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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動員機制分析

第三章 我國國軍災害救援機制分析

第三節 國軍動員機制分析

壹、國軍動員機制的歷史沿革:

一、抗戰戡亂時期:

我國的動員制度於抗戰期間34,即設有「國家總動員會議」,各行 政區域亦逐級設立「總動員推行委員會」,配合軍政措施,協調推動國

34 抗戰期間,指中國抗日戰爭(1937 年 7 月 7 日-1945 年 9 月 2 日)是 20 世紀中期,中 國抵抗日本侵略的一場全面戰爭,戰場主要在中國大陸。1931 年,日本發動九一八事變後 侵佔了中國東北。日本此後又陸續在華北和上海等地挑起軍事事變,中國政府當時採取妥 協的政策避免衝突擴大。1937 年 7 月 7 日,日軍在北平附近挑起盧溝橋事變,中日戰爭隨 即全面爆發。在戰爭的最初幾年,中國得到了蘇聯的援助。1941 年 12 月,日本發動太平 洋戰爭後,中國與美國和英國結成同盟共同對日本、德國和義大利三軸心國作戰;從這時 起,中日戰爭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一部分。1945 年 8 月 9 日,蘇聯出兵中國東北,對日 宣戰。8 月 15 日,日本宣布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資料來源:2011 年 5 月 14 日,維基百 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9B%BD%E6%8A%97%E6%97%A5%E6

%88%98%E4%BA%89。

家總動員事宜。並於 1942 年 3 月 29 日公布「國家總動員法」(5 月 5 日施行),同年 6 月 29 日公布「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8 月 1 日施行)。抗戰勝利後,未及復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即擴大叛亂,政府 乃於 1947 年 7 月,下達「勵行全國總動員戡平共匪叛亂令」,是動員戡 亂之始;為配合行憲,於同年 7 月 19 日,公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 施綱要」。

二、防衛動員時期:

大陸撤守來台後,於 1968 年 6 月,於「國防會議」之下,設置「國 防計畫局」,統籌規劃國防計畫及軍事動員事宜。1962 年,行政院設置

「經濟動員計畫委員會」,負責規劃經濟動員事宜。1967 年 2 月,成立

「國家安全會議」,4 月,合併國防計畫局及經濟動員計畫委員會,編 組成立「國家總動員委員會」,負責國家總動員之計畫與推動,隸屬於 國家安全會議。

1972 年 7 月,國家安全會議精簡編組,裁撤戰地政務及國家總動 員兩委員會,經由行政院授權國防部,成立「總動員綜合作業室」,承 接國家總動員委員會業務。1987 年 7 月 15 日政府宣佈解嚴,1991 (80) 年 5 月 1 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國家總動員法」遂納入備用 性法規。政府為因應戰時動員所需,行政院乃於年 5 月 28 日頒布「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將原「國家總動員」業務全面調整為「全 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機制,並設立「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召集人為國防部部長兼任;惟「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之 位階僅為行政命令,致其運作迭遭質疑,影響執行成效。

三、依法行政時期:

2001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鑒於動員準備工作,平時 須對民間團體、企業進行動員能量調查;演習驗證時,必須運用民間之 資源、財物乃至操作該財物之人員等,必然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故

國防部在行政院指導下,邀集中央相關部會、各級地方政府,考量人民 權益與軍事作戰之需求,參酌「國防法」,共同研擬完成「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法」,於 2001 年 10 月 2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11 月 14 日總統公布施行;行政院業於 2002 年 6 月 3 日成立「行政院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相關部會、縣(市)政府 亦於 9 月底前完成各級動員會報之設置,自此動員工作在「依法行政」

的基礎上展開新的里程。復 2003 年 12 月 16 日「國家總動員法」於立 法院三讀通過廢止,並於 2004 年 1 月 7 日經總統發布,使過去常讓一 些專家學者詬病甚至批評違憲的「國家總動員法」,終於正式走進歷史。

貳、 國軍動員機制的法源:

國軍最早有關救災的法規為 1967 年 12 月 8 日發佈之「臺灣地區天然災 害申請國軍支援辦法」,並於 2000 年 6 月制訂、7 月 19 日公布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災防法),遂於同年 11 月 29 日廢除該辦法,於 2001 年 8 月 27 日依災防法第 34 條重新制訂發佈「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沿用迄今,

直到 2010 年修訂災防法第 34 條,國軍重新制定「國軍執行災害防救辦法

(草案)」。除前述直接相關的規定外,綜觀國軍參與救災其餘相關法律如 下:

