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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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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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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國家事務與管理碩士學位在職進修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 以中學為例. 指導教授:陳文政 博士. 研究生:張文賢 撰 中華民國101年1月.

(2)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Thesis: A Study of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Preventive Policies of Sexual Assault or Sexual Harassment on Campus – Based on Examples in Secondary Schools. Advisor: Chen, Wen-Cheng Ph.D.. Graduate Student: Chang, Wen-Hsien. January, 2012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3) 謝誌 幾年前,當開始撰寫論文時,曾與伙伴們嬉鬧地說,論文就從謝誌開始寫起 吧!結果一晃眼,我居然是在研究所第五年才寫謝誌,嬉鬧的心情早已不在,此 時戶外低於 10 度,但我的內心是充滿感恩的暖意。 寫論文要有動力、開始最重要;工作要做好、身體要顧到,這是我的指導教 授:陳文政老師最常對我的勉勵。不過缺乏動力的我,「開始」自然出現的相當 緩慢,與老師的會面除了感受到老師的關懷外,也擔心老師會斥責、會不悅,因 為我深深地感受到老師比學生用功。還好文政老師大多先同理我工作上的辛勞, 再鼓勵我要找出動力用心去完成論文,此外,在過程中也不斷地提醒學術倫理的 重要性,所以我論文能夠完成,首先要感謝老師的不離不棄及用心教導。 除了文政老師的指導外,在論文的寫作經驗、議題討論及電腦使用技術上, 要特別感謝我親愛的同事:又華老師、蓓蒂老師、志弘老師及昱宏老師的指導、 協助及鼓勵。此外,在論文發表時,葉毓蘭副教授豐富的實務經驗給我相當好的 提醒,同時也給了我信心,感謝她讓我對自己的論述更有自信。最終在口試時, 感恩許春金教授及張錦麗副教授排除工作上的萬難,在年終的最後一個上班日為 我指導,兩位老師不論在寫作的建議、研究主題的分析及專業領域上的提醒上都 給了我相當多的指導,讓我在論文的寫作上受益匪淺,對於您們文賢由衷感謝。 不論在工作或學習上,文賢都感恩伙伴們的協助。感恩臣民、文榮、秀亭及 雅欽等教官的支持,讓文賢能考上研究所並安心地到師大進修;志斌大哥、意倩、 蘇珊、能傑及小青,您們都是文賢學習上的伙伴及生命中的貴人,感恩您們一路 的陪伴及鼓勵,也希望在未來的學習路上仍能持續作伴。 接下來,我要感謝我的家人。感謝金鳳及育宸對我的包容,您們為了我這不 用功又愛看電視的爸爸,讓您們在生活上受了委屈,希望這種折磨不要再出現。 我是家裡兄弟姐妹中唯一未完成碩士學位進修的孩子,媽媽對我的鼓勵始終不間 斷,她總是利用各種話題提醒論文要寫一寫,所以,當我通過口試時相信媽媽是 最開心的。大姐、二姐及大哥都相當照顧小弟文賢,雖然他們老是用戲謔的口吻 嘲弄文賢將碩士班當博士班在念,但對於我論文上的經驗傳承,及各方面的協助 他們都不遺餘力,所以我要向哥哥姐姐們說:我愛您們。 最後,我要向各級學校承辦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業務的人員,深深地表達我的 敬意,因為從研究的過程中,我看到您們在教育現場的努力及付出,也感受到您 們面對此一議題的無奈。不過有您們在教育工作上的付出及堅持,一定有助於性 別平等教育的推行,未來在「尊重」的觀念被重視後,相信我國校園的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制工作一定會更加落實。 文賢 于 2011、寒流夜、新北市瑞芳.

(4) 校所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 論文題目: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 例 畢業時間:2012 年(100 學年度第 1 學期碩士論文摘要) 研究生姓名:張文賢. 指導教授:陳文政教授. 論文摘要: 本研究透過資料的分析與研討,初步描繪出中學校園在執行性侵 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時困境的樣貌,並探討通報工作及「性平會」的 現況與困境,以及青少年受環境因素所造成的影響。研究發現學校缺 乏法律認知,而多僅重視上級函文;在通報工作上仍有隱匿未報之現 象,以及人員異動頻繁、相關傳承及協調工作都無法落實;在校園中 性別平等議題不受重視,性平委員乏人問津, 「性平會」業務未設置專 人,也因無法明確分工造成組織內的部門衝突;家庭教育弱化影響孩 子的性平價值,媒體未能善盡教化功能,反使社會充斥對性別議題的 迷思。此外,網路的發達對學子的性平觀念有不良影響,而且目前政 府對於媒體及網路的管理作為尚不明顯。 對於如何讓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落實,提出兩方面的建議: 對政府部門的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重視法令的執行與宣導、應整合 人力資源並設立各分區資源中心、應多宣導並鼓勵通報而非只處罰不 通報、應整合社區資源並且獎勵親子參與活動、政府應重視媒體色情 及網路犯罪的問題;對學校單位的建議:應主動與社政單位聯繫並建 立溝通平台、正視行政工作的差異性增加人力及誘因、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及相關法治教育宣導、鼓勵同仁受訓及參與並建立學校人才庫、 明快處置儘量縮短性平案件的處理流程。 【關鍵字】 :性侵害、性騷擾、中學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法、防治政策.

(5)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Title of Thesis: A Study of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Preventive Policies of Sexual Assault or Sexual Harassment on Campus – Based on Examples in Secondary Schools Student: Chang, Wen-Hsien Advisor: Chen, Wen-Cheng Ph.D. Abstract: This study aims at exploring a preliminary description of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preventive work of sexual assault or sexual harassment on secondary school campuses by means of data analyses and research; announcement work as well as the current conditions and difficulties of the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 will be investigated; impacts that environmental factors have on teenagers will also be further examined. The study indicates that the schools lack legal recognition, and most of them only emphasize the official documents from the superiors. Meanwhile, concealment of announcement work, frequent personnel changes, failure to hand over and coordinate works all result in problems. Besides, gender equality issues are not taken seriously on campus;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 is not equipped with any professional administrator; a lack of clear division of the department leads to conflicts within the organization; weakening of the family functions affects children’s values; the media fails to fulfill its educational function so that the society is full of gender myths. In addition, the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also has an adverse effect on students’ concepts in gender equity while the government still has little to do with management of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 so far. The study.

(6) proposes suggestions of how to implement prevention work of sexual assault and sexual harassment in two aspects: As far as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re concerned, law enforcement and advocacy, first of all, should be put more emphasis on and human resources and establish of district resource centers need integrating. Second of all, advocacy and encouragement had better replace punishment for not being informed. Third of all, community resources should be integrated and parent-child activities should be rewarded. Last but not leas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problems of media pornography and Internet crime. As for the schools concerned, the schools should be active in association with social and political departments and then set up communication platforms and take a close look at differences in administration and increase human resources and incentives. Furthermore, they ought to implement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nd advocate related legal education. In addition, they are supposed to encourage colleagues to participate in and build the school talent bank and shorten the time of processing gender equity cases. 【Keywords】: sexual assault, sexual harassment, secondary school campus,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law, prevention policy.

(7) 目次 頁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文獻探討與名詞釋義.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18.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21.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23. 第一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制訂的沿革. 23. 第二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要內涵. 34. 第三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執行的檢視. 42. 第四節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的困境. 46. 第三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通報機制探究. 55. 第一節 法律規範的通報機制. 55. 第二節 學校行政通報的檢視. 63. 第三節 通報工作的困境評析. 73.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組織文化探究. 83. 第一節 校園的組織文化檢視. 83. 第二節 性平會的組成與運作. 95. 第三節 性平會執行困境評析. 103. I.

(8) 目次 頁次 第五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環境特性探究. 113. 第一節. 學生與家長觀念檢視. 113. 第二節. 傳播媒體影響的檢視. 122. 第三節. 環境特性的困境評析. 128. 結論. 139. 第一節. 研究發現. 13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42. 第三節. 研究展望. 147. 第六章. 參考書目. 148. 附. 158. 錄. II.

