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法化與禁制:
第二節、 合法化歷程下的宗教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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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影響日後祠廟香火是否鼎盛與延續。102只是,當賜封的重要性逐漸超過祀 典,甚至影響祀典神譜階序時,破壞的不僅僅是祀典架構,同時也逐漸動搖國 家祭祀體制的基礎。
第二節、合法化歷程下的宗教思維
一、神祇的特性
由祀典來看,得以進入祀典的名單,不僅是「經典」,同時也是「國家」
的表徵。即便是地方性神靈,其合法性背景依然是全國的,而位階差序也反射 著國家與經典的觀點。103從國家祀典體制來看,祭祀的層次分為大祀、中祀與 小祀。祭祀的對象與總數並不一,往往因時制宜,更動的具體原因尚無法得知。
地方祀典部分,104大致包含兩部分,一是國家祀典中,允許州縣祭祀的山林川 澤、社稷、風伯雨師與雷神等;105一是朝廷或州縣政府建造,或獲得載入祀典 的地方神祠,相當於《宋史》中諸神祠所列祀典祠廟。106因此,能進入地方祀 典的祠廟與神祇主要有兩類:一是對地方社會產生生活影響甚大之自然山川神 祇,一是與當地有關之重要人物。107前者變動性與複雜度不如後者,在此將以 後者做為論述的主體,並集中於人格性神祠為討論對象。
102 此部分因涉及較為複雜的社會與經濟因素,於後文有較為深入的討論。
103 皮慶生的觀點在當前宋代學界討論正祀與淫祀、賜封與祀典的關係研究中,以一種更為細緻 且嚴謹的態度看待祀典與賜封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第一位明確指出祀典與祠廟之間差異的學 者,打破以往學界將賜封等同祀典的看法。本文有多項觀點延續其說法。皮慶生,《宋代民眾祠 神信仰研究》,頁 276-279。
104 中央與地方祀典劃分的觀點,來自於皮慶生與雷聞對於宋代、唐代地方祠祀研究的觀點。皮 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究》,頁 77;雷聞,〈唐代地方祠祀的分層與運作-以生祠與城隍 神為中心〉,《歷史研究》,2(北京,2004),頁 28-30。
105 此部分仍會因時變更,並不全然固定,大致以上述對象為主。脫脫,《新校本宋史并附編三 種‧禮一》,卷 51,頁 2421-2431。
106 此部分是否均為地方長官定時致祭,目前尚無定論與肯定答案。詳細論述可見後文。脫脫,
《新校本宋史并附編三種‧禮八》,卷 58,頁 2561-2562。
107 皮慶生認為這部份神祇必須是出身高貴的帝王或是在功績、德行上突出之人,又或者是當地 從前官員。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究》,頁 27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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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體名單上比例仍居少數,從賜封緣由與特性來看,仍能看出對於女性的期 待與想像,不再只是相夫教子的傳統期待。能安邦定國、練道修真的女性,同 樣也受到信眾與朝廷的喜愛。117
較特別的是,在賜額與封號的使用上,除了夫人與妃等女性特定頭銜外,
部分也以男性為多數的王或侯等封號,打破了宋代對於賜額名號的規範。其中 與祀典規範較為不同的,以道士仙真與孝子孝女祠的賜封為主。對道士仙真的 賜封,118多少也凸顯君王的崇道態度,影響了賜封的類別與賜號的使用。119 另一方面,宋廷對各地孝子孝女祠的賜封,似乎也有藉著賜封的同時,彰顯儒 家孝道的概念。120
因此,祀典方面,除了山川林澤、風雷雨伯與雷神外,其餘以功在邦國、
地方與人民的人格神為主,重視神祇出身,多為先聖明王、忠臣烈士與名臣名 將。主要在紀念其功績,而非重視其靈驗特性。賜封方面,則以靈驗為主,但 也有部分以紀念價值為主。121主要對象為名臣烈士、功臣將軍、山川與江河海 龍神、道士仙真與孝子孝女祠。神祇的出身並非絕對,除了紀念價值,靈驗則 是主要考量。接下來,將從《宋會要輯稿》的賜封名單,討論其中潛藏的儒道 思維。
二、《宋會要輯稿》神譜與賜封‧賜額
117 唐代已有護國女仙的出現,可見對於女性的想望,並不僅是宋代才出現。楊莉,〈從邊緣到 中心:唐代護國女仙與皇室本宗情節-兼論李唐皇室與地方政府及道教界的互動關係〉,收於黎 志添主編,《道教研究與中國宗教文化》(香港:中華書局,2003),頁 122-151。
118 如妙寂真人祠、妙通真人祠。《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53。
119 韓森認為佛道二教對於民間宗教活動並無影響,這一個論點已經受到多位學者質疑與挑戰。
詳見松本浩一,《宋代の道教と民間信仰》,頁 251。Richard von Glahn, “Review of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 1127-1276,”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53, no.2 (1993.12): 618-619。
120 孝子孝女祠的出現,或許並非宋代首見。但宋廷對此類祠廟的賜封,除了可能延續前代的傳 統,也可能是對應當時某些宗教行為。除了頻繁可見的殺人祭,也可能是因應當時佛教流行的燃 身、燃指等毀身供養行為。
121 韓森與皮慶生認為賜封祠廟主要以靈驗為主。但筆者考察結果,發現紀念性質的祠廟為數也 不少。或許該說靈驗與紀念兩者並重,具備其一即可,兩者兼備更佳。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79-104. 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究》,頁 27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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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指標性意義。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79-104;松本浩一,《宋代の 道教と民間信仰》,頁 249-268;須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祠廟の廟額‧封號の下賜について〉,頁 2;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79-80。
