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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美國視「防災」為「國家永續發展」的一環,防災的基本理念,充分利 用高科技、充實地區地理資訊系統、軟體重於硬體、平時訂有完整的應變計 畫、地方配合中央 (林吉郎,林慧文、吳周榮, 2002, 頁 106)。本研究係由 國軍支援災害防救觀念,探討我國災害防救之組織、制度之適切性,以國軍 對於災害防救之支援能量及國家安全之角度,探討國家軍事安全及國土、社 會安全之最佳方案,以建構整合性的災難緊急管理政策與機制為著眼,探討 國軍民防(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與全民國防及災害防救之關係。

臺灣具有極重要的戰略性地位,亦為自然災害高風險地區。近年來,因 工業、都市及自然生態區環境過度的開發,導致地震、風災、水患及重大意 外事件頻繁顯示國家的安全威脅,不僅是來自軍事威脅,還包括了天然與人 為的威脅因素。因此現代的國防,已不是單純的軍事行為,乃是牽動整個國 力、軍力、民力的綜合行為,而建立全面性的綜合性安全觀念,是以政府與 民間都必須建立起「新國家災害防救」的基本共識與觀念。

現行防災制度源自 2001 年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明確的規範中央、

直轄市及縣(市)以及鄉、鎮、市政府均應成立「災害防救會報」,當災害 發生時,即應預判其危害程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統籌所轄區域災害 應變相關事宜。

面對災害發生時,需要迅速動員有組織、有訓練的龐大能量(人力、機 具),方能立即投入救援兵力將災害減至最低,而軍隊正符合這些條件,災 害防救之作為,區分為減災(miti-gation)、整備(preparedness)、應變

(Respones)及復原(Recovery)等 4 個階段,國軍在災害防救體制之中,

乃是擔任中央防救會報中支援內政部之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空中勤務總 隊組織搜救之角色 (高銘志;周佳宥;陳家瑀, 2010),乃為「支援」而非「主

導」之角色。

本研究以驗證《災害防救法》修法後,政府在南瑪都(919)風災中在 組織設備層面、法律制度層面、功能運作層面的三個面方執行成效。經過個 案探討與臺灣在地的實證分析,得到的結果如下:

一、

組織設備層面:

臺灣的災害防救體系應結合國防、民防組織,統合於一專責部門,個人 主張配合「全募兵制」將後備司令部及轄屬單位改制直屬總統府成為一個災 害防救的單一窗口,輕型災害由地方政府處置,而超過二個縣市或重大的災 害由中央危機處理機關介入處理。多數的災害承辦人以及經常必須跨區支援 的人表示國軍救災裝備不足。以作者參與經驗國軍在第一線的機具中,除化 學兵、工兵部隊外,身為救災主力陸軍步兵部隊,在重機具及個人護具上,

仍有待加強。

受訪者多半認為國軍的救災裝備不足、保養經費不夠,並且目前兵力並 不足以支援防救災,也認為應該編列足夠預算採購。在調查中以沒有經驗者,

最認為國軍在災害防救時有足夠的裝備,反之愈有經驗者,愈是認為裝備及 人力的不足,充分顯示參與國軍支援災害防救程度的差異性,即國軍在支援 災害危機處理時的裝備及人力的不足;以中央山脈地理環境為易受災害區域,

在豪大雨、地震等災害時,容易產生聯外道路中斷情形難以有效立即直援,

另需經常需跨轄(責任)區支援單位也容易感覺裝備不夠救災。

機動能力足夠適時到達支援災害現場,以曾支援莫拉克風災經驗較不同 意,沒有經驗者認為可以適時到達災害現場,愈是第一線(如士兵)支援救災 人員愈是感到裝備不足。受訪者對於國軍本身的動員能力看法並不一致,但 大致上都認為地方政府的動員能力欠佳。且不同意地方政府能夠有能力自行 執行災害防救任務;反之,沒救過災者,較同意地方政府能夠自行執行災害 防救任務。

受訪者普遍認為未來應加強急救醫療訓練等技能,以有效進行救災工作。

擔任主管職者較不同意加強醫療訓練,其原因應是部隊在多重任務下,時間 無法滿足訓練所需時數。

二、

法律制度層面:

有過半的受訪者認為目前國軍在執行災害防救上已有清楚的法源,並且 大多數對於現行的指揮體系權責歸屬表示認同。然而,國軍執行災害防救的 法源,救災經驗愈多的人愈不同意,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因轄區自北而南因 轄區有苗栗、台中、南投、雲林、嘉義等縣市均鄰中央山脈,救災次數及負 荷最重,經驗也較多,故愈表示不同意;反之沒有經驗者最同意。

