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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議式民主與其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第二節 審議式民主是否適用於極度分裂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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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審議式民主在台灣的學術研究與實作經驗。在陳東升(2009: ix)一文中指出,

有關審議式民主在台灣的推動過程,更詳盡的討論可參考Chen & Lin(2006)、陳 東升(2006)、黃東益(2008),以及林國明(2009)。

第二節 審議式民主是否適用於極度分裂的社會?

自從民主理論在 1990 年代的審議轉向(deliberative turn)後,「審議式民主是 否適合於極度分裂的社會?」,這個議題便逐漸受到一些著名學者的重視。

首先,Mouffe(1999) 認為,「民主的任務是把敵人轉化為競爭的對話者」。

而「審議無法解決由感情主導的認同問題,認同政治最缺乏的就是理性的溝通」。 因此,她反對審議式民主,而倡導所謂的競爭式民主(agonistic democracy)。Mouffe 主張,正常運作的民主,需要不同政治立場者不斷的對抗。然而,Dryzek(2005) 並不以為然,他認為,Mouffe 的這種觀點非常天真,會導致政治實體的崩潰。

此外,Dryzek 也指出,競爭式民主實際上很難應用到現實世界中的任何一個分 裂社會中(Dryzek, 2005: 222, 238)。

Lijphart 認為,在極度的分裂社會中,公共討論國家認同問題反而會擴大分 歧,從而使得問題更難解決。族群區塊菁英之間的妥協與協商才是解決問題的根 本。因此,他主張協合式民主是唯一在分裂社會中可運作的民主制度(Dryzek, 2005: 222)。Dryzek 認為,協合式民主無法消除 Kaufman 所指稱的「由符號政治 所產生的族群仇恨」(Dryzek, 2005:222),也無法避免 Sunstein 所指稱的「團體極 化效應」(group polarization effect) (Dryzek, 2005:223)。此外,Dryzek 也認為,協 合式民主完全忽略了「不同族群有能力經由審議與民主的社會學習而共同生活」

的事實(Dryzek, 2005: 238)。

Dryzek 認為,民主審議必須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之上,分裂社會最缺乏的就 是互信機制。因此,他主張,「在分裂社會的民主應將審議與決策鬆脫」。將審議 鎖定在「與國家保持一定距離的公共領域」。審議的論壇,應由不同族群區塊的 團體所組成。審議的議題,則應專注於具體的需求(如社區犯罪之防範),而不是 抽象的原則(如主權或國家認同)。如此定位,一方面可以避免激化族群間的仇 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進溝通,有利於逐步建立互信。此外,Dryzek 也認為,

「向心誘因的選舉制度」以及「不過度介入公共領域的權力分享國家」皆有利於 這種話語式民主(discursive democracy)的發展(Dryzek, 2005: 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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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yzek並以實例支持他的論點,以加拿大134的魁北克問題為例,說明了對 主權與憲法的審議結果是僵局、挫折與失敗。但是,在公共領域中的非正式審議 卻有助於將加拿大形塑為一個非常成功的社會(Dryzek, 2005: 235)。另以 1990 年 代的北愛爾蘭135為例,說明了由於公共領域與政治領域間的關係過於緊密,公共 審議淪為對立雙方政治菁英間沒有結論的主權之爭議(Dryzek, 2005: 237)。

O’Flynn(2006: 4)則認為,民主審議如能成功,它需要某種程度的信任或相 互瞭解。在分裂社會中,信任程度偏低,乃是個不容否認的事實,但是這並不表 示就排除了去設計某種權力分享制度的可能性,這種制度有利於審議的進行,同 時也可以培養相互間的信任感。將審議式民主運用於極度分裂社會的另外一個主 要原因,就是提出規範性標準,而這些標準可賦予最初的權力分享制度的選擇,

