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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力分享式民主與其對當前台灣民主困境的回應

第三節 向心式權力分享

3.3.1 向心式權力分享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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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式民主(complex consociation)」,也稱之為「consociation plus」,主要目的在於 結合「傳統協合式民主」與「處理上述六個缺點的方法」。然而,這些仍只是構 想,並無具體內容。

近年來,Lijphart(1995)、McGarry(2007)、McGarry & O’Leary(2007)已將協 合式民主的討論,由「組合型(corporate consociation)」轉移至「自由型(liberal consociation)」。「組合型」也稱為「預設型(pre-determination)」是根據先天性的 歸屬判準(ascriptive criteria)(例如種族、宗教、所使用的語言等)來界定族群區塊,

同時也假設族群區塊的政治認同是固定的。Wolff(2010)指出,組合型協合式民主 的案例包括: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所簽屬的原始達頓協定(Dayton Accords);

北愛爾蘭 1998 年的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黎巴嫩的國家條約 (National Pact)與塔伊夫協定(Ta’if Accord);以及塞浦路斯 1960 年的憲法等。「自 由型」,也稱為「自決型」(self-determination),是遵從由民主選舉所產生的政治 認同,不論這些認同是根據族群區塊的認同,或是次級區塊的認同,還是跨越區 塊的認同皆然。自由型協合式民主的案例,包括了馬其頓共和國根據 2001 年奧 赫里德協議(Ohrid Agreement)所安排的分享權力的憲法架構;北愛爾蘭 2006 年 的聖安德魯斯協議(St Andrews Agreement);科索夫根據其 2008 年憲法和相關的 Athisaari 條款的立法等等。由人類發展(human development)與個人自由主義 (liberal ivdividualism)的觀點而言,人們必然會偏好自由型協合式民主,而非組合 型協合式民主。對於協合式民主發展的更廣泛的討論,可參見 Wolff (2012)的論 文。

第三節 向心式權力分享

Sisk(1996: 15)首度將權力分享制度,區分為協合式權力分享(consociational power sharing)與整合式權力分享(integrative power sharing)。其中,後者又被稱為 誘因式權力分享(incentive-based power sharing)(Horowitz, 1990: 115-130),也被稱 為向心式權力分享(centripetal power sharing)(Reilly, 2001: 7-11)。後者的原創者 Horowitz 最近指出,其實向心式權力分享才是最正確的命名(Horowitz, 2008:

1217)。而南非 1993 年的過渡憲法就是向心式權力分享的一個案例(Harris & Reilly, 1998: 140)。

3.3.1 向心式權力分享的基本原則

向心式權力分享的運作方式是:鼓勵政黨在選舉前組成聯盟,創造廣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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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inclusive),但仍然採行多數決政府。

依據向心式權力分享的原創者 Horowitz 的整理,向心式民主具有五個基本 原則(Horowitz, 1985: 597-600):

一、權力分散:創造多個權力中心(通常是地域性的)以減輕單一權力中心所 面臨的壓力。

二、權力下放:在族群區塊地域內提供一些地方性職位,鼓勵區塊內部的 競爭。

三、為族群區塊間的合作,提供誘因:推動鼓勵族群區塊間結盟的選舉制 度。

四、採行跨越族群區塊的政策:轉移族群認同為社會認同(social identity)。

五、資源分配的管理:根據需要(而非區塊的比例性)去分配資源。

此外,Reilly(2001: 11)進一步對向心式權力分享提出了下列三個原理:

一、針對認同衝突的議題,應對區塊菁英與大眾提供誘因,使其採取中道 立場。例如,為促進跨越區塊的支持,總統應能代表所有區塊,並強調中道與和 解(如南非首位黑人總統曼德拉)。

二、在選舉制度上,採取區塊內競爭,區塊間合作的策略。例如,為鼓勵 區 塊 間 的 合 作 , 可 採 用 諸 如 單 一 讓 渡 (Single Transferable Vote) 或 另 類 投 票 (Alternative Vote)的選舉制度。

三、保障少數區塊的影響力(不僅僅是代表性而已)。例如,採用分散權力到 所有少數區塊的聯邦制。採用跨越區塊的公共政策。

向心式權力分享可能發生的問題包括(Large & Sisk, 2006: 189):一、能夠克 服區塊間敵意的政治領袖是很難找到的,他們不能僅僅是被杜撰出來的;二、大 眾可能不願投票給自己區塊以外的候選人;三、政治領袖與關鍵性公眾人物可能 對採取中道立場的誘因不願回應,他們寧願將少數區塊代表視作標誌或象徵而 已。

3.3.2 向心式民主對衝突調控的實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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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的層次上,按照 Sisk 的歸納,向心式民主具有五種衝突調控的實踐 方法(Sisk, 1996: 73-75):

一、創造一個混合的或非族群區塊屬性的聯邦架構(以諸如自然特徵的劃分 或經濟發展區域為分界線)。

二、建立一個具有包容性的單一制中央集權政府,不再將領土劃分出特定 區域。

三、採行「贏者全拿」,但族群區塊多樣化的行政、立法與管理的決策機構 (例如有目的地組成多樣化語言委員會、制定語言使用的政策)。

四、採用一個鼓勵選前跨族群區塊結盟的選舉制度。

五、制定不考慮族群區塊因素的公共政策與法律,進而保障族群區塊不會 因為認同上的差異而受到歧視。

協合式民主與向心式民主的主要差異,可參見表 3.4。協合式民主與向心式 民主在制度設計方面的比較,可參見表 3.5。內閣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三者的 比較,可參見表 3.6。

