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校安通報的類別規範於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中,當填 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表」時,在基本資料欄中羅列事件之分類選項,以供各級 學校及單位填報時自行分類使用。分類選項共計有 8 項主要類別,及 118 項次要 類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2010c:6)。設想,校安業務承 辦人在面臨通報時,對於如何分類已是相當困難,再加上執行此業務工作多為校 園的新進人員(於下一章會詳加討論),如果沒有明確的工作經驗傳承,加上如果 事件年代久遠,相關當事人皆已不在學校的教育現場,難以想像負責通報人員是

24 警語:您通報的事件如屬「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 歲以下)或「安全維護事件」之「遭性侵害 或猥褻(18 歲以上)」之類別,應依法於知悉後,24 小時內通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違法者處新

如何通報。況且,《性平法》有別於其他性平法律,即是案件沒有追訴年限的限制

25(鍾宛蓉,2010:21)。如果缺乏有相當經驗的承辦人,此項工作想必一定不容 易落實。

以本文的研究議題來看,學校負責校安通報的承辦人,於執行校安通報時都 會看到提示警語,主要是提醒學校要依法於 24 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雖然對 學校而言,這是善意的提醒,但負責校安通報的業務承辦人,又面臨擔負起有無 落實法定通報的責任。無形中在工作的執行與落實上,降低了學校主動通報的意 願。

為何相較之下學校的通報量明顯偏低?無疑地與學校人員仍習慣低調處理校 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這類事件在校園中多潛藏於台面下,學校也多缺乏 對學生的主動關懷。就校安中心資料發現通報事件中每年的 2 月及 7、8 月份,兒 少保護事件類通報量明顯偏低(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2010a:14)。這應該與學校放寒、暑假有關,也凸顯出學校缺乏主動關心、主動 通報的認知。當受理單位欲依照程序處理時,往往會有來自行政長官、同事、家 長等各種壓力(胡延薇,2011:12)。此外,學校為了隱匿不報,多會結合家長會、

教師會的力量,以維護校譽為由,對勇敢站出來人施壓(羅融,2010:A7)。如 果在校方保守心態或想用私了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學校未實施通報也無從查核,

如此缺乏考核制度與作為,只會造成學校校安通報上衍生更多黑數,而校園的性 侵害或性騷事件更是如此。

學校因為缺乏主動的共識,所以學生問題經常無法掌握,尤其是與性侵害或 性騷擾議題相關時,往往當事人不是向學校反映,而是向親友投訴,或寫心情日 記時被發現,此類事件都容易引起社會矚目。此時,學校相關人員無不繃緊神經,

因為只要經過媒體報導,相關主管機關同時會去查核校安通報,除瞭解事件的梗 概外,亦可確認學校有無通報、通報程序是否確實。所以,學校的校安通報時常

25 《性平法》提告無年限限制,是為了使學校或主管機關,能於事件中發現並改善防治措施的教 育意義(鍾宛蓉,2010:22)。

是被動通報,如此,對事件的當事人,則失去了第一時間被協助的機會。

以本研究討論的中學階段學校來檢視,高中職(含完全中學)學校因設置有 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所以校安通報的工作自然由教官負責執行。以臺北縣

(2011 年起為新北市)為例,高中職校的教官由教育部臺北縣聯絡處軍訓督導所 管轄,所以督導的重視與否,自然會影響到校安通報的質與量。以吳豫洲督導26為 例,吳督導是教育部校安中心最初的建置人之一,其對各校校安通報的執行狀況,

相當清楚缺失及不足之處,所以就任後開始不定期地實施校安事件通報檢測,以 強化教官通報的紀律與能力。第一次測試的假設案例就是校園性侵害事件27,結 果發現,絕大多數的學校都有誤報或未依規定格式通報之情形,為嚴肅校安通報 紀律,各校也在重複要求下逐一改善通報缺失。不過受過嚴謹要求的教官,能否 將此一要求延續下去,又是通報工作的問題28。至於國民中學因隸屬教育局(處), 因缺乏嚴謹的督導及考核,相較於高中職,校安通報工作上自然較為鬆散。此外,

因一般國中未設置軍訓教官,校安工作多由生教組負責,實務上生教組的行政職 務多無法久任。所以,不論國中或高中職都有經驗不足及缺乏傳承的困擾。

26 擔任督導期間: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8 月,2011 年 9 月 1 日退伍。

27 為能有效落實「校安通報」填報作業及精進填報內容,即日起將不定期對縣內 54 所學校同步 實施校安檢測(每月乙次),模擬狀況下達後,請各校於時限內(二小時),完成通報作業。依 據校外會通報 026 號,通知日期:2009 年 2 月 23 日。施測日期為:2009 年 3 月 17 日。

28 教官因為受制於服役年限,加上遷調頻繁多無法久任一職,在學校的工作經驗也多會有傳承困

第三節 通報工作的困境評析

法律責任通報及行政校安通報,幾乎是對各級學校是否落實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防治工作最直接的考核。有無依規定通報、通報的格式正確與否都是較明顯 的問題,此外還有隱匿未報的情形,所以,校園在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時要 常去思索通報工作的重要性。但對於如何通報、通報的後續等等問題都常遇到疑 惑,如遇到學校主管不希望通報,但又擔心事件曝光、造成行政疏失,往往會陷 入兩難。如此,對於防治工作的落實,更是不容易做到。以下就學校執行通報的 工作加以檢視,探討執行防治性侵害或性騷擾工作時可能面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