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法化與禁制:
第三節、 左道妖異:祠祀禁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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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等靈驗功效,達到朝廷與信眾的肯定,進而獲得賜封的機會。可以發現,在 對道教的賜封上,道士或仙真或許不需要有任何祈禱感應的事情,或許僅僅只 是一個修道成仙的遺址,便能夠獲得皇帝的賜封。但相對而言,佛教在取得封 號上,卻需憑藉著法術祈禱靈驗等事蹟,達到眾人甚至朝廷的肯定。153由賜封 的對象來看,除了修煉得道的道士獲得賜封,對道教神祇(如三茅真君)、女 仙的賜封案例也可見到。但佛教方面,則僅對當時法師進行封號,佛教諸佛菩 薩的賜封則明顯缺乏。從神譜的結構來看,除去先前談論的儒家體系,宋代所 容納的國家神譜體系,也包含了道士仙真,卻沒有佛教僧人與諸佛菩薩。
第三節、左道妖異:祠祀禁燬政策
宗教活動在官方詔令或律法禁令中,是個持續被提起並獲得相當程度重視 的對象。透過宗教禁令的頒佈與施行,對應出的不僅是統治者的政治思維與掌 控手段,同時也顯示出官方的宗教思維與深層的隱憂。這樣的隱憂,有時候是 官方單方面的認定,有時候夾雜著更為複雜的政經利害關係,更多時候是執政 者與人民之間評判與信仰標準不一的結果。由前一節祠祀的賜額與賜封便可得 知,宋代在祠祀的認可與賜封上,主要以「靈驗」為考量因素,其中又以「療 病」、「治水旱疾疫」等與民生健康息息相關者為大宗。另一方面也可以說,
經由賜封的神祇與祠廟特性,可以大略窺知宋廷此時關心的議題或面臨的處 境。
接下來要談的,是散諸刑律文書與官方文獻中的各種宗教違法活動。以祠 祀為主軸,旁及各種人事、咒術與集會組織,構成了宋代宗教禁令的主體。宋 代以前朝廷、地方官員打擊淫祠淫祀的案例,多以取締非法信仰勢力,藉教化 之名推行儒家思想;以祭祀正當性之說,壟斷人民祭祀的權力。到了宋代,由
152 如宣城縣壽昌寺妙應大師、邵武縣神濟大師等,皆因祈禱有應,獲得賜封與賜額。《宋會要 輯稿‧道釋》一之 2。
153 這部份或許也反映宋代社會對佛教僧人的期待,主要以法術高低為考量,而非其佛學或修持 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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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理學思想加入,對於淫祠與正祠間的觀念有了不同的見解與詮釋,不僅內容 更豐富,理論的依據也有了些微轉移。對於民間祠祀的打擊行為,不僅限於君 王與朝廷官員,一般士人,乃至僧道人士,都可能加入打擊或批評淫祠的行列。
宋代關於祠祀的記載較前代增加許多,推測或許與印刷術出現後,增加文獻保 存與流傳的機會有關。同時也反應出宋人在新的社會背景下,對祠祀活動正當 性的新詮釋。154
宋代祠祀活動大致可分為祠祀、巫覡、社火結社、傳習妖教、寺觀與僧道 等六類。其中寺觀與僧道指涉的對象以佛道二教為特定對象,不列入本節討論 對象。祠祀與社火結社所規範的對象與範圍,並不限於非法祠祀與相關祭祀活 動,亦包含了各類祭祀、社火與祭神賽會的規定。巫覡一類包含了政府對於民 間宗教人士的認定與規範,傳習妖教則牽涉到官方對於民間教派的認定與禁抑 態度。
一、問題的提出-左道與妖異