(9) 表目次. 頁次 表 1-1 相關學術論文一覽表. 8. 表 1-2 遭性侵害或猥褻(18 歲以下)通報次數年度一覽表. 10. 表 1-3 各級學校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統計表. 11. 表 1-4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被害人數年齡統計一覽表. 12. 表 2-1 性平法制定歷程紀要. 29. 表 2-2 性平法案主要推動單位與時間. 33. 表 2-3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函示公文檢視一覽表. 44. 表 3-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有關的法定責任通報表. 56. 表 3-2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概況. 58. 表 3-3 性侵害事件通報加害人概況. 59. 表 3-4 性侵害案件通報來源件數統計表. 59. 表 3-5 校園事件等級及通報時限. 64. 表 3-6 2004 年各級學校與性平議題相關通報一覽表. 67. 表 3-7 2005 年各級學校與性平議題相關通報一覽表. 68. 表 3-8 2006 年各級學校與性平議題相關通報一覽表. 69. 表 3-9 校園事件分類中與性平議題相關檢視表. 78. III.

(10) 圖目次. 頁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19. 圖 1-2.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困境架構圖. 20. 圖 2-1. 臺北縣各級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流程圖. 48. 圖 2-2. 臺北縣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作業流程圖. 49. IV.

(11) 附錄目次. 頁次 附錄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 158. 附錄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165. 附錄三.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167. 附錄四.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兒童及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 174. 通報處理流程 附錄五. 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 V. 175.

(12)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近年來我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使校園的管理與安全問題都 面臨極大的質疑,再隨著資訊媒體的發達,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易受矚目 的壓力下,各校如何處理此類事件及如何落實防治政策已然成為社會關切的課 題。本章將依下列順序分別敘述: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第二節、文獻 探討與名詞釋義,第三節、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第四節、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自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 (以下簡稱《性平法》)公布實施後,我國成為 少數設有專法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的國家,也讓長期不在台面上討論的性平議題有 了劃時代的意義與作法,本文擬以《性平法》中最受矚目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防治議題做為研究方向,希望藉由學術論文的撰寫,讓筆者長期以來關注此議題 在校園的執行困境,能做一個清晰的釐清。. 壹、研究動機 筆者是學校的軍訓教官,亦長期擔任生活輔導組長的職務,服務學生及家長, 協助並處理學生的問題是最主要的工作。但是,2007 年 5 月間處理學生的疑似性 侵害或性騷擾案的過程,使個人深深地感受到學校的教職同仁及學生家長,對於 學生的性平議題缺乏認知,也讓個人重新去檢視《性平法》所規範,與學校教育 場域所展現的落差。 那是連續一個多月惡夢的開始。導師辦公室不同於平日的安靜,因為有兩位 學生家長在導師辦公室起爭執,起因是學生上課時玩遊戲,玩鬧中提到輸的人要 脫一件,R 女同學只是作勢要脫,W 男同學卻順勢將其衣服全拉開,這不只是件 性騷擾案,也涉及任課老師的班級經營問題,正思索如何向家長溝通時,導師卻 爆出近日班上學生間傳遞該 W 男同學的手機,其中有 R 女同學脫光洗澡的畫面, 之後得知該影片已多人傳閱,所幸當時不流行 PO 上網路分享。乍聞此言,當下 R 女同學的家長幾近崩潰,立即要求學校派人陪同至醫院檢查,當時事件已經從 1.

(13)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單純的學生糾紛變成嚴重的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筆者與學校的輔導組 長分別負責男女方家長,而學務主任認為兩性問題是輔導處的業務,所以只交代 我們處理就走了,輔導主任到場關心後告知 R 女同學家長,這案子要向學務處提 出申請,再送到本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調查,過程至 少要一個月甚至更久,並表示他和學務主任一樣都是性平委員,所以他們是不能 介入,並拿了張申請表給學生家長,也告知家長筆者是受理單位。所以,當下學 校的處室主任都走了,只留下劍拔弩張的學生家長、兩位不知如何處理後續的組 長及一位惶恐不知所措的 W 男同學。 R 女同學的母親對於事件的發生已十分難過,加上學校主任提醒她,案子要 經過申請後再移交至「性平會」討論,當下她覺得十分委屈。認為身為被害人及 家屬為何還要忍受冗長的時程,想像這些過程都令她感到沮喪,並表明要找警方、 民意代表、甚至要找媒體來處理。過程中,讓筆者深深感受到,如能向家長妥適 說明,並讓學生及家長對學校信任是最要緊的程序,卻也是學校時常疏忽的。事 件被爆發的當日,氣氛是充滿著指責、憤怒及無奈,當下筆者感覺,學校對學生 及家長幾乎是無所助益。 隔日起,對筆者而言又是一連續的折磨。當向主任們說明、向校長報告,他 們近乎一貫的用詞:「好好處理,不要上媒體」;詢問學校不是有「性平會」嗎? 主任卻說:又沒提出申請。筆者也提醒校長依法要通報,學校也應主動調查,得 到的結果是,生輔組長就是性平委員,所以「性平會」已有處理,通報部分因為 目前狀況不明等筆者釐清後再說。折騰了近四十天後,家長找律師協商用錢解決, 兩位同學也如同一般學校處理經驗一樣,各自轉學到外地,而學校「性平會」也 沒依法將輔導資料轉送,以利他校後續輔導。 當時筆者明白依《性平法》輔導者不能介入處理,反之亦然。雖然規定如此 清楚,當面對事件處理時,筆者不單是受案單位、調查人員、又要兼任輔導者, 而且還是代表「性平會」的性平委員。這讓筆者認為,學校在執行《性平法》所 規定的作為時,有些是違法的(如未依時通報) 、有些是合法但不見得合宜的(如 2.

(14) 第一章 緒論. 輔導者不能介入處理,造成人力不足) 、更多的是遊走在《性平法》的模糊邊緣(如 學校的整個處理程序及考核)。 本文希望藉由檢視相關文獻資料,審視學校執行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 情形,讓學校在執行《性平法》時的困境呈現,並期待能為學校執行此一工作時 提出可實施的建言與方向。. 貳、研究目的 在台灣,有相當多數的性侵害或性騷擾的事件發生在校園,不同於歐美社會 以開放態度加以討論並力求解決之道,我國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問題多趨 於保守隱晦,學校人員也害怕處理相關問題。直到近年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的事件多次在新聞版面出現,並在學生社團、婦女團體及其他社會運動社團的呼 籲及要求下,政府開始正視,教育部也在 1997 年頒行「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 會設置要點」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1(以下簡稱「兩平會」) ,同年再頒行 「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及「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2,希望學校能 逐步地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並營造無性別歧視的教育環境。同時,也舉辦各項研 習,希望學校能透過兩性教育的推展,能確實地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各校多依規定成立「兩平會」 ,學校也加派相關人員參加研習。無奈,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並未減少,反倒因為性別平等意識提升及身體自主權概念普及 後,過去隱晦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不再被容忍,部分大專校園不斷地爆發 此類事件,學校的處理機制也不斷受到質疑。教育部為表明積極面對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問題之政策態度,於 1999 年再頒行「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 及性侵犯處理原則」3,明確地指示各級學校要依原則處理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擾的案件,只是這幾年來除了在校園中兩性議題被注意外,對於防制性侵害或性 騷擾的工作多付之闕如。. 1 2 3. 函文文號為:1997 年 3 月 21 日台(八六)訓(三)字第 86025778 號函。 函文文號為:1997 年 7 月 19 日台(八六)訓(三)字第 86081562 號函。 函文文號為:1999 年 3 月 10 日台(八八)訓(三)字第 88023005 號函。 3.