以及隨後引導這一權力分享制度的進展。

O’Flynn(2006: 11-12)說明了,適當設計的協合式民主的制度是能夠完全滿 足互惠性(reciprocity)與公開性(publicity)這兩項審議式民主的規範性原則。互惠 性要求決策必須訴諸對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不排除極端團體的成員)皆能接受 的理由,公開性要求決策過程必須是公開而且透明的。O’Flynn(2006: 11)並且進 一步主張,強而有力的公民社會,可以在「非關族群」方面的相關議題上進行交 流對話,進而發展出跨越族群界線的共同認同感。此外,O’Flynn(2006: 10-11) 也探討了「敘事」(narratives)與「講個人故事」(personal stories)在管理或解決族 群衝突方案中所扮演的建設性角色。當然,此時審議的空間不再侷限於「公共論 理與討論」,而應將「敘事」與「講故事」包括在內。

在極度分裂的社會中,協合式民主與向心式民主都是以達成政治穩定為目 標的權力分享制度。但是協合式民主視包容性(inclusion)為主要價值,而向心式 民主則視溫和性(moderation)為主要價值。O’Flynn(2007)認為,就政治平等而言,

包容性與溫和性是同等重要的價值。他也以審議式民主的觀點,就互惠性與公開 性的要求,對調和包容性與溫和性提出了一個規範性的辯證。

Addis(2009)認為,在極度分裂社會中維持長期政治穩定的兩個制度上的必 要條件為:一、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二、具有促進族群間對話的功能。他 認為,協合式民主與向心式民主皆無法同時俱備上述兩條件。他以建構主義者 (constructivist)的觀點,將審議視為一種「建構與轉變參與者認同的過程」。他提 出了一種以「多元團結」(pluralistic solidarity)為目標的審議式民主制度。然而,

由於每個分裂社會的形成,背後都各有其歷史背景及分裂原因,因此,他僅就制 度設計提出了一般性的原則:一、脫離權利(獨立)的憲法化是無益的;二、憲法

134 Lijphart將加拿大分類為「半協合式」(semi-consociational)的民主國家。

135 Sunningdale Agreement(1973-1974):向心式權力分享;Good Friday Agreement(1998-2006):協 合式權力分享;St Andrews Agreement(2006-present):複雜式權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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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完整性是有益的;三、多種領域的審議是有價值的;四、選舉制度與審議過 程應以滿足前述兩個必要條件為前提,同時以追求多元團結為目標。

O’Flynn (2009)認為,在極度分裂社會中,公民投票其實也扮演了一定的角 色。他指出,「公投在極度分裂社會中具備三種功能:一、授權政府批准一項新 的和平協定;二、鼓勵人民在政治生活中關切公益;三、改變政治環境使溫和派 較易接受妥協立場」。事實上,由於公投與審議乃是相互牽連的,公投結果成敗 的關鍵取決於審議的品質。

He(2002)指出,當國家無法解決其族群間認同衝突問題時,公民社會的團體 可以扮演建設性的角色。此時,民主不會被削弱,反而會被強化。O’Flynn and Russell (2011: 233)也指出,民間團體(civil associations)可在極度分裂社會中對深 化民主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這個角色,端視對立族群雙方的一般民眾是否有機 會在適當的制度架構下相互商議。只要這個制度架構,能夠被促成並且維持下 去,一般人民就能更瞭解彼此,或許也能對那些基本上他們不同意的觀點,培養 出更多的尊重。

Dryzek(2010: 143)更坦然指出:「民主化在極度分裂社會,面臨了極大困難。

文獻中雖然提供了一些建議──主要是協合式民主。當然審議對於緩解分歧也扮 演了部分的角色。然而,這仍然是「尚待解決的問題」(an open problem)」。

Steiner(2006)、Drake and McCullock(2009)、Drake and McCullock(2011)、

O’Flynn(2010b)等人,皆試圖結合協合式民主與審議式民主,使之能應用到極度 分裂的社會。然而,他們的努力,基本上仍皆屬於理論上的探討,並未提供經驗 上的驗證。