表 3.4 協合式民主與向心式民主的主要差異

協合式民主 向心式民主

選舉 在大選區中列出比例代表名 單以達成比例結果的最大化。

政治人物為了勝選,必須匯集 自己族群與其他族群的選票。

政黨 族群性政黨 跨族群性政黨

或跨越政黨的結盟

內閣

溫和派與激進派皆參與的大 聯合政府,少數族群對關鍵議 題擁有否決權。

由各個族群的溫和派組成的 聯合政府,少數族群無否決 權。

妥協時機 選舉後 選舉前

成功關鍵 不同族群菁英間的合作 不同族群選民(含菁英)間的和 解

資料來源:Reilly (2011: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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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協合式民主與向心式民主在制度設計方面的比較

協合式民主 向心式民主

政府體制 內閣制 總統制

選舉制度 比例代表制 偏好投票制:多數決 治理方式 大聯合政府 中間派聯盟 權力分散 區塊自治/相互否決 行政聯邦制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表 3.6 內閣制、總統制與半總統制的比較

內閣制 總統制 半總統制(或雙首長制)

‧包容性:行政部門可 容納所有區塊成員。

‧靈活性:國會內區塊 結盟的改變不需經 過選舉。

‧制衡機制:行政部門 必須獲得國會的信 任。

‧在經驗上,與民主的 堅持有關。

‧總統可以是團結國家 的人物。

‧責任歸屬明確

‧選民有較大程度的選 擇權

‧政策較具穩定性與連 續性

‧可結合內閣制與總統 制的優點

‧要求總統與總理意見 一致

資料來源:Harris & Reilly (1998: 189)。

針對協合式權力分享(1968 迄今)與向心式權力分享(1985 迄今),這兩種民主 制度,究竟何者較為優越?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無論在學界與實務界,都仍然 爭論不休,尚無定論可資遵循(Horowitz, 2008: 1213)。

Horowitz 指出,在實務上,採納部分的協合式權力分享制度,或部分的向 心式權力分享制度,這樣做遠比採納完整的協合式權力分享制度,或完整的向心 式權力分享制度更為常見。甚至,他認為,採行融合以上兩種制度混合的創新制 度,反而可能更容易達成族群間衝突的調和(Horowitz, 2008: 1226)。

Large & Sisk(2006: 189)也認為,雖然前述兩種制度在概念上完全不同,但 在現實世界中,甚多的權力分享制度大多利用以上十種實踐方法中,由其中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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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採取更為民粹的極端觀點。由於協合式民主無法消除引起衝突的認同間隙,這 將會阻礙社會在長期情況下發展出一個相互信任與合作的族群關係(Papagianni, 2007: 30-31)。特別在極度分裂社會中,政黨通常是沿著族群或政治區塊的界限 而組成,而認同分歧常常衝突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這使得族群或區塊的分歧,

往往成為政黨競爭的分界線,政黨根本沒有誘因去學習如何與敵對的政黨建立一 種信任與整合的關係。

另一個批評則大膽指出,協合式民主根本是不民主的。因為政黨在選舉前 就已經知道,他們一定會再次進入政府。這種保證的代表性,也意味著在衝突中 的參與是被獎勵的,因為如果不參與衝突,可能意味著在政府中將沒有代表權。

由於政黨領袖知道他們至少會掌握部分的政府,因此他們可能較不願意對其選區 的選民負責,因為他們的代表性已經被保障了(Papagianni, 2007: 29)。

第三個批評則針對否決權的設計而來。政黨相互擁有否決權的結果,往往 使得決策緩慢,而且非常有可能導致政治僵局(當政黨間無法互相取得共識,且 某一個政黨持續使用否決權來阻礙決策)。否決權也會造成多數不情願參與協合 式民主系統,因為他們失去了很多權力到少數手中,而在多數決系統中,這些少 數通常不可能大到足以阻礙他們的決策(Horowitz, 2008: 1219)。

對協合式民主的批評通常環繞著長期議題與認同形成在理論上的分歧。儘 管批評者大多同意協合式民主在現實上易於執行(Horowitz, 2008: 1223),但是卻 無形中妨礙了長期的和平與穩定。

接著,對於向心式民主的批評,可以總結成兩點。

首先,最常見的批評,就是向心式民主在極度分裂社會中很難實施,甚至 不可能實施。這需要已處於嚴重惡鬥的政黨之間互相對話,證實了是很難在實際 狀況下進行。因為在近期剛發生過衝突的情況下,選民通常不願意去投任何他們 自己以外的政黨,特別是當他們感受到族群或區塊的差異相當大的時候,或者是 當族群或區塊間之間的信任非常弱的時候。因此,很少有向心式民主的經驗實 例,特別是當其走向後衝突社會(post-conflict society)時(Sisk, 1999: 44)。Horowitz 部分同意這樣的批評並不是空穴來風,他說:「除非透過一些權力分享的過程,

否則這種交戰狀態(warfare),可能很難終結」(Horowitz, 2008: 1223)。要達成權 力分享的最理想的狀況,通常都不存在。因為在後衝突社會中,實際的環境可能 是不利的(Schneckener, 2002: 218)。

另外一個批評,則是著眼於少數族群的不利位置。在向心式民主體系中,

少數族群無法被保證能夠參與政府的運作,儘管政黨領袖們需要少數族群的支持 才能當選,但這也無法保證一個由多數族群與少數族群共同組成的一個大的團體 的領袖能夠順利當選,也無法保證少數族群能夠分享到他們所應獲得的權力(S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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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5, 44)。

對向心式民主的批評,通常環繞著短期議題,特別是其實施時可能存在的 障礙。批評者通常並不反對向心式民主的理念,但是認為向心式民主擁護者並未 提出在實務上如何執行的方法。

第四節 權力劃分式權力分享

在解決多數決民主在分裂社會中所面臨的困境時,文獻中似乎都忽略了符

在解決多數決民主在分裂社會中所面臨的困境時,文獻中似乎都忽略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