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法化與禁制:
第一節、 合法化的歷程:載入祀典與賜額封號
一、 因名而生的問題:理解與詮釋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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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合法化的歷程:載入祀典與賜額封號
「夫禮者,經天地,理人倫,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
祭祀的概念,源於對死後世界與鬼神的想像。影響民間祠廟活動的根本,
亦根源於此。祭祀一事,被視為國之大事,其重要性來自於王權與神權之間緊 密的聯繫關係。對禮典的制訂與規範,從祭祀對象名單、祭品、儀式、參與者 與主持者等,各王朝均以審慎的態度視之。74祭祀名單與祭祀者象徵著「合法」
被祭祀,同時也標示著祭祀者的身份與歸屬。於是,「祭祀」本身就蘊含著祭 祀權力的獲得與被祭祀的合法性。
從禮典與禮制的規範,不難發現朝廷掌握了大部分主要的祭祀權力,其中 大部分又集中在君王身上。75縱使祭祀時未必都由君王親身祈祭,規範與決策 的最終權力,仍然掌握在君王手中。未獲列入祭祀名單者,即是非法存在與祭 祀,通稱為淫祠或淫祀。76祠祀合法性的界定,不僅意味著神祇與祠廟正當化 的過程,同時也象徵王權對神界世界賦予的想像與潛藏的控制。合法與非法之 間,界定的標準與界線為何,兩者的差異在哪?成為後人不斷討論與研究課 題。以下將從文獻與相關研究論述,討論宋人對合法與非法祠祀的理解。
一、因名而生的問題:理解與詮釋的距離
74 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究》,頁 272。
75 須江隆與韓森曾考察唐宋時期地方祠廟申請賜額與賜號的過程。以宋代為例,無論申請者身 份為何,經由太常寺與各路轉運絲、地方首長檢核後,最終仍須經由君王進行最後頒佈賜額或 賜號的詔令,交由太常寺進行最後查核、擬旨與載入典籍。須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祠廟の廟 額‧封號の下賜について〉,頁 96-119。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 1127-1276, 83-84.
76 淫祀一詞來自於《禮記‧曲禮》:「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後常被指稱 為不合禮制的祭祀對象與行為。因思想與文化發展刺激下,宋代對於淫祠與淫祀的理解有了不 同於前代的定義。豐富的文化與理論基礎,加之理學的刺激,認知與詮釋角度自然有了更為厚 實依據。《禮記‧曲禮》,《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刊記》,卷 5,頁 9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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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祀」一詞,乃是對應於官方不認可的淫祠與淫祀,而出現的比較名稱。
正因為官方有了查禁的行為與對象,才有比較後出現的正祀或正祠之稱。淫祠 與淫祀的產生,肇因於官方核可的神祇與祠廟數量有限,各地私立祠祭的風氣 不減,無論官方如何大規模查驗各地未獲賜額賜號的靈驗祠廟,77仍敵不過民 間昌盛的立祠之風。另一方面,對淫祠與淫祀的取締與鎮壓,脫不開祭祀對象 與行為本身帶有的違法性,自然無形中也增加了宋代官方祠祀取締的複雜性與 不同考量。
淫祠的界定範疇成為研究者判定何者為「正」,何者為「淫」的準則。對 此,宋代官方文獻自有一套界定準則,但此一標準,同時也成為日後祠祀林立,
難以界定的根源。這麼說或許讓人有點摸不著頭緒,《宋史》的一段記載或許 可以說明致生混亂的源由。
自開寶、皇祐以來,凡天下名在地志,功及生民,宮觀陵廟,名山大川能 興雲雨者,並加崇飾,增入祀典。熙寧複詔應祠廟祈禱靈驗,而未有爵 號,並以名聞。78
乍看之下,《宋史》清楚指出「名在地志」、「功及生民」、「宮觀陵廟」、
「名山大川能興雲雨者」及「祈禱靈驗者」都成為載入祀典,賜以爵號名聞的 準則。其中「名在地志」顯示出以地方為主,以地方記載為依據的態度。除了 顯示地方性特色增強,也顯示中央對於地方的瞭解與掌握更為深入,即便如地 方性信仰活動,都能清楚掌握。
這些規範,對不同背景的人而言,卻有不同的詮釋與理解。如胡穎對境內 劉舍人廟的批判,79說明祠神的「貢獻」與「靈驗」,為其是否能具有賜封條
77 韓森認為宋代的宗教政策並非壓制非法祠祀,而是為了承認靈驗的祠祀。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 1127-1276, 86.
