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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當前台灣民主發展的困境

第四節 台灣的分裂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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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而忽略了權力制衡、有限政府與尊重少數等民主價值,或者為了自己支持的 陣營能繼續執政,而含淚相挺一位操守不佳的執政者。

僅管政治信任的差異是民主國家的常態現象。然而,明顯的政治信任差異,

甚至是本省族群對於外省族群,或者藍綠各自對於敵對陣營的高度政治不信任,

其原因可能還是在於台灣在民主化之後,國家認同議題逐漸成為台灣政黨競爭的 主要競爭軸線,國家認同議題激化了對立,導致了民眾傾向於信任代表自身陣營 或族群的政黨與政治人物,而不容易相信對立群體的政黨與政治人物。

因此,我們或許也應該思考如何才能提高藍綠雙方的政治信任,才能讓兩 陣營更能依據具體政策或執政成績來吸引選民做出理性選擇,重視「講道理」更 甚於「搏感情」,而不是每次選舉都重複上演一場「認同的戰爭」。讓台灣民主能 夠從「戰爭」回到「競爭」,真正回歸到以政策辯論、治理能力的競爭來贏得選 票,結束「民主內戰」。

第四節 台灣的分裂社會

極度分裂社會是指族群對立、並出現區塊間的對抗的社會。在極度分裂社 會中,政治上的對立,很明顯是基於在認同上的差異,這種對立不但已經 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也同時廣泛地反映在許多議題上。

─ Lustick (1979: 325) 倘若情形是有著兩種不同的迷思以對抗的姿態爭奪著這個歷史軀殼的時 候,這更是一具被撕裂成兩半的僵化迷思遊魂。

─ 葉啟政(2005:255)

在這一節,我們將討論分裂社會的定義,並將台灣的民主困境定位為分裂 社會的形態。由於分裂社會是一種社會現象的事實陳述,因此,我們可以透過分 裂社會的概念,將台灣當前的民主困境(特別是認同衝突和族群分歧的問題),進 而與權力分享式民主、審議式民主對於解決問題可能性的討論之間,先建立一個 理論性的連結橋梁。換言之,「分裂社會」的概念,為台灣當前的民主困境,提 供了一個分析的基礎架構,以此做為後續分析的一個切入點及理論平台。

首先,我們必須先界定,什麼是分裂社會?但是,要了解什麼是「分裂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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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之前,我們有必要先簡單地釐清在許多文獻中出現的「多元社會」、「分裂社 會」、「極度分裂社會」這三個概念:

「多元社會」(plural society):多元社會是由認同差異的族群團體(ethnic groups)或區塊(segments)所組成。而區塊間隙(segmental cleavages)可能是宗教、

意識形態、血緣、語言、文化、地域、民族或某些以上的組合。

「分裂社會」(divided society):分裂社會是一個多元社會,社會上的政黨、

利益團體、傳播媒體等,往往傾向於沿著區塊間隙而組成。區塊間隙是一個可以 被動員去追求政治利益(例如選舉)的工具。

「極度分裂社會」(deeply divided society):極度分裂社會是一個分裂社會,

其中區塊間的敵對態度通常會導致暴力衝突,或者有導致暴力衝突的潛在可能 性。

以上關於多元社會、分裂社會與極度分裂社會的定義,本論文參考自:

Lijphart(1977: 3-4; 1984: 22)、Horowitz(1985: 12)、Sisk(1996: 15)、Reilly(2001: 4)、

Dryzek(2006: 46)、McGarry et al.(2008: 4-5)、O’Flynn(2010a: 291)、Choudhry(2008:

4-5)、O’Flynn(2010: 291)、Clancy(2010: 16)。

Lijphart(1984: 42)認為,一個社會如果有 80%以上的人口,屬於同一個族 群、使用同樣的語言、信仰同樣的宗教,這樣的社會才能夠被稱為「同質性社會」

