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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議式民主與其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第三節 審議式民主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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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審議式民主後,可為未來長期解決族群衝突的可能性鋪路。

第三節 審議式民主的理論

4.3.1 審議式民主理論的演進

目前文獻中對於「審議」並無「統一的定義」。詳見下列參考文獻:Black et al.(2011: 324)、Dryzek(2010: 5)、Mansbridge et al.(2010: 65-66)、Bachtiger et al.(2010: 35)、Fishkin(2009: 33-43)、Landwehr(2009: 118)、Jacobs et al.(2009:

9-14)、Gastil and Black(2008: 2)、Stromer-Galley(2007: 3)、Hartz-Karp(2007: 6)、

Chamber(2003: 309)、Burkhalter et al.(2002: 399-401)、Dryzek(2000: 76)。

Mansbridge et al.(2006)將審議式民主理論的發展136,區分為三個階段:

一、早期的審議式民主理論

早期的審議式民主理論,根植於 Habermas(1991[1962])與 Cohen(1989)兩篇 哲學方面的著作,所討論的是理想審議(ideal deliberation),所強調的是自由 (freedom)、平等(equality)、理性(rationality)、共識(consensus)與共善(common good) 等原則。理想審議又名為 Type I deliberation(Bachtiger et al. 2010: 35-37)。審議過 程包括了理性討論、無強制力介入的較佳論證,以及真誠/誠實的溝通論述。審 議結果就是在理想言說情境的條件下,對 Habermas 有效性聲稱獲得了理性的共 識。

對於理想審議,Black(2000: 609)曾提出下列定義:

理想審議必須遵守理想言說情境的條件。這些條件要求:一、在審議中所 有平等與非強制的參與者,每個人皆應認可他人,且應提出他人可能接受 的論據。二、所有議題皆應允許他人提出疑問;所有觀點皆應在平等與不 受支配的條件下提出。三、決策過程皆應在不受強制力或其威脅下,參與

136 除了Mansbridge et al.(2006)的三階段論外,Elstub(2010)另外提出了三世代論。第一代審議式 民主包括了Habermas(1996[1992])與Rawls(1993)這兩篇規範性理論的著作。前者根植於理想話語 (ideal discourse),後者根植於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兩者皆以理性溝通達成共識為目標。第二 代 審 議 式 民 主 包 括 了 Habermasian 學 派 的 Bohman(1996) 與 Rawlsian 學 派 的 Gutmann and Thompson(1996)這兩篇著作。第二代審議式民主融合了第一代的Habermas與Rawls的理論,並且 以調和社會的複雜性與滿足實用性的要求為目標。它考慮到制度化問題,採納理性溝通以外的溝 通方式,並且不再以追求共識為目標。第三代的審議式民主著重制度的創新,並試圖將第二代審 議 式 民 主 付 諸 實 踐 。 它 企 圖 在 經 驗 性 研 究 與 規 範 性 理 論 之 間 建 立 共 生 關 係 。 Baber and Bartlett(2005),O’Flynn(2006)與Parkinson(2006)這三篇著作顯示了第三代審議式民主正在形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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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願意達成協議的條件下進行。為此,每個人必須提出他人可能合理接受 的理由,並且尋求採納這些理由,同時拒絕那些提不出充足理由的提案:

這就是對公共理性的要求。因此,唯一左右審議結果的,就是運用較佳論 據的力量。

二、對早期審議式民主理論的批判

由 於 理 想 審 議 不 利 於 潛 在 的 弱 勢 或 邊 緣 團 體 , 因 此 Young(1996) 與 Sanders(1997) 建議審議應該納入諸如問候 (greeting) 、修辭 (rhetoric) 、講故事 (storytelling)、陳述(testimony)等較為廣泛的溝通方式。此外,Nussbaum(1995)認 為,由於理性(reason)與感情(emotion)的二分法,致使理想審議忽略了感情在審 議中可能呈現的正面價值。最近,Mansbridge et al.(2010)進一步指出,在滿足審 議民主理想的條件限制下,私利(self-interst)與談判(negotiation)皆可視為審議的一 部分。這些審議民主理想包括了相互尊重、平等、互惠、相互證明為正當,追求 公平,以及排除強制力的介入。此種包括了所有溝通形式的審議又稱之為 Type II deliberation(Bachtiger et al., 2010: 42-48)。此種審議已不再將理性共識(rational consensus)做為其終極目標。一般而言,Type II deliberation 不再有特定的審議結 果,而可能的審議結果,包括了偏好結構化(preference structuration)(Dryzek & List, 2003)、後設共識(meta-consensus)(Dryzek & Niemeyer, 2006)、互為主體的理性 (intersubjective rationality)(Niemeyer and Dryzek, 2007)。

