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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輔正驅邪:

第四節、 《夷堅志》中的道士與法師-天心正法與雷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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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天心法師行法時,如同一般官員針對事件進行理解與裁決,進而選 擇適合的處遇模式。雷法法師行法時,雖然有時也兼採考召,做為理解案情 的依據,但最終的處置方式,大多還是藉著雷力進行強力的摧毀。最後,從 行法理念來看,天心正法法師與雷法同樣秉持著輔正驅邪、伐廟除邪的理念 做為行法的依據。從天心正法天界官員的身份來看,天心法師執法的信念在 於維護宗教世界的公義,做天界的執法者與監督者。雷法法師的信念來自於 神霄真王大帝與天尊,藉雷霆之力,驅使雷部將班進行各種救民大願。

以天界執法者與監督者自居的天心法師,及以救民大願為職責的雷法法 師,在面對作祟的祠廟與精怪時,因為不同的權力基礎與行法理念,而有不 同的對制方式。

第四節、《夷堅志》中的道士與法師-天心正法與雷法的比較

一、行法者的形象

1、行法者的身份

早期天師道已發展出完整的道士受籙制度與位階,修道者需依照修習次 第進行受籙。每一個受籙位階,都必須經過一定的修習與試煉,獲肯定後方 能進行下一位階受籙。考核的項目不止在道術與內丹的修習,同時也包含了 各種行儀規範與道德操守。258然而天師道所建立的完整修道體系,在天心正 法與雷法中似乎找不到可以完全對應的修習進路。並非天心正法與雷法忽略 修習次第養成的重要性,在於天心正法與雷法的修持上,打破了原有出家修 習的規範,一般俗人同樣也能行持天心正法與雷法,藉由修法獲得天界的位 階乃至成真。259因此,成真、習法與行法不再只是出家道士的專利,行持雷

258 《正一威儀經》,《正統道藏》,第 30 冊。

259 「諸行法官每歲拯救危篤病及二十人,轉一資。二十人已上,依仙班格陞職,功行遷轉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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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天心正法的個人同樣也能因為個人功績,而有位列仙班的一天。

在〈明湖朱家怪〉的故事中,260說明了兩個事實。首先,姜圭玉並非受籙 道士,卻擁有修習雷法的機會,說明雷法的修持並不只限於道士身份,並未 出家的俗人(或許經過受籙),也能擁有學習雷法的機會。其次,姜圭玉熟習 雷法後,縱使僅為俗人身份,也擁有比受籙道士更強大的咒力制服鬼怪,說 明雷法的咒力不因行持者的身份有影響,雷法制服邪魅的咒力足以強過一般 道法。另一方面,在〈德清樹妖〉與〈韓府鬼〉的例子中,261曾任浙西都監的 宋安國憑著天心正法制服樹妖與鬼魅,同樣是俗人修習天心正法行持效驗的 例子。

雖說雷法與天心正法都有俗人行持的紀錄,在《夷堅志》故事中卻可以發 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即雷法的行持者仍以道士為主要身份,而天心正法法師 明顯以士人、官吏為主要身份。值得思考的是,儘管洪邁做了大量的蒐集與 撰寫,《夷堅志》的故事仍不能完整代表或呈現宋代宗教活動的完整圖像,更 非當時民間信仰活動的完整面貌,僅能是個大略的圖像。因此,僅能說《夷堅 志》故事所呈現的雷法與天心正法,具有不同身份背景的習法傾向。

由此,帶出了另一個實際的問題。亦即洪邁書寫下的道士、方士、道人 與法師,是否具有明顯的定義與職業劃分?262延續前一節對王文卿身份的討

奏間。若人問告訴,不為受理晝即救濟,并妄遷補法位不實者,並徒一年。」《上清骨髓靈文鬼 律‧中‧玉格正條》,頁 2a。

260 洪邁,〈明湖朱家怪〉,《夷堅志‧三志辛》,卷七,頁 1435-1436。

261 洪邁,〈韓府鬼〉,《夷堅志‧乙志》,卷 6,頁 320-321、〈德清樹妖〉,《夷堅志‧丁志》,

卷 4,頁 568。

262 Edward L. Davis 認為洪邁所說的法師,是一個精通道教、佛教抑或兩者兼有的儀式專家,但 並不具有完整的宗教經典或宗教傳統教育,也未必具有專業宗教身份,如道士、僧侶等。但法 師又相異於鄉里間能通鬼神的巫覡,法師未必具有通鬼事神的能力,但卻具有亦使鬼神,或藉 由巫覡溝通鬼神的能力。對洪邁而言,楊仲弓、宋安國等非道士俗人,卻能亦使鬼神、驅疾療 病,都是屬於法師之類。針對洪邁筆下的宗教人士身份界定,松本浩一認為洪邁書寫時並沒有 特定的類別劃分,而是以一個群組詞彙指稱具有類似道法或法術能力的宗教人士。韓明士與施 舟人認為洪邁某種程度上區別了道士與法師,道士指的是受籙、具出家身份的修道者,法師則 是吸收民間巫術驅邪療病法式的儀式師。但韓明士也認為洪邁暗示了一個人兼具兩種角色至少

是正常的,或是符合人們期待的。Davis, Society and the Supernatural in Song China, 54-66。松本 浩一,《宋代の道教と民間信仰》,頁 298。Hymes, Way and Byway: Taoism, Local Religion, and Models of Divinity, 44-45。Schipper, “Vernacular and Classical Ritual in Taoism”,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45, no.1 (1985): 21-57。

263 韓明士指出《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中稱天心法師為「法師」,而在《天心正法》與《上 Byway: Taoism, Local Religion, and Models of Divinity, 44。

