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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層面實證分析

第四章 南瑪督風災個案實證分析

第三節 法律制度層面實證分析

有過半的受訪者認為目前國軍在執行災害防救上已有清楚的法源,並且 大多數對於現行的指揮體系權責歸屬表示認同。然而,國軍執行災害防救的 法源,救災經驗愈多時愈不同意,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因轄區自北而南因轄 區有苗栗、台中、南投、雲林、嘉義等縣市均鄰中央山脈,救災次數及負荷 最重,經驗也較多,故愈表示不同意;反之沒有經驗者最同意。

實證分析中,近年來曾參與國內那些災害防救(擔任第一線參與、勤務 支援或預備兵力等各項角色)的經驗的人員,2008 年薔蜜颱風 19 人、2009 年莫拉克颱風 134 人、2010 年 0304 高雄甲仙地震、2010 年二高走山山崩 9 人、2010 年梅姬颱風 36 人計 207 人,沒有經驗的人 103 人,其中救災經驗 的人約達 3 分之 2、沒有經驗的人約 3 分之 1 人數,災害防救人才的流失及 培養,值得重視;其中 131 人認為國軍執行災害防救在法源已經很完備表示

「同意」、7 人表示「非常不同意」。

國軍在災害防救時的裝備是否足夠,受訪者中持反對意見者有 185 人,

佔百分比 59.6%,以作者參與經驗國軍在第一線的機具中,除化學兵、工兵 部隊外,身為救災主力陸軍步兵部隊,在重機具及個人護具上,仍有待加強。

在國軍現有機動能力是否足夠適時至達支援災害現場問題中,持反對意 見者,為 118 人,佔百分比 38.1%、贊成者,為 137 人,佔百分比 44.2%,

顯示國軍機動能力尚可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其中反對原因係為縣市指揮部聯 絡官較中、低階者無法自行購車及支援較頻密者感到自行吸收差旅費用;贊 成對象以較低階士官、兵執行任務時由部隊機動運輸、上尉以上(含)有自行 購車者、或高階幹部有配行政用車者。

實證調查分析中,國軍應該編列預算採購足夠的救災裝備,反對者 49 人,佔百分比 15.8%,支持者為 144 人,佔百分比 71.3%。顯示國軍不論階 級均傾向添購足夠的救災裝備,以支援災害防救任務。

受訪者中有 192 人,佔百分比 62%反對現行國軍救災裝備很充足,可以 隨時支援災害防救;僅有 55 人,佔百分比 17.7%認為裝備充足以隨時支援 災害防救。

受訪者中有 201 人,佔百分比 64.8%反對現行國軍救災裝備保養的經費 能滿足需求;僅有 50 人,佔百分比 17.7%認為救災裝備保養的經費能滿足 需求,研析原因係參與救災及受訓人員感受到救災裝備妥善狀況不佳所致,

政府應針對救災裝備維持費用適度編列。

國軍現在支援災害防救工作時,能否和地方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如慈濟 功德會、紅十字會及同濟會等)保持良好通信及做好資源共享,協力災害防 救,受訪者中反對者有 50 人,佔百分比 16.1%;贊成者有 195 人,佔百分 比 62.9%認為國軍能否和地方政府及非營利組織保持良好通信及做好資源 共享,協力災害防救,其中災害承辦人及中、高階幹部反應較反對,原因係 協調通常由承辦人及主官、管負責,而士官、兵較沒有執行協調工作。

以個人觀察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制度層面,在法律方面,對於 組織的救災法源強制力不足,令國軍支援救災協助人員沒有疏離的強制力,

造成執行的困難度,而在救災預算上,沒有明文規定預算支用的來源,在 88 風災過後近 2 年執行救援的災難中,使國軍背負高達新臺幣 13 億餘元救 災經費,嚴重影響到建軍備戰的「保險費」,將造成嚴重的國家安全潛在危 險因素。

另國軍救災資源、地方救災資源及非營利組織的救災資源沒有明訂法令,

完成有效的統合,容易造成資源過度給予受災戶或給予不足的情形,有產生 浪費或支援供需不成比例的情形。

最後,在救災裝備因為沒有明文規範,連搜救犬都沒適當的建制,更不 用談國軍對於高科技救災設備有適度的編列預算實施採購,在遇到災難時只 有靠人力地毯式的挖掘,在這時間浪費上,可能已經損失了許多寶貴的搶救 生命時機了!

表 26 法律制度面分析

覺較具「專業」性,而步兵部隊因救災缺乏高科技裝備,僅能提供「人力」

害的需求及密度也不同,如本研究量化問卷亦顯示出國軍經常有「跨區支援」

者,均偏向裝備不足、預算不夠、裝備維持費不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