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第二節 建構近程、中程、遠程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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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當條件滿足時)採行向心式民主的可能性。因此,在不需要修憲的前提下,利 用協合式民主去處理台灣民主困境,應是個值得嘗試的方向。過去其他國家採行 協合式民主的經驗顯示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敗的案例。例如,瑞士(1943-)由組 合型協合式民主轉型為共識型民主、南非(1993-1996)由自由型協合式民主轉型為 保障少數族群權益的多數決民主、北愛爾蘭在 1998-2006 間為組合型協合式民 主,但從 2006 年開始則轉型為考慮自我治理的複雜式權力分享145、塞浦路斯 (1960-1968)失敗的組合型協合式民主(結局是土耳其裔與希臘裔的暴力衝突) 等。基於尊重每一位公民皆可自由選擇自身國家認同的權利,現階段的台灣較適 合採行自由型的協合式民主。近期審議民主理論的進展,指出了「理想言說情境」
是可以近似達成的(Azmanova, 2010: 49),並且也提出了可以判斷對話品質或審議 品 質 是 否 接 近 理 想 言 說 情 境 的 量 化 測 量 工 具 , 即 「 話 語 品 質 指 數 (DQI) 」 (Steenbergen et al., 2003; Steiner, 2010)。這兩項重大的進展,已經為運用審議式民 主來解決當前台灣民主困境,提供了嶄新的可能性。
為了讓對立的藍綠雙方政治菁英願意自由參加對話,願意相互尊重,以及 願意理性溝通,必須提供誘因,而權力分享就是一種誘因。因此,權力分享與 DQI就是強化審議式民主的兩種有效工具。「理想審議」在理論上有解決台灣民 主困境中認同差異問題的可能性,而「權力分享」則有利於跨族群的對話,持續 對話可望逐步建立互信,培養族群間的相互信任感。因此,結合權力分享式民主 與審議式民主不但是必要的,更可逐步緩解當前台灣民主困境下認同差異與政治 不信任所衍生的政治僵局。然而,要達成理想審議,社會必須先進行轉型,結合 權力分享與審議民主可使台灣社會逐漸轉型為一個適合理想審議的環境146。
至於權力分享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兩者間的關係,我們已知可用三種方式 來描述:(一)在協合式民主的架構下,議價(bargining)的決策模式由審議所取代 (O’Flynn) 。 ( 二 ) 在 協 合 式 民 主 的 架 構 下 , 相 互 調 適 的 精 神 (the spirit of accommodation)由審議所取代(Steiner)。(三)在審議式民主的架構下,權力分享式 民主作為採行審議式民主的先決條件(本論文的主張)。因此,顯而易見地,本論 文的主張所涵蓋的範圍是可以包含前兩者的。
第二節 建構近程、中程、遠程的解決方案
由於在民主化的不同階段中,會各自面臨不同的困難,也沒有一種方案能
145 自由型協合式民主與複雜式權力分享雖有重疊之處,但兩者並非同義詞(Wolff and Cordell, 2011: 307)。
146 O’Flynn也認為,結合協合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可以促使社會轉型(McGarry and O’Leary, 2009:
69)。但是,O’Flynn並未對理想審議或DQI有任何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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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tual accommodation)的精神,進而達成社會轉型(social transformation)的目 的。在轉型後的社會中,公民已具備「相互尊重」與「人道關懷他人」的德行(Kanra, 2009: 20)。到了那時,才是公民間對統獨議題進行理性對話的適當時機。正如 Dryzek(2000: 169)所說:審議148的實作(practice)是學習禮貌(civility)與互惠(reciprocity)的唯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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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某些學者所主張以兩岸公民社會為主體的跨海峽的公民社會對 話,乃至於形構兩岸公民社會平台,也可以在這個階段就開始進行。這除了可促 進兩岸社會的互相理解,也可交換雙方的歷史經驗,活化台灣民眾對於中國大陸 的僵化想像。
在近程階段,最主要的目的在於營造一個適合審議的環境。由於在這個階 段中,藍綠雙方的政治菁英與公民們都還不具備足夠的政治信任,因此,任何有 關認同議題的審議與決策,都不適合在此階段進行,但與統獨議題無涉的兩岸公 民社會對話或兩岸經濟協商,則可持續進行。
5.2.2 結合向心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的中程策略
在中程策略中,本文主張透過選舉制度的設計,鼓勵藍綠兩陣營內部的競 爭,以及藍綠兩陣營之間的合作,並且透過選舉制度的改革,淘汰政府內部不適 任以及非理性的政治菁英。同時,由上一個階段的共識決政府,重新轉型為多數 決的政府,同時採行跨越族群區塊的政策。
長期持續測量審議與對話的話語品質,將會使得公民與政治菁英逐漸地普 遍具備「相互尊重」與「人道關懷他人」的德行。到了此時,再對統獨議題進行 討論與審議,才能會發展出跨越族群界線的共同國家認同感。
到了這個階段中,由於藍綠雙方的政治菁英與公民們已經建立起基本的互 信,而公民們對於敵對陣營的政治菁英,也已有一定程度的政治信任。在這樣的 社會氛圍之下,有利於處理過去的社會創痛,達成和解,也為轉型正義所需的公 民信任(跨越歷史恩怨的一種社會所有公民的基本信任感)創造了條件。因此,轉 型正義的推動,較適合在這個階段進行,因為在前一階段的台灣社會,還不具備 推動轉型正義的社會條件,若貿然推動,反而易使轉型正義被濫用、或被轉化為 選舉動員策略,擴大社會分歧。
5.2.3 結合權力劃分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的遠程策略
由於在中程階段中,台灣社會已逐漸凝聚出共同國家認同感,為了進一步 鞏固共同的的國家認同感,不論是兩岸的政治協商,還是決定國家定位的公投,
都適合在這個階段推動。雖然在近程階段,憲改並非解決認同問題的理想選擇,
因為當時若透過憲改直接處理認同議題,只會使得原本因認同差異產生的巨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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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鴻溝變得更為分裂。但經過了中程階段至今,台灣社會已經逐漸發展出跨越藍 綠與族群界線的共同國家認同感。因此,此時已可考慮修法與修憲的必要性,而 憲改工程適合在這個階段進行。至於與統獨層次有關的兩岸政治協商與談判,或 者是與國家定位有關的公民投票,都適合在這個階段進行。
在遠程策略中,本文主張,設計適當的權力劃分民主制度,更進一步地保 障個人權利,並且設法延續由審議式民主所培養出的「相互尊重」與「人道關懷 他人」的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