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輔正驅邪:

第五節、 結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行持的法術,結合了雷法。亦或追治的步驟與法術並非僅限於經典所載的儀 式步驟,在現實中可有許多不同的變化以因應不同的需求。

宋安國在整治德清樹妖時,以披髮仗劍之姿,禹步書符誦咒,招引震雷 自空而下,將作怪的大樹自頂至根折為兩半。291又如張虛靖對治同州蛇精 時,亦利用書符作法,召喚雷電之力,進行斬蛇、驅逐等法術。292兩者均藉 由雷電之力,進行驅除精怪之法。但在趙善蹈的故事中,呼召的天兵天將似 乎不具有追捕與治祟的能力。293對所呼召而下的考召鄧將軍而言,黑犬是一 個至穢之怪,不可靠近,反而需依靠法師之力進行解穢與處置。鄧將軍並未 進行追捕精怪或制服鬼魅,而僅是作為一個供法師與遭遇作祟者詢問意見的 對象。所有除穢與最後處斬的執行,都由法師與一旁的助手完成。

由以上幾種法術,可以發現無論是天心正法或雷法,在進行整治邪魅精 怪前,大多會利用考召法,召來土地、城隍抑或鬼怪本身,進行訊問。之後 視情況是否申牒東嶽或城隍,作為報備並等待天界回覆判決結果。但如果類 似大蛇等精怪,則法師在行考召之後,便可直接進行除滅的動作,無須押赴 東嶽進行審判。對天心法師與雷法道士而言,精怪與祠廟的整治與消除是一 個必要的程序與手段。但對於鬼魅的處置,則可能考量其做祟的情由,而有 不同的處置方式,或建醮、建生臺進行超渡,或遣送東嶽與酆都,又或者僅 是警告後飭回,並未做任何懲罰。因此,法師在行法與懲處時,經典規範與 儀式文本往往只成為考量的參考依據,真正的抉擇與儀式行持,仍操縱在法 師自身。

第五節、結論

291 洪邁,〈德清樹妖〉,《夷堅志‧丁志》,卷 4,頁 568。

292 洪邁,〈同州白蛇〉,《夷堅志‧之戊》,卷 9,頁 1119-1120。

293 洪邁,〈天元鄧將軍〉,《夷堅志‧補卷》,卷 23,頁 1759-176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規範與界定,一直都是道教發展歷程中與外界互動的重要面向之一。歷 經六朝與早期天師道對於血祀、民間信仰等活動曖昧模糊的界定,並未將道 教與民間信仰之間的界線找到更為適當的界線與定義。宋代道教的驅邪法術 索性融合了傳統巫術的驅邪法術,結合當時漸為流行的密教傳統,於是帶有 密教與民間咒術色彩的驅邪法術就此誕生於世。

如果說天心正法對道教正一派有承先啟後的關鍵影響,那麼雷法對於現存 的驅邪法術,同樣有其不容小覷的影響力,兩者將道教發展帶至另一個新的 里程碑。宋代政權的支持與配合,是天心正法與雷法得以興起與流行的重要 原因,政權間接賦予二者的權力與地位,使二者不僅在宗教上擁有驅邪法 力,更進一步結合了刑法的概念,成為天界執法者的形象。天心正法結合了 刑律的概念,連帶影響道教內部及外界對於「法師」、「道士」的定義。

傳統對於法師與道士的定義與概念,隨著天心正法與雷法的出現與流行,

有了不同以往的認知,而這個認知同時又可分為道教內部與俗世二者進行討 論。在道教內部,天心正法的出現賦予行法者另一層天界官僚的身份,於是 法師搖身成為執行儀式的官員,擁有另一個特別的稱呼-「法官」。天心法官得 以行走世間,進行助國救民、驅疾療病等任務,兼具天界官僚身份,能夠隨 時調遣天界兵將與呼召地方小神進行追捕鬼祟與訊問工作,一如代天巡狩的 巡察官員,擁有天界直接賦予的權力,進行各種驅除鬼魅、精怪的工作。對 天心正法而言,無論在道教團體或一般社會人民的眼中,同樣都具有其宗教 與執法上的地位與權威。

綜合各家門派的雷法,相較而言似乎並未取得如天心正法一般強大的權威 性。結合江南巫術驅邪傳統的雷法,某種程度上是道教與民間巫術傳統間重 新定位與相互影響的產物,對於道教界定民間信仰與巫術傳統,有著特殊的 象徵意義。但如此特殊的儀式傳統,似乎一開始並未獲得道教內部傳統道派 的肯定與接受,甚至一度成為「異端邪說」的代表。然而民間對於雷法的接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度似乎高於道教內部評價,在行法事蹟與活動上,仍可見到不少雷法行持的 記載。

輔正驅邪,是天心正法與雷法重要職能所在。制伏鬼魅、去除精怪、破除 不正祠廟、祈晴求雨等,是天心正法與雷法主要行持的儀式,也是二者流行 於世的主因。從經典與儀式文本中,制訂了一連串嚴謹的追治、考召與降服 的法術與符印步驟,描繪出一幅掃除奸邪與鬼魅的正義圖像。從《夷堅志》的 故事中,顯示了經典規範下的現實世界,法師在面對頑強奸邪的時候,也會 有法力不濟、量刑輕重的考量。面對亡魂的作祟,未必全部一舉消滅,有時 會有網開一面的手下留情。

此外,在嚴格的戒律規範下,仍然有不守清規戒律的道士與行持者,最 終遭致天遣的罪罰。令人不得不猜測,律法的制訂背後,是否暗示著當時即 有類似案例發生,否則何以針對不同身份,制訂各類規範與法術,不僅要求 行法者自身,同時也要求著受行法者差遣的諸班兵將與地方鬼神與祀典鬼 神。

藉著經典、儀式文獻與《夷堅志》的對照,發現了現實社會裡的儀式與實 踐,並未完全符合經典的規範與描述。更多的是因應當時社會與民俗、環境 而產生的適應性轉變。更多的是儀式實踐裡,縱使儀式改變了,那份行法的 基礎精神如何被行法者保留與延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