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審議式民主與其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第五節 審議品質的測量與話語品質指數
4.5.3 話語品質指數
Steenbergen et al. (2003)根據 Habermas 的「話語倫理學」(discourse ethics) 與「理想審議」的概念,發展出了一個名為「話語品質指數」(discourse quality index);簡稱「DQI」的測量工具。他們認為這個量化的測量工具必須滿足下列 四個準則(Steenbergen et al., 2003):
1.具有理論基礎、
2.可觸及可觀察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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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一般性、
4.信度夠高(reliable)。
於是,Steenbergen et al.(2003)提出了六個理想的規則(Habermasian rules)去 建構 DQI:
1.公開參與/對話未被打岔中斷(open participation/no interruption)。
2.為話語提出理由(justification for statements)
3.討論共善而非特定團體的利益(common good versus interest of groups) 4.表現出尊重(show respect)
5. 提出較好的論證:理想審議之目的在於達成理性的共識 (constructive politics or force of better argument)。
6.必須是真誠的(sincerity or authenticity)。
由於在話語中無法精確判斷真誠性(即誠實與否?),因此他們並未將「6.必 須是真誠的」包括在 DQI 內。
以上的規則可視為 Habermas 的理想言說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的另類 表達方式。由於在現實世界裡,這種理想言說情境是不可能達成的。因此,DQI 所能測量的,只是實際審議距離這種理想情境有多遠。
為了建構 DQI,Steenbergen et al.(2003)以一次談話(speech)作為一個分析單 位去編碼,他們提出了七個編碼類別作為 DQI 的七個分量指標(component indicators):
A. 參與 (participation) (談話是否被打斷?) 0: 談話被打斷 (interruption of a speaker) 1: 正常參與 (normal participation is possible)
B. 辯證的層次 (level of justification) (是否提出理由?) 0: 沒有提出辯證理由
1: 拙劣的辯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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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格的辯證理由 3: 有深度的辯證理由
C. 辯證的內容 (content of justification) [是否涉及公共善(common good)?]
0: 明顯指名特定團體 1: 未指名特定團體
2: 明確提及公共善 (基於 Mill 的功利主義或 Rawls 的差異原則) D. 對團體的尊重 (respect toward groups)
0: 不尊重 1: 含蓄的尊重 2: 明確的尊重
E. 對他人需求的尊重 (respect toward the demands of others) 0: 不尊重
1: 含蓄的尊重 2: 明確的尊重
F. 對反駁論點的尊重 (respect toward counterarguments) 0: 不理會反駁論點
1: 貶低反駁論點
2: 對反駁論點持中立態度 3: 重視反駁論點
G. 提出較好的論證 (constructive politics)
0: 堅持己見,拒絕妥協,拒絕調停,拒絕達成共識 1: 提出與原始議題無關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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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原始議題的斡旋方案
Steenbergen et al.(2003)並對「1998 年 2 月 27 日英國下議院就改善婦女生活 議題,進行了 5 小時長的辯論的 56 次相關發言記錄」進行編碼,並從事統計分 析。
一方面,為了確定 DQI 分量指標的信度(reliability)不會因為兩個不同的編碼 者的結果而有所影響,他們利用了四個不同的信度檢定法,證明了 DQI 確實是 一個可靠的測量工具。另一方面,排除「沒有變化的分量指標」,並計算「多序 類相關係數矩陣」(polychromic correlation matrix),由於最後三個分量指標(即辯 證的層次、辯證的內容、對團體的尊重)相關性頗高,因此可由三個分量指標相 加,而得到一個 DQI 指數(理想值為 7):
Mean Median SD Min Max
3.982 4.000 1.700 1 6 (N=56) 儘管如此,Steenbergen(2003)等人認為,他們的 DQI 仍有許多限制:
首先,由於他們專注於國會中議員的辯論,因此未將「平等參與」納入 DQI 內。但在其他場域,「平等參與」絕對是個重要的因素。
其次,由於測量上的困難,他們並未將「本真性宣稱」(authenticity claims) 或「真誠性」(sincerity)納入 DQI。但 Habermas 卻特別強調了本真性宣稱或真誠 性在「話語倫理學」中的重要性。
第三,他們將 DQI 安置在 Habermas 的理論架構下,但是並非所有的理論家 都能接受 Habermas 對審議的定義。例如:Basu 認為幽默是率真(openness)的表 現,因此是一種美德(virtue)。然而,Habermas 卻將幽默視為兒戲(vice) (Basu, 1999)。DQI 並未將談話中的幽默納入在內。
第四,Gutmann & Thompson(2002)認為,Habermas 過度強調了論述的程序,
而對論述的實質內容著墨不足。而 DQI 也未將這部分納入在內。
第五,DQI 並未將「非語言的溝通」(nonverbal communication)與「說話的 口氣」(tone of voice)納入思考。然而,心理學家卻都認為這些都會影響到訊息的 詮釋。
Steenbergen(2003)等人認為,DQI 可應用到:報章雜誌內的文章、社論、評 論。電視上的政論節目與辯論(例如候選人之間的辯論)。總統與其幕僚間的非正 式政策討論等。總之,只要是有記錄的審議,就可以應用這個 DQI 測量工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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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話語的品質。
Steiner(2004)等人,則將 DQI 應用到四個「不屬於分裂社會」的國家的國會 (德國、瑞士、英國、美國),他們意圖回答下面兩個問題:
1.何種政治制度與議題有利於提高審議的品質?