78 脫脫,《新校本宋史並附編三種‧禮八》,卷 105,頁 2561。
79 「胡穎,字叔獻,號石壁,湘潭人,顯弟。紹定五年登進士第,嘗從趙范討李全,後為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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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考核項目。看在胡穎眼裡,劉舍人廟的建立,自祭祀對象乃至所謂靈應事 蹟,皆出自巫祝蠱惑之言與無知後人的盲目崇祀,和立祀標準的「功及生民」
相差甚遠,更遑論有獲得賜封賜額的殊榮。80另一方面,看在不知情的信眾眼 裡,劉舍人廟或許真是信仰者眼中的靈祠,否則怎能吸引大批信眾乃至王宮貴 族的祈祭與請求加封的舉動。這個例子,凸顯了地方官與信仰者之間對於祠祀 合法性的認知與差異。
此外,作為一位理學家,胡穎有著比一般地方父母官更為嚴苛的標準。縱 使獲得王宮貴族乃至君主的賜額,仍然因為祭祀對象身份,成為胡穎眼中亟欲 革除的淫祠。胡穎並不是唯一對民間祠廟進行批判的理學家。陳淳、黃震等人 均曾對民間祭祀之祠廟,或各種祠賽會社進行嚴厲的批判與反對。陳淳甚至針 對當時官方大肆賜封民間祠神的行為進行批判,認為「上而州縣,下至閭巷村 落,無不各有神祠。」而「朝廷禮官又無識庸夫,多與之計較封號。是以無來 歷者皆可得封號,有封號者皆可歲歲加大。若欲考論邪正,則都無理會了。81」 理學家的態度終究只是社會大眾中極為少數的群體,大多數的民眾並不會在意 神祇的出身高低和身前功績,更不會主動留意廟門或廟堂上是否懸掛著皇帝賜 封後的牌匾或詔文。對他們而言,神祇是否靈驗,具有親民的特性,才是影響 信仰的關鍵。但胡穎的案例,還是說明一項事實。載入祀典與獲得賜額、賜號,
並不意味著祠祀或神祇的未來得以一帆風順。82如果持續沒有諸般靈驗事蹟、
生前功績與對等身份,還是有成為淫祠,招致鎮壓、毀祠的一天。
朝廷、地方官員與文人定義與理解上的標準不一,常是導致祠祀生存危機 的重要因素之一。然從此處也可發現,對於祠祀及其相關活動定義的準則,並
經略安撫使,移節廣西,遷京湖總財賦。臨政善斷,不畏強禦。咸淳間卒。」昌彼得,《宋人傳 記資料索引》(台北:鼎文,2001),頁 1578-1579。
80 張四維,《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書局,1987),卷 14,頁 538-539。
81 陳淳,《北溪字義‧鬼神》(台北:世界書局,1959,光緒九年七月學海堂重刊版),頁 38b。
82 韓森同樣指出,賜封神祇如同官員名籍,如果未能善盡職責,保護自己的封域和人民,應如 官員殆失職責,遭致罷免,不該接受人民致祭和賜額封號。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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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唯一。從後面的討論,更可以說明,即便面對類似詔令,不同的情境與解讀 者,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處遇方式。但無論如何,成為「正祀」還是所有祠廟 獲得合法化的最終目的。合法化的方式無非是獲得君王承認,藉以載入祀典,
或是取得爵號,以名聞之。接下來要討論的,是祀典與賜封的歷程,以及兩者 之間的差異。
二、合法化的歷程:祀典與賜額‧賜號
1、祀典
無可否認,合法化的程序是民間祠廟獲得正當性存在的一個過程,但是否 為確保其得以持續血食一方的唯一手段?關於賜封的相關研究,過去學界已有 許多成果:(1)、賜封的歷程:由州府具事狀,申報轉運司,經由官員親臨 驗證,層層申覆,獲得帝王賜額或封號,交由太常寺審核記錄並擬定詔書頒佈;
83(2)、賜封與審核制度並非一開始便得以完善,最初的疏漏,造成廟額的浮 濫與名實不符的情況。經過臣子多次上奏與修訂,終使相關制度漸趨完備;84
(3)、祠廟與神祇的身份與特性,象徵對神祇的期待與帝國的困難或危機。
自然災害(如水、旱災)與戰爭的威脅,是宋廷持續的隱憂;85(4)、對支持 者與申請者的描述,反映出地方群體與官方互動的過程,顯示地方勢力扮演的
83 此部分主要以須江隆的研究為主,其餘如松本浩一、韓森、金井德幸、皮慶生、水越知等研 究,亦都或多或少討論到請求賜封的過程、中央與地方的互動關係與地方士人、家族扮演的角 色。須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祠廟の廟額‧封號の下賜について〉,頁 96-119;松本浩一,
《宋代の道教と民間信仰》,頁 120-134、249-268;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79-104;金井德幸,〈南宋祭祀社会の展開〉,《宗教社會史研究》,1(東京,
1977),頁 591-610;金井德幸,〈南宋の祠廟と賜額について-釋文珦と劉克莊の視點〉,收於 宋代史研究會編《宋代の知識人-思想、制度、地域社會》(東京:汲古書院,1993),頁 257-286;
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究》,頁 272-317;沈宗憲,《國家祀典與左道妖異-宋代信仰與 政治關係之研究》,頁 67-75;水越知,〈宋代社會と祠廟信仰の展開-地域核としての祠廟出現〉,
《東洋史研究》,60:4(京都,2002.3),頁 629-666。
84 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1127-1276, 79-104;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 究》,頁 272-317。沈宗憲,《國家祀典與左道妖異-宋代信仰與政治關係之研究》,頁 67-75;
水越知,〈宋代社會と祠廟信仰の展開-地域核としての祠廟出現〉,頁 629-666。
85 須江隆,〈唐宋期における祠廟の廟額‧封號の下賜について〉,頁 96-119;水越知,〈宋 代社會と祠廟信仰の展開-地域核としての祠廟出現〉,頁 62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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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與力量。86這些研究從不同角度與觀點、素材討論祠廟賜封的問題,對於 理解宋代祠廟的情況,有重要的貢獻與幫助。近幾年有學者提出反省,認為過 去傾向將賜封與祀典等同,或忽略此中差異的論述,無形中將祀典作為劃分標 準,祀典內外,便是正祀與淫祠兩個截然不同的正邪場域。這樣不僅無法解決 宋代大量非祀典的賜封神祇,也無法解釋為何官員、士人批評封賜制度,並亟
角色與力量。86這些研究從不同角度與觀點、素材討論祠廟賜封的問題,對於 理解宋代祠廟的情況,有重要的貢獻與幫助。近幾年有學者提出反省,認為過 去傾向將賜封與祀典等同,或忽略此中差異的論述,無形中將祀典作為劃分標 準,祀典內外,便是正祀與淫祠兩個截然不同的正邪場域。這樣不僅無法解決 宋代大量非祀典的賜封神祇,也無法解釋為何官員、士人批評封賜制度,並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