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時間或期程 工作說明
行 政 院 審 議
2004 年 3 月 31 日 經行政院第 2884 次院會審議過通。
2004 年 4 月 6 日 行政院將法案函送立法院。
立 法 院 審 議
2004 年 4 月 16 日 完成《性平法》的一讀程序。
2004 年 5 月 13 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審查會議。
2004 年 5 月 24 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
2004 年 6 月 4 日 完成《性平法》的二、三讀程序。
總 統 公 布
2004 年 6 月 23 日 總統公布《性平法》。法案於 2004 年 6 月 25 日生效。
資料來源:本表為筆者修訂自(立法院,2004a:89-90;立法院,2004b:404-405;
立法院,2004c:178;顏國樑、簡安茹,2006:286-290;陳惠馨,2005b:
116-118)。
參、性別平等立法的意義
回顧《性平法》的推動過程,立法院只是做最後的認可。所有法案的實質內 涵、精神與進展,都應回推到婦女運動對國內性別教育的批判及關注,也設定了 政策議題。性別平等教育由社會運動轉變為政府的立法議程的轉折點,是在 1997
年教育部成立了「兩平會」,將兩性平等教育列為全國教改的政策,並將過去在外 監督批判的婦運代表與學者聘入委員會,使「兩平會」成為政府與婦團共同推動
《性平法》的平台(楊婉瑩,2006:66-67)。該法由教育部提案,是全新的性別 法案中唯一由政府主推的法案,過程中又完全由「兩平會」主導,呈現出婦女團 體與政府部門的制度性結合,並巧妙地揉合在推法過程中。因此,形式上是政府 的法案,但精神上又可說是民間團體的法案,也化解了在過程中可能的政府部門 與民間團體間的對立。此外,唯一的主管單位是教育部,所以無需處理官僚間利 益矛盾的問題,使得政府部門具有一致利益與行動能力(楊婉瑩,2006:68-73)。
所以從各種性別法案的立法或修法的過程中,發現早期法案推動速度相當緩慢,
但在政府與民間團體充分合作之下,推法過程就相當順利,如《性平法》在立法 院由提出到三讀通過,時間不到三個月。性平法案主要推動單位與時間13如表 2-2。
陳惠馨(2005a:25)體會到如果能在法律訂定的過程中,充分地與人民或相 關團體進行對話,其立法的過程就是一種社會教育的過程。同時推動者的角色由 以往的民間團體改為政府部門來執行,更代表性別平等教育已為大眾所重視,也 能推動性別平等觀念的養成(顏國樑、簡安茹,2006:284)。所以政府的主動對 話及民間團體的積極配合是性平法順利立法的主要原因。
表 2-2 性平法案主要推動單位與時間
法案名稱 主要推動組織/單位 推動時間 兩性工作平等法14 婦女新知基金會 1990.03~2001.1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勵馨基金會 1993.10~1995.0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 1994.03~1996.12 家庭暴力防治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 1996.07~1998.05 性別平等教育法 教育部兩性/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
2004.03~2004.06
性騷擾防治法 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 聯盟
1999.01~2006.02
資料來源:本表筆者修訂自(楊婉瑩,2006:60;現代婦女教育基金會,2006:
318)。
14為符合性別平等,《兩性工作平等法》,於 2007 年 12 月 12 日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二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主要內涵
《性平法》公布後,對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有相當大的影響。因為除了是 各級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最主要的法源依據外,也是為能有效防治校園性侵害 或性騷擾事件而制定。《性平法》共分為 7 章,計有「總則」11 條、「學習環境與 資源」5 條、「課程、教材與教學」3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8 條、「申請調查與救濟」8 條、「罰則」1 條,以及「附則」2 條,總計條文 38 條,主要規範內容集中在前五章中。此外,除《性平法》是主要的法律外,尚包 含《細則》及《準則》等,在此以母法為主、佐以相關子法,將《性平法》之重 要內涵簡述如下。相關條文詳見附錄一:性別平等教育法;附錄二:性別平等教 育法施行細則、附錄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