(15)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從「兩平會」開始,推動者請學校的輔導系統配合,輔導單位自始就成了兩 性議題的處理單位,其他處室的人員多是配合參加研習。筆者當時多有參與,發 現絕大多數的與會人員多不清楚後續的工作為何?而且,參與研習的成員多是不 斷地重複研習。從「兩平會」到「性平會」的起始都由輔導單位負責,因為執行 上缺乏責任分工的落實,甚至造成學校執行通報工作時的迷思、及「性平會」業 管單位歸屬何處室的衝突。 一直以來學校都是按教育部的函文辦理兩性平等教育,直到《性平法》於 2004 年 6 月 23 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後,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自此之後有了法律依據,並 彰顯出我國政府重視性別平等教育的政策立場。性別平等教育的內涵及功能應在 法律通過後,讓學校成員觀念更加清晰、工作更加落實才是。但是,在學校成員 普遍缺乏法律認知下, 《性平法》所規定的內涵學校普遍無法落實,尤其是學校的 組織文化對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所造成的影響。 兩性平權的觀念漸漸散布後,校園性騷擾事件也逐漸被披露出來,過去長年 來在檯面下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逐漸地朝向公開化。尤其是,1999 年 5 月台科大爆發了教授強吻女學生的校園性騷擾事件,本案在學生訴諸媒體後受到 社會極大的矚目。期間,校方處理過程不但冗長且缺乏專業,使被害人遭受到二 次傷害,社會上普遍質疑校方的公正性,對於學校的處理程序及能力充滿著不信 任。本案導致教育部遭監察院糾正,教育部也檢討該校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 理程序,並開始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防治及處理做為學校落實性別平等 教育之重點檢視(黃囇莉、畢恆達,2002:95-96;蕭昭君,2004:5;鍾宛蓉, 2007:1-2)。在相關校園案件中,被討論的多為大專院校的個案,大專生多已成 年,且學校相關的行政資源也較多,反觀檢視國、高中學校的性平議題,學校幾 乎都是被動地去重視。此外,性別平權的觀念,與學生的價值觀、家庭的教養與 關係都有密切相關,而且極受傳播媒體深遠的影響。 總言之,筆者希望透過資料的整理、歸納及分析,綜理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工作的困境,以做為給相關單位的建議及未來研究之參考;故本研究目的 4.

(16) 第一章 緒論. 有下列幾點: 一、檢視法規層面的立法過程及內涵,探討學校在法規面如何看待性侵害或 性騷擾防治政策。 二、探討法律通報、校安通報機制及執行狀況,以瞭解學校執行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政策時的困境。 三、檢視學校的組織文化,探究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時,處室 之間未能落實分工所造成的影響。 四、審視社會性平議題價值的形塑,並探討青少年、家長的觀念與傳播媒體 對校園落實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時的影響。. 5.

(17)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第二節 文獻探討與名詞釋義 本研究關注的議題是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的困境,這其中多以 《性平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及《校園性侵害及 性騷擾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所規範應執行的工作為準。因此本節將就 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相關的學位論文探究起,並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現況 說明,及從青少年的犯罪預防及校園的危機處理角度分析,以鋪陳出本研究的理 論背景。. 壹、文獻探討 一、相關學位論文之探討 從許多的新聞報導都可看到,原本寧靜的校園不斷地傳出性侵害或性騷擾的 案件,教育主管機關也不斷地疾呼,請各校要重視校園性騷擾、性霸凌甚至於性 侵害的嚴重性,及落實《性平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但是,各級學校似乎沒能配 合且加以重視與落實,這部分是很令人擔憂的。 為瞭解校園中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相關議題,及做為筆者論文主題之參考,筆 者就《性平法》於 2004 年通過後的相關論文資料,收集與《性平法》、校園性侵 害及性騷擾的相關文獻做回顧,以瞭解我國政府在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工作 上之政策要求,以及此議題在校園中呈現的樣態,相關文獻的討論範圍與議題焦 點如表 1-1,並簡述如下。 鍾宛蓉(2007)因本身為律師,有感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各 校在處理的過程中往往有不熟稔法律規範、及缺乏調查技巧等問題,而這些問題 也往往造成當事人及關係人的權利受損。所以,她以《性平法》為核心,用法律 人的角度探討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注意之事項,也就是除了要有法 律做為依據之外,也要考量處理作為之正當性。 韓宏杰(2007)認為我國對性騷擾議題相當重視,所以透過各項立法加以保 護與約束,但是性騷擾普遍有定義不清的問題,要落實在校園的防治工作上,自 6.

(18) 第一章 緒論. 然產生諸多疑難。所以,他先透過對性騷擾的定義,再審視《性平法》的規範與 精神,最後透過訪談的方式,綜理出落實《性平法》及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時可 能遭遇的困難。 李國芳(2008)認為《性平法》所規範的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必須要在學校 建立起配合的體制,並在政策執行方面也要有更明確與周延的規範才能落實。此 外,也認為校長除了是學校行政首長外,更是「性平會」的主任委員,《性平法》 規範的政策校長是主要的執行者。所以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探討學校校長政策 執行的狀況,及影響政策執行因素,以瞭解《性平法》所規範的性別平等教育政 策在學校的執行狀況。 蔡婉瑜(2008)有感於校園性騷擾事件頻傳,即使身為教師也難以置身事外。 為預防校園性騷擾事件的發生,各校都依法設置性騷擾防治機制並廣為宣導,但 身為學校的成員及肩負教育學生的教師們,對這些防治機制通常不清楚。所以用 問卷調查法的研究方式,以自編的問卷對台南市公私立小學的教育人員蒐集資 料,探討國民小學教師於工作期間遭受性騷擾的狀況,及其對於各校訂定的《工 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認知。 張健昇(2008)因為有感於社會上性騷擾事件頻傳,以及校園間如果發生性 騷擾事件,往往被媒體披露後都有可能變成校園危機,也會對學校造成負面的評 價與校譽損傷。所以,他以自己服務的學校為討論範圍,並運用文獻探討、問卷 分析及個人實務工作經驗的方式,說明性騷擾事件預防的重要性,及校園面對性 騷擾這類型之危機事件時該如何處理與因應。 楊素月(2008)是新店市五峰國中的教師,她有感於國中階段的青少年,正 面臨身心急劇的變化,對性別議題又特別好奇與敏感,加上在校園中性騷擾的言 論與行為又常常出現。因此,她藉由自製的「國中校園性別友善現況調查問卷」 對新店市 4 所國中學生施測,進而探索國中學生所經歷到的校園性騷擾現況,以 及學生們的相關認知與感受。. 7.

(19)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表 1-1 相關學術論文一覽表 作者/年份. 論文題目. 論文討論焦點及範疇.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聚焦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鍾宛蓉. 擾事件正當法律程序之. 應注意的法律問題。範圍上多以各種法令. (2007). 研究─以性別平等教育. 為依據,探討的問題也多以法律專業的角. 法為核心. 度加以說明與分析。 聚焦在校園性騷擾的定義,及依據《性平 法》處理性騷擾事件時所遭遇到的困難。. 韓宏杰. 我國校園性騷擾處理相 題目雖限縮於校園性騷擾議題上,但實際. (2007). 關法制之研究 範圍包括了《性平法》的落實議題,並在 訪談過程中限縮範圍於中小學校園。 聚焦在小學校長落實《性平法》所規範的 國民小學校長執行性別. 李國芳. 相關議題。討論議題的範圍相當廣泛;就 平等教育政策現況之研. (2008). 討論對象而言,僅限高高屏地區及國民小 究-以高高屏地區為例 學階段,且主要的討論對象為校長。 聚焦在小學教師於校園內遭受性騷擾的. 蔡婉瑜 (2008). 台南市國民小學教師職. 情形及對學校訂定防治機制做探討。範圍. 場性騷擾調查研究. 僅台南市地區及國民小學階段,且主要的 討論對象為教師。 聚焦在校園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可能引起 的校園危機管理問題。討論對象限縮於淡. 高職師生間性騷擾危機 張健昇. 水商工,並以媒體對校園危機造成的可能 管理之研究-以國立淡水. (2008). 影響,討論學校與新聞媒體互動的方式。 商工為例 所以在議題上除了校園性騷擾外,也有校 園的危機管理問題。. 8.

