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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力分享式民主與其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第二節 協合式權力分享

3.2.1 協合式權力分享的基本原則

所謂達頓協定(Dayton accord of Bosnia),結束了波赫內戰。這個達頓協定就是協 合式權力分享的一個案例(Harris & Reilly, 1998: 140)。

Lijphart 認為,協合式民主具有四個基本原則(Lijphart, 1977: 25-44):

一、大聯合政府(a grand coalition executive):促進跨區塊菁英間的合作。決 策模式採共識決而非多數決。

二、相互否決(mutual veto):保障少數族群區塊關鍵利益的額外機制。

三、比例性原則(proportionality):以比例性作為國會代表、公職任命與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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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配置的標準。

四、族群區塊自治(ethnic group autonomy):包括地域型的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與非地域型的組合式聯邦制(corporate federalism)。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一、以上四個基本原則,皆非多數決民主的特徵。二、

以上四個基本原則,各自有多種完全不同的形式。三、不同的協合式民主制度,

四個基本原則,也非同等重要。四、Lijphart (1982: 175)曾指出「世界上並沒有 單一的協合式民主設計藍圖」。五、Lijphart 在建構他的協合式民主的初期(Lijphart, 1968a),不但考慮到權力分享制度的設計,同時也關注到文化層面的重要性。即 政治菁英或族群領袖是否具備「調適的精神」(spirit of accommodation)。他認為,

對荷蘭人而言,「調適的精神」早已是荷蘭文化的一部分,這樣的特色至少已經 有百年以上的傳統(Daalder, 1974)。Steiner(2006)指出,很多國家在應用協合式民 主的經驗中,幾乎是越來越強調權力分享制度的改良,而完全忽略了人民是否具 備「調適精神」的重要性。

協合式權力分享可能發生的問題包括(Large & Sisk, 2006: 188):一、政治菁 英可能故意製造衝突藉以鞏固其在權力中心的地位。二、可能為不同區塊間的和 平共處設置了障礙。三、可能無法為區塊間建立溝通橋樑提供誘因。四、可能會 強化區塊間的分歧,而非推動區塊間的相互了解。

3.2.2 協合式民主對衝突調控的實踐方法

依據 Sisk 的整理,協合式民主的五種衝突調控(conflict regulation)的實踐方 法為(Sisk, 1996: 71-73):

一、授予族群區塊地域的自治權,並採行邦聯制(confederation)。

二、制定憲法條款,保障區塊代表性在政府的所有階層皆有最低限度的配 額。

三、在行政官員的任命方面,採用比例代表制,同時在行政決策方面採用 共識決。

四、在國會議員組成方面,採行一個高度比例性的選舉制度。

五 、 承 認 地 域 型 區 塊 的 團 體 權 力 或 非 地 域 型 組 合 式 聯 邦 制 (corporate federalism)使成員散居各地的族群有自己的文化委員會,專門負責其文 化、語言或教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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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實行協合式民主的九個有利條件

協合式民主理論是以經驗為基礎的規範性理論,因此實行協合式民主的有 利條件不是推論出來的,而是由經驗的比較歸納出來的。以下的九個有利條件節 錄自:Lijphart(1985: 120; 1996: 262-263):

一、沒有一個區塊的人口佔絕對多數。

二、每一個區塊的大小幾近相同。

三、區塊數目小。

四、人口規模不宜過大。

五、外在威脅有助於促進內部團結。

六、具有跨越區塊的共同效忠感。

七、各個別區塊的社經狀況並無重大差異。

八、各個別區塊具有地域性。

九、社會上已有妥協與和解的傳統。

然而,Lijphart 認為這九個有利條件,並非實行協合式民主的充分條件,也 非必要條件,只能由或然率的觀點去考慮。換言之,即使不滿足所有條件,實行 協合式民主雖然困難,但並非完全不可能。反之,符合所有條件,雖然有助於實 行協合式民主,但也未必保證一定會成功。

在表 3.2 中,本文比較了台灣與其他國家實行協合式民主的有利條件的評 估。首先,就本文的定義而言,台灣的政治分歧是被視為藍、綠兩大區塊的對立,

而藍綠這兩大區塊的大小,儘管從 2000 年到 2008 年間,藍綠雙方的實力互有消 長,但雙方的差距通常還是相當接近。如果我們不考慮 2008 年民進黨因總統醜 聞而在立委與總統選舉均大敗的狀況,2004 年總統大選可能是一個經典的對 比,在該次選舉中,藍綠雙方得票數相當接近,而且也沒有一個區塊能長期擁有 絕對多數的優勢。其次,台灣只有藍綠兩大區塊,區塊數目小,台灣的人口規模 不大,約有兩千三百萬人,這與馬來西亞(約兩千八百萬人)接近,因此在人口規 模小這個項目,我們也比照 Lijphart 給馬來西亞的評分,給予台灣「++」的評分。

在外在威脅這個項目,由於台灣長期受到中共武力威嚇,軍事上的首要假想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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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共,這個項目給予「++」的評分。在「跨區塊的共同效忠感」這個項目上,