國軍現有機動能力是否足夠適時至達支援災害現場問題中,顯示國軍機 動能力尚可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其中反對原因係為縣市指揮部聯絡官較中、

低階者無法自行購車及支援較頻密者感到自行吸收差旅費用;贊成對象以較 低階士官、兵執行任務時由部隊機動運輸、上尉以上(含)有自行購車者、或 高階幹部有配行政用車者。

國軍現在支援災害防救工作時,能否和地方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如慈濟 功德會、紅十字會及同濟會等)保持良好通信及做好資源共享,協力災害防 救,多數人認為國軍能否和地方政府及非營利組織保持良好通信及做好資源 共享,協力災害防救,然而,災害承辦人及中、高階幹部反應較卻偏向反對 意見反對,原因係協調通常由承辦人及主官、管負責,而士官、兵較沒有執 行協調方面的工作。

國防武力之目的依<國防法>第二條規範為「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 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 世界和平之目的。」是以,國軍在災害防救上的角色為「協助」的角色;現 行國軍主戰部隊之裝備皆以軍事任務為方向,僅有少數部隊如工兵、化兵的 部隊預算投資,在災害防救時較民間需求相符,步兵部隊人力部分,可有大 量兵投入重點災區有效支援救災及災後重建(復原)。國軍之角色定位,依法

源扮演「支援」角色,傾向於「勞力密集」而非「技術密集」,國軍救災由

「支援性」配角,卻長期被要求有「主角」之功能及功效,力有未逮則備受 責難,確實有欠公平。

三、

功能運作層面:

本研究多數受訪人員表示不同意對於國軍現在兵力能夠完成守備任務 及支援災害防救工作。其次,在救災經驗方面,高達有 145 人(佔受訪人數 46.8%)沒有經驗,顯示國軍有救災經驗的人員流失的非常嚴重。因此,依照 實證調查國軍第一線災害救援人員的結果顯示,發現國軍愈是有救災經驗的 人,愈是認為國軍執行協力災害防救人力不足、經驗不夠、裝備缺乏、裝備 保養維持預算短少之情形。

受訪者具備豐富參與或支援救災的人員,表示在實際救災認為國軍支援 災害防救的法源是不完備或不周延的,針對協力單位應該要明訂單位職責以 明責任,另針對執行單位未能授權,常有部分民眾拒絕配合災害撤離,是以 應該明訂救災權責,且由一個統一專責機關或單位專責負責兵力的調度。多 數的受訪人員認為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時能專業的處理各種狀況;其中,以低 階的士官、士兵為主,因其實際執行的救災任務偏向密集的勞動人力為主,

而非真正的使用專業裝備深入災區救災的特戰及工兵、化學兵部隊。在質化 訪談受訪者普遍認為災害防救體系應該有一個必須有專業的指揮機制,認為 現行的災害防救體系需要補強在中央至地方的命令貫徹性,地方政府應直接 執行災害防救,並由中央監督。而現行災害防災的指揮體系由各部會依業管 負責很適當,研析災害防救承辦人及經驗較高的人持反對意見者較高,反之 愈沒經驗者愈同意適當。

針對風險管控如違法山陂開發、登山的違法(險)行為,應該明令禁止或 加重罰責,以減少國家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及災害支援的不必要兵力調用;另 外,部隊支援救災常常有後勤資源縱深太遠的情形,在法律制度上,應增加 部隊災害防救的伙食經費運用彈性,使之有效補給,避免造成地方村里困擾。

國軍在災害防救任務的專業性,主要戰鬥部隊比較沒有顯著的表現,救災時 經常超前部署,預置兵力,救災支援頻繁及時間增長,將影響部隊戰力。國 軍現在兵力能夠完成守備任務及支援災害防救工作,其中以反對者較多,研 析災害防救承辦人及經驗較高的人持反對意見者較高,反之愈沒經驗者愈同 意,其原因係部隊除救災外,仍必須有守土保鄉之敵情兵力部署。

國軍現在支援災害防救工作時,能和地方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如慈濟功 德會、紅十字會及同濟會等)保持良好通信及做好資源共享,協力災害防救,

研析災害防救承辦人及救災經驗較多的人持反對意見者較高,反之愈沒經驗 者愈同意,其原因係臺灣救災地形通常難以有良好的有線通信設施、並且國 軍實際參與或參與救災經驗人員比例已明顯減少,後進人員容易只看到前人 成功經驗,而沒有深入瞭解實際救災的執行面。部隊急救醫療訓練可以滿足 災害防救任務,其中以反對意見者較多,其以女性受訪者較同意,研析部隊 執行第一線救災人員組成份子仍以男性為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