(20) 第一章 緒論. 表 1-1 續 相關學術論文一覽表 作者/年份. 論文題目. 論文討論範疇及限制. 楊素月. 台北縣新店市國民中學. 聚焦在國中學生對性騷擾事件的認知與. (2008). 校園性騷擾構念之實徵. 感受。. 研究. 討論對象限縮於新店地區 4 所國中,並就 校園中性騷擾的現況加以檢視與分析。. 資料來源:本表為筆者自行整理。 備註:因《性平法》為 2004 年通過,故只討論 2004 年之後的學術論文。. 經探討以上論文後,筆者發現多數研究者大多只針對單一學校的狀況或師生 的性騷擾議題做討論,這除了讓性侵害這嚴重的課題容易被忽視外,也讓真正執 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性平會」鮮少有被討論的機會。此外,在所有的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例中,受害者年齡多集中在 12-18 歲,在學制上應該為中學階 段,所以筆者認為本文討論的主題應涵蓋中學校園為宜。雖然文獻回顧中,沒能 討論法律責任通報及校安行政通報的課題,但筆者認為通報是處理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時的重要起點,實有加以說明之必要。另外,討論防治政策的落實與 否,不應該只討論學校內部的議題,也要考量學校深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在討論 此議題時必須衡量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二、其他文獻之回顧 (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現況 學校與家庭是個人成長歷程中最重要及最緊密的場所,安全的學習也是相對 重要。學校過去以來都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學校是一個社會的縮影,社會上發生 的現象也多呈現在校園之中,近年來學校不斷地傳出學生遭受性騷擾、性霸凌甚 至性侵害,使原本安全的校園,瀰漫出不安的氣氛。那麼,校園似乎不是那麼純 真祥和,每天可能都有數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蔡婉瑜,2008:4;鍾宛蓉, 9.

(21)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2010:3)。 就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4)收集各級 學校校安事件通報資料顯示,早期與學生性騷擾或性侵害的有關通報數量都相當 少,比較 2004 至 2006 年通報事件中遭性侵害或猥褻(18 歲以下)通報次數,發 現明顯且持續增加,其原因可能是 2005 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 (以下簡稱《性 侵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以下簡稱《騷防法》)公布施行,賦予教育人員法定 通報責任後,各校較為確實通報,減少黑數5所致,明顯有法規效應6(教育部校 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2008:43)。相關對照數據如表 1-2。 表 1-2 遭性侵害或猥褻(18 歲以下)通報次數年度一覽表 各級學校 大專院校. 高中職校.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合計. 2003. 3. 8. 5. 5. 21. 2004. 0. 11. 62. 19. 102. 2005. 2. 69. 147. 74. 292. 2006. 6. 94. 248. 148. 496. 通報年度. 遭性侵害或猥 褻(18 歲以下). 2007. 校安中心自年度起皆未公布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類別之 細目。. 資料來源:本表為筆者自行整理。 備註:2003 年資料只區分強暴、強姦案件,未區分 18 歲,因數量不多筆者採全 數列記。 4. 5 6. 教育部校安中心,網址:https://csrc.edu.tw。 犯罪黑數(Dark Figure of Crime)是指不在各種犯罪統計上出現的犯罪數,也就是未被眾人皆 知或未受刑事司法機關所追訴與審判之犯罪,也可看成隱藏犯罪(蔡德輝、楊士隆,2009:10)。 《性侵法》於 1997 年 1 月 22 日制定公布。2002 年 5 月 17 日增訂 6-2 條,訂定有通報義務者於 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不過,通報的內容,必須徵得被害人或 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通報。其訂定通報義務之立法原意,是希望任何人知有疑似性侵害情事發 生時,應本諸個人良知,立即通報有關單位,以保障社會及個人人身安全,但是各單位通報主 管機關的情況未盡理想,為避免因為延誤時效,無法及時提供被害人各項後續服務,且為落實 通報制度,立法院於 2005 年 1 月 21 日立法通過《性侵法》修訂案,要求醫事人員、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 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所以當年起通報量明顯增加, 此為法規效應。資料出處: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http://lis.ly.gov.tw/lgcgi/lglaw;全國法規資 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10.

(22) 第一章 緒論. 此外,根據校安中心統計資料顯示,遭性侵害的中學階段(12-18 歲)被害 學生通報人數在 2007 及 2008 年分別為 471 及 676 人(符興民7,2009:120)詳 如表 1-3。對照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資料8,2007 及 2008 年 12-18 歲被性侵 害通報人數分別為 2944 及 3243 人看來,校園性侵害事件通報率明顯偏低,不過 資料顯示中學階段最為嚴重,這與內政部資料是相符合的,詳如表 1-4。 表 1-3 各級學校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統計表 各級學校 大專院校. 高中職校.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2007. 29. 164. 307. 163. 2008. 31. 203. 473. 207. 2009. 41. 347. 838. 300. 2007. 32. 110. 102. 63. 2008. 39. 158. 155. 94. 2009. 115. 188. 242. 174. 2007. 26. 14. 15. 6. 2008. 12. 26. 14. 7. 2007. 24. 19. 18. 5. 2008. 30. 28. 29. 16. 2009. 115. 188. 242. 174. 通報年度. 遭性侵害. 遭性騷擾. 疑涉性侵害. 疑涉性騷擾 疑涉性交易. 資料來源:本表 2007-2008 年資料為筆者修訂自符興民(2009:120);2009 年資 料修訂自王福林9(2010)。. 7 8 9. 符興民教官當時擔任教育部校安中心的業務承辦人,其資料皆出自於校安中心的彙整。 資料引用自:內政部統計處,網址:http://www.moi.gov.tw/stat/。 資料引用自:軍訓處長王福林,2010 年 10 月 22 日於嘉義中正大學專題演講簡報,題目:「台 灣地區校園安全事件通報暨處理機制與問題探討」。 11.

(23)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表 1-4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性侵害被害人數年齡統計一覽表 18 歲以上. 12-18 歲. 12 歲以下. 遭性侵害被. 2007. 2302. 2944. 783. 害人數. 2008. 2452. 3243. 854. 資料來源:本表為筆者自行整理。 備註:2007 年齡不詳有 501 人;2008 年齡不詳有 736 人。. 對照內政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資料,除可發現與校安通報的數字有明顯的 差距外,也可知校園性侵害事件較顯現的數字嚴重;至於校園中的性騷擾事件, 實際案例一定比校安通報的數量還要來得多。以陳淑芬(1999:60) 、黃淑英、晏 涵文(2004:16)各自針對國中生進行性騷擾的現況調查研究發現為例,分別有 高達 72.6%及 77%的國中學生曾遭受至少一種形式上的性騷擾,且不分男、女生 都一樣嚴重,而且校園中充斥著與性有關且不受歡迎之言詞。由以上分析看來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問題是相當嚴重。. (二)青少年犯罪理論與預防工作 12 歲以上 18 歲未滿的青少年絕大多數應該是在校園安心就學的,除了少數 就業外,在校園之外的青少年不是中輟,就是失學及失業的雙失少年。就國家的 總人口數看來青少年佔人口數約 7-8%10,人數雖然不多,但他們是國家未來競爭 力之所在。因此關注青少年的議題,保護青少年的安全與健康是全民的義務與責 任。 青少年正值人格的養成,價值觀與其成長的環境如:家庭、學校及社區的價 值觀息息相關,新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2010:10-12)的研究指出,影響青少年 價值導向的形成因素有家庭生活、學校生活、社會生活及休閒活動等四方面;吳. 10. 資料引用自:教育部統計處,網址: http://www.edu.tw/statistics/index.aspx。以 2007 年就學學 生計算高中職、國中及五專前三年學生合計約 1,800,000 人。 12.

