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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規範立意雖佳執行不易

四、法律規範立意雖佳執行不易

依《性平法》之規定,「性平會」對於性騷擾、性侵害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 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吳志光(2010:120)也認為行政與司法雙軌處理的模式 有助於基本權之保障。然此舉除行政與司法認定不一外,尚有對行為人在工作、

財產上的損失,更會對其名譽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對於行政機關調查之公信力 也造成創傷,不利於性別危害事件調查制度之建立;此外,學校缺少適合的調查 人員,依目前由各縣市政府培訓教師為調查人員之方式,其調查之專業能力、調 查資源、權限及專業素養皆無法與司法調查相比擬;當校園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 事件時,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皆承受極大輿論壓力,若「性平會」及調查小組專 業素養不足,很容易受輿論壓力及司法調查的影響,而導致決議進退失據(韓宏 杰,2006:106-107;吳志光,2007:48)。

另依《性平法》規定,個案的輔導人員不能擔任調查,以避免身份重疊破壞

其專業倫理。也就是,同一人員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擔任行政、調查及輔導的 工作,以避免角色衝突(鍾宛蓉,2010:51)。但是在校園中因人力受限,輔導人 員與「性平會」的工作往往被緊密結合。如前文所述,輔導同仁多次在會議上提 出建議,希望「性平會」的工作不要由輔導單位負責,如此的反映與建議,常會 造成生輔組及輔導組工作上極大的摩擦。因為生輔工作在國、高中的階段是十分 辛苦及忙碌的,在沒能增加專職人力的狀況下,要執行「性平會」的工作,並希 望能做到《性平法》的要求,推行校園的性別平等工作,無非是緣木求魚。所以 法律雖立意規範,以避免輔導人力介入的問題,但是人力的整合及安排卻推給校 園組織內自行安排,不但會造成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無法落實外,也會因為規範輔 導人員迴避,造成擴大解釋,使組織內合作氣氛不佳及不利「性平會」業務推動。

就探討校園防治性侵害或性騷擾工作的組織文化來看,由「性平會」的工作 成效應可看出端倪。各處室之間未能協調與整合,除了發生可能受矚目的案件外,

校長普遍不重視「性平會」的業務。上行下效,處室主任間當然認為「性平會」,

甚至性平的相關工作,是學務、輔導兩處室的工作。長期不受重視,加上沒有設 置專職人員,推行此工作時往往面臨沒錢、沒人的窘況,所以為避免此一狀況發 生,因而影響到防治工作的推行,教育主管及校長的重視、在校園中落實及營造 組織合作的氣氛是相當重要的。

性取向常成為被欺負的理由,更是容易遭受到霸凌的主要原因(詹勳育,

2011:66)。所以 2011 年 6 月 7 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性平法》修正案中可發 現,因為重視校園性霸凌問題,將性霸凌行為於法條中明定。甚至教育部政務次 長也提到,日後與性別有關的罵人言語或舉動,如果造成當事人不愉快,都可以 交付學校的「性平會」處理,情節嚴重者可退學。校園中同學譏笑他人為娘砲、

娘娘腔等用詞,可能是學生的慣用語,學生不見得會帶有惡意汙衊的意思,依法 歸為性別霸凌,且要知悉人員於 24 小時內通報,並送「性平會」處置。「性平會」

任務項目過多,就現況看來,根本沒有時間及人力依法處理,容易流於形式。況 且,社會各階層間充斥著這類用語,如果政府不加正視,學校也只能隨著個案的

爆發而配合處理。最終,對於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的助益,還是相當有限,歸 究其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性別平等議題普遍不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