顯然台灣是較為缺乏的,不管是台灣在國際環境下被打壓,或者其他涉外事務,

往往也被捲入藍綠二元對立的漩渦中,並被轉化為政治鬥爭的議題。藍綠雙方的 民眾僅在少數狀況下能夠凝聚共識,例如在奧運、亞運等大型國際比賽中,「為 中華台北/台灣的選手加油」仍是藍綠雙方少有的共識。因此,在這個項目我們 給予「-」的評價。另外,在「各個別區塊的社會經濟狀況並無重大差異」這個 項目,依據本文在第二章第二節所做的比較,藍綠雙方支持者在社會經濟條件(特 別是在教育程度、職業別、階級位置)上或許確實存在某種差異。然而,雙方在 認同上的差異,特別是泛綠支持者對台灣人政權的堅持,反而是藍綠支持者間更 為關鍵的基本差異。因此在這個項目,我們給予「+」的評價。至於在「各個別 區塊具有地域性」這個項目,本文已在第二章第二節中指出,台灣的選舉地理明 顯呈現出一種北藍南綠的格局,這似乎形成了藍綠分歧背後一條明顯的地理界 線。不過,即使如此,這也只是說明藍綠雙方在南北各佔優勢,但在其佔優勢的 地區,也只是相對性的優勢,並不是一面倒地支持其陣營,仍至少有 30%到 40%

之間的選民並不支持其陣營。因此,在這個項目,我們給予+的評價。最後,在

「社會上是否已有妥協與和解的傳統」這個項目,在台灣目前民主內戰的格局 下,妥協與和解的精神無疑是缺乏的,因此我們給予「--」的評價。另外,在 圖 3.1 中,則說明了實行協合式民主的有利條件與不利條件可能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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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 根據實行協合式民主有利條件對某些國家的評分

協合式民主

的有利條件 南非 比利時 塞浦

路斯 黎巴嫩 馬來

西亞 瑞士 台灣 1. 沒有一個區塊的人口

佔絕對多數 ++ - -- ++ - - ++

2. 每一個區塊的大小幾

近相同 + + -- + - -- ++

3. 區塊數目小 - 0 0 - ++ ++ ++

4. 人口規模小 + ++ 0 ++ ++ ++ ++

5. 外在威脅 0 0 -- -- 0 0 ++

6. 跨區塊的共同效忠感 + 0 - 0 0 ++ - 7. 各個別區塊的社經狀

況無重大差異 -- - - - -- + +

8. 各個別區塊具有地域

性 - - + - - ++ +

9. 社會上已有妥協與和

解的傳統 0 + 0 ++ + ++ --

總得分 +1 +1 -7 +2 0 +8 +9 資料來源:表格取自 Lijphart (1985: 120),台灣部份的評分由作者完成。

評分說明:

++ 非常有利

+ 有利

0 既非有利,也非不利

- 不利

-- 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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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條件 多元社會

+ 協合式民主 和平+民主維持 有利條件

+不利條件

多元社會

+ 多數決民主 暴力+民主崩潰 不利條件

非 民 主

圖 3.1 實行協合式民主的有利條件與不利條件可能造成的影響 (資料來源:Lijphart, 1985: 85)

Lijphart(1969)認為,實行協合式民主有四個必要條件:一、區塊菁英有能 力去調和其內部次級團體的分歧利益與需求。二、區塊菁英有能力超越區塊間隙 而與競爭區塊次級團體的菁英共同努力。三、區塊菁英有能力維持制度的穩定性 與增進其內部的凝聚力。四、假設所有區塊菁英都體認到政治分裂(political fragmentation)的危險性。Lijphart 認為,只要滿足這四個必要條件,就應嘗試去 建立協合式民主制度。區塊菁英應聯合去營造這九個有利條件。一些可行的手段 包括(Schneckener, 2002: 224):

─ 採行建立互信與和解的政策,最終會形成跨越區塊的共同效忠感。

─ 資源的重新分配有利於弭平不平等的社經狀況。

─ 結合政治與法律仲裁的手段可促使區塊間的妥協。

─ 內閣制遠較總統制有助於大聯合政府的運作。

─ 比例代表制不應過渡延伸。但是當區塊規模不相等時,在領導階層的超 額代表或同額代表不失為具有建設性的手段。

─ 在否決權的形式方面,直接行使否決權應受到憲法上的限制──為減少 停滯不前的困境,大部分的否決權的賦予,應該屬於延緩性或間接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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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在自主性方面,為了避免政府各個層級間的不斷爭鬥,明顯界定各 級政府的權限至關重要。

由於在文獻中,實行協合式民主的有利條件有多種不同的版本,有關這些 不同版本的比較,詳見本章末之附錄。

多數決民主不是一種權力分享的民主制度,而共識決民主與協合式民主都 是權力分享的民主制度。以下本文將分別說明多數決民主、共識決民主與協合式 民主三者間的差異。

3.2.4 多數決民主與共識決民主的比較

多數決民主(例如英國與 1996 年之前的紐西蘭)與共識決民主(例如瑞士與比 利時)可視為民主制度的兩個極端模型。一般國家的民主制度多介於兩者之間。

共識型民主是 Lijphart 提出的一個概念,多數決民主多為兩黨制或者實質性的兩 黨制,以多數決和非比例性的選舉制度為特色。而共識型民主的特色在於多黨 制,行政權力由一個多元的多黨聯盟所掌握,選舉制度採取比例代表制。Lijphart 認為,多數決民主在選民同質性高的國家可以良好運作,但是在一個存在族群、

語言、文化或宗教等等分歧的國家或地區,多數決民主往往是失敗的。在高度多 元化的社會,共識型民主是目前為止最有效的政治制度,瑞士就是一個典型的成 功案例,就瑞士來說,並不存在典型意義上的「政黨輪替」。這兩種極端模型的 比較可參考表 3.3。另外,就美國而言,它則是屬於「多數決與共識決的混合類 型」,處於兩種極端之間的中間位置(Lijphart, 1993[1984]: 37)。

表 3.3 多數決民主與共識決民主的比較

多數決民主 共識決民主

多數決民主 共識決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