(24) 第一章 緒論. 敏欣(2000:135)也認為影響青少年價值觀的社會化機構有:家庭、學校、同儕 團體及大眾傳播等等;陳啟榮(2008:46-48)也認為青少年的文化深受家庭、學 校、及整個社會的影響。故青少年不僅在社會化的過程建構價值觀,也造就了人 格的形成,甚至影響青少年的行為和對事件的看法。 因此,當我們探究校園中與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犯罪議題時,通常發現缺乏尊 重的價值觀與價值偏差是主要的發生原因,與學校青少年犯罪相關的理論不少, 但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做為研究的主題,筆者認為依其特性可引用日常活動被 害理論。 日常活動被害理論(Routine Activity Theory of Victimization)是柯恩及費爾 遜(Cohen and Felson)於 1979 年所提出,強調犯罪等非法活動的發生,在時空 上多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換言之,日常生活型態影響到犯罪之發生。並 認為犯罪之發生,必須在時空上有三項因素聚合:具有能力及犯罪傾向者、合適 之標的物、足以遏止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林曲(Lynch)探討日常活動被害 理論,認為下列四變項為其核心要素:暴露、抑制者、對危險之認知、吸引性(資 料轉引自:蔡德輝、楊士隆,2009:147-148)。 總而言之,日常活動被害理論提供了犯罪被害原因的重要詮釋,尤其在校園 中如何避免師生成為犯罪之被害人,必須加強師生的警覺性,也提供學校在教育 及行政事務工作上做為重要的參考。 《性平法》的主要目的是教育,所以如何遏止 犯罪行為在學校的發生,並教導師生避免自己成為合適的被害對象外,建立團體 防衛意識、並增加抑制者,去預防犯罪發生也都是教育重點,而這工作皆有賴全 體教育從業人員共同重視並執行。. (三)我國校園中的危機處理機制 危機處理是希望透過控制與規範危機的過程,使危機不至於失去控制,並在 確保當事者最大利益下去解決危機。危機處理不僅在消極的方面可防範情況惡化 外,也應該具有化危機為轉機的積極教育作用(陳芳雄,1997:02) 。危機管理是. 13.

(25)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近年來備受重視的課題,教育單位因為涉及許多人的因素,校園的危機管理更是 受到矚目。實務上,校園多設有危機管理小組,並受教育部校安中心及其他教育 主管機關管轄。平時危機管理小組與其他的委員會並無不同,多是在校長的指揮 下依任務特性組成,但當面臨校園危機事件時,不難發現這些小組成員多不知如 何執行工作,因為校園危機管理在執行上面臨了許多困境。根據國內學者(陳芳 雄,1997:34-39;周志明,2010:51-52;陳怡旬,2010:156-160;許華孚,2010: 244-246)的研究,將校園危機管理的困境分為三個方面,分述如下: 1.在學校人員方面:易受傳播媒體影響、與媒體關係不佳、發言人缺乏訓練、 受害學生家屬在發生危機時不易溝通、人力資源不足、相 關同仁配合度不高、學校同仁缺乏法律常識、民意代表介 入、及學校師生危機意識薄弱等困境。 2.在學校組織方面:私校較不重視、委員會盲目從眾的群體意識參與造成決策 偏差、學校主管未能適時協助、缺乏實際危機處理經驗、 危機管理相關知識與訓練不足、未明確建立校園危機管理 機制、危機管理計畫流於形式、及計畫沒有適時修正等困 境。 3.在相關資源方面:缺乏經費、情報訊息不足、與相關單位聯繫不夠,及相關 單位缺乏協助與支援等困境。 此外,針對本研究主題,楊心蕙(2010:6-7)認為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時,學校可能要面對之危機樣態有:師生缺乏身體自主權概念、學校主管抱 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心態、學校不願意通報或延遲通報、學校行政人員 不瞭解調查處理程序、 「性平會」多數委員不同意受理案件、委員會或相關行政單 位不接受調查結果及懲處建議、家長不滿意學校之處理並訴諸媒體、申請人或行 為人情緒不穩甚至發生自殘事件等。所以就校園的組織文化中我們可以去審視, 校園事件為何會發生,這與組織成員的心態及學校長年的執行作為有相當的關係。. 14.

(26) 第一章 緒論. 綜合以上文獻探討,本文歸納出校園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必須按相關 程序去執行政策,這類事件除具有教育意義之外,另外涉及青少年的犯罪議題, 而這些議題卻與青少年成長的家庭、社會價值觀的形塑息息相關,而學校在例行 的教學及行政工作之外,面臨此問題時,多會在學校組織內遇到阻力,有甚者形 成校園中的危機事件,在在地考驗學校的處置及應對能力。 綜合以上分析,筆者將學校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的困境以下列三個 面向加以探討:首先探討的是學校面對性侵害或性騷擾議題時最先要做的通報機 制;再者,探究學校執行此議題時所面臨的組織文化課題;最後再檢視影響青少 年犯罪或觀念偏差的因素。本研究將就以上三個面向去檢視、探究學校執行性侵 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時的困境,最後再提出研究者的建議。. 貳、名詞釋義 為便於研究討論更為明確,以下將本研究重要的相關名詞予以明確界定:. 一、校園 大專校院因為學生多已成年,學校的行政支援能力也較其他學制充足,另外 小學(含)以下學制學生年紀太小,所以本研究不予以討論。本研究是以性侵害 或性騷擾受害者最多的年齡層(12-18 歲)為考量,比照其學制多落於國、高中 階段,所以本研究的校園係指國、高中階段的中學校園。. 二、性騷擾 性騷擾行為的具體態樣,係由西方學界經由實證研究發展而來,其中最具代 表性者為 Fitzgerald et al.(資料轉引自:黃囇莉、畢恆達,2002:94)。其依性騷 擾嚴重的程度區分出五個等級,分別是性別騷擾、性挑逗、性賄賂、性要脅及性 攻擊等,定義分述如下: (一)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 包括一切強化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 念的語言或行為。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特徵、性吸引力,或過度強 15.

(27)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及性別歧視的言論。 (二)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 包括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言語或肢體上的不當行為。 (三)性賄賂(sexual bribery) : 以利益承諾的方式(如升遷、加分、及格等) ,以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 的活動。 (四)性要脅(sexual coercion) : 用威脅或懲罰的方式去要求強迫性的性服務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五)性侵害(sexual assault) : 包括用強暴或任何具有傷害性、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本研究所稱之性騷擾係以《性平法》所規範的為準,定義於第 2 條第 4 款。. 三、性侵害 本研究所稱之性侵害係採法律之定義,亦即依我國的《性侵法》第 2 條所規 定的性侵害犯罪內容。依我國的《性侵法》第 2 條規定,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 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唯考量青少年性行為中許多為合意行為,於此《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另 有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刑法》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主 要是針對之「兩小無猜」的現象設想。. 四、性霸凌 《性平法》於 2011 年修訂後於 6 月 22 日公布,修正第 2 條條文,置重點在 於性霸凌,並對性霸凌定義如下: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 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 擾者。 16.

(28) 第一章 緒論. 五、防治政策 本研究所指的防治政策係以《性平法》、《細則》、《準則》及教育主管機關所 函頒的公文所構成,規範學校應執行的內涵。. 17.

(29)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問題如果單從官方資料來看,一定覺得我國校園此類問 題不大,但就每每爆發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都可看出校園中 這些相關議題一直被忽視。這議題除了長期不受學校重視外,也因為校園文化慣 於低調處理與校園有關的議題。所以筆者在選擇此議題時,考量若以問卷的方式 收集資料,可能缺乏全面性,加上相關議題當事人多不願明確表達,所以選定用 非量化的方式來討論,以下是筆者分別就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加以陳述。. 壹、研究方法 本研究討論的課題為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的困境,這是政策理 想與實際執行的差異,涉及的領域有法律學、教育行政學及社會學各領域,是以, 筆者採用的是文獻分析法進行探究。 首先研究者以「校園性侵害」、「校園性騷擾」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用詞 作為搜尋的關鍵字,搜尋相關學術論文、期刊等資料,透過資料的研讀、整理與 分析,探討《性平法》的立法始末、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在社會及校園的發展、 學校的防治機制及校園危機處理與性別平權的展望等等議題,以作為筆者觀察我 國校園中性侵害或性騷擾議題的發展,使筆者能用更客觀、周延的態度去討論研 究主題。 其次依據研究的主題,蒐集與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有關的法 令,包括: 《性平法》、《細則》、《準則》、《刑法》、《性侵法》、《騷防法》,並收集 相關部會頒佈的函文、宣導資料,從這些法令及政策宣導資料中瞭解政府對校園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的要求。 最後筆者再對所蒐集的學術論文、期刊、研究報告、專書及關於本研究課題 的研討會及學術論文發表會資料等,進行歸納及分析,再去對比政府政策的要求, 比較出政策的要求與執行的落差,並分析探究學校執行此一工作的困境。 雖然無法完全探究學校執行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政策的困境,但在中學校園 18.