宋仁宗天聖元年(西元 1023 年),官任戶部郎中,時知洪州的夏竦,將境 內巫覡氾濫情況,歸於左道亂俗,妖言惑眾,並提出嚴厲批判:
臣聞左道亂俗,妖言惑眾,在昔之法,皆殺無赦。蓋以姦臣逆節,狂賊潛 窺,多假鬼神,搖動耳目。漢之張角,晉之孫恩,偶失防閑,遂至屯聚。國 家宜有嚴制,以肅多方。竊以當州東引七閩,南控百粵,編氓右鬼,舊俗尚 巫。在漢欒巴,已嘗翦理;爰從近歲,傳習滋多。假託禨祥,愚弄黎庶,勦 絕性命,規取財貨。皆於所居,塑畫魑魅,陳列幡幟,鳴擊鼓角,謂之神 壇。嬰孺襁褓,已令寄育,字曰『壇留』、『壇保』之類,及其稍長,則傳 習妖法,驅為童隸。民之有病,則門施符篆,禁絕往還,斥遠至親,屏去便
154 皮慶生,《宋代民眾祠神信仰研究》,頁 27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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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家人營藥,則曰神不許服;病者欲飯,則云神未聽飡。率令疫人,死於 飢渴。洎至亡者服用,又言餘祟所憑,人不敢留,規以自入。幸而獲免,家 之所資,假神而言,無求不可。其間有孤子單族、首面妻,或絕戶以圖財,
或害夫而納婦。浸淫既久,積習為常,民被非辜,了不為訝,奉之愈謹,信 之益深,從其言甚於典章,畏其威重於官吏。奇神異像,圖繪歲增;怪籙妖 符,傳寫日異。小則雞豚致祀,斂以還家;大則歌舞聚人,餕其餘胙。婚葬 出處,動必求師;劫盜鬬爭,行須作法。蠹耗衣食,眩惑里閭。設欲扇搖,
不難連結。在於典憲,具有章條。其中法未勝姦,藥弗瘳疾,宜須峻典,以 革弊風。當州師巫一千九百餘戶,臣已勒令改業歸農,及攻習鍼灸方脈。所 有首納到妖妄神像、符籙、神衫、神杖、魂巾、魂帽、鍾角、刀笏、紗羅等 一萬一千餘事,已令焚毀及納官訖。伏乞朝廷嚴賜條約,所冀屏除巨害,保 宥羣生,杜漸防萌,少禆萬一。」155
這是夏竦著名的〈洪州請斷祅巫奏〉,不僅在朝廷內引起極大震撼與討論,
也成為宋代地方官制裁境內巫覡、祠祀活動時的參考指標。156「左道」此時已成 為巫覡、非祀典祠祀與邪神信仰的代名詞,宗教上的意涵表面上已蓋過政治上 的意義。但深究來看,國家安全的疑慮依然是夏竦乞求禁絕巫覡活動最深層的 考量。因此,仁宗即下詔令,嚴令禁止類似行為的發生。157影響所及,包含江 南東西路、荊湖南北路、廣南東西路、兩浙路、福建路等地,都成為嚴加取締 巫覡活動的區域。如從北宋疆域來看,則長江以南地區除夔州路、梓州路與成 都府路三個行政區外,其餘地區都列入禁絕巫覡活動的範疇。
夏竦的奏議適時披露了洪州地區巫覡為患與神壇、祠廟林立的現象。地方 信仰的真實樣貌,反映出地方官長久以來推行教化的無奈。淮南江浙荊湖發運
155 《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10-11。
156 仁宗天聖三年,淮南江浙荊湖發運司曾以夏竦之例,請求降敕淮南禁絕師巫活動。《宋會要 輯稿‧禮》二十之 12。
157 《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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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奏議進一步說明巫覡與祠祀的關係,158帶出了巫覡與祠祀間密不可分的利 益關係,以及民間祠祀氾濫的情況。從表面上看,兩則奏議述說的是地方官肅 清地方上不正信仰風氣,並且請求頒佈禁令的奏議文書,實際上也透露出了地 方上潛藏的官民信仰認知差異。
