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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災害防救制度演進

第三章 我國國軍災害救援機制分析

第一節 我國災害防救制度演進

壹、修法前:

面臨歷史災害的考驗,各國防災體系已逐漸建構面對災害的能力與經 驗,然而近年來極端氣候變異所帶來的災害衝擊,往往超出政府與民眾的災 害經驗許多,面對氣候變遷的不確定性,災害管理或防救災政策必須有長遠 的規劃與因應極端氣候的策略性思考 (陳亮全, 2010)!

臺灣自九二一地震、八八水災、國道 3 號高速公路南港走山事件,不管 災害是來自天災,亦或人禍,我國將現行危機處理的防災制度提出檢討,以 策應未來的危機災害的防治處理,應是當前一項重要的課題。

回顧 1999 年「921 集集地震」暴露我國災害搶救與應變對策之諸多不 足與缺失 (施邦築等人, 2003),包括政府缺乏災害防救之整體政策指導、法 制規範、政府分工、機制運作以及救災能力與能量。

在 921 地震發生後的第二年,我國第一部「災害防救法」在 2000 年 7 月正式施行,不僅明文規範了災害類害型和主管機關、分工和權責、各級災

害應變中心設置及運作、擬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以及建立中央、縣市、鄉鎮 三層救災體系,且要求各主政部會須擬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加強人員訓 練,定期操練及演習,制定防救災物資設備徵購或徵用的相關規定 (張中勇, 2009),據此,災害防救體系與機制應已大致完備。

2003 年 4 月 1 日起,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承接「國家搜救指揮中 心」全般業務,國軍則回歸專責搜救協調中心本務工作,事實上兩中心工作 環境與任務性質幾乎一致,惟在任務優先順序與層次上有所分際。「國軍搜 救協調中心」是以軍事搜救任務為優先考量,在不影響整體軍事任務原則 下,接受國防部督導與「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之要求,動用國軍兵力,支援 民間社群之搜救。

根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在 2003 年 12 月之調查研究指出,災害防救 制度可以就政策面、法制面、執行面的三個面方來探討,仍有下列問題待解 決 (張中勇, 2003):

一、政策面(組織):

(一)基層災害防救能力與資源嚴重不足。不僅鄉鎮層級之災害防救會報 不受重視而於形式,且長期缺乏足夠之救災人員訓練和救災裝備,

例如,「八八水災」中,地方政府基層災害防救能力幾乎失去作用。

(二)警消分立後資訊連結有所斷落。依據法制及實務,災害防救均由消 防體系負責,然而,警察應可扮演更為積極、主動與支援的角色,

在第一時間內協助消防體系搶救災害,警消應該更強化彼此協同合 作的平台。

(三)鄉鎮與區級防救能量不足,是否廢除鄉鎮與區級災害防救會報存有 爭議,且各縣市災害防救未有設立專責單位。

二、法制面(法律):

(一)災害防救法、民防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等三法之執行組織與權 限分歧。三法之間雖有連結或啟動之規定,然缺乏啟動時機、方式、

整備、指揮、運作等足以有效實施之標準程序或作業規範。

(二)前述三法之執行強制效力不一,容易出現執法或爭議,此外,參與 救災人員權益保障不一,也可能同樣出現待遇落差爭議問題。如同 樣是第一線救災人員消防人員、國軍救災官兵之基本薪資及保險落 差極大。

(三)三個體系欠缺跨縣市跨層級支援協定,雖然有部分縣市簽署災害防 救區域聯防協議,然不僅無實質拘束力且易受政治因素影響,且經 費分攤或支援內容亦有明確規範。如同九二一地震時,國軍出力大 量兵力及裝備協助災害救援工作,而救完災害後,理應分攤經費的 地方政府及權責部會以搪塞方式,由國防部吃外悶虧,排擠了戰備 演訓及平時裝備保養、訓練的預算,最後,又是基層幹部不但是要 救災、也要以自已荷苞為災害支援經費買單,因為,一年一度的高 裝檢總要過(此為個人許多同僚共同經驗)。

三、執行面(功能):

(一)災害防救通訊網絡待強化,無法適應支應危機通訊。

(二)多數縣市未設置「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無法提供專業災害 預防建議。

(三)多數縣市未建立專責單位或名稱不統一,造成對口不良。

(四)災害等級區由指揮官判斷,易出現災難政治化。

(五)警、消在災害危機處理時,應納入「災害防救會報」、「動員準備業 務會報」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圖 11 災害防救修法前組織、法律、功能面問題檢討

圖 12 我國災防法修法前之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參考自中央災害應變中心29

29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http://www.ndppc.nat.gov.tw/process.htm,2011 年 10 月 4 日。

災害防

四、修法前之災害防救體系

「災害防救法」確立我國三級之防災體系,依據「災害防救法」

規定,各級 政府都必須成立「災害防救會報」,訂定「災害防救計劃」, 規劃、督導所屬機關 各項災害預防工作之執行。另於災害發生時,

分別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結合各 機關內部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 災害應變事宜。分述如次:

(一)災害防救組織架構:

1.各級災害防救會報:

(1)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 政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長就政務委員、

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 聘兼之。

(2)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 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 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 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之專家、學者派兼 或聘兼。

(3)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 集人一至二人, 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 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之專家、學者派 兼或聘兼。

2.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 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災害應變中心,

30中央災害應變中心,http://www.ndppc.nat.gov.tw/process.htm,2011 年 4 月 26 日。

災害發生

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宜。

2.災害防救業務計劃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劃,就 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定災害防救業務計劃,報請中央災 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劃擬 定災害防救業務計劃,送請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3.地區災害防救計劃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 基本計劃、相關災害 防救業務計劃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

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劃,經各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後實施,

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 害防 救計劃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 劃,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 防救會報備查。

4.戰時救災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規定所訂頒之-結合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其第五條 規定;戰時救災由作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統籌 調度。

前立委黃爾璇31於 1999 年 11 月 10 日在國防委員會質詢時 任參謀總長湯曜明先生時,表示知道國軍針對「921 地震」及

「桃芝颱風」等災情,支援救災的表現非常好,從危屋拆除、

廢棄物清運、災民安置暨部份組合屋興建,到衛生醫療、災民 心理輔導等,都深獲朝野委員都相當肯定。

31 黃爾璇第二至四屆(1993 年 2 月-2002 年 1 月)民進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學者類),資源 來源:http://www.wufi.org.tw/ng.htm。

在報告中,湯總長也提到有關軍隊緊急救援的權限與法 源、救災指揮的體系與功能、全民動員與軍民協調整合能力、

救災專業技術能力不足,精密救災儀器和機具缺乏、軍公民營 通信之整合等問題,都表示為需要加強的未來方向,在 1999 年驗證了不管是國民黨或民進黨執政後的中央政府及地方政 府都造成了重大的災害,也說明了政府對於災害防治 10 年的 努力交了人民一張不合格的成績單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