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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缺乏對媒體的約束力量

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校方、學生與家長莫不感到壓力,甚至一 般民眾也可能經由媒體的報導而感到恐慌,此外,連續不斷地重複報導,也加深 被害人的痛苦與恐懼感(陳麗欣,2002:346;鍾宛蓉,2007:36;鍾宛蓉,2010:

33)。依法報導不得涉及當事人資訊,但法律的限制對受害者往往缺乏保護,讓當 事人造成極大的二次傷害。數年前,名人的性愛過程被偷拍並製成光碟後公開贈 送,除助長人們窺視他人隱私的慾望外,也對日後媒體報導此類事件之風氣有推 波助瀾的效果71。加上近年來未能見到政府有效地約束,往往造成媒體的報導只 重視人性好奇的私慾,無助於事件的解決及對受害者之協助。當然許多與學校相 關的案件,多是當事人或家長公諸媒體的,因為對學校的處置不滿意或不信任,

不想走學校性平會的程序而訴諸媒體公審,如此作法無益於防治工作的推行。當 然,這多是因為政府對媒體缺乏約束有關。

若媒體報導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如洩漏足以辨識被害學生的資訊,

學校可以依據《性侵法》第 13 條第 2 項、《兒少法》第 63 條之規定,以媒體違反

《性侵法》第 13 條第 1 項、《騷防法》第 12 條、《兒少法》第 46 條之規定為由,

報請主管機關對媒體裁罰(鍾宛蓉,2010:91)。只是,仍沒有明確的效果。此外,

根據《兒少法》第 26 條規定,兒少不能觀看、閱讀、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身心健 康的影像、圖片及網際網路等等,並於 30 條有違反分級的規定,違規者應由主管 機關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張弘樺,2008:73;何吉森,2008:67)。

由政府官員的報告資料中,除可罰錢、公布業者姓名外,亦可勒令其停業或要求 移除資料,似乎許多規定都可規範媒體,但是在我國目前的執行狀況沒能落實,

明顯缺乏執法的決心,相關的兒少安全便容易失去憑依。

以今日台灣社會種種不健康心理氾濫的現象看來,如果沒有明確的規範加以 約束,使民眾遵循,則民眾將無所適從,不能自我約束,極易形成許多脫法行為 及社會解組的現象。就媒體管理等議題,應有一套清楚、可行、有效的規範,面 對現實、予以整頓、約束、指導,才能減少副作用的衍生(蔡德輝、楊士隆,2009:

91)。此外,王淑女(2002:215)也認為由於大眾傳播媒體和人民的生活息息相 關,尤其是兒童和青少年,因此如能妥善管理並善加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將有助 於青少年的偏差行為的減少。

從社會環境因素來探討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校園防治工作,不難發現今整體社 會的性平觀念迥異於《性平法》中所勾勒的樣貌。《性平法》主要在教育,不僅教 育在學學生,也希望透過家庭教育及社區教育,將性別平等的精神深植在每一位 國民的心中,越是如此越不可輕忽社會環境教育的重要性,除了學校本著教育的 良知繼續教導青少年學子外,整體社會也必須正視家庭功能弱化的問題,重建或 補強家庭功能是相當重要的,也唯有透過對家庭的重視才能落實家庭教育,也只 有透過與孩子的互動,才能真正地做到關心孩子、瞭解孩子的問題。

過去社會有許多性別迷思,都有賴學校協助釐清,但往往學校的教育效果遠 不及媒體錯誤資訊的傳遞。媒體對教育而言是助力、也是阻力,但就防治性騷擾 或性侵害的教育工作而言,筆者認為相信媒體所形塑的助益遠不及其所造成的不 當影響。不論是平面或電子媒體,甚至是網路資訊到處充斥著色情,學子在充斥 著色情的環境中學習,難免會受到影響,特別是成長在親子互動關係不佳的孩子,

更容易受到媒體推波助瀾的影響,要推動性別平權的社會文化,如繼續漠視傳播 媒體所造成的不當影響,要建構出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社會環境,是遙不可及的 想法。媒體對青少年學子的影響,如不加以正視,日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傷害也 都是要全民共同去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