264 Davis, Society and the Supernatural in Song China, 102-107.

265 Schipper& Verellen, The Taoist canon: a historical companion to the Daozang Vol.Ⅱ, 636

266 如《夷堅志》中〈魅與法鬥〉趙伯兀、〈天心法〉李衡老、〈大儀古驛〉孫古、〈德清樹妖〉

宋安國、〈唐四娘侍女〉楊仲弓、〈任道遠〉任道遠等人。見《夷堅志》頁 236、244、419-420、

568、745-746、1089-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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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法師則意味著其法術背景。在經文中,以法官稱呼時,行文脈絡多強調 行法者身份與權利義務,包括行法者本身具有的神聖性與官僚、執法身份。

法師稱呼多在於強調法術的展演過程。267可見道教傳統中對於道士、法師並 無高低身份的區隔,差別只在兩者各自代表了道教兩種截然不同的傳統。268 而天心正法法師所擁有的法官身份,則跨越了此一區別,擁有自外於二者的 官僚身份與使命。

此外,天心正法法師的職能與身份,與宋代法律文化的發展具有某些程 度上的關連性。葉適在孝宗淳熙年間,針對新頒佈的法令,提出「今內外上 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269」顯示出宋代已將社會生活各 方面都納入法律規範的範圍之內,法治色彩已成為宋代法律文化的鮮明特 徵,法官的養成和選拔,也是官方極為強調與重視的面向。270天心正法強調

「諸應驅邪院行法官,並稱都大,統攝三界邪魔事。271」同時依據每年救民、

助國除災的功績,作為法師任職天界官吏的升遷、受籙標準。272相較於天心 正法法師擁有天界賦予的官僚身份與行法權力,雷法行持者似乎並沒有類似 的職能與權限。在相關經典中,幾乎不曾見到法師得以因為降妖伏魔等事 蹟,位列仙班,獲得天界官職。法師們擁有的,是自身存想之後,感應雷 力,進而役使雷部兵將的能力。要能位列仙班,並非依靠禳災祛邪,依然還 是自身存想修煉的功夫。

天心正法與雷法行法者職能上根本的差異,是否間接影響了道教內部與

267 尤以鬼律與秘要之描述最為清楚。

268 在此所謂的法師,並非施舟人考察現代社會所存的道士與法師的差別。Schipper, “Vernacular and Classical Ritual in Taoism”,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45, no.1 (1985): 21-57。

269 葉適,《水心先生文集‧實謀》(四部叢刊電子版),卷四。

270 郭東旭,〈略論宋朝法律文化特徵〉,收於台灣大學歷史學系主編,《轉變與定型:宋代社 會文化史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台灣大學歷史學系,2000),頁 185-207。

271 元妙宗,《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上清隱書骨髓靈文鬼律玉格儀式下‧儀》,卷 6,頁 18a。

272 在《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中列有清楚的法師升遷與官職體系。見元妙宗《太上助國救民 總真秘要‧上清隱書骨髓靈文‧上清隱書骨髓靈文鬼律玉格儀式下‧玉格正條》,卷 6,頁 10b-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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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民的觀感?以下將從道教內部與《夷堅志》中所呈現的觀點,討論天心 正法與雷法行持者在不同群體中的觀感。

2、道教內部與民間的觀點

在王文卿與福建道士鬥法祈雨的故事中,洪邁最後以「王之術,蓋習五雷 法,然用以為戲及妄害平人,恐非神天所能容。273」評論王文卿所使用的雷法 與行為。在〈河北道士〉中,以「蓋其所習者五雷法也。274」做為評論。礙於 文獻的闕如,後人無法真實還原當時社會的情形,包括天心法師與道士的活 動與行法事蹟,及社會接受度與熟悉度。但從洪邁的故事與描述中,或許可 以推測時人對天心正法的熟悉度或許大過雷法。因此在天心正法的描述上,

往往一開始即說明學習的法術。275在雷法的故事中,則多以推測的方式在文 末做註解。

另一方面,行天心正法者身份何以能為世人周知?除了行持效驗等原 因,從經典中天心法師服裝與符印的相關規定,可以窺知一二。276天心正法 法師降服鬼魔時,有其特定的服飾-星冠朱履,非特定行法時機,不可隨意穿 戴。北極驅邪院專屬之法印,為法師隨身攜帶之物,用以證明法師身份與行 法時使用。或許特定的法服樣式與隨身不離的符印,成為行天心正法者明顯 清楚的標記,一般人輕易便能從其裝扮上認出。各家各派皆有的雷法法術,

除非熟悉每一個法術步驟的旁觀者,單從平時與行法的裝扮或行為,似乎都 很難予人一個特定的印象。

由於雷法沒有特定的法派與法術,又融合了江南地區巫術傳統,在發展

273 洪邁,〈王侍晨〉,《夷堅志‧支丁》,卷十,頁 1049。

274 洪邁,〈河北道士〉,《夷堅志‧丙志》,卷 12,頁 466-468。

275 如洪邁,〈魅與法鬥〉,《夷堅志‧乙志》,卷 6,頁 236、〈天心法〉,《夷堅志‧乙志》,

卷 7,頁 244、〈秦奴花精〉,《夷堅志‧乙志》,卷 19,頁 347、〈唐四娘侍女〉,《夷堅志‧

支甲》,卷五,頁 745 等。

276 《太上助國救民總真秘要‧上清隱書骨髓靈文鬼律玉格儀式下》,卷六,頁 2ab、10b-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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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初,曾經引起道教內部一陣批判的浪潮。金允中在《上清靈寶大法》中曾對 當時盛行的神霄派大加撻伐,277批判其為異端,對天心正法則視為正一派之

之初,曾經引起道教內部一陣批判的浪潮。金允中在《上清靈寶大法》中曾對 當時盛行的神霄派大加撻伐,277批判其為異端,對天心正法則視為正一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