a. 共識型民主/西敏寺式民主 b. 強否決機制/弱否決機制 c. 總統制/內閣制
d. 第二國會/第一國會 e. 非公開場域/公開場域
f. 低激化性議題/高激化性議題 2.審議品質如何去影響審議的產出?
a. 形式上的產出 (共識的程度有多高?) b. 實質上的產出 (是否符合社會正義?)
Siu 在其博士論文中(2008 年 12 月),將 Steenbergen et al.等人所發展出的 DQI,應用在下列五個美國的審議式民調的文字紀錄:
2002 年 外交政策線上民調
2003 年 外交政策的國家議題論壇 2004 年 初選的線上民調
2004 年 普選的線上民調
2005 年 健康與教育的線上民調
Siu 測量了參與層次(participation levels)、辯證品質(argument quality)、議題 論述變數(issue argument variables),以及小型審議小組變數(small group variables) 等相關的指標。這是首次將 DQI 應用到國會以外的經驗研究。
EUROPOLIS 係根據審議式民調而設計的計畫(其中 Fishkin 與 Luskin 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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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研究團隊的成員)。Steiner(2010)應 EUROPOLIS 之邀,將其會議紀錄數據,應 用 DQI 進行編碼與分析。
最近,Robertson and Mclaughlin(2011)選擇一些英國知名報紙作家所主持的 獨立政治部落格(blogs),利用 DQI 去評估經濟議題的辯論品質。
不過,到目前為止,還未見有人將 DQI 應用到任何分裂社會的議題中。
2007 年 12 月,Steenbergen 等人,提出一個名為「Experiments on Deliberation in Deeply Divided Societies」的跨國性研究計畫(Steenbergen et al., 2007)。他們準 備以「在極度分裂的社會中,敵對雙方的未來關係是甚麼?」作為議題,並邀請 雙方公民參加討論。然後再以擴充版的 DQI 去測量這些討論的文字記錄,他們 意圖回答下面這兩個問題:
1.在極度分裂的社會中,敵對雙方公民間的對話距離 Habermas 的理想審議 情境究竟有多遠?
2.公民間的審議是否可能減緩兩陣營在社會上的敵對態度?
對於極度分裂的社會,他們選擇了下列八個國家作為研究對象,另外並增 加了瑞士作為比較研究的基礎:
a.北愛爾蘭(Northern Ireland):愛爾蘭民族主義者(天主教徒)/英國聯合主義 者(新教徒)。(參與研究者:Ian O’Flynn)
b.科索夫(Kosovo):阿爾巴尼亞人/塞爾維亞人。(參與研究者:Christiane Lemke)
c.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Bosnia-Herzegovina):塞爾維亞人/回教徒/克羅埃西 亞人。(參與研究者:Simon Mameli)
d.烏克蘭(Ukraine):俄羅斯語使用者/烏克蘭語使用者/韃靼人。(參與研究 者:Gwen Sasse)
e.土耳其(Turkey):庫德族人/土耳其人。(參與研究者:Kivanc Ulusoy) f.塞浦路斯(Cyprus):土耳其人/希臘人。(參與研究者:Kivanc Ulusoy) g.哥倫比亞(Colombia):退役左派游擊隊/退役右派革命武裝力量。(參與研
究者:Maria Clara Jaramillo, Juan Ugarri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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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南非(South Africa):黑人/白人。(參與研究者:Rupert Taylor)
i.瑞士(Switzerland):基督教徒/回教移民。(參與研究者:Steenbergen et al.) 不過,由於此一研究計畫執行尚不足三年,故目前僅有哥倫比亞的案例進 行了 28 次實驗(Steiner, 2010: 3-4),其他皆尚在起步階段(Steiner, 2009: 205)。因 此,暫時沒有研究成果可供參考。但是,無論如何,這應該也是值得台灣嘗試努 力的方向。