(homogeneous),否則就是「異質化社會」(heterogeneous)。Horowitz 也提出了「族 群分歧」的概念,所謂的族群分歧,是指一個國家存在著種族、語言、文化或宗 教等的社會差異,而這些差異大多是原初性的,不過也有一些是透過人為所建構 出來的,這些差異會進一步引發政治資源與經濟利益分配上的衝突,而且每個國 家的分歧的狀況與程度都各不相同(Horowitz, 1985)。由於族群分歧的關係,人們 對於不同的族群可能抱持著較低的信任。民眾通常會傾向於高度信任那些代表自 己的政治人物,其結果是民眾對於代表不同族群的政治行為者,產生相當大的信 任差異。

那麼,台灣當前的民主困境,特別是深陷於認同衝突與族群間政治不信任 的狀況,符合「分裂社會」的定義嗎?

事實上,早已有許多學者將台灣民主困境下的藍綠對立、認同衝突和族群 分歧等現象歸類為分裂社會(例如 Hsieh, 2005, 2006, 2008;朱德明,2005;葉俊 榮,2009;劉靜怡,2009;賈文宇,2010)。另外,我們也可以從其他經驗資料 中看出端倪。根據政大選研中心的資料(參見圖 2.1),從 1992 年起持續進行的「台 灣民眾台灣人/中國人認同趨勢分佈」調查,我們可以從中發現:在 2008 年 6 月 開始,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比例,超越了「既是台灣人又是中國人」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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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兩者的差距並不算太大,但這也顯示,台灣民眾在認同上有明顯的差異。

更重要的是,無論根據哪一項調查的數據,顯然在國家認同的議題上,都未達到 80%以上的共識門檻,如果再對照台灣四大族群的比例,也沒有任何一個族群的 人數能跨越 80%的同質性社會的門檻,顯然台灣並不符合 Lijphart 所定義的同質 性社會,台灣應該是異質性社會。而吳乃德(2002)的研究,更指出了因為認同衝 突,導致本省人對外省人的政治不信任,這也印證了 Horowitz 所說的族群分歧 的現象。

再回到極度分裂社會的定義來看,極度分裂社會是指那些「屬於族群對立、

並出現區塊間對抗的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政治上的對立,很明顯是基於在認同 上的差異,這種敵對不但已經維持了很長一段時間,也同時廣泛地反映在許多議 題上」(Lustick, 1979: 325, Nagle & Clancy, 2010: 1)。經由本章的討論,我們可以 發現,雖然當前台灣民主內戰下的藍綠對立格局並非單純的族群對立,然而這種 對抗的軸線卻是清楚來自認同上的差異,而且在政治惡鬥中,許多與統獨無關的 議題也常被無限上綱到統獨層次的對決。因此,當前台灣的現況已經不只是分裂 社會,甚至符合極度分裂社會的特徵(Harel-Shalev, 2010: 4)。

在國內,目前關於分裂社會的研究其實並不多,朱德明(2005)曾在其碩士論 文中,提出了一個有別於一般文獻中的分裂社會的定義,並將分裂社會的類型區 分為「基本型的分裂社會」(亦即分裂議題環繞在「身分認同」本身,並且帶有

「價值取向」的論述),以及「政策導向型的分裂社會」(亦即分裂議題屬於「身 分中立性」,且採取「權利取向」的論述)。其中,他將台灣歸類為分裂社會的議 題混合形態,亦即在同一議題上有不同分裂特徵的論述。他認為,司法不應介入 基本型的分裂社會,但是對於政策導向型的分裂社會,法院可以提供溝通對話的 管道,而扮演分裂彌合的角色。

實際上,朱德明(2005)的這種想法,來自於 McGarry and O’Leary(1993: 4) 所提出的所謂「第三者調停」的仲裁法。以實際的案例來說,例如美國前首席大 法官 Warren 在 1950 年代以及 1960 年代調停黑人與白人之間衝突中,就扮演了 仲裁者的角色(McGarry and O’Leary, 1993: 29;葉俊榮,2009:82)。然而,由於 台灣屬於基本型的分裂社會,特別是當前的統獨議題,涉及到認同差異的問題,

幾乎不可能靠法院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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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台灣民眾的認同趨勢分布 資料來源: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http://esc.nccu.edu.tw/newchinese/data/TaiwanChineseI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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