(30) 第一章 緒論. 的教育現場中,應該有相當程度的助益。這只是一個開端,特別是在資訊化、少 子化的時代,學生的相關課題都很容易受到矚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 更是要走在時代尖端,找出困境並加以排除是必要的作法,筆者希望能尋找出適 切的方向並提出建言,作為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的參考。. 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圖,如圖 1-1。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 文獻探討 學術論文的回顧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現況 青少年犯罪理論與預防工作 我國校園中的危機處理機制. 資料收集:文獻分析 (包含論文、期刊、研究報告、研討會 資料及相關函文). 研擬論文大綱. 論文撰寫. 研究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圖為筆者自行繪製。 19.

(31)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另外,本研究所探討的執行困境,架構圖如圖 1-2。.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 學校應執行內涵所規範之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教育部(含局、處)函示公文 執行上的困境. 在法的層面上: 長期對法律的 漠視 執行上只看重 函示公文. 通報的機制上: 有通報不確實 的問題 有不知如何通 報的問題. 組織文化方面: 性平工作缺乏 明確分工 「性平會」未能 確實運作. 圖 1-2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困境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圖為筆者自行繪製。. 20. 環境特性方面: 社會成員價值 觀的形塑 傳播媒體造成 不良影響.

(32)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造成學校執行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政策困境的因素不少,舉凡法令政策的制 訂、整個社會的價值風氣、政治氛圍、學校組織文化等等,都有可能在執行此一 工作時造成困境。為避免研究範圍過於龐雜而失焦,本研究試著就以下幾個方向 去釐清政策的制訂與要求,並探究執行政策時可能面臨的困境並加以評析。. 壹、研究範圍 一、相關法令 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議題相關法律及行政命令相當多,因本研究主題是探 討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議題,所以主要就《性平法》、《細則》、《準 則》及相關函文加以分析及討論。. 二、研究對象 一般而言,大專校院與國、高中以下學校在學校制度及人力資源上都有極大 的不同,雖然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課題受重視是起源於大專校園,但是我國在 中學階段多重視升學主義,對於教學活動以外的課題較少被關注,許多議題容易 被流於形式,因此乃限縮研究對象,本研究只針對中學校園加以討論。. 三、研究主題 為使研究聚焦成為一般性之必要,本研究所檢視校園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防 治工作,必須是通案性研究,無法針對單一個案討論;另本研究討論校園議題及 現象,主要係針對處理校園性別平等議題做討論,其他部分簡略帶過。. 四、研究資料 由於研究的主題是討論我國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議題,故資料的收集也多 集中在國內的論文、期刊、研討會及媒體資料上,其中有極少數引用外國學者的 意見,也多轉引用自國內專家學者的文章。. 21.

(33) 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困境之研究-以中學為例.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限制有下列幾方面:. 一、無法就通報資料一窺全貌 執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工作時,除了預防宣導議題之外,當知悉相關事件 時,首要工作就是要實施通報(鍾宛蓉,2010:36) 。因為這涉及學校主管機關對 學校的監督與考核,也是判定學校有無違反《性平法》規定的第一考量,在教育 主管相對重視下,學校也多將此項工作視為重點,但是各校的通報狀況與實際發 生的現況有明顯落差,單憑校安通報資料,根本無法推演出校園的實際狀況。. 二、學校「性平會」缺乏明確考核資料 學校執行《性平法》所規範的工作時,重點多置於「性平會」 ,各級學校也多 已依法設置。相較於其他委員會, 「性平會」是有法源依據的,相關的工作要求也 明訂在《性平法》中。校園執行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政策是否落實,應該就「性 平會」的執行狀況考核即可。但是,目前尚未有針對學校「性平會」的考核資料 出現,而負責此項業務的教育部訓委會,也只請各校於年度工作時依規定填表, 或於案件通報時加以考核。如此做法只是資料存查,仍無法考核到各校「性平會」 的真實執行狀況,更無「性平會」的官方資料可供做為研究參考。. 三、演講資料缺乏書面佐證 為了本研究議題,筆者近年來參加許多研討會及多場專家演講,對於校園性 侵害或性騷擾的議題,在各次的參與中多有啟示,礙於撰寫論文需要的是文獻資 料佐證,如此貼近校園真實狀況的討論及演講內容,因為缺乏書面資料相佐,所 以多數無法呈現,相當可惜。. 22.

(34)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在《性平法》研擬之初期,社會上發生了數起受矚目的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 不但造成女性人身安全的高度緊張,也引起社會大眾對性侵害及性騷擾議題的關 切。如何避免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就是教育。 《性平法》 立法宗旨就是希望透過教育的方式,培養師生尊重自己及他人,進而影響到整個 社會,以創造一個性別和諧的友善社會。如何落實《性平法》的教育目的,必須 先檢視法令的規範,才能做好政策執行。因此,本章先就立法過程討論,再依序 說明《性平法》的內涵、執行狀況的檢視,並提出可能的困境,以供後面章節做 詳細的討論。. 第一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制訂的沿革 近年來性別相關的法案背後都有婦女團體的運作與影響。在所有性別法案的 推動過程中,如果以進入立法院的推動時程作為評估, 《性平法》通過的速度無疑 是令人驚訝的。一個嶄新的立法,在立法院只經過兩次委員會會議便送交院會, 並在短短的三個月內通過,創下性別法案在立法院的推法紀錄(立法院,2004c: 178;楊婉瑩,2006:66)。. 壹、從婦女運動到爭取兩性平等 1975 年聯合國第一屆婦女大會中,宣布 1975 至 1985 年為婦女十年(the Women Decade)。宗旨在致力於婦女權益的推動,並提高婦女地位,以追求兩性 平權的目標(楊婉瑩,2004:121)。在此同時,我國由呂秀蓮女士提倡新女性主 義,並掀起婦女運動第一波高潮。謝小芩、陳佩英(2006:11)認為 1987 年的政 治解嚴,讓壓抑已久的各種社會力爆發,婦女運動當然也不例外。 1995 年在北京舉辦的聯合國第四屆婦女大會中通過了「北京行動宣言」,正 式將「性別主流化11」作為行動策略,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國將性別平等作為政. 11. 「性別主流化」係指所有政府的政策與計畫要具有性別觀點,並在作成決策之前,對於該政策 女性和男性的影響分別進行分析研究。政府在規劃國家的各項政策時,應該全盤地從性別的觀 23.

(35) 策的主流(蘇滿麗,2006:2) 。在「北京行動宣言」之後,政府於 1997 年在行政 院底下成立了「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婦權會」) ,看起來似乎與國際 潮流的發展有相呼應,但是楊婉瑩(2004:134)認為婦權會的成立,是受到國內 婦女權益長期受到漠視,及引發重大事件影響所造成,與國際間性別主流化的影 響較無關係。 影響力最大的事件是發生在 1996 年 11 月底。當時擔任民進黨婦女部主任的 彭婉如女士,南下高雄為該黨「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款」奔走之際,卻在深 夜搭計程車途中慘遭殺害。這案件震驚全國,也直接揭露女性有關人身安全長久 以來缺乏保障的事實。之後,婦運團體串連並發起「1221 女權火照夜路」遊行。 政府在社會及輿論媒體的壓力下,被迫立即作出回應,召開了全國婦女治安會議, 並決議在行政院下成立「婦權會」 ;立法院也在婦運團體組成的「婦女權益推動聯 盟」施壓及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將擱置在立院兩年多 的《性侵法》火速通過,並在翌年公佈實施(紀欣,2000:247-248;蘇芊玲,2001: 14;楊婉瑩,2004:137)。 當時,婦運團體最主要的抗議性訴求是在國家機器之外進行,或透過民意代 表施壓,並沒有婦運團體進入行政體系的作為,所以就性別法案相關的立法過程 看來,重要的法案幾乎都是由婦運團體提出草案,並在立法院尋求立法委員支持 與合作,長期都是在政府部門被動,婦運團體主動的情況下進行的(楊婉瑩,2006: 58) 。婦女團體對於性別法案的推動,起初是以立法院做為推法的主戰場,所採用 的遊說方式多以召開公聽會、請願、抗議、議會旁聽施壓、辦活動喚起民眾意識 並逐漸擴大婦女團體結盟等多元方式進行,慢慢地建立起與立法委員、行政部門 的合作關係,更進而將政策制定的主戰場轉到行政部門,並發展出與行政單位建 立制度化的合作性架構(楊婉瑩,2006:70) 。為期使法案能夠順利通過,婦運團 體在立法過程中經歷漫長的等待,也凸顯出婦運團體在追求兩性平等過程的艱辛。 點去思考。對於既存的各種國家法律、政策與司法制度都要從性別的角度出發,重新檢驗既有 的政策是否符合性別平等的目標。資料轉引自:國立政治大學陳惠馨教授演講稿及性別主流化 課程大綱,網址 http://ksph.kcg.gov.tw/woman/file/woman1-5.pdf 24.

