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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感情依附下被同化的性自主-性自主與傷害的脫離

第三章 訪談實證

第五節 在感情依附下被同化的性自主-性自主與傷害的脫離

這一節要處理的是表面上的性自主的違反與傷害之間的關係。在上一節的討 論裡面,我們發現了表面上性自主的違反往往只是一個表面發生的事實狀態,與 其說它是受訪者對於性自主權的行使結果,不如說它所反映的是行為背後某個情 緒的存在-對一段關係或感情的重視,以及持續下去的期待。但另一方面,性自 主的行使行為仍是我們必須直接處理的問題,因此接下來我們要繼續分析性自主 行為的行使跟感情關係是如何互動的,並且重新檢視性自主被違反所造成的傷害 為何。

第一款 關係的穩固與否決定性自主的行使

性自主固然擁有獨自的價值跟地位,但是在一段親密關係之中,性自主往往 成為一個附屬的考量,其存在的價值往往在於反應一段關係的穩固與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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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性自主的決定上是高度隨著主觀感受而變化的。

受訪者 B:「……就覺得建立在肉體關係的感情不會有啥發展阿……譬如可能有 一個男的跟你在曖昧期就常常掐你的臉、摸頭之類的但其實感情還沒那麼深,最 後可能也沒有要在一起,就會覺得這樣很噁心……想要有親密接觸的前提是對對 方有好感阿,沒有好感自然不想要有親密接觸……還有人接觸你,自然會感到不 情願,而其中又有性的意涵時,就會感到噁心……如果不愛對方,自己的私秘領 域就不會想讓人靠近,就是肉體一定要跟愛連結阿……」

受訪者 I:「……他也許會怕甚麼的,但因為男生動作太快,他也不敢說不,那 後來可就覺得說,好吧,這男的其實也不錯,就不以為意繼續在一起……」

受訪者 J:「雖然我是女生,但這種構成要件該當的前提跟女生事後這種態度,

我完全無法理解那個女生在想甚麼……(但)我個人覺得,如果真的被強迫,不可 能原諒又跟他很好;如果是可以原諒,那就不太可能到達強迫的程度……」

受訪者 B 談到自己無法接受一夜情,因為她覺得建立在肉體關係的感情不會 有任何發展可能,也就是說能否發展成一個長遠的關係是發生親密互動的基礎,

即便是對對方有好感,例如 0 在曖昧中的對象,但如果最後兩個人並沒有建立起 穩固的關係,這些曾經發生的親密互動就會讓她覺得不舒服,一想到其中帶有的 性意涵就讓她覺得有些噁心,原因就在於這些行為都欠缺愛做為聯結。接下來受 訪者 I 跟受訪者 J 這兩段話是在說,以她們所了解的狀況來看,為什麼有些女生 在意願被違反的情況下跟男生發生關係之後還願意跟對方在一起。根據受訪者 I 的觀察,有些女生雖然當下並沒有很願意,但之後對這男的有了認同感(覺得他 也不錯)就以後來的意願取代事發當時的意願,重新評斷了這件事情,而願意跟 對方在一起。受訪者 J 則對這種狀況感到有些無法理解,她覺得如果真的有被強 迫,就不大可能之後又原諒對方跟對方很好,反之,如果之後感情真的很好,就 表示之前並沒有到被強迫的程度。

不論是受訪者 B 還是受訪者 I 跟 J,他們所說的都傳達出一個共同的概念,

就是性自主的活動往往會隨著當事人對於一段關係穩定程度的感受而變化。像受 訪者 B 就覺得如果一段關係無法穩定發展,就無法跟對方有親密的關係;受訪者 I 所說的情況也是如此,如果事後覺得能夠跟對方在一起,就會對先前的事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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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改觀,以現在的性自主取代了先前的性自主;至於受訪者 J,她雖然覺得這種 情況很難以理解,但是她所講的其實正是一種性自主與雙方關係應為互相對應的 想法,因為正如她所說的:「如果真的被強迫,不可能原諒又跟他很好;如果是 可以原諒,那就不太可能到達強迫的程度」,細看之下可以發現,這句話的內容 正是「『性自主』-『雙方關係』;『雙方關係』-『性自主』」的對應關係。可見在 受訪者的想法跟個人經驗裡面,女性性自主的活動是跟雙方之間關係的主觀認知 密切相關的。

第二款 以感情為依歸的性自主

即便是有法律背景的受訪者,在判斷意願的違反這件事上,也難以避免地被 雙方的關係所影響,尤其是案例中的當事人在態度上的一致性,如果沒有從頭到 尾都表現出憤怒厭惡的感受,即使已知的設定條件是當下的確是不願意的,這些 因素都會影響者受訪者的判斷與評價。

