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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提及「中國宗教」一詞,讓人聯想的多是儒釋道三教的悠久傳統。早期學界 賦予中國宗教各種各樣的類別與屬性,區分與凸顯彼此的差異。無論類歸的依據 為何,都脫離不了企圖以二分的概念類歸中國宗教的形式。伴隨更為深入的研 究,學界有了反省的聲浪,以往泛指「民間宗教」的信仰活動,並不僅限於「民 間」流動,參與者也含括了皇權貴冑。所謂的官方宗教/菁英宗教傳到民間,吸 引的不僅只是士人階層的「菁英」,市井小民賦予信仰的活力,往往使該信仰有 另一番新的氣象。

韓森(Valerie Hansen)在討論宋代大眾宗教(popular religion)活動時,其 所定義的宋代大眾宗教是為別於士人奉行的經典宗教(textual religion-即儒釋道)

所做的劃分,主要是為不識字的民眾所信奉、參與的一種宗教。大眾宗教存在於 社會基層,教義多由民眾口耳相傳,並無付諸文字的經文,史籍記載十分有限。

1韓森清楚指出流傳於民間,為普羅大眾崇奉、信仰的宗教活動。其中,韓森文 中用以區別經典宗教的大眾宗教定義,已跳脫過去學界對非經典宗教活動的刻板 劃分,正視其在民間社會所擁有的影響力與活躍情形,帶出學界對民間信仰社會 更進一步研究與認識的熱情。其後,凱薩琳貝爾(Catherine Bell)重新對以往大 家慣於指涉「民間宗教」的詞彙進行評估,提出學界目前的反省與認知潮流。她 認為目前中國宗教研究潮流,逐漸跳脫傳統二分的窠臼,不再以菁英/庶民宗教

(elite/ folk religion)、官方/民間宗教以及大/小傳統(great/ little traditions)作 為宗教研究的定義與區分。學界開始以大眾宗教(popular religion)、大眾宗教 文化(popular religious cultures)、地方宗教(local religion)取代以往對於民間 宗教、庶民宗教的稱呼。凱薩琳貝爾提出了三種主要理解大眾宗教(popular

1 Valerie Hansen,包偉民譯,《變遷之神‧譯者前言》(杭州:浙江人民,1999),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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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igion)的取徑,認為無論是將宗教活動視為社會文化活動主要形式的二分架 構,抑或晚近的人類學、歷史學取徑,都有著各個學門必須面對的困境與矛盾。

宗教活動似乎總是難以輕易的用某種類別或框架予以清楚的界定,其中的模糊性 與不可分割性,不僅增添了信仰活動的複雜面向,也是最引人玩味的地方。2

太史文(Stephen F. Teiser)循著凱薩琳貝爾的研究,提出更進一步的檢討,

藉著對明、清時期的宗教研究考察,提出一種漸進的融合概念與宗教實踐模式。

在太史文的回顧中,指出學界傾向以歷史與人類學研究取徑進行研究的態度,忽 略了以社會思想為主體的宗教研究取徑,中國宗教亦不如馬克思所言,僅是一個 靜止不動的信仰體系,而是一個持續更新、定義與定型的象徵過程。3

學界從名詞界定到研究觀點、研究方法與主體的選擇,有了一連串的省思與 調整,除了顯示這個領域持續成為研究者關注的焦點,也凸顯了對於中國宗教這 個議題,還有一條漫長的理解與思索之路,值得研究者深入探究。因此,在將焦 點帶往民間與大眾的同時,學界近年來的反省與討論,似乎是個不得不關注與思 考的課題。首先需再次釐清的是,「民間」與「大眾」的主體為何?因此,進行 相關討論之前,將整合前人論述,對本文的論述主體進行再次定義與描述。

其次,地方祠祀發展過程中,脫離不了為爭取各階層群體的認可努力。信仰 與祈祭,成為祠祀發展的第一步。有了信眾的基礎,加上靈驗事蹟,才有請求賜 封的可能。地方祠祀獲得賜封,象徵自身正當性的確立與靈驗性的肯定。未受到 賜封的祠祀,只要信仰靈驗,沒有其他非法宗教情事,也不至於淪為官府打壓禁 絕的淫祀之列。合法與非法之間,並非截然二分的黑白場域,只是信仰光譜中的 兩個極端。光譜的中間地帶,或許才是宋代民眾信仰的主體。4然而,對一般普 羅大眾與信仰者而言,祭祀對象與祠廟的正當性與否,並不是主要的關注焦點,

2 Catherine Bell, “Religion and Chinese Culture: Toward an Assessment of “Popular Religion”, ” History of Religions 29, no.1 (1989): 35-57.

3 Stephen F. Teiser, “Popular Religion,”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4, no.2 (1995): 380-381.

4 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08),頁 29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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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驗與否才是獲得祈祭與建廟立祠的因素。5換言之,所謂的正祀與淫祀之稱,

是否適用於以民間與大眾為主體的信仰活動,值得進一步思考。

再者,祠祀或神祇受到賜封後,有了國家公信力的背書與認核,逐步走向國 家化,或轉而成為國家推動教化的角色,6成為賜封後難以避免的發展。另一方 面,無論賜封與否,走向民眾,爭取更多信仰者與香火,也是信仰發展無可避免 的地方化過程。國家化與地方化歷程或可視為兩種與民互動的過程,兩者似為信 仰一體兩面之呈現。7而兩種傳播途徑之間的相互影響,也是信仰傳遞的關鍵。

導致信仰衝突發生的原因眾多,排除外在若干因素引爆的衝突事件,單純的 信仰活動衝突、競爭與論辯,信仰者積極建立自身信仰價值與正統性的意圖背 後,為各傳統與群體藉以區隔自身與他者分際的準則確立,以求在廣大的宗教市 場中獲得一席地位。界線一旦劃下,自身與他群的分隔立顯,自身的正統性一旦 確立,他者便淪為競爭或打壓的對象。各所憑依據的信仰「信念」,似乎才是影 響衝突最重要的關鍵。在各人的心中,各自所信仰的傳統/神祇,才是自己所認 定的「正統」,他人的信仰與信念,是否能為自己所接受或排斥,是否為「異端」,

因人、因時、因地而異。

信仰群體、國家體制與所處環境間的衝突與競爭,歷來便是研究者關注的主 題與面向。無論從國家政策、儒家思維的面向討論,與地方環境的互動,抑或道 巫間競爭、互斥與共生,在在凸顯信仰活動隱含的不安與衝突因子。學界嘗試以 不同面向與觀點,檢視彼此間衝突與互動關係,多有啟發與貢獻。8綜合論之,

如果信仰得以貼近人心,並與社會環境互動連結,那麼信仰群體間的衝突與競

5 Valerie Hansen, 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 1127-1276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29-47.

6 James Watson, “Standardizing the gods: the promotion of Tien Hou (‘Empress of Heaven’) along the South China Coast, 960-1960,” in Popular Culut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eds., David Johnson, Andrew J. Nathan, and Evelyn S. Rawski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292-324.

7 雷聞,〈隋唐國家祭祀的神祠色彩〉,《漢學研究》,21:2(台北,2003),頁 121-123。

8 相關研究文獻,參見第三節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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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是否可以視為相互論辯與界定彼此範疇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