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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國軍災害救援機制分析

第六節 小結

現行防災制度源自 2001 年公布施行「災害防救法」,明確的規範中央、

直轄市及縣(市)以及鄉、鎮、市政府均應成立「災害防救會報」,當災害 發生時,即應預判其危害程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統籌所轄區域災害 應變相關事宜。

將政府各部會應配合事項給予初步劃分,確定軍隊在災害發生時之角 色,國軍一旦派部隊至受災縣市支援救災,即受該管縣市政府災應應變中心 的指揮,然而,各權責主管部隊有如多頭馬車,指揮體系混亂,並且對於國 軍之人員、編裝、支援能量,並不能夠瞭解,「劉邦曾與韓信討論指揮能力,

韓信以為劉邦帶兵不能超過 10 萬,自己則是多多益善」,各業管主管及縣市 首長平時用兵,不太可能逾千人,就好像給小孩拿大刀一般,試問能夠發揮 多少能力?最重要的是當好幾個人一起拿這把大刀,其指方向為何?其力道 為何?是以,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之主要指揮權,應本「一元領導」之精神,

發揮國軍統合聯戰救災之最大功效。

因此,面對災害發生時,需要迅速動員有組織、有訓練的龐大能量(人 力、機具),方能立即投入救援兵力將災害減至最低,而軍隊正符合這些條 件,災害防救之作為,區分為減災(miti-gation)、整備(preparedness)、應 變(Respones)及復原(Recovery)等 4 個階段,國軍在災害防救體制之中,

乃是擔任中央防救會報中支援內政部之災害防救署特種搜救隊、空中勤務總 隊組織搜救之角色 (高銘志;周佳宥;陳家瑀, 2010),乃為「支援」而非「主 導」之角色。

而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全民防衛動員機制48」中,戰綜、動員及災 防三會報關係(如圖 17 戰綜、動員及災防三會報關係),乃是行政院藉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協調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目的乃由建立中央與地 方平台,期使中央及地方人力、物力資源得以「在戰時支援作戰,在平時協 力災害防救」為目的。

2009 年 88 水災後,國軍自 2010 年正式將災害防救列入動員教召任務(資 料來源後備司令部 2009 年 2 月編列災害防救課程訓練講義),其課程內容區 分「法規簡介」、「國軍支援災害救援現行作為程序」、「災害類型與防範作為」

等 3 個部分,期使教召員能瞭解國軍災害防救相關要求及規定,並提升後備 部隊災害防救成效。

根據 2009 年 10 月 7 日「國政評論」憲政法制組顧問劉孔中發表「如何 完善我國災害防救法制?」乙文,歷來國軍對於支援各級政府災害防救均不 遺餘力,發揮重大災害防救功能,已成為政府災害防救不可或缺的一環。政 府應正視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之重要性、總結「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

的執行經驗,增修災害防救法,甚至考慮增定「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條例」, 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細部支援災害防救整備辦法及支援災害防救辦法,平時培 養國軍部隊災害防救之能力,災變時能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投入支援災害防 救;國軍 2009 年起,業針對動員教召部隊編列「災害防救」相關課程,以

48 國防部編,「中華民國 95 年國防報告書」,(台北:黎明書局),民國 95 年,頁 23。

訓練教召員之災害救援能力。

惟國軍部隊雖在歷次國內各項重大災害救援中發揮重大災害防救功 能,但是未將支援災害防救裝備列為國軍建軍備戰重要採購項目,以致於在 相關資源分配、器械設備採購及人員訓練上不足,經常發生國軍部隊徒手以 十字鎬、臉盆災害防救以及國軍部隊於災害防救後需要心理復建等問題。

其次,支援災害防救也應列入國軍後備能量綜合戰力最好的實際演習,

故建議國防部應將支援災害防救列為國軍建軍備戰、部隊訓練演習之項目,

並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劃分國軍部隊災害防救分區,建立國軍支援災害 防救計畫,依各軍、兵種特性建立可資運用於災害防救之各項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