受訪者 J:「……本來你被性侵害事後又跟他很好事後又告他,邏輯上就很難說 得通……就會讓人聯想到是報復的手段,所以法官無法判有罪,如果我是法官我 應該也判不下去……但我覺得也許是男生想走,女生要挽留結果不成功的手 段……不然發生後,還有親密的簡訊或還有很有好的關係後來又告,能解釋得通 的好像這樣最合理……如果已經有證據證明是強制性交……這些輔助證據不會 影響有罪無罪,但可能可以影響刑度吧……我理性上會認為當下有強制性交就是 有,不會因為事後有原諒或是維持關係的舉動而改變……而且女生的態度可能會 反反覆覆(又維持關係又事後提告)這我可以體會……但如果我是法官如果能證 明當下是強制性交我還是會判……但刑度……在想應該有其他的理由可以酌 減,如果她們是男女朋友的話……但我現在想不到有甚麼(感情上的)理由,因為 即使是男女朋友也不代表就可以亂來……」

受訪者 J 這些訪談內容是在回答一個問題:如果今天發現告訴人在事發之後 還有傳送親密的簡訊給被告,妳身為承審法官會如還評價這件事?受訪者 J 第一 個反應是覺得在邏輯上很難想像一個人被性侵害之後又跟性侵害她的人很好,所 以她會馬上聯想到是報復手段。但她馬上又想到,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只要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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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意願被違反就應該成立強制性交,事後兩人的關係如何並無法改變法律的評價 才是。但有趣的是,受訪者 J 卻又馬上接著說,這件事情或許會影響她在刑度上 的考量,可見告訴人與被告之後的互動關係確確實實影響了她對於這件事情的評 價,她所欠缺的只是沒有辦法從法律上找到一個正當的理由去解釋她的直覺。同 樣一個問題,再看看受訪者 I 是如何回答。

受訪者 I:「……我覺得一般你不把它分開來看的話,當然會被影響,就有點像 是事後補正嘛。但如果你把它切開,我相信當下那個女生是有可能是真的不想 的。我覺得兩種做法都說的過去。我覺得兩種認定都可以接受,能不能補正,我 覺得都可以接受。沒有說一定要怎麼去認定,但你如果說要扣到構成要件這當然 就很死,但一般人要怎麼去評價都可以接受,而且我想一般人會比較偏向可以補 正,因為你後來也沒有甚麼不愉快嘛。我覺得這個解釋是基於一種法秩序的穩 定,妳要維持一個既有的秩序所以這樣去解釋……就變成說兩人鬧不愉快的理由 是甚麼反而變得很重要,你今天告他是因為你後來真的覺得自己當時真的吃虧 了,還是因為有其他事情讓我變得對這個人很不滿……我覺得法院這個時候會受 到其他因素去影響……我剛剛有想到說有比較可以被接受的……就是比如說,他 們也許是一直在交往當中,但那個女生就是一直對這件事耿耿於懷,然後提出這 個告訴並不是說因為發生甚麼事情(導致)心有不甘或兩個人感情變不好……她 對這件事就是一直耿耿於懷,真的受到傷害,那這個東西也許就不是說他們兩個 還在交往就可以解決的……」

受訪者 I 在這裡提出一個觀念:就是某個時點的意願能不能夠用另外一個時 點的意願去做補正的問題。她覺得在事情的判斷上要不要採用這種補正的概念其 實都可以接受,尤其從一個維護現存法秩序的觀點來看,採取補正的觀點似乎更 具有正當性。但受訪者 I 也補充道,一旦採用可以補正的想法,兩個人最後反目 的理由是甚麼就變得很重要了,如果說這件事情之所以會跑到法院上去處理是因 為其他理由,那法院因此受到影響是理所當然的,此時不能夠補正的狀況就只剩 下一種,就是被害人其實一直都對這件事感到耿耿於懷,提出告訴並不是因為受 到其他事情的影響,而是真的受到了傷害,即便交往也無法解決。

事後情緒的轉換能不能夠取代先前的意願內涵在法律上似乎沒有一個必然 的答案,但從受訪者的談話當中可以得知,即便我們無法說當事人嗣後的想法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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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可以讓曾經存在的犯罪行為消失,在一般人的心目當中,當事人事後的情緒 感受跟變化在評價這件事情上面依舊占有重要的地位,性自主似乎不只是單一時 點下的概念,而是一段時間下的綜合評估,而且時間越往後面走,那個評估會越 趨近當事人現在的心理狀況,也就是跟對方的感情認同度。如果我們漸漸往「性 自主不應以事發當時單一時點的評價為一切」的想法靠攏,我們恐怕會讓「性自 主」一詞默默走向消亡,因為屆時性自主會完全跟當事人的感情依附狀況重疊,

而我們也不再需要「性自主」三個字去做為一個空洞的意符。我們並不打算在此 時此的決定法律應該用甚麼樣的標準跟方式去界定性自主,本論文想做的只是先

而我們也不再需要「性自主」三個字去做為一個空洞的意符。我們並不打算在此 時此的決定法律應該用甚麼樣的標準跟方式去界定性自主,本論文想做的只是先