(36)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經由婦運團體的努力及付出,女權意識漸漸抬頭,兩性平等的觀念已在社會 被認同、推展(顏國樑、簡安茹,2006:282)。這波浪潮也吹進校園,在 1991 年台大社會系發生教師於課堂上言語性騷擾女學生,之後學生在海報牆上集體連 署公開抗議,引起校方及社會的關切;約莫同時,清大也傳出「清華之狼」 ,學生 組成「小紅帽反性騷擾行動小組」,讓性騷擾成為校園的討論主題;師大在 1994 年發生了「教師強暴女學生」疑案,本案不但成為媒體的報導焦點,也引發了「校 園反性騷擾運動」的遊行;1995 年中正大學歷史研究所又發生了「教師不當碰觸 女學生」的性騷擾案,也引起教育部的注意並進行調查。黃囇莉、畢恆達(2002: 95-96)認為這些校園性騷擾事件陸續被披露,使得多年以來在檯面下的「校園性 騷擾」逐漸地朝向公開化與政策化。 校園實施兩性平等教育最初的法源依據是《性侵法》 ,其中第 8 條規定:各級 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 4 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但是要做為推動兩 性平等教育的法源,其基礎較為薄弱。也容易使兩性平等教育被外界誤以為專門 執行防治性騷擾、性侵犯的觀感,如此也會妨礙兩性平等教育的落實與推動(顏 國樑、簡安茹,2006:285)。在《性侵法》通過的同年,教育部也成立了「兩平 會」 ,兩性平等教育也正式成為全國性教育政策的重要一環(陳惠馨,2005a:23) 。 顏國樑、簡安茹(2006:286)認為如果兩性平等教育沒有正式的法源基礎,可能 會和多數社會現象一樣,在一陣熱潮之後,因經費、人力等資源無法持續而歸於 沉寂,社會也因此有研擬「兩性平等教育法」的呼籲。 政策宣誓的時機往往出現在政治潮流改變的同時,而行政權要面臨改變時, 往往又是政策體系中最重要且明顯的政策宣誓的時機(楊婉瑩,2004:136)。所 以在面臨政權要改變的選舉時機,由政府部門提出且由婦運團體居中協助下,教 育部擬提出《兩性平等教育法》立法。焦興鎧(2007:56)也提到《性平法》立 法的快速,雖然當時適逢「三一九槍擊案」所引發立法院朝野對立氣氛,但在婦 女團體強力監督下,此一法案之立法過程相當順利,與過去《兩性工作平等法》 在立法院長期被擱置延誤情形相較,實屬不可同日而語。 25.

(37) 貳、從兩性平等到性別平等立法 《性平法》的擬定過程:包括教育部委託訂定《性平法》草案的計畫執行過 程、草案如何自教育部送出、及行政院到立法院三讀通過,到總統公告生效的過 程。其中《性平法》草案的研擬經歷四年之久,過程依照教育部的區分有四個時 期:法案專案小組研議、教育部研擬、行政院審議、立法院審議及總統公布共五 個階段。以下分別針對五個階段加以說明(立法院,2004a:88-90;立法院,2004b: 404-406;立法院,2004c:178;陳惠馨,2005a:23-24;陳惠馨,2005b:116-118; 顏國樑、簡安茹,2006:286-290)。《性平法》制定歷程紀要如表 2-1。. 一、法案專案小組研議階段 《性平法》的制定,始於教育部 1997 年 3 月 7 日所成立的「兩平會」中所積 極推動的。此一委員會於 1999 年間透過委員會決議,制定「兩性平等教育法案」 研究計畫,並組成研究計畫小組。決定委託政大法律系陳惠馨教授及當時「兩平 會」兩位委員沈美真律師、蘇芊玲教授共同參與負責「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的 研擬計劃。陳教授並邀請向來對台灣兩性平等教育有相當研究的清華大學謝小苓 教授參與此一計劃。該研究計畫小組於 2000 年 1 月下旬與教育部簽約,並開始「兩 性平等教育法草案」12的研擬工作,期間歷經了 18 次研究計畫小組會議及 17 次 的專家學者會議後,研究計劃小組於民國 2001 年 2 月將「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 報告初稿,交付給教育部「兩平會」討論。. 二、教育部研擬階段 研究計畫小組提送「兩性平等教育法案草案」初稿內容予教育部「兩平會」 後於 9 月 4 日召開草案的說明會,並在同年 12 月 28 日於教育部「兩平會」第 25 次委員會中決議將原草案名稱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 研究計劃小組之所以會建議將「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更名為「性別平等教. 12. 在當時,陳惠馨等人對於性別的想像僅有「男女兩性」的觀念,對於「性別」的其他面向所知 相當有限(陳惠馨,2006:60-69)。 26.

(38)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育法草案」 ,主要原因是在計畫進行過程中,屏東縣高樹國中發生了葉永鋕同學在 學校廁所的死亡事件。這案件經過教育部「兩平會」派畢恆達等四位委員調查後, 發現葉生的女性特質,加上學校的漠視,造成他時常受到其他同學的排擠及騷擾。 如在下課上廁所時,有些同學會強迫他脫下褲子要看他的性器官,有些同學則對 他的女性化行為加以取笑或惡作劇。葉生為了自保,會要求老師讓他於下課前廁 所,以避開可能的騷擾。不幸在一次下課前,葉生請求老師讓他離開教室上廁所, 事後被發現死於廁所內。葉生的死亡,讓我們瞭解到學校教育現場對不同的性取 向的學生未能加以尊重,也缺乏保障學生學習的安全環境。因此提議將「兩性平 等教育法草案」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 。希望藉由《性平法》的通過,學校 能開始注意性別弱勢者的處境,並避免發生類似葉永鋕的悲劇(畢恆達,2004: 216-226;陳惠馨,2005a:23-24;陳惠馨,2006:60-69;畢恆達,2010:A14)。 於 2002 年 3 月間,教育部接受研究計畫小組的建議,成立「性別平等教育法 草案」研究小組,組成成員除了草案研究計劃的四位起草人外,另邀請了世新大 學性別與傳播研究中心羅燦煐教授、財團法人杏陵醫學基金會晏涵文教授、臺北 市立萬芳高級中學周麗玉校長、臺北縣中山國小楊心蕙校長、國立臺中文華高級 中學葉麗君校長、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楊瑞明校長、高雄市立三民高級家 事商業職業學校黃秀霞校長、國立草屯商工職業學校林恭煌校長、台灣婦女團體 全國聯合會尤美女理事長等,共計 13 位委員一起繼續研擬「性別平等教育法草 案」。 為能實際瞭解教育現場的教師們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所應規範的想 法,並收集各種可能存在的觀點與意見,研究小組於 2002 年 4 至 6 月,先後辦理 中、南、北、東四區公聽會,希望透過與參與人員的互動,共同檢視草案的適切 性及重要性,期使草案更臻完善。如此透過辦理全國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除凸 顯團體決策民主性與代表性的努力外,也能避免在推法過程中可能面對的反對與 衝突(楊婉瑩,2006:76) 。在四場公聽會之後,就公聽會所得資料,召開研究小 組會議,並著手進行草案條文增刪工作。在此階段,總共召開 29 次全組會議及 27.