此外,Markovits(2006)認為,即使放寬對真誠(sincerity)的要求,審議理論 仍然可以順利運作,原因是真誠的要求過度簡化了人類心理學。Thompson(2008:

504)也認為審議民主學者不應介意真誠或誠實(sincerity or truthfulness),因為動機 不是審議的重點,實際論證才是審議的重點。

因此,在 Type II deliberation 中,真誠的要求是可以被放寬或拋棄。至於 Sunstein(2003) 指 出 , 集 體 討 論 有 可 能 導 致 群 體 極 化 (group polarization) 以 及 Janis(1982)所提出的群體迷思(groupthink)的問題,則有賴制度設計去緩解或防 範。

三、近期的審議式民主理論

Chambers(2003) 指 出 , 目 前 的 審 議 式 民 主 理 論 已 經 超 越 理 論 陳 述 階 段 (theoretical statement stage)轉移到理論操作階段(working theory stage)。她綜合了 既有文獻中各種審議的多樣性概念,而提出了下列概括性的審議的定義:

審議是辯論與討論,其目的在於產生合理且博識的意見,致使參與者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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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討論的內容,所獲得的新資訊,以及其他參與者的主張而修正自己的 偏好。雖然共識不必然是審議的最終目的,而且參與者也被期待去追求自 身的利益,一個整體利益的合法審議結果(被理解為對所有受影響者都證明 是正當的)理想地描繪了審議(Chambers, 2003: 309)。

以上的定義並不排除訴諸情感。審議的結果也不必是具有拘束力的決策。

Mansbridge et al.(2010) 進 一 步 提 出 了 包 括 談 判 (negotiation) 與 議 價 (bargaining)在內的更廣義且具有拘束力決策功能的審議定義如下:

「審議不是任何的談話。在理想上,民主審議在決策過程中應該避免使用 強制力量。審議的主要任務是相互證明彼此為正當(mutual justification)。理 想地,審議的參與者做為自由與平等的公民在追求合作的合理條件時應該 相互尊重。這些條件包括了承認與追求個人利益,以及受到審議民主理想 所限制的某些形式的談判(negotiation)。這些審議民主理想包括了相互尊 重、平等、互惠、相互證明彼此為正當、追求公平,以及排除強制力的介 入」(Mansbridge et al. 2010: 94)。

Ryfe(2005: 63-64)將審議視為具有特殊規範的文化學習。他指出影響成功審 議的五個機制:規則(rules)、故事(stories)、領導力(leadership)、利害關係(stakes)、

與見習學習(apprenticeship)等。他認為:我們對審議實際上是甚麼,需要更多的 學習。

綜合以上的討論,我們可以歸納出這樣的結語:在理論上,理想審議是可 以解決當前台灣的民主困境。然而,理想言說情境在現實世界中其實很難達成。

4.3.2 對話、審議與決策

Burkhalter et al. (2002)、Stromer-Galley(2007)與 Walsh(2007)等人將審議式民 主中的「有拘束力的決策部分」與「不作決策且沒有時間限制的對話部分」區分 出來,前者稱之為「審議」,而後者則稱之為「對話」。因此,Kanra(2009)所主 張的社會學習階段自然地歸納在對話之內。Pruitt and Thomas(2007: 23)進一步將 對話(dialogue)、審議(deliberation)與決策(decision-making)三者完全區分開來,並 提出下列三者之間關係的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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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話

‧集合眾人的意見、故事,與遠景。

‧共同去調查、探索,與發現

‧專心傾聽以培養相互尊重與相互了解 ‧共享意義建構與共同建構知識

決 策 審 議

‧當權者決定 ‧理性論辯

‧談判 ‧認真檢驗可能的解決方案

‧共識 ‧細心權衡議價得失

‧投票 ‧理性與知情的判斷 圖 4.1 對話、審議與決策三者間關係示意圖

(修改自:Pruitt and Thomas, 2007: 23)

其中完成一個周期,可能需時三十分鐘,也可能是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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