在 國 際 認 同 政 治 的 領 域 中 , Dryzek and Dunleary(2009: 198) 也 指 出 , Huntington(1996)對「文明的衝突」所建議的解決方案,就是結合「協合式民主(協 合式權力分享)」與「審議式民主」(雖然 Huntington 並未引用任何協合式權力分 享的文獻)。

在實務上,Fishkin et al.等人,在 2007 年 1 月對長期處於族群衝突(天主教 徒/新教徒)的北愛爾蘭 Omagh 地區(1998 年愛爾蘭共和軍爆炸事件的地點)進行審 議式民調。這是世上第一次在暴力衝突後的極度分裂社會中所進行的審議式民 調。在 Omagh 地區,天主教學校與新教徒學校各自為政、互不來往。但是由於 學生註冊人數日漸減少,於是面臨了學校關閉與資源共用的問題。這次審議式民 調 的 議 題 是 教 育 政 策 , 參 與 者 為 學 生 家 長 , 主 辦 者 為 英 國 的 Newcastle University、美國 Stanford University,以及北愛爾蘭的 Queen’s University of Belfast。經由審議前後民調的比較,他們發現:參與者增進了知識面,促進了對 立宗教社區間的理性溝通與互信,擴大了彼此間的共識與合作意願( Fishkin et 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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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事實上,北愛爾蘭目前就是個採行複雜式權力分享制度的國家(Wolff, 2009b)。

Kanra(2009) 指 出 , 審 議 應 包 括 社 會 學 習 (social learning) 與 決 策 (decision making)兩階段。一般審議式民主理論只將審議視作決策的程序。Dryzek(2000: 1-7) 在其所倡導的話語式民主(discourse democracy)中,將民主視為「一個永無止境的 動態過程」,「在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下,人們在公共領域中相互論辯或對話」。 Dryzek (2005)也指出了,在極度分裂社會中,「審議與決策鬆脫」(亦即「審議的 社會學習」部分)的重要性。

舉例來說,現代土耳其是凱末爾按照西歐國家模式所建立,實行政教分離。

長期以來,土耳其就是一個世俗土耳其人與伊斯蘭教人相互對抗的極度分裂社 會。在 2002 年 11 月土耳其普選前,偏向伊斯蘭教的 AKP(Justice and Development Party)的政治菁英們體認到:保障回教徒社會、政治、經濟權益的一勞永逸方法,

就是效法西方法律制度下對人權的保障。由於 AKP 改變了過去抗拒政教分離的 立場,因而促成了對立雙方公民就保障人權議題,進行類似日常生活的對話。因 此,Kanra(2009)應用 Q-methodology 研究方法,得出這樣的結論:「社會學習階 段的審議,有利於促進對立雙方間的相互瞭解與相互尊重」。

He(何包鋼)(2010)在澳大利亞邀請中國與西藏的留學生參與西藏問題的審 議研討會(deliberative workshop)。雖然雙方在澳大利亞有眾多留學生,但是大部 分留學生都沒有意願參與此一研討會。由於隨機挑選參與者已屬不可能,最後找 到自願參加的 14 位西藏留學生與 12 位中國留學生。雖然他的實驗結果顯示:審 議對話具有「增加智識,增進相互瞭解,促進相互信任、提升審議能力,以及導 致採取溫和立場」等作用,但是對於西藏是否應該獨立這一問題,雙方在審議前 的看法分歧甚大,雙方在審議後的看法分歧更大。何包鋼的研究,突顯了將審議 式民主運用到國家認同問題所可能面臨到的困境。值得一提的是,雙方大部分的 參與者都認為,「權力分享」是一個處理此一困境實際可行的方案(He, 2010:

729)。此外,何包鋼也對 O’Flynn(2006)、Dryzek(2005)與 Fishkin et al.(2009)這三 篇論文做了一番比較。

729)。此外,何包鋼也對 O’Flynn(2006)、Dryzek(2005)與 Fishkin et al.(2009)這三 篇論文做了一番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