權聯合會或日本醫師會 所決定,此種模式係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提供醫療責任保險承保能量,使醫 療維權組織在推行醫療責任保險時,不需負擔龐大的經濟壓力,且商業性 保險公司能將所收取的保費做更靈活的運用,讓保費發揮最大的價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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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將利益回饋給醫生做為改良保單或降低保費之用,然而如何尋找合作 之商業性保險公司,並要求其將利益回饋給醫生,恐為此模式之障礙。

第三目 相互保險公司模式

美國醫療責任保險多由相互保險公司所提供,而非由醫療維權組織所 主導或經營,此模式與一般相互保險公司經營無異,醫生購買醫療責任 保險及成為公司之被保險人及所有權人,有權參與公司經營以及分配盈 餘,此模式發展至最後恐與一般股份制保險公司無異,蓋組織規模日益 擴大,由所有權人即被保險人全體共同制訂公司決策有其困難,從而公 司經營將由少數經營階層所主導,為了緩和經營階層與所有權人間之衝 突以及避免經營階層不能顧及被保險人之利益,美國的醫生公司至今仍 維持其董事過半數必須具備醫師資格的傳統,以確保公司的政策係基於 醫生之角度及利益而訂立,而此種模式成立初期,設立資金之募集較為 困難,公司之承保能量也較為不足,需發展相當時日才能有一定規模,

公司經營才會較為穩定,恐無法如醫療法人模式及再保險合作模式,因 醫療維權組織或商業保險公司本有一定之資產,而能立刻投入資金提供 醫生充足之承保能量,惟相互保險公司其經營模式較為商業化,且其不 僅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競爭,亦會與相互保險公司彼此競爭,為了吸引醫 生投保,將投入更多心力開發新型保險商品,如醫生公司所提供的醫療 業務監理風險保障商品及客製化的風險管理服務,從而從長遠的角度 下,其發展較由醫療維權組織所提供的醫療責任保險,更能與時俱進以 及滿足醫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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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台灣應採行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模式

各種醫療責任保險組織模式都有其優缺點,無孰優孰劣之分,而考量 台灣現有環境及條件,以實行容易度而言,再保險合作模式乃最易實行之 模式,蓋商業保險公司本有其資本而能提供醫療責任保險之承保能量,免 去募集資金的困難,但如何說服商業保險公司使醫療責任保險商品保留相 互保險之特質,使保險的經營由醫生公會所負責,恐需要相當的談判能力,

而容易度次之的實行模式,係醫療法人模式,由醫生公會成立醫療責任險 部門,發行醫療責任保險,向醫生分級收取會費,部分為保險費,銷售、

核保及理賠事宜皆由醫生公會處理,而為了初期財務的穩健,其可與國外 再保險公司訂立再保險合約以分散風險,最後實行容易度最差之模式乃相 互保險公司模式,蓋目前我國並無相互保險公司之法源依據,更遑論成立 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縱使修法允許相互保險公司之成立,亦需經過相 當時日才能拓展至一定規模,恐無法立即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競爭,但長遠 看來,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之設立最能因應日新月異的醫療科技,及時 設計滿足醫生需求的保單,蓋其較醫療維權組織更具有競爭意識,更有創 新保險商品的誘因。

從而無論何種實行模式,在台灣皆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但為使相互 保險能在台灣落地生根,及使政府和社會大眾了解其可行性及優勢,本文 認為理應從再保險合作模式開始推行醫療責任相互保險,但目前市場上主 流保險公司皆有提供醫療任保險,如何說服其放棄該保險商品之經營,加 入共保組織並與醫生公會合作,仍為未定之數,從而應退而求其次,採行 醫療法人模式,由醫生公會自發性地成立醫療責任保險部門,並分級收取 會費(部分為保險費),且利用再保險的安排,充實其風險承受能力,而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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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醫療責任保險之保單係由醫生公會所設計,故理應能更符合醫生需求,

且使醫生樂於投保,進而提升醫療責任保險之投保率,待醫療責任相互保 險發展至一段時日,相互保險之立法亦已完備之時,醫生公會可將醫療責 任保險部門獨立,設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蓋醫學技術及電子科技日 新月異,現有的醫療責任保險保單未必符合醫生之需求,醫生公會因為成 立理念不在於提供醫療責任保險,故競爭意識較為缺乏,創新保險商品之 誘因不足,如能成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使其投入自由之醫療責任保 險市場,因應現有醫療環境,設計更能滿足醫生需求之保單,與一般股份 制保險公司為良性競爭,使醫生能因應不同需求購買所需的保單,其執業 生涯將更加有保障,故本文認為我國最後仍應採行相互保險公司模式,從 而以下將以我國可能成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之模式作建議。

第二項 醫療糾紛互助基金轉型

目前規模比較大的醫院,多設有醫療糾紛互助基金,以因應醫療糾紛 的賠償需求,而互助基金之基礎僅限於同一醫院之醫師負擔,且該基金僅 能用於支付醫療賠償,無法用於投資收益,且欠缺準備金之提列,故無法 確保互助基金能因應一切醫療過失之損害賠償,從而若能將各家醫院之互 助基金合併而轉型成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一方面能解決相互保險公 司無法發行股票,設立初期募集資金困難之缺失,另一方面使危險共同團 體從同一醫院之醫師擴張到多家醫院之醫師,更能分散醫療責任的風險,

各個醫師的負擔亦會較醫院僅有互助基金時為輕。此外相互保險公司必須 如同一般股份制保險公司受主管機關監理,提列準備金,就資金運用上雖 然因非營利特色而限制較股份制保險公司為多,但仍可利用資金為一定之 投資收益,更能確保醫師所支付的費用而形成的基金能因應所有的醫療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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紛賠償。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應鼓勵各家醫院利用現有之互助基金,共同成 立一間醫療責任保險相互保險公司,並使所有的醫生皆能申請加入,使醫 療責任保險能保障到所有醫生,確保其執行醫師業務時能無後顧之憂。

第三項 醫師公會成立醫療責任相互保險公司

加拿大、英國及日本皆由醫生維權組織主導醫療責任保險組織的設立,

加拿大、英國及日本皆由醫生維權組織主導醫療責任保險組織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