(39) 10 次分組會議,並針對條文的內容與制度的設計加以討論。並於 2003 年 5 月中, 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之最後定案,並在 2003 年 12 月經教育部「兩平會」 大會通過。之後再經教育部法規會於 2004 年 2 月 19 日審議通過,並在 2004 年 2 月 23 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三、行政院審議階段 行政院於 2004 年 3 月 2 日由政務委員陳其南召集審議,於隔日經行政院第 2880 次會議審議,提出 4 點疑義後,決議送回教育部研議。教育部經研議後於 3 月 8 日再行函送行政院審議,並於 2004 年 3 月 31 日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 2004 年 4 月 6 日函送立法院。. 四、立法院審議階段 行政院將通過的草案送到立法院時,正逢國內政壇因總統選舉後的糾紛尚未 定案,民間關心性別議題的婦女團體及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為避免政治情勢影響 到「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的通過,於同月間,由「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 新知基金會」、「女學會」等民間團體,成立了「民間監督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監 督聯盟」 ,並積極地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委員聯繫,在獲得各個政黨 委員們的支持下, 「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的審查工作很快就在委員會開始執行, 並於 2004 年 4 月 16 日召開程序委員會,決議將法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 同年 5 月 13 日與 24 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共召開了兩次的審查會議, 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的審查工作,接著快速地在 2004 年 6 月 4 日排入立 法院院會的議程中,進行第二、三讀的立法程序,並通過此一法案。. 五、總統公布階段 2004 年 6 月 23 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611 號令)公布《性平法》 。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性平法》於 2004 年 6 月 25 日開始生效。. 28.

(40)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表 2-1 《性平法》制定歷程紀要 階 段. 時間或期程 1999 年下年度. 工作說明 教育部於 1999 下半年暨 2000 年兩性平等教育年度. 法. 工作計畫中規劃制定「兩性平等教育法案」研究計. 案. 畫,委託政治大學法律系陳惠馨教授及當時「兩性. 專. 平等教育委員會」兩位委員沈美真律師、蘇芊玲教. 案. 授及清華大學謝小芩教授共同研議辦理,並組成研. 小. 究計畫小組。. 組. 2000 年 2 月. 正式進行「兩性平等教育法案草案」草擬工作。. 研. 2001 年 1 月中. 1. 研究計畫小組共經歷 18 次小組會議及 17 次專家. 議. 學者會議討論。 2. 確定「兩性平等教育法案草案」內容。 2001 年 2 月中. 研究計畫小組提送「兩性平等教育法案草案」初稿 內容予教育部。. 2001 年 9 月 4 日. 召開「兩性平等教育法案草案」說明會。. 2001 年 12 月 28 日. 於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25 次委員會大. 教. 會決議通過將法案名稱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草. 育. 案」。. 部. 2002 年 3 月. 成立研究小組,共 13 位委員。其中大學教授:4 人、. 研. 民間團體:2 人、中、小學校長:6 人、執業律師:. 擬. 1 人。 2002 年 4 月至 5 月間 召開北、中、南、東區四區公聽會廣集意見:分別 在校長擔任委員的學校舉行(包括萬芳高中、文華 高中、三民家商及宜蘭商職)。. 29.

(41) 表 2-1 續 1 《性平法》制定歷程紀要 階 段. 時間或期程. 工作說明. 2002 年 12 月 21 日至 召開「性別平等教育法案最後階段研究小組會議」。 2002 年 12 月 22 日 2003 年 5 月. 研究小組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期間共經 歷 29 次全組會議及 10 次分組會議討論。. 2003 年 7 月 教. 將「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送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審 議。. 育. 2003 年 9 月 17 日.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第 1048 次審議。. 部. 2003 年 9 月 24 日.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第 1050 次會議審議決議,該草案. 研. 需俟邀集勞委會、法務部及相關學者專家就其與「兩. 擬. 性工作平等法」有否競合部分研商後再行審查。 2003 年 12 月 1 日. 召開第一次跨部會討論會議,邀請勞委會、法務部、 內政部、人事行政局、警政署及教育部相關單位進 行會議研商,並就條文架構、用詞等進行修正。. 行. 2003 年 12 月 12 日. 召開第二次跨部會討論會議。. 2003 年 12 月 19 日. 召開第三次跨部會討論會議。. 2004 年 2 月 19 日. 教育部法規會 1076 次會議審議通過。. 2004 年 2 月 23 日. 將法案函報行政院審議。. 2004 年 3 月 2 日. 行政院召開「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研商會議,由. 政 院. 陳政務委員其南主持。 2004 年 3 月 3 日. 審 議. 經行政院第 2880 次會議審議,提出四點疑議,決議 送回教育部,俟經研議後再行送行政院審議。. 2004 年 3 月 8 日. 教育部經研究整理後再行函送行政院。. 30.

(42)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表 2-1 續 2 《性平法》制定歷程紀要 階 段. 時間或期程. 工作說明. 行. 2004 年 3 月 31 日. 經行政院第 2884 次院會審議過通。. 政. 2004 年 4 月 6 日. 行政院將法案函送立法院。. 立. 2004 年 4 月 16 日. 完成《性平法》的一讀程序。. 法. 2004 年 5 月 13 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院. 2004 年 5 月 24 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 審. 2004 年 6 月 4 日. 完成《性平法》的二、三讀程序。. 2004 年 6 月 23 日. 總統公布《性平法》 。法案於 2004 年 6 月 25 日生效。. 院 審 議. 議 總 統 公 布 資料來源:本表為筆者修訂自(立法院,2004a:89-90;立法院,2004b:404-405; 立法院,2004c:178;顏國樑、簡安茹,2006:286-290;陳惠馨,2005b: 116-118)。. 參、性別平等立法的意義 回顧《性平法》的推動過程,立法院只是做最後的認可。所有法案的實質內 涵、精神與進展,都應回推到婦女運動對國內性別教育的批判及關注,也設定了 政策議題。性別平等教育由社會運動轉變為政府的立法議程的轉折點,是在 1997 31.

(43) 年教育部成立了「兩平會」 ,將兩性平等教育列為全國教改的政策,並將過去在外 監督批判的婦運代表與學者聘入委員會,使「兩平會」成為政府與婦團共同推動 《性平法》的平台(楊婉瑩,2006:66-67)。該法由教育部提案,是全新的性別 法案中唯一由政府主推的法案,過程中又完全由「兩平會」主導,呈現出婦女團 體與政府部門的制度性結合,並巧妙地揉合在推法過程中。因此,形式上是政府 的法案,但精神上又可說是民間團體的法案,也化解了在過程中可能的政府部門 與民間團體間的對立。此外,唯一的主管單位是教育部,所以無需處理官僚間利 益矛盾的問題,使得政府部門具有一致利益與行動能力(楊婉瑩,2006:68-73)。 所以從各種性別法案的立法或修法的過程中,發現早期法案推動速度相當緩慢, 但在政府與民間團體充分合作之下,推法過程就相當順利,如《性平法》在立法 院由提出到三讀通過,時間不到三個月。性平法案主要推動單位與時間13如表 2-2。 陳惠馨(2005a:25)體會到如果能在法律訂定的過程中,充分地與人民或相 關團體進行對話,其立法的過程就是一種社會教育的過程。同時推動者的角色由 以往的民間團體改為政府部門來執行,更代表性別平等教育已為大眾所重視,也 能推動性別平等觀念的養成(顏國樑、簡安茹,2006:284)。所以政府的主動對 話及民間團體的積極配合是性平法順利立法的主要原因。. 13. 法案推動的開始時間以正式進入立法議程(立法院提案)為主。 32.

(44) 第二章 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檢視. 表 2-2 性平法案主要推動單位與時間 法案名稱. 主要推動組織/單位. 推動時間. 兩性工作平等法14. 婦女新知基金會. 1990.03~2001.1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勵馨基金會. 1993.10~1995.0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 1994.03~1996.12. 家庭暴力防治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 1996.07~1998.05.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兩性/性別平等教育 2004.03~2004.06 委員會. 性騷擾防治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 1999.01~2006.02 聯盟. 資料來源:本表筆者修訂自(楊婉瑩,2006:60;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2006: 318)。. 14. 為符合性別平等,《兩性工作平等法》,於 2007 年 12 月 12 日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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