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如上段所陳述,「性平會」很容易地在人、時間及經費等因素之下流於形式,

只是不同於學校的多數委員會,「性平會」具有獨特性,除了依《性平法》成立外,

也容易引起社會大眾的注意。長期以來,校園內如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案,都容 易引起媒體的注意並爭相報導,雖然也引起相關法令修法的爭議,但似乎無減其 報導的強烈意願。而在學校對性侵害或性騷擾案長期冷處理、事件知悉未能依規 定通報的情形下,經常都是藉由媒體報導後才爆發出來。所以,教育主管機關在 處理此類事件時,首先便是清查學校有無依法執行相關通報,再來就是查核「性 平會」的執行情形。尤其近年來學校發生的此類案件,「性平會」的承辦人還要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如附錄五)檢視學校執行情形 後回報,教育部訓委會依檢核表內容加以查核。如此明確的要求雖然有助於學校 執行成效,但也容易造成「性平會」成員在面臨案件時無形的壓力。

校園中偶有發生學生暴力及意外事件,多數人都會視為常態,家長在處理時 也多能平心靜氣。但如果發生的是性騷擾甚至是性侵害時,在傳統保守的觀念下,

家長的反應普遍上都相當激烈,特別是當孩子尚未成年時更為明顯。此外,當事 人在校園生活也會面臨重大的衝擊,尤其當事後有「創傷後症候群」現象出現時,

如果老師或學校相關人員未能加以重視並予以協助,往往家長及受害者都很難走 出陰影,經常會變成當事人被迫離開校園,雖然學校暫時性地恢復平靜,但往往 會讓學校師生產生陰影,甚至對學校師生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性平法》制訂後,雖有專章在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卻易造成誤解,

以為《性平法》也就是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專法。由此也可發現「性 平會」在執行其任務時,會特別地注重這一區塊,這不單是法定的任務,也是教 育主管機關所重視的。教育部希望各級學校都能落實《性平法》,而性平案件的處 理得宜與否就是做直接的檢視,「性平會」執行的業務中,最困難的、最複雜的部 分就是性平案件的調查及事實認定,因為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中,當事人恥於開 口、證據不易取得、淪為各說各話等等,都是這類事件的特性(羅燦煐,2002:

195;鍾宛蓉,2010:6)。在社會犯罪案件中,性侵害的案件黑數最多,因為社會 上普遍地存在強暴的迷思,容易用異樣的眼光看被害人,普遍上會有被害人不願 說明的情形。校園中如有受害者,即使向學校通報並尋求調查處理,也會有事實 認定、及處置結果無法令當事人及家長滿意的難處,也造成「性平會」執行的困 擾,尤其是擔任調查工作的性平委員就更為難了。畢竟,老師不是司法人員,責 任及專長是教育學生,而非摘奸發伏、糾舉犯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8:

13)。雖然事實的認定及專業判定,教育部都有一系列的培訓,但是性平委員一職 多為兼任,即使是受了完整的訓練也多怯於上場處理(鍾宛蓉,2007:161),加 上缺乏足夠的獎勵制度,使得校園中幾乎沒有適當的專業調查人員45

學生在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後,學校的處理流程大致如下:當事人或監 護人(代理人)向學務處提出申請,承辦單位受理並初審後交付「性平會」,於兩 週內要決定受理與否,不受理要說明原委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然申請人也可申 復。「性平會」如受理此案申請,得視情節成立調查小組(至少 3 人,女性要過半,

小組成員中至少要有一位專家46),調查小組最終做成報告交付「性平會」討論,

做成決議後經校長核可後將結果通知當事人。以上自交付「性平會」後依法必須 在兩個月之內提出結果並送交申請人,不過得在知會申請人後延長兩次,每次不 超過一個月。律定時限依流程看似順暢,但試想,如果案件要走學校「性平會」

45 國、高中階段的學校,也培育出不少調查人員,但多數為學務人員及輔導人員。在處理此類案 件時,往往受限於角色依法不能重複,所以效果不佳。

46 依照《準則》規定,專家是指各縣市政府認可並納入教育部人才庫名單的人員;教育部於「性 別平等教育資訊網」上,設置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處理專業人才庫」,網址:

的調查的程序,期間必須耗費許多時間及人力(尤其是負責逐字稿的人員)。性平 委員多是兼任,其主要的工作不是教學便是日常性的行政工作,即使被指派或被 選上「性平委員」,相信擔任調查工作的意願是相當低的,因為行政程序複雜,又 要面臨諸多壓力。所以許多案件多借重外聘委員,只是費用往往造成學校不少的 負擔,外聘委員負責調查,出席費 1,000-2,000 元,並以場次計算,而此類案為避 免淪為各說各話必須分開調查,往往無法在 1-2 次的訪談後就能結案,另外結案 報告也是需要經費的47。經費的支出考量,也是學校不願啟動「性平會」調查程 序的原因之一。是以,為避免各校虛應故事,訓委會專員高瑞蓮(2011:62-64)

不斷地宣導及要求,請各級學校要加強防治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並要求確實依 法定程序調查處理。

「性平委員」調查結果一般都會得到「性平會」的認可,而這結果即使是司 法調查也不能改變,雖然不同的法律依據仍有不同的調查程序,依鍾宛蓉(2010:

23)的看法是有相輔相乘的效果。但是證據力在實務上往往不足,單憑「性平委 員」的訪談及調查,很難判定及釐清。尤其「性平會」的調查不受其他法律之影 響,且調查結果可提供各法律判決之參考,其效果大,自然被檢驗的機會更大。

因此,常有人質疑「性平委員」又不是刑事偵查人員,或許受過些教育訓練,但 要判定事實能力上應該不足。加上調查處理的時限對被害人及家長都是煎熬,經 常家長都不耐久候而選擇訴諸民意代表及媒體,以尋求更快的解決之道。

受害者及家長都希望學校嚴懲加害者。但除了移送至有懲處權的的單位外,

「性平會」能做的處置相當有限,僅只能依《性平法》第 25 條規定,對性騷擾事 件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47 依 2006 年 9 月 15 日臺訓(三)字第 0950132320 號函規定。

由上述可知,《性平法》對加害人的處置仍著重在教育。雖然,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有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自行或將加害人 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之規定,只是與受害者及其家長的期望落差太大48,給他 們感覺是大費周章後又沒能達成他們的期盼。也往往造成家長改走其他途徑,倘 若如此,就失去了《性平法》的原意49

48 學校對學生的懲戒措施,都是基於教育或輔導的目的,不同於一般人的認知,把刑罰當成報復 的手段(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8:70)。

第三節 性平會執行困境評析

性別平等議題既然是教育主管機關要求宣導的議題,校園的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又易受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理應「性平會」在執行任務上應該是較為順 利的。但是實務上卻流露出許多問題,不單無法遂行《性平法》交付的任務,連 最受矚目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置也多流於形式。以下就執行《性平法》的 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來討論「性平會」的執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