英宗治平三年四月丙午(西元 1066 年),將左道與宗教違法行為-淫祀一 併下詔禁止。159由《宋刑統》之規定,雖然刑律中沒有明確對左道進行定義,
條文中所提及之蠱毒厭魅、妖書妖言等行為均屬於左道的範圍。160由此,左道 定義與範圍廣而難究,宋廷打擊或禁止的行為同樣包含各個面向。
對夏竦而言,洪州正是充斥「左道亂俗」,民智未開的化外之地。看在夏 竦眼裡,洪州尚巫右鬼的習俗並非短時間更非單一因素造成。位處銜接西南、
東南的溝通要道,自然吸取了鄰地各種風俗。位處交通要道的洪州,自然有可 能將此一不能見容於官方的習俗傳播至其他州縣。而此,正是夏竦內心最為擔 憂的部分-聚眾為亂,擾民亂國。由此也顯示出,地方官在禁補所謂的左道亂俗、
巫蠱咒術的同時,除了藉此掃除諸多地方上的信仰陋習,確立儒家正統教化。
同時也期望藉著掃除信仰與習俗的同時,革除日後聚眾為亂的根基。
根據上述資訊,我們要思考的是,做為一個執政者-君王,對於社會上充斥 的各種祠祀活動與祠廟建築,其態度為何?君王對於民間宗教的管理政策,是 否會因個人信仰取向而有所影響?再者,對地方官員而言,如何在執行君主或 中央朝廷宗教政策時,於扮演國家權力執行者及擔任地方百姓父母官的角色 上,進行轉換?
二、禁止政策
158 《宋會要輯稿‧禮》二十之 12。
159 脫脫,《新校本宋史并附編三種‧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四月丙午》,卷 13,頁 259。
160 竇儀,〈造畜蠱毒〉、〈造妖書妖言〉,《宋刑統》(台北:文海,1964),卷 18,頁 599-602、
6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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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詔令與敕文是呈現兩宋對非法宗教行為的一個重要依據。經由 條文、詔令與敕文,可以理解宋廷面對各種宗教行為的處遇模式與態度為何。
什麼樣的行為是允許的;什麼樣的行為,即便連正式的祭祀場合都不允許出 現。某些被持續關注的議題,一再提起與重申的背後,所隱含的,是政令推行 成效不彰,抑或防不勝防?
綜觀兩宋朝的政令頒佈,北宋時期多集中於真宗、仁宗與徽宗,南宋則集 中於高宗、孝宗與寧宗。總數上,以北宋多於南宋,巫覡、祠祀類別居多。與 巫覡相關政令,集中於信巫不信醫與咒術、誑惑等政令為主。祠祀政令的頒佈,
歷任在位皇帝或多或少都有幾條,其中以真宗、仁宗、哲宗與徽宗為多數,其 中含括塑神、為州縣長吏立生祠、殺人祭鬼(神)與靈跡等相關禁令與規範。
可見對於祠祀的管理,並不僅止於對非法祠祀的搗毀、非法祭祀的禁止,同時 也包含對正規祠祀與祭祀的控管。
兩宋政府對於各種宗教活動的規範與禁抑,大致可以歸納出幾點考量。161
(1)、革除敗壞德俗:如殺人祭鬼、信巫不信醫、男女雜處,夜聚曉散、奢侈 祀神、毀傷身體等;(2)、斂財及害農:如師巫斂財結社,人民棄農習禁咒巫 術,以致生產停頓,162影響人民生計與國家財稅收入。無論是人民主動或被動 學習,都不為朝廷接受;(3)、妖言惑眾:咒禁與誑惑之言,都可能迷惑民眾,
(1)、革除敗壞德俗:如殺人祭鬼、信巫不信醫、男女雜處,夜聚曉散、奢侈 祀神、毀傷身體等;(2)、斂財及害農:如師巫斂財結社,人民棄農習禁咒巫 術,以致生產停頓,162影響人民生計與國家財稅收入。無論是人民主動或被動 學習,都不為朝廷接受;(3)、妖言惑眾:咒禁與誑惑之言,都可能迷惑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