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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

參考臺北縣教育局(2010:39-47)所彙編的《臺北縣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標準作業流程手冊》,其中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的主辦工作的承辦單 位明定為學務處。在此一議題主要有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 查及處置。佔全國最多人數的臺北縣,所轄的高中職校及國中多比照辦理。

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其流程如圖 2-1。需先成立「性平會」,並擬訂 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計畫要經校長核定)。「性平會」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 議,並推行性別平等教育,其主要工作內容有:宣導輔導、課程教學、安全防治 及環境資源等四項目,最後進行成果彙整及接受考核。

校長為「性平會」的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多為學務主任。分工上宣導輔導由 輔導處統籌、課程教學由教務處統籌、安全防治由學務處統籌、環境資源由總務 處統籌。但就現況而言,本應負責課程教學的教務單位及環境資源中校園安全空 間整體規劃的總務單位,幾乎不清楚自己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角色及要執行的 部分。依法應融入課程並於每學期至少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 4 小時,此外,校園 整體規劃也應留意動線、照明、安全救助及整體校園安全的規劃並繪製校園危險

地圖。這些防治的宣導課程及校園安全的規劃皆於《性平法》及《準則》中明白 地指出,不能充分執行,實與學校的組織氛圍有關。這部分留待後面章節再行討 論。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置是相當棘手的工作。此類校園事件最容易引 起輿論大眾的注意,不小心就會釀成喧然大波。於是乎,《性平法》也特別注意此 一部分,就處理流程上也於《準則》中有相當明確的規定。以下參考臺北縣各級 學校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置工作,其作業流程如圖 2-2。其辦理方 式區分為五個階段,分別為第一階段:提出申請(申復)、第二階段:判斷是否受 理、第三階段:調查、審議、再審議、第四階段:後續作業、第五階段:資料歸 檔備查。

圖 2-1 臺北縣各級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圖為筆者引用自台北縣教育局(2010:39)。

備註:臺北縣政府於 2011 年改制為新北市政府。

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校長核定計畫

成果彙整、評鑑 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資料歸檔備查 否

工作內容:

1. 宣導輔導 2. 課程教學 3. 安全防治 4. 環境資源 每學期至少召開

一次會議

圖 2-2 臺北縣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圖為筆者引用自台北縣教育局(2010:4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

首先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學校學務處申請調查。但是,在此類校園事件多是 經媒體披露後才曝光,加上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易受到社會大 眾矚目,教育主管機關希望學校主動調查處理。因成效不彰,教育部17特別在修 訂並公布的《準則》中增列第 20 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 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希望 在第一時間就能要求學校重視。學務處受理後也要實施相關的通報工作,並於第 二階段判斷是否受理,如受理,必須於 3 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平會」。

第三階段中的調查、審議、再審議工作是相當複雜的。決定受理之案件由校 長召集「性平會」開會,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如成立小組則以 3 至 5 人為原則。由何人負責及性平委員的專業性問題,在此一階段都變成校園 中的燙手工作。其中還有調查的程序及調查時的相關注意事項,小組需設發言人 1 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至「性平會」審議。性平委員會 就報告書內容先進行審查,若委員超過 1/2 認為證據不足,應退回調查小組繼續 蒐證。通過審查後,性平委員會就調查報告進行審議,並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 定,如成立,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這 期間「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並作成決定。必 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此過程總計時間可長達 4 個多月,對當事人、承辦人、性平委員及學生家長都是煎熬。並且,只要進入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調查程序,加害人都必須接受輔導或治療(鄭瑞隆,2010:

38)。所以其複雜性可見一斑。

對於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此

17 教育部文號為: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0432C 號令訂修正;《防治準則》修訂並公布日期,

時應另組調查小組),並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最後不服申訴或 再審議決定,得提起救濟或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論最後程序有無完成,相 關作為都必須依檢核表陳報教育部審核,並將資料歸檔備查。

實際上不論是否有向學校提出申請,加害人的角色、人員的安排與輔導、事 件處理的時效、調查的過程與結果、家長的態度等,都明顯地與《性平法》及《準 則》規劃的作法不同,這往往造成在執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上的困擾,

相關議題後面章節會再加以補充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