由於 Steenbergen et al.(2003)的原始 DQI 有其限制與盲點,最近兩年已有研 究者試圖發展出更完備延伸版本的 DQI。例如,Bachtiger et al.(2009)、Smith et al.(2009) 、 Bachtiger et al.(2010) 、 Tschentscher et al.(2010) 、 Pedrini and Bachtiger(2010)、Roger(2010)、Lord and Tamvaki(2011)。
以下是 Steiner(2010)所提出的最新版本的 DQI:
一般說明
編碼者以個別的言說行動(individual speech acts)作為分析單位(units of analysis)去編碼。假如一個言說行動被短暫地打斷了幾秒鐘,這個言說行動 仍然被計算成一次言說行動。這個打斷的動作也被計算成一次言說行動。
A. 言說行動的性質
1.打斷:參與者以不超過幾秒鐘的話語,去打斷另一名發言者的談話。
2.正常言說行動:所有其他的談話。
B. 參與(時間長短)
言說行動的時間在幾分鐘和幾秒鐘內。
C. 參與(束縛)
1.發言者以口頭或肢體語言表示出他(她)已受到其他參與者行為所束縛(打 斷、私下交談,諸如扮鬼臉、打哈欠等的肢體語言)。
2.發言者在不受束縛的情況下發言。
D. 尊重(粗話)
1.發言者使用粗話對其他參與者進行人身攻擊。這也包括了一些溫和的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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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例如「你是個騙子!」,或是「你看起來有點糊塗」等。將以這種方 式攻擊的參與者姓名編碼下來,並且精確的引述其所說的粗話。
2.發言者使用粗話攻擊參與者的論點,但是避開了人身攻擊。這裡也同樣包 括了溫和的粗話,例如「這個論點很蠢」或是「這個論點有些薄弱」等。
將論點以這種方式被攻擊的參與者的姓名編碼下來,並且精確的引述該段 粗話。
3.未使用粗話。
E. 尊重(推崇的語言)
1.發言者對其他參與者及/或其論點,使用推崇的語言。這也包括了有節制 的推崇語言,例如「你的論點確實很出色」,或是「你的論點還不錯」等。
將這些被推崇的參與者的姓名編碼下來,並且精確的引述該段推崇的語 言。
2.未使用推崇的語言。
F1. 對其他參與者的尊重(互動性 I) 1.參與者提及其他參與者。
2.參與者不提及其他參與者。
F2. 對其他參與者所提出的論點的尊重(互動性 II)
1.發言者忽視其他參與者對他(她)所提出的論點與問題,將這些其他參與者 的姓名編碼下來。
2.發言者並未忽視其他參與者對他(她)所提出的論點與問題,但是卻扭曲這 些論點與問題。將這些其他參與者的姓名編碼下來。
3.發言者並未忽視其他參與者對他(她)所提出的論點與問題,而且以正確與 無扭曲的方式回應這些論點與問題。將這些參與者的姓名編碼下來。
G. 辯證的層級
1.發言者並未提出任何論點(例如,只要求更多的資訊)。
2.發言者只說應該做 X 或者不應該做 X;那是個很棒的或很糟的想法,…
等。但是並未對為何應該做 X 或者不應該做 X,提出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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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發言者只以實例證明為何應該做 X,或者不應該做 X。
4.發言者就為何應該做 X,或者不應該做 X,給了一個理由 Y。但是對於為 何 Y 會對 X 有貢獻,卻提不出 X 與 Y 兩者間的關聯性。
5.發言者就為何應該做 X 或者不應該做 X,給了一個理由 Y。並且對為何 Y 會對 X 有貢獻,提出了 X 與 Y 兩者間的關聯性。
6.發言者就為何應該做 X,提出了至少兩個理由,而且提出這些理由與 X 之間的關聯性。
註:假如一個發言者對超過一個以上的項目都提出了立場,則對每個項目 的辯證的層級皆應加以編碼。
H. 辯證的內容(自己團體)
1.發言者提及自己團體的利益與代價,精確的引述如何提及自己的團體。如 果自己團體過去在更大社會中受到歧視,因而要求改善自己團體被視為正 當的,則同時也應將其精確的引述。
2.發言者並未提及自己團體的利益與代價。
I. 辯證的內容(其他團體)
1.發言者提及在實驗中的其他團體的利益與代價。精確的引述如何提及這些 團體。
2.發言者並未提及在實驗中的其他團體的利益與代價。
J. 辯證的內容(公共利益)
1.發言者提及在實驗中的所有團體的利益與代價。精確的引述如何提及這些
1.發言者提及在實驗中的所有團體的利益與代價。精確的引述如何提及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