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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國軍災害救援機制分析

第二節 現行防災制度分析

壹、 現行防災制度的特色:

「災害防救法」確立我國三級之防災體系,依據「災害防救法」規 定,各級政府都必須成立「災害防救會報」,訂定「災害防救計劃」,規劃、

督導所屬機關各項災害預防工作之執行。另於災害發生時,分別成立「災 害應變中心」,結合各機關內部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應變事宜。平 時運作在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 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 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直轄市、

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 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

學者派兼或聘兼,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

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 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

32 資料來源:黃爾璇委員於 1999 年 11 月 10 日在國防委員會質詢湯曜明參謀總長時有下 列對話及提出意見,http://www.wufi.org.tw/ng/ng217.htm

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此外,災害發生時的權責與協調關係,在災害防救法中明確的規範中 央、直轄市及縣(市)以及鄉、鎮、市政府均應成立「災害防救會報」, 以督導及考核災害防救相關事項,並且審核及核定「災害防救計畫」,當 災害發生時,即應預判其危害程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統籌所轄區 域災害應變相關事宜(王銘福,2009)。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 害之規模、性質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二、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應 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由地方首長擔任指揮官。

圖 14 我國現行災害防救體系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網頁33

據此,我國軍隊執行災害防救的任務主要有三項來源:

33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網頁,2011.10.9,http://www.ey.gov.tw/ct.asp?xItem=76314&

ctNode=3965&mp=93。

首先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國軍部隊可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指 揮,動員參與救災任務。國防部雖非屬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必然成員,但是 因為軍隊擁有高機動且為數眾多的人力及專業之部隊,因此國防部在災害救 援的執行工作上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另外由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已將「災害防救會報」、「全民防衛動員業務會報」及「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合併為三合一會報,因此地方政府防、救災需求亦可藉此會報提出。

其次是「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當災害發生且符合開設時機規定時,國 防部即需派員進駐協助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或受災 地區後備指揮部之申請,派遣兵力支援。

最後是當國家搜救指揮中心(National Rescue Command Center)要求國 軍動員兵力支援民間急難事件時,國軍即在國防部的督導下,派遣兵力展開 救援行動。但是前面三者的共同前提均是必需在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 軍指揮體系、不超過國軍支援能力範圍下方可派遣;而且必需符合「申請國 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的規定,國軍支援災害處理時,接受災害應變中心指 揮官指揮,申請機關並應於災害現場指定人員,與國軍支援部隊協調有關災 害處理事宜。

表 7 三級災防會報、應變中心及國搜中心組織任務

根據《災害防救法》法令主要條文,簡要說明其中重要的缺失(2009 年 8 月 28 日「國政評論」副研究員胡思聰發表「《災害防救法》應修訂不適 條文」):

(一)《災害防救法》的權責劃分不當。

(二)規範三級制「災害防救會報」徒具形式。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是傳統後備動員之體制,平時並沒有實際編列兵 力,在災害防救時並不能直接投入兵力災害防救,仍必須將災害防 救請求轉達各部隊,徒然延滯災害防救時效,因此建議改以國軍部 隊代表作為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委員。

(四)重大災害超出各級政府主管機關災害應變中心因應處理範圍時,或 災害應變中心本身成為受災戶而無法提出申請時,有必要增加規定 授權國軍部隊不待申請、不須經層層報准之程序,主動派員協助。

(五)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指揮體系混亂。

(六)緊急避難安置及撤離權限,不應由地方政府層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