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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學校法律通報之檢視

就上述表 3-4 性侵害案件通報來源件數統計資料中,所呈現的教育單位應該 多數為學校,明顯地看出通報數量遠不如警政及醫療單位;再對照表 3-2 性侵害 事件通報被害人概況,更可發現在校學生為被害人數量最高,數倍於教育單位所 通報的數字,由此可見學校的法律通報落實程度有待加強。

學校為何無法落實法律通報?首先可就該由何人通報檢視起。18 歲以下的在 學兒童及青少年,當發生被性侵害或性騷擾時,依法教育人員都要執行法定責任 通報,並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如此作法,能有利於社工單位及時啟動協助機制,

並能積極地保障兒少權益(鍾宛蓉,2010:283)。性侵害事件是依據《性侵法》

第 8 條規定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有知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 主管機關通報,並規定至遲不可超過 24 小時;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遭校園性 騷擾,是違反《兒少法》第 30 條規定,並依《兒少法》第 34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

教育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兒少法》第 30 條之相關情形,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所以,學校的所有教職員工都有執行法定通報的責任19。未能 落實,明顯地與學校教職同仁缺乏通報認知有關,以 18 歲以下的兒童及少年遭校 園性騷擾事件為例,依法必須通報,但檢視桃園縣政府的性騷擾案件的通報資料,

於 2006-2009 年間,教育單位的通報量僅有 2006 年 2 件,之後便無此通報記錄(桃 園縣政府社會處,2009:215)。而 2006 年當時又有《騷防法》的通過與施行,這 通報案或許也是法規效應。

就執行成效來看,學校人員普遍缺乏對法律的重視,法律的相關規定也容易 被忽視。所以主管機關必須不斷地發文提醒,如上述的學生遭校園性騷擾的法定 通報,也是在長期被漠視後,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才於 2009 年 3 月 30 日以童 保字第 0980053069 號函,提醒各校教育人員要依法通報,並應依法啟動調查20。 要確實落實通報,有賴教育人員相關認知的提升,如此才能讓校園中受到傷害的 學生得到需要的協助。

學校教育人員缺乏通報的認知,除了不清楚流程外,其實許多人是害怕麻煩。

尤其有許多通報後的工作都由保護性社工負責執行,保護性社工在執行工作時常 會面臨許多風險,這也造成其他人擔心的原因。詹火生(2011:1-3)有感於社工

19 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所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實施方案」訂定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如附錄 五)。

20 本案係由教育部以臺訓(三)字第 0980053278 號函轉知,日期為 2009 年 4 月 2 日。

的辛苦與風險,藉由台東社工師過勞死,專題演講「愛心不該廉價」,也提及社工 是勞工自覺疲勞度最高行業,同時風險性也高。所以,教育從業人員多以為這些 風險必須由通報人員共同面對,加上一些通報後的案例,家長因為不諒解而怒告 學校師長甚至毆打老師,這都會讓老師質疑通報後的法律問題如何因應,故要求 教育人員通報,首先應該先破除其疑慮。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有關的法定責任通報,大致上如表 3-1 所示,其中都明 白地規定教育人員於知悉疑似遭性侵害、性猥褻,或性騷擾(18 歲以下)情事者,

皆應立即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雖然,這規定是為了保護兒少,也為 了使被害學童能得到協助,但是所宣導、規範的都是未依法通報要處罰。如此規 定,更讓校園中的教育人員將「知悉」兩字視同「畏懼」,想提高通報率及提升教 育人員的通報認知,單靠依法處罰甚至解聘、免職,是行不通的。

第二節 學校行政通報的檢視

2010-2011 年教育界最熱門的話題不外乎校園霸凌事件。尤其是桃園縣八德 國中事件後,媒體日以繼夜地報導,足足有逾兩週之譜。教育部長也因此一事件 不斷地接受立委責詢,並要對外說明學校狀況,教育部也因此密集地開會討論因 應之道。這期間最常被問到的是:校園事件發生時,學校有沒有依規定向上級或 校安中心通報?其實,這通報就是要求學校在發生任何校安事件時,必須要實施 的行政通報,通報資料管制並彙整於教育部校安中心。每當有校園安全事件發生,

就是以學校通報校安中心資料做為初步評估的依據,容易受矚目的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通報工作更是被重視。為瞭解學校執行校安通報的概況,以下就教 育部校安通報的機制,藉以檢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通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