124 筆者整理《宋會要》中所記載的諸祠廟,統計約有 918 所祠廟紀錄賜封的情形,其中有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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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顯示出賜封活動減少的紀錄。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79-80。130 根據湯愛禮統計《宋會要》的編纂歷程,《宋會要》前後共歷經十次成書階段,共計成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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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攸所修國朝會要,…其自元豐至政和止修得帝系、后妃、吉禮三門,…。
竊見蔡攸所修吉禮,緣當時議論好惡不同,或妄有刪改,以迎合時好,故其 間去取有不可盡循者。乞許令本省重照實錄諸書再加刪定,務歸至當。…以
《續修國朝會要》為名,庶得神宗一朝事實首尾相貫,可以稽考。133
雖僅有一條類似情況的記載,也顯示了編修過程中隱含的「取捨」與「偏 好」問題。目前尚無法得知蔡攸所編修的吉禮,究竟與事實偏差程度有多少,
也無法得知重新續修後的版本,究竟「復原」了多少史實,刪去多少「不實」。
但可以肯定的是,無論是增刪有道,抑或秉持個人好惡,編纂者與續修者的取 捨權力,往往是決定最終版本樣貌的關鍵。由最終傳世的《宋會要》,134仍可 從中一窺最初編纂者對祠廟賜封記錄的取捨,想凸顯的儒道思維與價值自是不 言可喻。以下,將從《宋會要》的神譜組成,討論儒家與道教的影響。
2、儒家教化
符合儒家祀典規範的賜封祠廟,除了本就列於祀典者外,也有僅受賜封,
但未列入祀典的祠廟。這部份可以分為兩類來討論。第一類為神祇出身與特性 符合儒家期待。如順昌縣的范旺祠。135范旺的立祠,並非官府詔建,更非一開 始便獲得賜封的名號,而是經由當地信眾普遍祭祀、州官保奏後,因祈禱感應 之故,獲得「愍節」的賜額。136范旺祠接受賜封與記載,除了顯示地方祠廟得 以藉著保奏與靈驗事蹟獲得賜封,范旺「以死勤事」的事蹟,也符合儒家對於
133 《宋會要輯稿‧職官》十八之 35。
134 《宋會要》於兩宋時期,官修原版一直都未曾刊行,但政府允許臣民自由傳鈔。南渡之後,
原版因戰亂散佚,僅能至臣子家中抄錄部分。惟當時流傳的會要共有五種之多。宋廷所藏之北宋 傳鈔本與南渡後纂修之正本,為元兵帶至燕京,成為日後編纂《宋史》的主要依據。明代《永樂 大典》所收錄之宋會要殘本,僅剩二百零三冊,估計約散佚十分之三。《永樂大典》在清代時因 故散佚一千多冊,至徐松編纂時,《宋會要》僅剩五六百卷,但資料仍見龐大。最後劉富曾氏依 據徐松整理之原稿,重新刪併,成初編二百九十一卷,續編七十五卷,以此流傳於世。《宋會要 輯稿‧影印緣起》,頁 2。
135 《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169-170。
136 韓森以范旺顯靈立祠的經過,說明祠祀建造、請求賜封與經濟、地方人士保奏的關係。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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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Superscribing Symbols),與華琛討論媽祖的標準化歷程(Standardizing the Gods)時,同樣 強調國家教化藉由賜封與神話版本的建立,傳播到地方上。但這一個過程並非是單向的,而是雙 向甚至走向多元發展。Duara, “Superscribing Symbols: the Myth of. Guandi, Chinese God of War,”778-795; Watson, “Standarzing the Gods:The. Promotion of T'ien Hou Along the South China Coast,960-1960,” 292-324。
138 《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14-15。
139 五通神相關論述,留待第四章會有更深入的討論。關於五通神信仰,可參考 von Glahn, The Sinister Way: The Divine and the Demonic in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140 蔣竹山曾對清代湯斌禁毀五通神事件進行相關研究。認為湯斌藉著打擊五通神信仰,摧毀地 方信仰外,並藉此成功樹立儒家教化風氣。蔣竹山,〈湯斌禁毀五通神──清初政治菁英打擊通 俗文化的個案〉,《新史學》,6:2(台北,1995.6),頁 67-112。
141 《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157。
142 萬志英認為五通獲得賜封,乃是因為民眾廣為信仰五通。這個信仰並沒有因為五通自身帶有 的邪惡特性有所損減,反而還有增強的傾向。von Glahn, The Sinister Way: The Divine and the Demonic in Chinese Religious Culture, 1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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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國助民的正神。143同時肩負傳遞教化、輔國為民的職責。144另一方面,官 方藉著「收服」(抑或妥協?145)的方式,賦予五通信仰一個正向的價值,達 到教化與收服民心的作用。
對朝廷來說,這些接受賜封的祠廟,無論其形式或神祇特性為何,接受賜 封的同時,也歷經了一場「儒家化」的洗禮過程,賦予儒家教化或意義的象徵,
這些象徵的指標。這些期待被以一種隱性、潛藏的方式,包含於廟額與封號之 中。依據神祇的類別與屬性,賦予其不同的意義與象徵。
由此看來,一系列符合儒家祀典規範與價值的神祇,成為《宋會要》傳世 的賜額名單。這些神祇祠廟,除了靈驗的特性,也代表了官方與儒家所想像的 神譜體系與架構。透過這個名單,勾勒出一個足以彰顯儒家思維的「再承認」
由此看來,一系列符合儒家祀典規範與價值的神祇,成為《宋會要》傳世 的賜額名單。這些神祇祠廟,除了靈驗的特性,也代表了官方與儒家所想像的 神譜體系與架構。透過這個名單,勾勒出一個足以彰顯儒家思維的「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