一、總統頒佈之緊急命令、戒嚴令、緊急處分令。

二、法律:

1.國防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37 條制定之)。 2.災害防救法。

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4.兵役法。

三、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

1.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依災防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訂定之)。

2.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依災防法第 51 條規定訂定)。

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47 條規定 訂定之)。

4.兵役法施行法(依兵役法第 51 條規定制定之)。

5.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依 災害防救法第 15 條規定訂定之)。

6.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 實施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

7.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 49 條規定 訂定之)。

四、國防部內部作業規定:

1.國軍派駐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連絡官作業暨支援救災工作執行要 項。

2.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35

五、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有關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其中《災防法》不僅為國軍支援救災任務之最直接法源,亦為相關法規 之母法。災防法第 34 條即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 同有關部會定之。」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15 條36規定、《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37以及《國防法》第 28

35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辦事細則,2008 年 01 月 04 日修正,資料來源:2011 年 5 月 14 日,h ttp://laws.mywoo.com/6/31/1399.html。

36 災害防救法第 15 條(2010 年 8 月 4 日修正)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資料來源:2011 年 5 月 14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20014。

37 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第 2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國軍調派兵力支援,應 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

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且申請機關應於災害現場指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 有關災害處理事宜。 2011 年 5 月 14 日,http://210.69.173.10/root/law/old/htm/htm/

條之規定38,我國救災相關法令架構強調民防組織平時防災救護的職責,並 確立救災工作中,各級政府為主動角色、國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之被動角色;意即在各級政府提出國軍支援之 申請並經核准後,國防部才能夠出動軍隊協助救災。至民國 2010 年 1 月 25 日止,災防法經過三次條文的增刪、修訂,始終未改變國軍於救災中的支援 角色。

而於 2010 年 7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8 月 4 日公布之災防法修正案 中,將第 34 條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 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亦即在一般災害發生時,國軍仍為被動角色。但 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應主動投入協助救災工作,國軍於救災角色上發生重 大轉變 (陳勁甫, 等, 2010)。

參、國軍動員機制的現有資源設備:

一、動員任務與功能:

軍事動員乃國家動員之主體,區分為軍隊動員與軍需工業動員兩部分,

其實質工作項目包括:軍隊動員、軍事運輸動員、軍需物資徵購徵用、輔 助軍事勤務動員及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等。其任務概述如下 (賀忠文, 2004):

(一)軍隊動員:國軍軍隊動員係依重大災害救援及防衛作戰需求,於 平時完成軍民一體之救災機制及各項動員整備,視狀況遂行災害 救援,戰時迅速動員人力、物力,完成三軍戰力充實,支援軍事 作戰任務之達成。

(二)軍需工業動員:軍需工業動原,係運用選編合格之民間工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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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國防法第 28 條,行政院為落實全民國防,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平時防災救護,

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得依法成立民防組織,實施民防訓練及演習。2011 年 5 月 14 日,

http://www.customs.org.tw/56.9.8.htm。

立軍需工業動員生產、修護體系,完成動員整備作業,以利戰時 擴大生產與修護能力,支援軍事需要。

(三)軍事運輸動員:軍事運輸動員,係運用潛存重於民間之各式輸具 與機工具,以充實國軍常、後備部隊輸具缺裝,或支援戰術機動 與戰場經營,其作業以缺裝補實為優先,戰場經營工事構築之需 求次之,登陸海灘地形需求再次之。

(四)軍需物資徵購徵用:係國軍因應作戰或緊急任務需要,將不能依 照平時正常方式獲得之重要物資與固定設施,自民間予以徵購徵 用,以支援軍事作戰任務。

(五)輔助軍事勤務動員:係運用後備人力協助軍事設施損壞搶修,戰 場經營及物資裝卸運輸勤務,以彌補國軍勤務人力之不足。

(六)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乃政軍間之橋樑,屬政、軍間之銜接、協調 與融合工作的一個機制;目的在整合作戰地區民物總力,使地區 軍、政社團組織緊密結合,以發揮全民防衛作戰力量,平時協力 救災應變,戰時支援軍事作戰。

二、現有資源設備:

(一)舒緩、準備階段:

1.政策、法令計劃策頒:

自從總統於 2000 年 7 月公布(2001 年修正)災害防救法及 2000 年 12 月公布民防法後,國防部與內政部於 2000 至 2001 年間,依據

自從總統於 2000 年 7 月公布(2001 年修正)災害防救法及 2000 年 12 月公布民防法後,國防部與內政部於 2000 至 2001 年間,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