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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議式民主與其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第六節 審議式民主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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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問題),這個認知也會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現實。它甚至是在一個討 論團體中所發生的至關重要的唯一的現實。

(ii) 或許,有些參與者實際上在說謊,但是,假如他們能夠以聰明的方法 隱藏了他們的謊言,而使得沒有人能夠注意到,這樣的謊言對這個團 體而言是沒有什麼重要性的。

(iii) 另一方面,假如大多數參與者都在回答這份問卷時表示,他們不會「信 任其他參與者所說的話」(第三項問題),這個認知也是一個重要的社 會現實。或許他們本身就不誠實,因此就將這種不誠實的行為投射到 別的參與者身上。

(iv) 「假如幾乎每個人都表示,在團體討論中有很多謊言」,這和「假如認 知是互相誠實」相比,顯然會有非常不同的團體氣氛。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Goodin(2005)指出,除了 Steiner et al.(2003, 2004)所 提出的話語品質指數(discourse quality index)之外,Oxford-Berkeley 的語言哲學家 Grice(1975)曾提出「交談的格言」(maxims of conversation)。此外,國際關係專 家 Midgaard(1980)也曾提出「政治對話規則」(rules of political interlocution)。其 中,話語品質指數根植於 Habermas 的話語倫理學,而「交談的格言」與「政治 對話規則」則源自 Austin(1962)的著作《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雖然三者來源不同,但是內容卻有頗多相似之處。這點更證明了 Steiner 等人所提出的 DQI 有不可動搖的理論基礎。

第六節 審議式民主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經過本章在前面的討論與整理,我們可以獲得以下的啟示:

首先,理論上,理想審議是有可能可以解決當前台灣民主的困境的。只不 過,理想言說情境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很難達成。但是,這並不排除理想言說情境 是可以近似達成的142

142 詳見註 139。

為了處理民主改革的三元悖論(the trilemma of democratic reform),亦即在「政治平等」、「審議」

與「參與」這三個價值中,只能選擇其中兩項的困境。Fishkin 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審議式民 調。Azmanova(2010: 49)則進而指出,如果能夠滿足 Fishkin(2009: 34)所提出的五個程序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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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相關文獻中,目前還沒有經驗證據顯示,能夠單獨透過審議式民 主解決在極度分裂社會中的國家認同問題。

第三,由於分裂社會缺乏相互信任與相互的瞭解,因此有些審議式民主理 論家認為,審議式民主並不適用於極度分裂的社會。但是,他們顯然忽略了「所 有民主社會都需要審議」的事實,關鍵只是在於,有些社會較其他社會更難促成 審議的實踐(O’Flynn, 2006: 5)。

第四,即使有些審議式民主理論家認為,審議式民主並不適用於極度分裂 的社會,但是這並不表示就排除了去設計某種權力分享制度的可能性,這種制度 有利於跨越族群間的對話,同時培養族群間的相互信任感(O’Flynn, 2006: 4;

Fishkin, 2009: 168)。

第五,將審議式民主運用於極度分裂社會的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提出規 範性標準,而這些規範性標準可賦予最初的權力分享制度的選擇,以及隨後引導 這一權力分享制度的進展(O’Flynn, 2006: 4)。

第六,若將協合式民主中菁英間的決策模式,改由「審議」取代「議價」

(bargaining),則此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能夠完全滿足互惠性(reciprocity)與公開性 (publicity)這兩項審議式民主的規範性原則143(O’Flynn, 2006: 11-12)。就長期而 言,這種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較單純的協合式民主有較佳的機會,成功地處理分 裂社會中族群衝突的問題(O’Flynn, 2006: 7; Elstub, 2010: 300-301)。

第七,在協合式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社會中,納入審議(對話)機制,無論是規 範性觀點或經驗性證據,都被證明是可行的(He, 2002; Dryzek, 2005; O’Flynn, 2006: 11; Fishkin et al., 2009; He, 2010; O’Flynn and Russell, 2011: 233)。強有力的 公民社會,在尊重互惠性與公開性的規範性原則下,可以在「非關族群」方面的 相關議題上,進行交流對話,進而發展出跨越族群界線的共同認同感(O’Flynn, 2006: 11)。

第八,由於政治菁英可以利用國家認同議題獲取政治利益,寄望於政治菁 英在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的制度下,由民主審議去解決國家認同議題,是不切實 際的想法。因此,有關國家認同議題的討論,應該限制在民間團體中進行。有關 國家認同的審議,由於必須提出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所以必須在理想言說情

(1)對參與者提供合理正確資訊的程度;(2)對同一議題、檢視不同觀點的平衡程度;(3)參與者代 表多元觀點的代表性程度;(4)參與者真誠地權衡各種論點價值的真誠程度;(5)平等對待所有參 與者的論點價值的程度。那麼,在這五個程序性條件下,審議式民調可以在近似 Habermas 的理 想言說情境下進行(唯共識改由反思所取代,無時限的審議改由有時限的審議所取代)。

143 Gutmann & Thompson(1996: 12)指出,審議式民主的三個基本原則是互惠性(reciprocity)、公開 性(publicity)與課責性(accountablity)。而協合式民主的四個基本原則是大聯合政府、比例性原則、

相互否決與族群區塊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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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中進行。

第九,話語品質指數(DQI)是一個測量工具,可以測量實際審議距離理想言 說情境有多遠。

第十,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可以為衝突族群的政治菁英們,在政府內部 建立溝通的管道,有利於逐步建立互信。雙方可在政府內部就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議題進行對話、審議與決策。而全面測量審議品質(例如 DQI)有助於評 估政府內部政治菁英們的表現。同時,也可檢視決策是否是由較佳論據所達成的 理性共識。至於對話、審議與決策的循環,則可持續進行。

十一、有關統獨議題的討論,則應限制在民間團體中進行,政府與政黨皆 應避免介入。為了激發公民自由、平等、公開、理性對話的意願,初期的討論應 以非關統獨的共同利益(common good)為主,審議的結果只是傳達公民的諮詢意 見 。 長 期 持 續 地 測 量 話 語 品 質 , 無 形 中 可 形 塑 公 民 間 相 互 調 適 (mutual accommodation)的精神,進而達成社會轉型(social transformation)的目的。在這個 轉型後的社會中,公民已具備「相互尊重」與「人道關懷他人」的德行(Kanra, 2009:

20)。此時,才是公民間對統獨議題進行理性對話的適當時機。

十二、O’Flynn(2006: 7)將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視為比較政治學中協合式 民主的延伸。Elstub(2010)將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視為「第三代審議式民主」144。 Drake and McCulloch(2011)則將此修正型的協合式民主命名為審議式協合民主 (deliberative consociationalism)。在圖 4.3 中,本文整理並繪製了如何結合協合式 民主與審議式民主去建構修正型協合式民主的示意圖,說明了協合式民主與審議 式民主所重疊之處,也正是一個「簡單的修正型協合式民主」的模型。

144 同註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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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合式民主模型 簡單的修正型

協合式民主 審議式民主

大聯合政府 非互惠性 ┼ 互惠性 互惠性 * + ┼ ≡

比例性原則 非公開性 ┼ 公開性 公開性 * + ┼

相互否決 課責性 * +

‧‧‧‧

族群區塊自治 包容性 + Lijphart (1977) Gutmann & Thompson (1998) *

O’Flynn (2002) +

圖 4.3 建構修正型協合式民主的示意圖 (由作者自行整理與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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